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庭的最后陳述應該怎么說
1、作為法庭審理過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有助于法官發現案件真實。
2、最后陳述程序可以突顯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尊重。如果說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夠準確地懲罰犯罪的考慮的話,那么這里可以認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權的考慮。
3、被告人的最后陳述還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個案的形式向旁聽民眾宣示法律以及勸誡民眾切勿違法犯罪。
例子:可以這樣說,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審員,我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萬分懊悔,我知道錯了,一定好好改過自新,懇請法官及各位陪審員在法律予許的范圍對我從輕處罰。
知識擴展:
1、最后陳述權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其理論基礎主要在于立法對刑事被告人弱勢地位的特別關注以及對言詞原則的體現。
2、最后陳述程序的設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發現案件真實,同時還凸顯了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對旁聽民眾有一種特殊的教育功能。
3、在性質上最后陳述權主要是辯護權,此外還體現為一種情感宣泄權。
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的行使必須以當庭口頭陳述為唯一的形式,任何書面等其他形式都不能替代口頭陳述。因此,最后陳述權又被認為是言詞原則的當然體現。所謂言詞原則,是指法庭審理案件必須以言詞陳述的方式即口語形式進行。公開的直接言詞審理取代秘密的間接的書面審理,是訴訟制度走向現代文明的一個重大發展。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凡是未經當庭以言詞方式調查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裁判的依據。因此,書面辯護詞等任何書面材料的提交不能成為剝奪或限制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的理由。可見,作為現代審判原則之一的言詞原則也是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的一個理論基礎。
2.法院讓說最后陳述的時候應該怎么說
不要過分表達情感,作到大眾口味。平實,穩重,坦誠。產生共鳴。
1、最后陳述權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其理論基礎主要在于立法對刑事被告人弱勢地位的特別關注以及對言詞原則的體現。
2、最后陳述程序的設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發現案件真實,同時還凸顯了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對旁聽民眾有一種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質上最后陳述權主要是辯護權,此外還體現為一種情感宣泄權。
3、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訴訟機制的正常運行離不開控方與辯方在力量對比上的相對均衡,在中國刑事訴訟機制轉型的今天尤應如此。因為,力量相對平衡是形成對抗的前提所在。
4、不過,為大家所達成共識的是,代表國家參與訴訟的檢察官和被告人一方在參與訴訟的能力上存在著先天的嚴重不平等。有人就曾形象地將刑事訴訟描述成是檢察官代表強大的國家向弱小的被告人發動的一場戰爭。控方掌握著國家強制力,可以實施各種強制措施,而被告人似乎僅是被強制的對象。
5、因此,各國不得不在立法上紛紛采取方略以平衡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略便是賦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權,以使其在參與能力和訴訟地位方面逐步接近或趕上他的檢察官“對手”,使控辯雙方能夠形成對抗之勢。
3.法院讓說最后陳述的時候應該怎么說
最后陳述權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
其理論基礎主要在于立法對刑事被告人弱勢地位的特別關注以及對言詞原則的體現。最后陳述程序的設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發現案件真實,同時還凸顯了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對旁聽民眾有一種特殊的教育功能。
在性質上最后陳述權主要是辯護權,此外還體現為一種情感宣泄權。 最后陳述權-理論基礎 被告最后陳述權 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訴訟機制的正常運行離不開控方與辯方在力量對比上的相對均衡,在中國刑事訴訟機制轉型的今天尤應如此。
因為,力量相對平衡是形成對抗的前提所在。不過,為大家所達成共識的是,代表國家參與訴訟的檢察官和被告人一方在參與訴訟的能力上存在著先天的嚴重不平等。
有人就曾形象地將刑事訴訟描述成是檢察官代表強大的國家向弱小的被告人發動的一場戰爭。控方掌握著國家強制力,可以實施各種強制措施,而被告人似乎僅是被強制的對象。
因此,各國不得不在立法上紛紛采取方略以平衡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略便是賦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權,以使其在參與能力和訴訟地位方面逐步接近或趕上他的檢察官“對手”,使控辯雙方能夠形成對抗之勢。被告人被賦予的特權可以分為兩類——實體上的權利和程序上的權利,前者譬如對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原則的規定,后者譬如一些國家對被告人沉默權的規定。
可以認為,被告人在庭審中被賦予最后陳述權也是這種特權在程序上的一個體現。這一點在與民事訴訟的對比中也可得到驗證:民事訴訟中兩造的天生平等注定了民事被告人不能享有特殊的最后陳述權。
另外,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的行使必須以當庭口頭陳述為唯一的形式,任何書面等其他形式都不能替代口頭陳述。因此,最后陳述權又被認為是言詞原則的當然體現。
所謂言詞原則,是指法庭審理案件必須以言詞陳述的方式即口語形式進行。公開的直接言詞審理取代秘密的間接的書面審理,是訴訟制度走向現代文明的一個重大發展。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凡是未經當庭以言詞方式調查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裁判的依據。因此,書面辯護詞等任何書面材料的提交不能成為剝奪或限制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的理由。
可見,作為現代審判原則之一的言詞原則也是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的一個理論基礎。 最后陳述權-功能 法庭審判的最后陳述權 其一,作為法庭審理過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有助于法官發現案件真實。
在具體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最了解案情者,因此其陳述對案件的審理有著舉足輕重的價值。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又常常能夠最集中、最明顯地表現出被告人的主觀個性特點。
通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較之其以前的各種陳述,往往有新的內容。因此,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對于法官作出正確的判決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如果在被告人的最后陳述中發現了新的證據或者其他新的情況,法官應當進一步采取措施而不是徑行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司法解釋中就規定:“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其二,最后陳述程序可以突顯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尊重。如果說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夠準確地懲罰犯罪的考慮的話,那么這里可以認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權的考慮。
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程序的關注也日漸強烈,過去那種程序法是實體法的附庸的觀點已經不再是學術界甚或實務界的主流觀點。人們意識到程序有其自身的內在價值,并且這種價值又是多元的。
其中程序能夠體現當事人做人之尊嚴的價值引起了充分注意。“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保障體制強調了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和法律關系主體地位,體現了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觀念,使訴訟具有理性活動的形象。”
不管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對最終的裁判結果有無實質的影響,最后陳述程序還是可以讓被告人內心壓抑已久的情感得到一定的釋放。雖然被告人的主體地位已得到確立,但誰也不能否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是處于一種比較尷尬的境地,這種境地難免會對其心理產生一些負面影響。
因此,為被告人設置一個釋放情感的平臺并非毫無必要。當然,在最后陳述中被告人并非可以毫無邊際、言無不盡,還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此下文將作專門論述。
其三,被告人的最后陳述還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個案的形式向旁聽民眾宣示法律以及勸誡民眾切勿違法犯罪。本來,教育功能應當說是整個庭審乃至整個刑事訴訟的一個功能。
但是,被告人最后陳述往往會帶有更為濃烈更為直接的教育色彩。被告人會從自己的切身體驗出發,情感豐富地向人們展示其內心感受,具有一種“最后的臨別贈言”的性質。
有一些陳述可能與認定案件事實毫無關系,所以在其他程序中可能并無機會做出。而各國立法對被告人最后陳述的限制一般都是“與本案有關”或者“不離題”,這類陳述雖說與認定事實無關,但應當說是還是“與本案有關”的,也是“不離題”的。
況且這類陳述還會關系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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