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憲行為案例簡單
案例1、2001年畢業于武漢科技學院藝術設計專業的大學生孫志剛,案前任職于廣州達奇服裝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未攜帶任何證件被廣州市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帶回派出所對其是否“三無”人員進行甄別。孫被帶回后,辯解自己有正當職業、固定住所和身份證,并打電話讓成先生“帶著身份證和錢”去保釋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個同事立刻趕往黃村街派出所,到達時已接近晚12點。但出于某種現在還不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孫志剛有身份證也不能保釋”。李耀輝未將情況向派出所值班領導報告,于是孫被作為擬收容人員送至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孫志剛稱有病被送往市衛生部門負責的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19日晚 至3月20日凌晨孫志剛在該救治站206房遭連續毆打致重傷,3月20日,孫志剛死于這家收容人員救治站。醫院在護理記錄中認為,孫是猝死,死因是腦血管意外,心臟病突發。而法醫的尸檢結果表明:孫志剛死亡的原因,是背部大面積的內傷。而當晚值班護士曾偉林、鄒麗萍沒有如實將孫志剛被調入206房及被毆打的情況報告值班醫生和通報接班護士,鄒麗萍甚至在值班護理記錄上作了孫志剛“本班睡眠六小時”的虛假記錄,導致孫志剛未能得到及時救治。
2003年6月27日上午9時40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喬燕琴等12名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6月9日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李海嬰死刑、緩期2年執行,鐘遼國無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分析:《收容遣送辦法》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予改變或撤銷。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授權**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收容遣送辦法》是1982年制訂的行政法規,其中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與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對于“超越權限的”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可見,《收容遣送辦法》屬于應予改變或者撤銷的行政法規。
案例2、2003年安徽省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案中原告張先著于2003年6月在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安徽省公務員考試。其筆試和面試成績均名列第一,按規定進入了體檢程序。但在其后的體檢中張先著被檢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蕪湖市人事局依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正式宣布張先著因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10月18日,張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廳提請行政復議但被駁回,理由是體檢不合格的結論是醫院作出的,而非蕪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為。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剝奪其擔任國家公務員的資格,侵犯其合法權利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其不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并被錄用至相應的職位。
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被告蕪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錄過程中作出取消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依照法律規定,該行政行為應予撤銷,但鑒于招考工作已結束,故該行政行為不具有可撤消內容。因此,原告要求被錄用至相應職位未獲支持。
分析:《憲法》賦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門卻以部門規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權利。這些規章明顯與《憲法》相背離。”政府部門都堂而皇之地違反憲法,將乙肝病毒攜帶者拒之門外,那么受到這種影響的各企事業單位,在用人時更有理由進行歧視了。這種情況的存在,使得人們尊重憲法、遵守憲法、執行憲法成為一句空話。在公務員錄用制度上對乙肝人群進行歧視,不僅與公民在勞動就業時的平等權有關,還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權利。因為擔任公務員不僅意味著就業,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
2.違憲行為案例簡單
案例1、2001年畢業于武漢科技學院藝術設計專業的大學生孫志剛,案前任職于廣州達奇服裝公司。
2003年3月17日晚上,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未攜帶任何證件被廣州市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帶回派出所對其是否“三無”人員進行甄別。孫被帶回后,辯解自己有正當職業、固定住所和身份證,并打電話讓成先生“帶著身份證和錢”去保釋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個同事立刻趕往黃村街派出所,到達時已接近晚12點。
但出于某種現在還不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孫志剛有身份證也不能保釋”。李耀輝未將情況向派出所值班領導報告,于是孫被作為擬收容人員送至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公安分局待遣所。
3月18日晚孫志剛稱有病被送往市衛生部門負責的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19日晚 至3月20日凌晨孫志剛在該救治站206房遭連續毆打致重傷,3月20日,孫志剛死于這家收容人員救治站。
醫院在護理記錄中認為,孫是猝死,死因是腦血管意外,心臟病突發。而法醫的尸檢結果表明:孫志剛死亡的原因,是背部大面積的內傷。
而當晚值班護士曾偉林、鄒麗萍沒有如實將孫志剛被調入206房及被毆打的情況報告值班醫生和通報接班護士,鄒麗萍甚至在值班護理記錄上作了孫志剛“本班睡眠六小時”的虛假記錄,導致孫志剛未能得到及時救治。 2003年6月27日上午9時40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喬燕琴等12名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6月9日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李海嬰死刑、緩期2年執行,鐘遼國無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分析:《收容遣送辦法》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予改變或撤銷。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授權**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收容遣送辦法》是1982年制訂的行政法規,其中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與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對于“超越權限的”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可見,《收容遣送辦法》屬于應予改變或者撤銷的行政法規。
案例2、2003年安徽省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案中原告張先著于2003年6月在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安徽省公務員考試。
其筆試和面試成績均名列第一,按規定進入了體檢程序。但在其后的體檢中張先著被檢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蕪湖市人事局依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正式宣布張先著因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10月18日,張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廳提請行政復議但被駁回,理由是體檢不合格的結論是醫院作出的,而非蕪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為。
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剝奪其擔任國家公務員的資格,侵犯其合法權利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其不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并被錄用至相應的職位。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被告蕪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錄過程中作出取消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依照法律規定,該行政行為應予撤銷,但鑒于招考工作已結束,故該行政行為不具有可撤消內容。因此,原告要求被錄用至相應職位未獲支持。
分析:《憲法》賦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門卻以部門規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權利。這些規章明顯與《憲法》相背離。”
政府部門都堂而皇之地違反憲法,將乙肝病毒攜帶者拒之門外,那么受到這種影響的各企事業單位,在用人時更有理由進行歧視了。這種情況的存在,使得人們尊重憲法、遵守憲法、執行憲法成為一句空話。
在公務員錄用制度上對乙肝人群進行歧視,不僅與公民在勞動就業時的平等權有關,還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權利。因為擔任公務員不僅意味著就業,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
3.高分求幾個違憲案例
違憲案例 漢族青年謝某與一回族青年馬某相戀。
不久兩人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結婚證。正當他們準備舉行婚禮的時候,馬某和馬某的父兄向謝某提出一個要求,要謝某必須信仰伊斯蘭教。
謝某不答應,馬某的弟弟就要糾集一些族內的人“好好教育”一下謝某,一時搞得劍拔駑張,難以收場。請問:本案違反了憲法的哪項規定?強迫公民信仰宗教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婚姻法》第2條和第9條也分別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依照我國婚姻自由的原則,法律并不限制不同民族男女之間的婚姻。
但是,由于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的不同,作為非少數民族一方,應尊重少數民族一方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同樣,作為少數民族一方,也應尊重非少數民族一方的習慣和自由,而不能因雙方結婚就強迫對方信仰某種宗教。雙方應從有利于民族團結、家庭和睦出發,互諒互讓、求同存異,創造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
所以說,馬某及其父兄強迫謝某信仰伊斯蘭教的作法是錯誤的,是違反憲法精神的。 案例:方成、方瑩系兄妹。
在方成14歲、方瑩11歲的時候,母親不幸去世。父親為了再娶,視他倆為包袱,經常打罵,不給飯吃,不讓回家。
兄妹倆不堪父親的虐待,經常不回家,父親不但不把孩子找回來,索性把家門鎖上,永遠不讓孩子回來。兄妹倆有家能歸,無奈便離家出走,靠乞討和撿破爛為生。
現在方成兄妹長大成人,他們靠勞動致富,不僅蓋上了新房,而且還買來了高檔家電和家具,日子過得很富裕。方成父親見子女日子過得挺紅火,就要求方成兄妹倆每月付給30元贍養費,并說,如果不給,就到法院告他們虐待老人。
答:公民享有權利同履行義務是統一的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婚姻法第15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撫助的義務。”
我國憲法和婚姻法等有關條文,都明確地規定了公民權利義務的一致性,這是正確處理權利義務關系的根本指導原則。只講權利,不盡義務或只盡義務,不證明權利都是不正確的,即便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也不能廢除這樣的原則。
方成的父親在子女幼小,需要撫養教育,而他又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本應依法履行撫養義務。但方父為了自己再娶,嫌棄子女,經常打罵,逼迫子女離家出走,沿街行乞。
這種行為不僅應受到道德的譴責,而且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方父自己有撫養子女的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撫養子女的法律義務,卻要求子女付給他贍養費。
這種要求不符合權利義務一致性的原則,也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而他的請求,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案例:某地選舉的民代表時,張某在三次討論候選人提名過程中,對群眾提出的候選人都沒有表示反對,也沒有提出新的候選人。在正式選舉中,張到會場對一些選民說:“我們不選他們(指兩個候選人),我要選就選我自己。”
他先向兩名沒有帶筆的選民索要選票。因為這些選民沒有聽到張說:“要選自己”的話,以為他為人代筆,便把選票交給他代寫。
就這樣張共收了33張選票,在未征求選舉人同意的情況下,把兩個候選人的名字上打了“*”,在另選人欄下填上自己的名字。經檢查,這些選民都不同意選張某。
由于他的破壞,兩名候選人的選票都沒有超過半數,造成選舉無效的嚴重后果。答;憲法賦予的選舉權不容破壞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人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人選舉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權利自由。破壞或妨礙公民的選舉,不僅直接影響公民民主權利的行使,而且可能使一些人混進國家政權機關,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影響國家機關的威信。
因此,為了保障公民行使當家作主的神圣權利,不僅選舉法專章規定了對各種破壞選舉或妨礙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刑法也進一步規定了破壞選舉罪,并規定對這種犯罪行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為保障選舉的順利進行和選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本案中的張某非法煽動選取民不選候選人,以欺騙的手段索取了33張選票并擅自填寫上自己的名字,造成選舉無效,妨害了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因此,張某的行為違反了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構成破壞選舉罪,應依法對其進行制裁。案例:某村文件站丟失了一臺彩色電視機。
這臺彩電是村黨支部書記馮某為了活躍群眾文化生活而建議購置的,花了兩千多元,不知被哪個盜賊竊走了。本來,自馮某任支書以來,村風有了很大好轉,怎能容忍又發生這樣的事呢?馮某在發案次日就向鄉派出所報了案。
為盡快查個水落石出,他又和村長召開了黨支部及村民委員會會議,決定對全村。
4.違憲案例 一個就好了
中國法院幾十年來,只對憲法以外的違法犯罪案例進行審判,而對違反憲法的案例則置之不理。
其實,中國違憲問題是相當嚴重的,如非法設置行政區域、人為剝奪廣大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勞動者因下崗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勞動的權利、人大的權力難以執行到位等等。比如,湖南省現在的某個縣級市,是由原來的一個縣級市和一個農業縣合并而成的,1999年因人民群眾對合并強烈不滿,引以了震驚**的嚴重群體性事件。
之后原縣級市又獨立了出來,與現在的市已無任何往來,行政機關的設置和職能完全與縣級市一樣。但是,獨立之后,只有省里承認,**并無批文,不承認。
現這一塊的機構均為派出的,但卻有縣級市“四大家”的權力,可又無人民代表大會,十萬公民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切是上級黨委派出的工作委員會說了算,與過去黨政不分、黨的一元化領導完全一樣。“四大家”違憲行使權力,公民沒有憲法賦予的權利的問題都有很突出。
這與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強調依法治國是相違背的。該區域城市人口中,下崗失業的占了五分之一,企業退休的占了五分之一;城市低保戶占了五分之一強。
政府無法提供必要的勞動崗位。這些問題,都是與憲法相聯系的。
可是這些情況卻無法反映上去!我們強調依法治國,不能只放在口頭上,而對突出的違憲問題視而不見。強調依法治國,首先就應當依照憲法治國,目前這種狀況不改是不行的了。
我國應當盡快設立憲法法院,并以此帶動整個司法體系的進一步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