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孫志剛的故事
孫志剛,男,27歲,湖北武漢人,2001年在武漢科技學院藝術設計專業結業。今年2月24日受聘于廣州達奇服裝有限公司。
3月17日晚10時許,孫外出上網,途遇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檢查身份證,因未帶身份證,被作為“三無人員”帶回派出所。孫的同學成先生聞訊后趕到派出所并出示孫的身份證,當事警官仍拒絕放孫。
3月18日,孫被作為三無人員送往收容遣送站。當晚,孫因“身體不適”被轉往廣州市收容人員救護站。20日凌晨1時多,孫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員兩度輪番毆打,于當日上午10時20分死亡。救護站死亡證明書上稱其死因是“心臟病”。4月18日,中山大學中山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出具尸檢檢驗鑒定書,結果表明,孫死前72小時曾遭毒打。
4月25日,《南方都市報》以《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為題,首次披露了孫志剛慘死事件。次日,全國各大媒體紛紛轉載此文,并開始追蹤報道。
6月5日上午,孫案開庭。
6月9日孫案一審判決:主犯喬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嬰被判死緩,鐘遼國被判無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孫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負責人、醫生及護士一共6人,因玩忽職守罪,被分別判處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2."孫志剛事件" 到底是什么事件
孫志剛(1976年—2003年3月20日),湖北黃岡人,2001年畢業于武漢科技學院藝術系藝術設計專業,2003年2月24日被廣州市達奇服裝有限公司雇傭。
由于剛來廣州,他未辦理暫住證。3月17日晚上他出門上網,也沒有帶身份證。
在當晚11點左右,他在路上被查暫住證的警察送往黃村街派出所。在這里,他打了一個電話給朋友,要求對方把他的身份證明文件送往該派出所。
可是當對方到達派出所之后,才發現孫志剛已被轉送往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莫名其妙說其是三無人員,符合收容條件,而事實是孫本人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證件,并不符合收容條件。3月20日,孫志剛被發現在一家收治收容人員的醫院死亡。
官方最早堅持他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在《南方都市報》記者陳峰調查后,發現他是被毒打致死。后官方不得不重新進行調查,最后公布的結果是孫是在醫院中被護工和同房病人毆打致死。
廣州市當局后來拘捕了喬燕琴等十多名涉案人士,并于同年6月9日一審判決主犯喬燕琴死刑,第二主犯李海櫻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無期徒刑。另有六名有關官員因而被控瀆職罪,判監一至三年。
3.孫志剛事件的孫志剛墓志銘
一個公民,就因為沒有暫住證,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被剝奪生命,而后真相被曝光,兇手被審判,惡法被廢止。
這就是孫志剛收容案。 2003年12月18日,孫志剛的葬禮在他的家鄉湖北省黃岡市陶店鄉幸福村舉行。
冬天無名的花瓣灑落在孫志剛的墓碑上。 他以青春鐫刻自己的墓志,以生命呼喚中國的法治。
孫志剛墓志銘全文: 逝者已逝,眾惡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廟堂者與處江湖者,當以此為鑒,牢記生命之重,人權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無使天下善良百姓,徒為魚肉; 人之死,有輕于鴻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剛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價,換取惡法之終結,其死雖難言為舍生取義,然于國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黃岡; 二零零一年:武漢科技學院染美本科畢業; 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職于廣州,任美術平面設計師; 同年三月十七日:因無暫住證被非法收容; 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終年二十七歲; 同年四月十八日:經法醫鑒定其系遭毒打致死; 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報》發表《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 同年四至六月:孫志剛的悲劇引起全國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強烈反響,通過互聯網及報刊雜志各媒體,民眾呼吁嚴懲兇手要求違憲審查; 同年六月五日:廣州當地法院開庭審理孫志剛案; 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公布; 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廢止。
以生命為代價推動中國法治進程,值得紀念的人———孫志剛。
4.孫志剛事件的處罰
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和天河區、白云區紀委、監察局對孫志剛案件中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分:(一)市公安系統12名違紀責任人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單梅葉,譚穗渝,不履行職責,違反規定,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負有失職責任,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民警羅僑安和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副所長劉敦樹,不履行對收容人員進行甄別的職責,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負有失職責任,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所長許偉浚,對本所干警管理不嚴,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民警陳建華,不認真履行對收容人員進行甄別的職責,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負有失職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天河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韓立平對收容遣送工作管理不到位,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失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吳小明,對分局收容遣送工作管理檢查不到位,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天河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楊東勝,對收容待遣所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副局長付強,在接待孫志剛親屬上訪時,對其親屬反映孫志剛非正常死亡問題未引起重視,沒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反映的重大警情提出準確的處理意見,工作失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辦公室信訪科副科長鄒琨,在處理孫志剛親屬來訪反映重要線索的材料時,沒有認真審核材料并作為重要問題向領導呈批,延誤了對該案的查處,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白云區公安分局江高鎮派出所副所長楊炳坤,對孫志剛親屬上訪材料中反映的孫志剛非正常死亡問題,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未采取積極措施進行調查,工作失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二)市衛生系統3名違紀責任人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林建榮,對市收容救治站管理不嚴,造成嚴重后果,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理。
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護士長劉兆江,對市收容救治站護理工作管理不嚴,造成嚴重后果,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市腦科醫院副院長鄧河晃,對市收容救治站管理混亂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三)對市民政系統5名違紀責任人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長葉建華,未認真履行職責,負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市收容遣送中轉站站長馮紹裘,對收容遣送中轉工作管理不力,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員梅廣平、李愛榮、謝志勤工作責任心不強,違反工作紀律,分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孫志剛事件的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2003年6月27日,廣東省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救治站護工)死刑;李海嬰(被收容人員)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鐘遼國(被收容人員)無期徒刑。
其他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職于廣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缺少暫住證,被警察送至廣州市"三無"人員(即無身份證、無暫居證、無用工證明的外來人員)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
次日,孫志剛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員救治站。在這里,孫志剛受到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收容人員的野蠻毆打,并于3月20日死于這家救治站。
這一事件被稱為"孫志剛事件"。
6.孫志剛案告訴我們什么
5月13日,新華網發布消息:1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機關緝捕歸案,3名在此案中瀆職的工作人員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該消息說:“3月20日凌晨1時13分至30分期間,孫志剛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員兩度輪番毆打,當日上午10時20分,孫因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網易、搜弧、新浪、人民網、中國網、大洋網、廣東新聞網、東北新聞網等各大門戶網站同日轉載,《南方都市報》同日有就該文內容相同但措辭稍微不同的報道。
然而后一報道的結論盡管與前一報道隱含的結論完全不同,但卻沒有一句話指出前一報道的任何失實之處。5月13日中國新聞網、中華網、南方網、《廣州日報》等報道類似內容后還特別以“廣東省和廣州市政法部門負責人感謝新聞媒體對本案的關注,歡迎新聞媒體對公正司法發揮積極監督作用”作為報道的結束語。
在此之前,也只聽到人們對《南方都市報》揭露孫志剛案的贊揚,幾乎沒有人對《南方都市報》揭露的事實提出質疑;唯一的例外是《北京青年報》5月1日對孫案的報道中提到派出所警察在探望死者親屬時私下透露孫是被同病房來自8個不同省份的病人打死的,但《北京青年報》5月4日對孫案的報道又通過胡仕波律師的簡明分析從作案技巧、作案工具、作案環境、作案動機對這一說法進行了否定。 由于《南方都市報》2003年4月25日對案件前因后果的報道比較詳細逼真,而新華網5月13日的報道只告訴人們結論,警方一度聲稱擁有的同病房病人打死孫志剛的錄像帶又遲遲不給死者家屬看,結果引起輿論的強烈質疑。
本人經過仔細對照孫案的上述兩種報道,也發現疑點很多,黃村街派出所警察作案的嫌疑一點都沒有減輕。 據《南方都市報》2003年4月25日的報道,“是在切開腰背部以后,法醫發現,孫志剛的皮下組織出現了厚達3·5厘米的出血,其范圍更是大到60*50厘米。”
“從肩到臀部,全是暗紅色,還有很多條長條狀傷痕。” “孫志剛雙肩各有兩個直徑約1·5厘米的圓形黑印,每個膝蓋上,也有五六個這樣的黑印,這些黑印就像是滴到白墻上的黑油漆那樣明顯”。
“孫的身體表面有多處挫擦傷,背部可以明顯看到條形皮下出血,除了腰背部的大面積出血以外,肋間肌肉也可以看到大面積出血。”“孫志剛的左肋部,有一團拳頭大小的紅腫。”
“內臟器官沒有出現問題,未見致死性病理改變。” “綜合分析,孫志剛符合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這些都是另一家醫院尸檢的結果,而且尸體至今還保存著,是不大可能做假的。 這種遍體是傷卻只傷肌肉軟組織和部分表皮而不傷內臟的手段的確非常“專業”,其目的應該是故意慢慢地折磨孫志剛使他極度痛苦而不是要他的命,同一個病房里怎么碰巧有那么多“專業打手”?從創傷的多樣性可以看出必有作案工具而且不止一種,醫院里哪來的作案工具?長時間處于極度痛苦中的孫志剛必定要大喊大叫,這顯然不可能不引起醫護人員和其他病人的注意。
8個來自至少6個不同省份的病人怎么形成一個共同的目的也是個謎:孫志剛剛從收容所出來,與他們無冤無仇身上也無錢,這8個來自不同地方的病人靠什么動機達成一致鋌而走險? 問題還遠遠不止于胡仕波律師看到的這些。另一個明顯的破綻是《南方都市報》4月25日報道中提到的護理記錄與5月13日公布的調查結論明顯矛盾。
蕭瀚在《質疑孫志剛案的調查結論》一文中對此有詳細的分析,我也簡單地談談我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