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經偵大隊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的偵查,屬于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隸屬于公安部門。
關于經偵大隊的立案標準,根據不同的罪名,有著不同的立案標準,所以不能一概而論,具體要參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其主要職責如下:1.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
2.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范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
3.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位開展安全防范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