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續簽自我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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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續簽自我評價篇一:——XXX部XXX時光荏苒,歲月如梭。轉眼間我來天鵝已經一年多了,感嘆之余收獲頗豐,在工作中耳濡目染汲取他人的長處,虛心向領導和老員工求教,增強自己的工作技能。這一年多的時間,是我人生至關重要的一段經歷,非常感謝公司給予我這個成長的平臺,令我在工作中不斷地學習和進步,并逐漸提高自身的素質和能力。一年多來,在公司領導和同事的關懷、幫助和支持下,我積極結合公司與自身的實際情況,緊緊圍繞本部門的工作,充分發揮崗位職能,積極調整工作思路,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學習,快速成長。保質保量的完成了部門和公司安排的所有工作。現將主要工作總結如下:一、提高業務水平,認真履行職責XXX部是一個分工明確、團結互助的部門。在部門領導的帶領和同事們的共同努力下,克服了事務多、人員少、時間緊的困難,保質保量的完成了部門的各項工作。在這一年多的時間里,我以“服從領導、團結同事、認真學習、扎實工作”為準則,始終堅持高標準、嚴要求,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我所參與的工作主要包括:1、在領導和同事的幫助下,完成山東名牌產品的上填報和紙質材料報送等相關工作。2、認證相關工作。完成9000質量手冊的修改換頁及3C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文件的換版工作,并配合領導分別完成9000和3C的內、外審工作。3、積極配合領導和同事準備項目申報相關材料。4、配合領導和同事完成多項公司制度的制、修訂工作。5、響應公司號
2.勞動合同期滿評價及續簽意見怎么寫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寫評價,應當客觀公正,可以依據勞動者的平時表現,以及日常的績效考核為依據進行評價;
2、續簽意見,可以選擇寫同意續簽,或者不同意續簽;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要求續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續簽個人小結
簡單地說下合同續簽小結的基本構成:
1、工作總結
在職期間的工作內容梳理,多是做出來的成績,給公司帶來的效益等等
2、工作學習和成長
在職期間學到了什么,有什么收貨成就,工資收入,生活上有什么變化(好的變化)
3、存在的不足和改善方法
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方法,及對未來的憧憬
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均有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的意愿,經協商一致,延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雙方可以續簽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知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2、企業同意續簽,且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續簽,員工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不同意續簽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企業同意續簽,但續簽的條件降低,導致員工不同意續簽的。建議如下:
1)勞動合同到期,審慎決定是否續簽。是否續簽,企業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可以從三方面去考慮制定:員工的能力與氣質是否與企業的續簽相合拍,類似員工的招聘有無難度;員工所在的崗位為核心崗位,還是可替代的普通崗位;從企業的長遠發展來看,員工所在崗位是否是臨時崗位。
2)規范續簽流程,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建議企業在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時,一定要明確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是維持、提高還是降低。
3)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慎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因此,當員工不愿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企業必須要有證據對此進行證明,以此謹防員工以企業違法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對此,一般的做法是要求員工就放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聲明,或者在續簽的勞動合同里面就此進行約定。
4.勞動合同續簽部門領導評價怎么寫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寫評價,應當客觀公正,可以依據勞動者的平時表現,以及日常的績效考核為依據進行評價。
2、續簽意見,可以選擇寫同意續簽,或者不同意續簽;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要求續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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