1.關于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則的案例及詳細分析
案例:現年60歲的蔣倫芳與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某廠職工黃永彬于1963年5月經戀愛登記結婚。
二人收養一子(黃勇,現年31歲,已成家另過)以養兒防老。1990年7月,蔣倫芳因繼承父母遺產取得原瀘州市市中區順城街67號房屋所有權。
1995年,因城市建設,該房屋被拆遷,由拆遷單位將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的77.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還房安置給了蔣倫芳。1996年,黃永彬與比他小近30歲的張學英相識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開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黃永彬與蔣倫芳將蔣倫芳繼承所得的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的房產,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陳蓉。黃永彬、蔣倫芳夫婦將售房款中的3萬元贈與其養子黃勇在外購買商品房。
黃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療。黃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書面遺囑,將其所得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住房所獲款的一半4萬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機一部,將總額6萬元的財產贈與張學英所有。
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對該遺囑出具了(2000)瀘納證字第148號公證書。黃永彬因病去世。
黃永彬的遺體火化前,張公開當著原配蔣倫芳的面宣布了黃永彬留下的遺囑。張學英以蔣倫芳侵害其財產權為由訴訟至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
審判 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遺贈人黃永彬患肝癌病晚期立下書面遺囑,將其財產贈與原告張學英,并經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公證,該遺囑形式上是遺贈人黃永彬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在實質贈與財產的內容上存在以下違法之處:1、撫恤金不是個人財產,它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死者單位對死者直系親戚的撫慰金,不屬遺贈財產的范圍;2、遺贈人黃永彬的住房補助金、公積金是黃永彬與蔣倫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遺囑人生前在法律的允許范圍內,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遺囑人黃永彬在立遺囑時未經共有人蔣倫芳同意,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其無權處分部分應屬無效;3、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住房一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蔣倫芳將該房以8萬元的價格賣給陳蓉,該8萬元售房款還應扣除房屋交易時蔣倫芳承擔的稅費,實際售房款不足8萬元。此外,在2001年春節,黃永彬、蔣倫芳夫婦將售房款中的3萬元贈與其養子黃勇在外購買商品房。
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便對其遺囑進行了公證顯屬不當,違背了《四川省公證條例》第22條:“公證機構對不真實、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應作出拒絕公證的決定”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7條明確規定,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違反者其行為無效。
本案中黃永彬與被告蔣倫芳系結婚多年的夫妻,應相互扶助、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遺贈人從1996年認識原告張學英后,長期與其非法同居,是一種違法行為。
遺贈人黃永彬基于與原告張學英有非法同居關系而立下的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從另一個角度講,本案被告蔣倫芳在遺贈人黃永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間,一直對其護理照顧,履行了夫妻扶助的義務,遺贈人黃永彬卻無視法律規定,違反社會公德,漠視結發夫妻的忠實與扶助,將財產贈與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張學英,實際上損害了被告蔣倫芳合法的財產繼承權,破壞了社會風氣。
遺贈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原則和精神,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據此,納溪區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7條的規定,駁回原告張學英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張于2001年11月向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實后,以與一審法院同樣的理由,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分析 本案屬遺贈糾紛。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遺贈行為成立的前提是遺囑,而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其他財物。
本案中遺贈人黃永彬立遺囑時雖具完全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但遺囑的內容卻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遺贈人黃永彬對售房款的處理違背客觀事實。
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的住房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房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黃永彬生前是明知的,且該8萬元售房款還繳納了有關稅費,黃永彬與蔣倫芳共同將該售房款中的3萬元贈與其子黃勇,實際上已經沒有8萬元。
遺贈人黃永彬在立遺囑時,仍以不存在的8萬元的一半進行遺贈,顯然違背了客觀事實。其次,遺贈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剝奪了蔣倫芳一發享有的合法財產繼承權。
他們的婚姻關系受法律的保護。“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婚姻效力的一種具體表現,但黃永彬將財產贈與其非法同居的上訴人張學英,實質上剝奪了其妻蔣倫芳的合法財產繼承權。因此,遺贈人黃永彬所立書面遺囑,因其內容和目的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遺囑。
其遺贈行為自然無效。 我國《公證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
2.請列舉三到五個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經濟法案例)一百字以
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則于民法制訂之初,乃是對契約自由進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則則被視為與誠信原則同等的私法領域的大原則:私法上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須在此范圍內,始視為正當.誠信原則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調上,從法律內部對當事人間的權益加以調整修補,而公序良俗則是在同樣的基調上,自外部對之加以限制 . 公序良俗原則是學者根據世界范圍內的普遍立法用語而對中國現行的民法原則規定進行概括而得的,中國現行法因受前蘇聯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論的影響,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樣,而以“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來表達出同樣的精神,“社會公共利益”在內涵與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當;“社會公德”則與“善良風俗”相當.公序良俗原則在諸多民事立法較好的國家都有明文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6條規定,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德國民法典》第138條規定: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無效.《日本民法典》第90條規定: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為標的的法律行為無效,等等 . 民法之所以需要規定公序良俗原則,是因為立法當時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做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故設立公序良俗原則,以彌補禁止性規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而能處理現代市場經濟中發生的各種新問題,在確保國家一般利益、社會道德秩序,以及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等方面發揮極為重要的機能.當遇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時,法院可直接依據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 日本學者我妻榮運用判例綜合研究法,將違反公序良俗行為歸納為以下七種類型: 1:違反人倫的行為;2:違法正義觀念的行為;3:利用他人窘迫、無經驗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4:極度限制個人自由的行為;5:限制營業自由的行為;6:處分生存基礎財產的行為;7:顯著的射幸行為.此即著名的“我妻類型” . 我國學者從了學理上概括違反公序良俗的類型有:1:危害國家公共秩序類型;2:危害家庭關系類型;3:違反性道德行為類型;4:射悻行為類型;5:違反人權和人格尊嚴類型;6:限制經濟自由的行為類型;7:違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8:違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類型;9: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類型;10:暴力行為類型 .。
3.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則于民法制訂之初,乃是對契約自由進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則則被視為與誠信原則同等的私法領域的大原則:私法上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須在此范圍內,始視為正當。誠信原則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調上,從法律內部對當事人間的權益加以調整修補,而公序良俗則是在同樣的基調上,自外部對之加以限制 。
公序良俗原則是學者根據世界范圍內的普遍立法用語而對中國現行的民法原則規定進行概括而得的,中國現行法因受前蘇聯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論的影響,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樣,而以“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來表達出同樣的精神,“社會公共利益”在內涵與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當;“社會公德”則與“善良風俗”相當。公序良俗原則在諸多民事立法較好的國家都有明文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6條規定,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德國民法典》第138條規定: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無效。《日本民法典》第90條規定: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為標的的法律行為無效,等等 。
民法之所以需要規定公序良俗原則,是因為立法當時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做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故設立公序良俗原則,以彌補禁止性規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而能處理現代市場經濟中發生的各種新問題,在確保國家一般利益、社會道德秩序,以及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等方面發揮極為重要的機能。當遇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時,法院可直接依據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
日本學者我妻榮運用判例綜合研究法,將違反公序良俗行為歸納為以下七種類型: 1:違反人倫的行為;2:違法正義觀念的行為;3:利用他人窘迫、無經驗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4:極度限制個人自由的行為;5:限制營業自由的行為;6:處分生存基礎財產的行為;7:顯著的射幸行為。此即著名的“我妻類型” 。
我國學者從了學理上概括違反公序良俗的類型有:1:危害國家公共秩序類型;2:危害家庭關系類型;3:違反性道德行為類型;4:射悻行為類型;5:違反人權和人格尊嚴類型;6:限制經濟自由的行為類型;7:違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8:違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類型;9: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類型;10:暴力行為類型 。
4.舉倆個現實生活中與民法有關的例子,并說明分別體現了民法中的什么
最普通的例子
1、誠實信用原則。比如你在家樓下的王大爺的水果攤上買蘋果,大爺都把蘋果稱好了,你才發現沒帶錢包。你和大爺商量說,下午出門順道再付錢,大爺答應了,你就拎著蘋果回家了。 下午出門,你得依約把錢付給大爺。這體現的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2、公序良俗原則。一個男人和她老婆感情不和分居很多年了,和小情人住在一起。小情人也算是個好女人,和男人相親相愛,兩人也恩愛的很。男人得絕癥要撒手人寰了,決定把遺產都給小情人。老婆知道這件事當然不答應,起訴到法院。其實,依照繼承的相關法律法規,男人把遺產給小情人,完全合法。但是,因為不合理,不符合傳統社會的倫理,遺產不給老婆不給爹媽不給兒女,給個沒名沒分的小三,不符合民間的情理。所以,法官可以依據公序良俗,認定遺囑無效。
可以說,原則是在法條之上的,法條體現著原則,比如第一個例子的買賣合同;但平時未必可以直接適用原則,只用當窮盡法條找不到依據的時候才能適用,可是當原則后面有著比法條還要強大的適用理由的時候,就應該適用原則,比如第二個例子。
以上。
望君采納~
5.試述公序良俗原則的類型
七種類型: 1:違反人倫的行為; 2:違法正義觀念的行為; 3:利用他人窘迫、無經驗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 4:極度限制個人自由的行為; 5:限制營業自由的行為; 6:處分生存基礎財產的行為; 7:顯著的射幸行為。
此即著名的“我妻類型” 。 中國學者從了學理上概括違反公序良俗的類型有: 1:危害國家公共秩序類型; 2:危害家庭關系類型; 3:違反性道德行為類型; 4:射幸(僥幸)行為類型; 5:違反人權和人格尊嚴類型; 6:限制經濟自由的行為類型; 7:違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 8:違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類型; 9: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類型; 10:暴力行為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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