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糾紛調解案例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于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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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糾紛調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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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老子lchlch1963
管道漏水惹糾紛街道調解促和諧2016年7月10日上午,天津社區宏受巷居民李某來到青泥洼橋司法所,要求調解他家和樓上居民的鄰里糾紛。街道調委會熱情接待了李某,并讓他說一下糾紛的原由,原來是住在宏愛巷6樓居民張某家廁所下排堵塞,因疏通時,損壞下排管道,污水滲漏到了5樓李某家,從天花板滲污水且有難聞的氣味,給李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諸多不便,于是李某找到張某理論、溝通,希望能在此問題上達成一致,和平處理。誰知張某卻告知李某應該找以前負責該房屋維修的管理人員,自己理所當然也不會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理論不成,李某來到街道調委會要求給予調解。街道調委會初步了解事件經過后,派調解員到李某家查看漏水情況。揭開他家廁所的頂棚,調解員發現頂棚上確實存在漏水的情況,且在廁所燈的插線板滴水,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調解員上樓找到張某,就相關情況向張某說明,張某得知情況后也來到李某家查看,之后張某表示廁所的下排管道是兩家人共同使用,而且管道是屬于李某負責,他們也有維護的責任,另外房屋年代已久,損壞也是情理之中,不應該僅僅是她一方的責任。為了更全面的了解情況,明確各自權責,促進問題得到合理解決,調解員通過電話聯系上了中山房產維修室負責人。就廁所漏水相關維修問題進行了咨詢,負責人回應就墻體的公共部分,下排管網埋在墻內的主要管道由單位維修,廁所里管道則由住戶自行負責維修,且遵循上管下的原則,具體的費用則需
3.如何巧妙調解矛盾糾紛
“村官”雖然不大,卻要“上管天下事,下管雞毛蒜皮”每天都會遇到許多矛盾糾紛。
因此,調處矛盾糾紛是村干部一項重要的經濟性工作,那如何調解各種矛盾呢?下面進行舉例分析:1、如何處理家庭糾紛?首先要耐心聽、細心觀察、了解全面,其次是要公平、公正合乎情理的處理問題,學會考慮不周留后遺癥。2、如何處理宅基地糾紛?處理該類糾紛一定要秉公,一碗水端平,必要時可訴諸法律程序。
在處理該類糾紛中,村委會就是要巧妙的抓住雙方都怕打官司、怕結怨的心態,因勢利導,最終促成和解。村干部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法依法,有理說理,靈和應變。
總之,要以維護村民利益為前提,要以為民服務為準則,要以平息事端為核心,要以處理矛盾為根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矛盾糾紛妥善處理,使村民生活安定健康,使各村和諧穩定。掌握和積累一些有效解決農村矛盾糾紛的方法和途徑,可以幫助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把一些棘手的矛盾糾紛進行化解,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巧妙地利用這些工作技巧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做好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可以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礎。
處理矛盾糾紛的步驟和方法,在實際工作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雖然不是很全面和科學,有待加以完善,但是具有一定是實用性。在實際處理矛盾糾紛時,我們要了解情況,因勢利導,方法得當,靈活運用,處理及時,就能有效地解決各種矛盾糾紛,減少矛盾糾紛的升級,從而密切與廣大群眾的關系,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礎。
4.村干部處理矛盾實例
事例一:2004年。
5月份,湖口縣流泗鎮東風村潘家村落社區方舜家請石匠潘修水建房子,由于潘修水不小心將一塊磚頭,從二層砸向另一幫工的頭上,頓時鮮血直流,人被送到醫進行治療,共花去醫療費三千多元。受傷者傷好出院后,找房主要求他付治病用的醫療費。
房主不答應,認為受傷者是自己請來幫工的,但磚塊是石匠不小心失手砸到受傷者,與自己無關。石匠潘修水則講,他是房主請來建房的,自己是不小心失手將磚塊摔下去的,出了事應由房主負責。
受傷者由于房主、石匠都不肯付醫療費,非常惱火,找了自己的兄弟、本宗族的人準備到房主家鬧事,眼前一場宗族械斗群體事件將發生。村落社區志愿者協會民間糾紛調解站站長潘茂國知道后,立即與其它成員一道上門勸阻,由于潘茂國為人很正直,處事公道,非常受村民尊重,在他的勸阻下,一場械斗避免了,但醫療費的事情仍擺在他們的眼前。
他們通過法律咨詢后,三番五次、不厭其煩地到房主、石匠家上門宣講法律知識。講清到底誰應該承擔責任,同時曉之以情、動之以理,耐心細致的做工作。
最終,不僅房主和石匠都同意按比例付給受傷者醫療費,而且三家當事人繼續互相來往,和睦相處。通過這場糾紛調解后,村落社區的村民更加信任協會糾紛調解站了,無論大事還是小事,村民都到糾紛調解站去說,從而使一起起糾紛不出村落就化解了,村落里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全鎮處于前列。
事例二:5月8日,于都縣貢江鎮東溪村莊上組村民黃某甲,急切地找到該村的村干部鄔元發,心情激動地敘述了他近段時間的煩惱。2月11日,黃某甲6歲的兒子與本組另一村民黃某乙10歲的女兒在一塊兒玩耍時打架,被黃某乙的女兒打成輕微傷甲級,花去醫藥費1000余元。
黃某甲找黃某乙要求其承擔責任、賠償醫藥費時,黃某乙不但不賠償醫藥費,反而惡言相向,蠻不講理,拒不賠付醫藥費,態度很惡劣。無奈之下黃某甲只好找到了村委會干部,村干部得知情況后,馬上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黃某乙故伎重演,擺出一付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樣子,就是不賠醫藥費,村委會干部調解失敗。
正在此時的黃某甲灰心了,揚言要打黃某乙出氣。此時此刻,該村干部始終堅持“為民解憂、為民解困、為民所想、為民所急”的理念沒有變,鄔元發又召集該村委會的幾個干部,經多次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黃某乙還是故伎重演,就是不賠醫藥費,村委會的調解又一次的失敗。
在這無奈之下,該村干部親自找到該鎮司法所所長巫建洲同志。巫建洲所長聽了情況介紹后,立即同該村干部一起前往東溪村調查核實情況,并找到黃某乙,向他和風細雨地講解了法律知識,并拿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和他一起學習,指出作為家長有義務監護和教育好自己的小孩。
同時,也有義務為未成年的孩子造成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既然孩子給他人造成了傷害后果,作為家長的理應為此負責任,要是對方訴訟到法院,你遠不止出點藥費,反而還要出訴訟費,那樣損失會更大。
一番有理有據的調解后,黃某乙深刻認識到自己拒不賠付藥費是錯誤的。當場樂意地寫下調解協議書,表示愿意賠償黃某甲小孩的全部醫藥費1100元。
同時,承認自己平時沒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表示以后會加強教育自己的小孩。至此,兩家因小孩打架發生的糾紛圓滿地劃上了句號。
臨走時,黃某甲由衷地說:“感謝司法所,感謝村干部免費為我討回了公道。”此事的調解成功,樹立了該村干部的新形象,贏得了廣大群眾的好評,真正做到了“以實事感人”,始終樹立“以人為本,服務群眾”的理念,真正是“三個代表”精神落到實處的具體表現。
事例三:永豐縣三坊鄉下坊村委會上坊村落社區村民王振銀,因右上腹疼痛,今年4月前往吉安市第一中心人民醫院住院診治。經該院詳細檢查,確診為膽囊結石,應盡快進行膽囊切除手術。
4月15日上午9時35分,王振銀進人手術室,中途心跳驟停,搶救無效,11時20分死亡。未經家屬同意,院方擅自將尸體運往吉安市殯儀館冷凍。
王振林家屬找院方理論,院方卻避而不見。王振銀家屬一籌莫展之際,電話告知上坊村落社區志愿者協會。
協會連夜召開會議,決定委派王振林前往協商調解。王振林到達吉安市第一中心人民醫院后,先詳細了解事故經過,并想方設法找到院長。
院長說,死者因患有心臟病,院方檢查不出來,不能稱醫療事故。王振林據理力爭:手術前醫生已做了檢查和化驗,均未查出死者患有心臟病,象這種手術出了人命怎么不是醫療事故?事故發生后,院方為何不及時告知家屬,擅自將尸體運往吉安市殯儀館?最后,在王振林的搓合下,死者家屬與院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院方賠償死者家屬1萬元,并退回死者家屬手術費866元。
事例四:2004年正月初六上午,艷陽高照,人們還沉浸在春節的喜悅之中。永豐縣三坊鄉下坊村委會上坊村落社區村民王老漢家大門兩側貼著“八旬樂逢盛世,一心再獻社區”的壽聯,廳堂正中紅燭高照,喜爆聲聲,賓客盈門。
看著兒子和媳婦為自己八十大壽忙碌的身影,王老漢滿面紅光,喜氣洋洋。當協會會長登門道賀時,王老漢握住會長的手,連聲說:“我老漢有今天。
5.關于調解民事糾紛案件的自述
如果是法院主持調解的話,法院會擇訴狀和原被告調解意見完成事實陳述部分的。如果是當事人之間要和解的話,簡要模式就是:
甲方:(自然信息,及住址,電話,身份證號)
乙方:(內容同上)
甲乙雙方就雙方存有的*******************民事爭議(糾紛),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1、
2、
3、
………………………………………………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6.有誰能給我說一個關于合同糾紛調解的案例嗎
“五·一”前夕,南湖街道調委會化解了一宗合同糾紛,及時預防了一起惡性事件的發生,這是我區基層單位運用人民調解為主、行政、治安等多種調解并舉的一個成功案例。4月26日晚,美聯石油有限公司與魏XX因合同糾紛發生激烈沖突,雙方都請來大量帶有黑社會性質的人員在美聯公司門前對峙,暴力沖突一觸即發。街道和派出所接報后迅速趕到現場,制止惡性事件的發生。27日上午,街道綜治辦、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區工作站人員在美聯公司就雙方合同糾紛進行調解。
2005年4月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由于魏拖欠租金水電費4個月,2006年11月,美公司根據合同條款解除與魏的租賃合同,雙方簽訂解除租賃合同協議書。美聯公司收回租賃物,限魏5月1日前交清租金和水電費,辦理搬遷手續,并愿拿出4萬元作為一次補償金,而魏要求補償金為50萬元。雙方爭執就在補償金4萬對50萬的巨額懸殊上。
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在補償金數額問題上展開了激烈爭執,各不相讓,僵持不下,如繼續調處,對抗情緒會越演越烈,情況會變得更糟糕。調解人員馬上改變策略,分開雙方當事者,分別做思想工作,分析利弊,曉以法理,僵局很快被打破,雙方愿意做出讓步,調解員順勢追擊,以法與理相結合方式反復調處,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美魏”合同糾紛終于在連續調解9小時后被巧妙化解。
7.幽默化解矛盾的事例
1. 曾經看過這樣一個故事,說的是蘇格拉底和敵對他的人的故事.一天蘇格拉底走到一座獨木橋上,對面走過來一個人,是敵對他的人.當他們走到一起的時候,敵對他的人很苛刻地對他 說:"我絕不會給一個傻瓜讓路." 蘇格拉底聽了他說的話,不但沒有生氣,反而友好地對他說:“我正和你相反. ” 那個人聽了蘇格拉底的話,只好乖乖地讓路了. 2. 蘇格拉底晚年娶了一位脾氣暴躁,動輒大發雷霆的妻子。
對待自己暴戾的妻子,蘇格拉底 卻能把作為丈夫的權威拋在一邊,用謙和冷靜的態度或者說“以柔克剛”的辦法來改變妻子的性格,然而每次努力都以失敗告終。蘇格拉底就推導出一套讓人肅然起敬的“說法”—— 當以妻為師,培養忍耐和克制能力,至少妻子可以在這方面對他進行嚴格的訓練。
一次,妻子在洗衣服,想讓蘇格拉底來幫一下。這時,蘇格拉底正在和朋友討論問題,當蘇格拉底談得津津有味,忘乎所以,對妻子的喊充耳不聞。
妻子越罵越氣,端起一盆臟水,毫不客氣朝著蘇格拉底就澆了下來。這讓蘇格拉底的朋友也感到十分難為情,看來一場大規模的“沖突 ”似乎已經不可避免了。
不料,蘇格拉底大笑著對他的朋友說道:“沒有什么,大風雷鳴過后,必有大雨嘛,我們應當習以為常了。” 他的一句幽默的話語,緩解了他難看的局面,他的妻子很不好意思,感覺自己做的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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