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憲法致敬手抄報內容(短一些)
共同綱領當時相當于臨時憲法 而中國第一部憲法是54憲法 54憲法又是在共同綱領上進行完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 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2.向憲法致敬手抄報內容(短一些)
共同綱領當時相當于臨時憲法 而中國第一部憲法是54憲法 54憲法又是在共同綱領上進行完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 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3.關于法律的資料,最好短點
你好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為手段。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于社會和諧。法一般限于憲法、法律。法屬于上層建筑范疇,決定于經濟基礎,并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于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社會階級、階級斗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不知道合不合適呀
4.關于學習《憲法》尊法守法的資料
法律與我同行
作為當代的小學生,我們有幸生活在中國改革開發的年代。我們在法制的藍天下健康成長我們是二十一世紀的少年,是祖國未來的希望。國家十分關注我們的成長。這些年,黨一直在加強對我們的法制教育。在法制的藍天下我們從一群羽毛未豐滿的小鳥,逐漸轉換成一群正準備騰飛的雄鷹。
提起法律,就應該給人一種神秘、威嚴、崇高的感覺。其實,法律與道德、習慣、宗教、紀律一樣,都在規范著人們的行為舉止。正是因為由于這些規范的存在,我們這個社會才會變得有條有理:正是因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們的權利得到了應有的保障,我們應該感謝法律帶給我們的一切。
法律和我們息息相關,“與法律同行”從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動。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們走在馬路上可不是那么簡單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紅燈停,綠燈行”這是法律規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這樣,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當糾紛的出現也意味著法律的到來。它可以合理解決事故,可以讓一切平息。沒錯,如果沒有人違反法律,就沒有事故的出現,也就不需要法律的制裁。這里面有著很奇妙的關系,而一切都關于法律,所以如果我們從一開始就與法同行,那么一切都不會發生了。作為青少年的我們,我們必須要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與法律同行。法律素質如何,就關系到我們的生活,我們的人品道德,甚至直接關系到我國依法制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進程。
法律,要靠我們大家自覺遵守。遵紀守法,我們要從小做起,從小事做起。小學生的社會經驗不夠豐富,卻自我感覺已經是大人了,喜歡獨來獨往,而有時卻有懷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尋求他人的幫助,因此有些學生喜歡拉幫結派,重“感情”,講“義氣”,崇尚“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無法無天,強行索取他人的個人財產,發生與他人斗毆,一句話說他不對就拳腳相加,打得你求饒為止。連點學生的樣子也沒有,說難聽點,這就是地痞流氓。當他們在家庭、公共場所遇到社會難題時,只相信自己,過于信任自己的狐朋狗友,而不聽家長老者的勸阻,遇事不冷靜,行動不計后果,喜歡“先動手”,“后動腦”,事過之后也沒任何反應,知道冷靜下來發現出了大禍才驚慌失措,痛恨不已。也有些人沉迷于網絡、電子游戲之中,因沒錢玩游戲,常常干出不可饒恕和難以想像的事情來。這時,一切的一切已經遲了,一個人的花季被黑雨所污染了。 要以為上面所說的都是哄哄人而已,那你就大錯特錯了,這樣的事例非常多,下面我講個給大家聽聽吧,是有關于迷戀電子游戲機的。王彬同學是某小學五年級學生,成績優秀,還好似班級里的班干部。有一次他考試考得特別好,爸爸就獎勵了他10元零花錢給他,王彬和同學商量怎樣慶祝一下,就馬上有人提議去打電子游戲機,并說打電子游戲機特別新鮮、刺激。抱著試試的心理,王彬和同學一起去了一家電子游戲廳學打電子游戲。沒想到就這么一腳邁進,他就被游戲機迷住了,而且很快成為了游戲機的“俘虜”。學習時間越來越少,成績越來越糟糕,視力也在不斷下降。父母給的零花錢根本就不夠用。怎么辦的?他決定鋌而走險,干脆去偷。他從家里偷到學校,從學校偷到附近的商店。有一次,他實在沒有錢去打電子游戲了,就想到一家超市偷些值錢的東西去換錢。當時,超市里只有一位收銀的老太太,沒想到在出口處被當場發現。為了不被抓住,他居然隨手拿起啤酒瓶朝老太太的頭部連擊數下,致使老太太當場死亡。癡迷于電子游戲機會使他喪失了人性,由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淪落成了一個殺人兇手,這是多么可怕啊。 在守法律的制度的同時,還要懂法的學生。其中離不開學校和家長的教導。學校要經常開展法制教育課。同學們能從中學會不少法律知識 。 >
5.我國憲法的最基本內容是什么
中國近代民主革命家、思想家孫中山關于民主主義政體的主要構想。
它是孫中山政治學說中的重要內容。孫中山十分重視憲法,認為憲法是“治國的根本大法”和“民主政治”的高級階段,是“憲法之治”或“憲政時期”的基本依據。
憲法的內容和意義包括兩個方面,即“國家之構成法”和“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五權憲法正是體現了這種雙重內涵,而側重于國家政治機構的設計。
基本內容: 孫中山始終堅信創制一部適合中國的民主主義的憲法是極為重要的。他認為不能簡單地沿襲西方各國的憲法。
1906年,他提出了“五權分立”的制憲原則。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外,再加上考選權和糾察權。
孫中山認為在“共和政治”中復活中國固有的“兩大優良制度”,將“創立各國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學說,創建破天荒的政體,以使各機關能充分發揮它們的效能”。在《五權憲法》中對此作了較為充分的闡述。
他指出美國的“有文”憲法和英國的“無文”憲法是“最好”的,但也“不能”和“不必”完全師法。美國憲法“不完備的地方”和“流弊”很多,英國憲法中的三權分立的界限“還沒有清楚”,實際上還是“一權政治”。
五權憲法有其特色,但基本上是從三權分立(見分權學說)的制憲原則演化而來。孫中山承認自己的構想并非“杜撰”,“就是將三權再分彈劾及考試兩權”,“不過三權是把考試權附在行政部分,彈劾權附在立法部分”。
他把“外國的規制”與“本國原有的規制”加以“融合”,借用了古代中國社會政治制度中的考試、監察機構及其職能,以期比之三權“較為完善”。在他看來,考試制度“最為公允”,可避免“盲從濫選”和“任用私人” 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發現和擢用;而“獨立”的監察制度和機構也是可資借鑒的,對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
根據五權分立的準則,國家的體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和監察院組成。孫中山把五權憲法的理論依據,放置在“自由”與“權力”的“平衡”上。
他認為社會政治生活中存在著相互逆反的兩種力量,“自由的力量”和“維持秩序的力量”,類似物理學中的離心力和向心力。“政治里頭的自由太多,便成了無政府;束縛太過,便成了專制”。
因此,必須使得“機關分立”,“相待而行”,“無傷于統一”。權力的制衡原則是五權憲法的基石。
意義: 五權憲法的構想充分體現了分權主義,具有防止封建專制主義的意義,也包含了對三權分立的資產階級憲法的某種批評和修訂。孫中山這種希圖“救三權鼎立之弊”的探求,顯示了他執著于民主主義的政治觀念。
然而,孫中山不僅未消除“三權鼎立”原則的弊病,卻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五權放在大總統的統一領導之下,實際上又否定了他自己設想的分權制衡原則。后來,**正是利用這個漏洞實行個人獨裁。
6.法制手抄報內容啊
法律的具體定義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為手段。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于社會和諧。法律一般限于憲法。法屬于上層建筑范疇,決定于經濟基礎,并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的目的在于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社會階級、階級斗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 現在指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力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的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1)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是公民按照憲法規定享受到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權益。
(2松民的基本義務也就是公民按照憲掛潭串享有權利的同時。所必須承擔的某種責任。
(3)我們把憲法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稱做基本權利和義務,它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和。履行其他義務的基礎。
我國公民的八大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
(功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權;
(5)社會經濟權利;
(6)文化教育權利;
(7)婦女、老人、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8)保護華僑、歸僑和僑譽的權利和利益。
我國公民的六大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膿法納稅;
(6)其他義務。
7.憲法的內容對憲法內容了解
通過百度百科查找可得; 當今法治國家憲法的內容,簡單地說,就是分配法權并規范其運用行為。
憲法實際上是一國之內居主導地位的社會政治集團以全體國民的名義分配全部法權的總方案,它必須或應該確定或規定的內容應該有如下七個方面。 1。
確定全部法權的歸屬,即確認有待分配的法權這個大蛋糕在本源上屬于誰所有。 不論實際上看還是從理論上看,各種事實上的各種“權”作為一個整體客觀上存在是一回事,能否進入憲法保護的范圍則是另一回事,因為,當代任何國家都或多或少有一些憲法不保護或難以保護的權利。
憲法不是學術論文,它不會論述這個道理,但它確實會以適當形式確認全部“權”的歸屬主體,被確認的全部“權”從憲法角度看是憲權,從法律和法的一般理論角度看即為本文統一稱謂的法權。 歐美國家成文憲法對法權歸屬主體的確認,通常是以制憲者在價值觀上接受自然法學派的自然權利學說和人民主權說并將其視為制憲前提的路徑默示地完成的。
例如,美國《獨立宣言》概括的以下觀念,事實上就是美國憲法制定者共享的價值觀和制憲指導思想,它源于啟蒙時代的歐洲:“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是經被統治者同意授予的。”
中國的情況與美國有根本不同,但中國制憲者奉行的憲理和反映在憲法中的價值觀,理所當然也包括全部“權”(不論其在實際生活中表現為哪種具體形態)本源性上都屬于人民(在政治過程中表現為選民)、且國家的權力源于人民的委托的價值觀。 中國憲法關于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規定,以及執政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和權為民所賦的論述都能證明這一點。
2。確定權力的范圍或界限,這實際上是確定國民委托給國家機關掌握和運用的那部分法權的范圍,也就是確定憲法分給國家機關的那塊蛋糕的大小。
公民把一部分在本源上屬于個人的權利委托給國家機關行使,這些受委托的權利匯集到國家機關手中就轉化成了國家權力。中國憲法規定的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其中首先是各級人大)的職權、權限,都來自選民(人民的具體表現)的委托。
此即所謂“權為民所賦”。這里包含兩項重要原則:(1)憲法規定給國家機關的職權就是人民委托的職權,未受委托的機關或組織不能行使國家權力。
(2)國家機關的職權以人民委托的為限,即不能享有憲法沒有委托的職權,因此,根據憲法行使職權的政府都是權力受限制的政府,法治國家通常簡稱有限政府。 3。
確認公民保留的權利的范圍,尤其是確認公民基本權利的范圍。這也就是確認屬于公民的那部分法權或那塊大蛋糕。
在一國的全部法權中,除委托出去的那一部分到了國家機構手中轉化成了國家權力、由國家機關行使外,其余法權全部由人民保留。憲法對基本權利的列舉,并非表示公民的權利以此為限,而是表示在公民全部權利中,被列舉的那些是基本權利,國家必須承擔起保障這些基本權利的義務。
國家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方式可以是立法,也可以是行政或司法,具體保障方式視憲法體制而定。談論憲法確認公民保留的權利的范圍時,有幾項原則應予注意:(1)公民的權利不以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為限,公民有權做憲法沒有排他地規定只能由國家機關做的事情,有權做憲法、法律不禁止的任何事情。
(2)國家只能基于每個人的權利都能獲得充分、平衡的保障之目的才可以對公民基本權利進行限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不能違反比例原則。(3)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只能以狹義的法律為之才具有正當性,以法律的下位法規范性文件或其他方式限制公民基本權利違反憲法精神。
(4)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應該符合憲法的規定與精神,否則應屬無效。(5)公民基本權利的范圍不是固定不變的,在條件成熟時有必要通過修憲或解釋憲法的形式擴大基本權利的保障范圍。
4。在國家機構體系內的橫向配置權力。
這里涉及的實際上是憲法對國家分到的那部分法權或那一大塊蛋糕在同一級國家機構內的不同國家機關間做橫向配置的原則。 在國家機構橫向配置權力方面,歐美國家和其他地區很多國家的憲法,強調的配置原則一般是權力分立與制約平衡。
權力分立與制約平衡的具體形式各國往往有很大差別,議會制國家與總統制、半總統制國家不一樣,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也不一樣,但共同點都是強調擔負不同職能的國家機關之間要用權力相互制約。 制約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導致腐敗,防止任何機關或個人搞極權專制破壞民主和法治。
在這方面,中國憲法規定的權力配置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則在處理權力橫向配置方面的基本要求,是在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都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的基礎上,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本級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在中國憲法的民主集中制下,同一級國家機構的不同機關之間,職權劃分比較明確,但監督是單向度的,即只實行人大對其他國家機關的監督,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反過來。
8.求憲法相關知識點
違憲審查(或合憲性審查)是指一司法管轄區的司法權,用以判斷國家機關的行為或立法是否符合憲法的制度。
不成文憲法是與成文憲法相對應的概念,是指在一個國家中憲法規范是通過一系列被視為具有憲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規范加以體現的。如英國憲法
人民主權是指國家或政府的最高權力來源于和最終屬于人民,即國家或政府的最高權力的“民有”,并且這種來源是政府或國家權力的合法化依據或前提。
柔性憲法是指創制憲法的形式和程序與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樣,由此產生的憲法在法律效力上與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樣的。 我國憲法和美國憲法都是剛性,憲法的通過搖要2/3以上的代表,普通法律過半數。而英國憲法是柔性憲法。
憲法解釋是法律解釋的一部分,它是指對憲法內容、含義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種說明,是憲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憲法解釋權的國家機關或其他特定的主體對已經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憲法規范的含義所作出的說明。
憲法慣例是指在國家長期政治生活實踐中形成的,涉及有關國家根本問題,調整相應基本社會關系,并為公民及全體社會普遍承認有約束力的習慣和傳統。
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名額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選舉。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間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里,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
特別行政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臺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
聯邦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治實體(共和國、州、邦)結合而成的一種國家結構形式。聯邦制國家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先于聯邦國家存在。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加入聯邦之后,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范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聯邦成員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聯邦成員單位把各自的部分權力讓渡給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9.憲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 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憲法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一) 序言。
就絕大多數國家而言,憲法序言的內容都是有關憲 法本身的規定,諸如制定憲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據,制定憲法的經過, 憲法的構成,憲法的演變,憲法的修改,憲法的本質,憲法的原則, 憲法的地位等。 (二) 國家基本政治制度。
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憲法的主要內 容之一,包括國家的性質、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it、選 舉制度、政黨制度和國家的標志與象征制度。由于國家本質的不同, 不同類型國家的憲法對國家性質的規定有所不同。
例如,我國《憲法》 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 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三) 國家基本經濟文化制度。
國家的基本經濟文化制度包括經濟制度及教育、科學和其他文化制度等。社會經濟制度是指一定生 產關系的總和,也就是社會經濟基礎,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生產資 料的所有制形式;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系;產品分配形式。
(四)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的內容:一是財產權,即公民的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非法侵 犯;二是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自由權,即主 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論和出版自由、遷徙自由、集會和結社自 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四是受益權,即包括生存權、工作權、請愿權、訴愿權、訴訟權和受教育權等;五是參政權,主 要包括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復決權等。
公民的基本義務方面主 要規定有依法交納賦稅的義務、服兵役的義務等。(五) 國家機構。
國家機構是憲法的重要構成部分,憲法規定的 國家機構一般都有國家元首、國家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 司法機關。憲法對這些機關的地位、產生、組成、職權、活動原則 以及相互關系作出了詳盡的規定。
(六) 憲法保障。憲法保障是指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 措施和制度。
歸納起來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明確規 定憲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任 何機關、團體和公民都必須遵守憲法,任何法律、法規都必須符合 憲法。
這是保障憲法實施的前提條件;其二,明確規定修改憲法的 嚴格程序,以維護憲法的穩定性,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憲法都規定 了比普通法律更為嚴格的修改程序;其三,明確規定了監督憲法實 施的機關和違憲審查制度,這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所共有的。(七) 其他規定。
除了上述基本內容之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 憲法最后都另有一些附則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