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是經濟犯罪,任何的刑事犯罪在調查清楚了以后報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是一道必經的程序。
公安機關在偵查經濟犯罪的過程當中,一般不會剛立案就馬上報檢察院批準,報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前提條件必然是公安機關卻是已經調查清楚了犯罪事實,并且也掌握了重要的證據。
一、經偵立案后報檢察院批捕是怎么回事?
報人民檢察院批捕是因為經偵機關沒有批捕的權利,批捕是只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才具備的權利。
經濟犯罪偵察警察的簡稱。
工作就是對金融犯罪、經濟詐騙等各類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為破獲經濟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據,從而保護國家和公民的財產安全。
二、批捕的需要什么條件?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羈押于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
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
因此,對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三、批捕后的程序
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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