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加強對縣級人大工作的建議
縣級人大常委會作為人大最基層的常設機構,承擔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推進人大常委會各項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對于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構建法治社會、和諧社會具有重要作用。
一、積極加強學習,不斷增強做好人大工作的方法本領
積極加強學習,掌握方法本領,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無論是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好,還是機關工作的同志也好,都要創造條件、抓住機會、創新形式來開展學習活動。一要抓好政治理論和國家方針、政策的學習。認真抓好法律法規的學習。一方面要學習從事人大工作必須掌握的一些“共性”法律法規,比如憲法、代表法等,另一方面結合每年工作要點和監督工作計劃,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相應的實體法的學習,使大家更好的掌握這些法律法規的精神要領,以便得心應手地開展調研和執法檢查工作。
二、正確處理“三個關系”,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好“有為”與“有位”的關系。人大作為權力機關,決定了他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從現實情況來看,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體現和發揮。這種現象的出現,既受大環境的影響,又與廣大人民群眾對我們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的認知度有很大的關系,所謂之“有為”才“有位”,“有為”才“有威”。因此,我們要在歷屆人大工作者埋頭苦干的基礎上,繼續為扭轉不利局面,發揮人大作用而努力。
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好“駐會”與“非駐會”的關系。人代會選舉產生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駐會和不駐會兩種類別,但是法律上并沒有作“專職”與“兼職”的區分,這意味著組成人員具有同等的地位,享有同樣的權利,履行相同的職責。因此,常委會組成人員,特別是非駐會的同志,不能因為有駐會與非駐會的區分,而在思想上產生“專職”與“兼職”的想法,在履行法定職責上有所區分,大家都要齊心協力、踏踏實實地做好人大工作,爭為人大發展做貢獻。
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好“分工”與“協作”的關系。分工與協作是做好工作的辯證法。
三、突出“三大主線”,扎實有效開展各項工作
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講求實效是人大開展工作的重要原則。我們要根據原則要求,以“推進發展、依法監督、保障民生”為主線,有的放矢、積極有為地抓好各項工作。
總之,在今后工作中,要根據監督計劃安排,明確監督工作任務、細化監督工作措施、創新監督工作方式,推動一些重要民生問題、重大民生工程相繼得到落實解決,使人大監督工作不搞形式、不走過場,真正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2.征求對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意見和建議
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徐謙率省人大常委會相關委室負責人,到我市征求《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
座談會上,與會人員對省人大常委會過去五年的工作給予高度評價,對工作報告稿給予充分肯定。大家一致認為,省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依法履職,為加快建設更加優美更加和諧更加幸福的福建作出了積極貢獻;工作報告稿主題鮮明、內容全面、客觀實在、層次分明,實事求是地反映了省人大常委會五年來的主要工作。與會人員就報告的結構、表述、文字方面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徐謙表示,省人大常委會將在認真整理的基礎上,將大家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充分吸納到報告中,使報告更加符合工作實際,更好地凝聚集體的智慧,為推動福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周振華,副主任陳奇、鄢萍、柯有民、陳建平、林厚新,省人大代表、市政協副主席雷成才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會議。
(福州日報記者 程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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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怎么寫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代表除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本級人大提出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外,還有權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從字面意思看,建議是提出的主張,批評是指出缺點和錯誤,意見是對事情的看法。人大代表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時簡稱或者通稱為建議),就是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人大代表就各方面工作提出主張、指出缺點和錯誤、發表看法。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執行代表職務,代表人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代表通過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督促、支持有關機關、組織做好工作或者改進工作。認真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負責答復,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有關機關、組織通過辦理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使了解民意更加廣泛,作出決策、開展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代表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加以研究處理并予以答復,也是代表與有關機關、組織相互溝通、了解情況和促進有關機關、組織改進工作的過程。
來源: 中國人大
4.如何加強對縣級人大工作的建議
縣級人大常委會作為人大最基層的常設機構,承擔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
推進人大常委會各項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對于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構建法治社會、和諧社會具有重要作用。 一、積極加強學習,不斷增強做好人大工作的方法本領積極加強學習,掌握方法本領,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礎和前提。
無論是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好,還是機關工作的同志也好,都要創造條件、抓住機會、創新形式來開展學習活動。一要抓好政治理論和國家方針、政策的學習。
認真抓好法律法規的學習。一方面要學習從事人大工作必須掌握的一些“共性”法律法規,比如憲法、代表法等,另一方面結合每年工作要點和監督工作計劃,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相應的實體法的學習,使大家更好的掌握這些法律法規的精神要領,以便得心應手地開展調研和執法檢查工作。
二、正確處理“三個關系”,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好“有為”與“有位”的關系。人大作為權力機關,決定了他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但從現實情況來看,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體現和發揮。這種現象的出現,既受大環境的影響,又與廣大人民群眾對我們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的認知度有很大的關系,所謂之“有為”才“有位”,“有為”才“有威”。
因此,我們要在歷屆人大工作者埋頭苦干的基礎上,繼續為扭轉不利局面,發揮人大作用而努力。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好“駐會”與“非駐會”的關系。
人代會選舉產生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駐會和不駐會兩種類別,但是法律上并沒有作“專職”與“兼職”的區分,這意味著組成人員具有同等的地位,享有同樣的權利,履行相同的職責。因此,常委會組成人員,特別是非駐會的同志,不能因為有駐會與非駐會的區分,而在思想上產生“專職”與“兼職”的想法,在履行法定職責上有所區分,大家都要齊心協力、踏踏實實地做好人大工作,爭為人大發展做貢獻。
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好“分工”與“協作”的關系。分工與協作是做好工作的辯證法。
三、突出“三大主線”,扎實有效開展各項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講求實效是人大開展工作的重要原則。我們要根據原則要求,以“推進發展、依法監督、保障民生”為主線,有的放矢、積極有為地抓好各項工作。
總之,在今后工作中,要根據監督計劃安排,明確監督工作任務、細化監督工作措施、創新監督工作方式,推動一些重要民生問題、重大民生工程相繼得到落實解決,使人大監督工作不搞形式、不走過場,真正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5.人大代表建議怎么寫
第一個問題: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議案是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代表議案,即人大代表討論解決某一問題的辦法、措施、意見和方案。
人民代表的提議案權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事原案的權利。依法提出議案是代表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
從實質上看,人大代表提議案如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一樣,既是發表自己政見的過程,也是衡量一個代表的議政水平高低,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能力大小的重要標尺。“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對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的規定。
《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雖然《憲法》在對全國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議案的權利作明確規定之時尚未對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權利作規定。
但《地方組織法》卻依據《憲法》原則彌補了這一點。如《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此外,《地方組織法》第十九條還對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也作了明確規定。而《代表法》第九條和第十八條則對全國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級人大提出議案和向本級人大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作了同樣明確的規定。
從上述可見,我們作出這樣的回答:由于法律規定了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的,所以我們把人大代表提議案和建議的權利稱之為“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第二個問題:議案的形成要具備哪些條件?一般的說,形成一個議案要具備三個條件:1、從提出議案的主體來說,要具備提議案的法定資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聯名人數。
這里所說的法定資格是指必須是人大代表。符合法定的代表聯名人數是指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聯名,也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2、從議案的內容來說,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必須符合法律關于各級人大職權的規定,否則就不能列為議案。
議案一經會議審議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怎么理解人大代表議案的內容“必須屬于本級人大的職權范圍”這句話?通過查資料上看,人大代表議案范圍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點:(1)、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2)、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項議案和報告的事項。(3)、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4)、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如果屬于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則不應該以議案的形式去提出,而要用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去提出。
實踐中,由于“屬于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內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都有數量相當多的議案實際上是屬于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因此,每次大會上經過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很多議案轉為建議、批評和意見去處理。例如:朝陽區今年2月份召開的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代表聯名提出19件議案,最后經議案審議委員會審議后,只有4件被列為議案,其余15件均轉為建議。
我鄉今年召開的人大三次會上,代表提出議案5件,經議案審議委員會審議后,均全都轉為建議。3、從議案提出的時間來看,所提議案必須符合法定時間要求。
雖然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議案可以在大會舉行前提出,但實踐中絕大多數是在大會期間并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的。如果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后提出的議案就要當做建議、批評和意見來處理。
以上三個條件,是對議案的最基本要求,工作中習慣稱為硬件。第三個問題:如何提出議案和寫議案?議案的提出。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代表提出議案,應是代表依法履行職權的一項重要形式。代表在履行議案提出的這項職權時,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要積極參加當地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的視察活動和調研活動,并結合自身平時的調查,注意廣泛收集提議案的素材。
(當代表的調研活動是貫穿于整個代表任期內的,不是為了開會才突擊一下)。二是代表撰寫議案前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和文件,了解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和方針政策,以便于使自己所提議案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能為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所參考和采納。
(因為如果不加強學習,不注重吸收新的信息,也就寫不好有使用價值的議案)。舉例:白蘇玲的議案①19個議案中被選中的4個議案之一②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的大體內容③作為領銜人,有16名代表聯名簽字議案的寫法。
(參看議案表)所以在撰寫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要一。
6.如何正確處理人大代表意見和建議
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議、主張、批評和意見等的總稱,通常被簡稱為“代表建議”。
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代表大會舉行期提出的,即是向代表大會提出的;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即是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的建議,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的建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負責辦理代表建議的機關組織應在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代表。經交辦機關同意,少數復雜的問題可以延長至6個月內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原辦理機關、組織在一個月內重新辦理答復。
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主要區別在于:
議案是法定機關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則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人大代表應當主要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下列情況不應當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二)代轉人民群眾來信的;(三)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四)沒有實際內容的;(五)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使用統一印制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并親筆簽名。
撰寫議案、建議注意做到“三點四性”。所謂“三點”,即點出問題(現象)、點出原因、點出建議(對策)。所謂“四性”即強調問題(現象)的重要性(或必要性)、普遍性、緊迫性和解決問題的可行性(或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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