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個犯罪案例
犯罪嫌疑人劉某(男,16歲,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時許,伙同夏某、陳某、黃某等人經過事先預謀,由陳某攜帶一把西瓜刀,四人竄至廈門湖里某處的路面,尋找作案目標,準備實施搶劫時,被治安巡邏隊發現,而被抓獲。
犯罪嫌疑人楊某(男,17歲,福建省平和縣人),其在2005年3月,在湖里馬垅某網吧上網時發現該網吧服務器的漏洞,修改網吧電腦網絡服務器系統中上網卡帳戶數據,為其同學徐某、陳某等人在該網吧增加上網帳號上的金額數據,以達到不向該網吧繳費而上網的目的,其至被該網吧發現時先后共盜用網吧上網費計人民幣4373.6元。
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來廈門后,手里沒錢,便萌生搶劫出租車司機的念頭,2005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經過預謀,在仙岳路雇了一部出租車,讓司機開到林后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強行搶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靈通和現金500多元。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后以搶劫罪對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網吧上網,因其盜用他人帳號上網被管理員發現而被趕出網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糾集了兩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該網吧為其被趕出的網吧的事出氣,到網吧后該三人將網吧管理員李某打成輕傷,將另一管理員黃某的手劃傷,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檢察機關經審查以尋釁滋事罪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批準逮捕。
200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廣在通渭縣常河鎮新集學校任教并擔任四年級一班班主任期間,采用暴力、脅迫、誘騙、治病、輔導、批評教育等手段,先后將本校四年級、五年級的23名**,叫到自己的宿舍進行了**。 近日,被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身為通化市某小學教師的栗鋒,利用擔任班主任的便利,從1999年到2002年間,多次對數名女學生實施奸淫和猥褻,手段惡劣、后果嚴重,年初被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栗鋒沒有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以**罪、猥褻兒童罪核準栗鋒死刑,并立即槍決。
在不到兩年半的時間里,“色魔”教師周杰利用小學教師及班主任身份,對所任教班級的15名不滿14歲的女學生實施**三十多次。近日,周杰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一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2.急需幾篇青少年犯罪的案例,100,短小而精悍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張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漢族,16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丟失一部手機,其懷疑與其曾同住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機,于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糾集了犯罪嫌疑人張某、伍某某,對來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于某和覃某進行毆打,不讓該二人離開,其間,余某某將于某的頭打破,還用煙頭燙傷覃某,以此來逼兩被害人承認有偷其手機,犯罪嫌疑人張某和伍某某幫助余某某對被害人于某和覃某進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將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抓獲為止,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后以非法拘禁罪對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網吧上網,因其盜用他人帳號上網被管理員發現而被趕出網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糾集了兩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該網吧為其被趕出的網吧的事出氣,到網吧后該三人將網吧管理員李某打成輕傷,將另一管理員黃某的手劃傷,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檢察機關經審查以尋釁滋事罪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批準逮捕。 案例: 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湖北省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漢族,15歲,初中文化,福建省人;董某某,男,漢族,15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來廈后,手里沒錢,便萌生搶劫出租車司機的念頭,2005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經過預謀,在仙岳路雇了一部出租車,讓司機開到林后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強行搶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靈通和現金500多元。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后以搶劫罪對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諶某,男,漢族,19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黃某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張某,男,漢族,19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案例四: 2004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諶某、黃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時,王某某提出說去搶點錢來花,于是當天晚上將近凌晨時,上述五人外出尋找目標,無人來到湖里興隆路正遇上騎自行車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將林某的自行車踢倒,并將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還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林某的大腿捅傷,五人搶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機和200多元現金,逃離了現場,被害人林某因被捅傷后失血過多而不治身亡。
事后犯罪嫌疑人張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搶劫犯罪的情況下,還讓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處留宿。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后,對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諶某、黃某某、童某某以搶劫罪批準逮捕,對犯罪嫌疑人張某以窩藏罪批準逮捕。
3.犯法真實事例
民事案例:1'就餐時不慎打碎一個小小的碟子,因賠償數額不能滿足飯店老板要求而發生廝打。受害人張君(化名)訴飯店老板姚美芳(化名)人身損害賠償,要求姚美芳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300元。2008年8月14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姚美芳于10日內賠償原告張君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651元。 2'住宅樓旁邊新建三棟高樓,業主認為采光受到影響將開發商告上法院。朝陽法院一審認定建樓程序合法,但判決開發商補償業主1.5萬元。3'因下班回宿舍時被單位飼養的狗追咬,飯店服務員張女士受到嚴重驚嚇,不能開口說話,經診斷為癔癥性失語。近日,豐臺法院判決飯店需賠償張女士醫療費和精神撫慰金等共計9000余元。
刑事案例:1'1997年10月至1999年8月間,原審被告人戚長倫在擔任石林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區工商所所長和兼任隸屬于縣工商局的雙龍集貿市場服務部經理時,在其主持下,將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的管理費、市場交易費、辦照工本費、代收稅費、行政罰款等行政性收費以及無證經營戶押金、公共財產處理費、攤位費、房租費、水費等國有資產425469.06元以單位發考勤獎、建房補助費、支付旅游費等名義和形式集體私分給本單位職工。1998年1月,原審被告人戚長倫利用其擔任工商所所長職務的便利,將公款10000元挪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直到同年8月案發后才被依法追回。為此,1998年8月28日,戚長倫因涉嫌集體私分國有資產、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2000年2月27日刑滿釋放。2'黑社會老大楊天慶通過為組織成員提供生活費用,聚集成員吸毒、酗酒、嫖娼來控制組織成員。規定組織成員對組織安排的事不能互相打聽,并通過一定紀律來管理組織。為壯大組織實力,采取受雇殺人、暴力收債、強迫交易、放高利貸等手段聚斂錢財,以支持組織活動。逐步形成了以楊天慶為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為暴力工具,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放高利貸、暴力收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和經濟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公訴機關提提請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敲詐勒索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強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楊天慶刑事責任。 3'2002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章旭在薌城區南山街公廁上廁所時,因收取與給付“1角錢”費用問題與管理人員顏和杰發生口角,顏和杰即操起廁所的畚斗追打章旭頭部數下,章旭回到蜈蚣山路其經營的茶葉店后,發覺頭部被打傷流血,即返回南山街公廁找顏和杰論理,雙方因言語不合再次發生口角,被告人章旭揮拳打中顏和杰的面部,顏和杰被打后摔倒在地,被告人章旭則逃離現場。顏和杰經搶救無效死亡。福建省漳州市薌城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章旭有期徒刑十年,并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計人民幣60985元。
4.超簡單關于青少年犯罪事例
一次意外,“黑臉娃”飽經苦難11月13日中午,小雨淅瀝。
松滋市一間簡陋的民房內,50歲的張光翠正在和遠在重慶的女兒蕭蕓(化名)通電話。“媽,還有兩年多我就要畢業了,那時我一定要攢好多好多錢,把您帶到最好的醫院去整容。”
聽了這句話,張光翠望了望鏡子中那張再也熟悉不過的臉:大部分都是醬黑色,凹凸不平,令人望而生畏。她搖了搖頭,輕輕地笑了。
事情還得從上世紀50年代說起。1955年,張光翠出生在松滋市老城鎮一個村莊里。
在她兩歲多的一天,父母將她反鎖在家,到田里干活。沒想到,張光翠玩耍中摔倒在火坑上,將面部及兩只小手燒焦。
等父母回來后,見女兒燒成了“黑炭”,急得六神無主,急忙用黑醋洗傷消炎。經過1個多月的土方醫治,張光翠的傷雖然好了,卻落下了大面積的黑疤,成了令人恐怖的“黑臉娃”。
由于面容丑陋,張光翠從小飽受孤獨之苦。9歲才上學讀書,在一些同齡孩子的歧視目光下,勉強讀完小學3年級便輟學回家。
28歲那年,在好心人的撮合下,張光翠和一個大她13歲的刑滿釋放人員結婚了。令張光翠感到欣慰的是,結婚后丈夫對她還算不錯,知冷知熱,什么臟活累活總是搶著干。
特別是丈夫改掉了偷盜的惡習,安分守己地過起小日子。當年8月,她生下一個可愛的女兒,起名蕭蕓。
然而,好日子沒有維持多久,丈夫“舊病”復發。1987年春節過后,丈夫聲稱出門打工,一個多月后就寄回3000元錢。
5月下旬,張光翠收到法院公函:丈夫伙同他人盜竊三峽工地構件,分贓1.3萬元……以盜竊罪被判刑5年。從此,張光翠的頭更加抬不起來。
由于出生于特定的家庭,艱難的生活及父親犯罪的影響,女兒蕭蕓小小年紀就變得十分冷漠和孤僻。1993年,張光翠好不容易盼到丈夫刑滿歸來。
然而,丈夫再次步上犯罪之路。當年12月的一個夜晚,丈夫伙同他人,拉網在私人魚塘偷魚,被看護人員用亂棍打成重傷,十多天后竟不治身亡。
一時沖動,女兒淪為少年犯 丈夫去世后,張光翠將希望全部寄托在女兒蕭蕓身上。然而,對于蕭蕓來說,多次犯罪的父親及面容丑陋的母親,成了她人生道路上的兩道心理障礙。
隨著年齡的增長,蕭蕓的自尊意識越來越強烈,時時擔心母親受到別人歧視。為了減少外界對母親的傷害,蕭蕓要求媽媽盡量不要到學校,或少在一些公共場所露面。
如果要出門,或是學校有特殊的活動非要家長到場不可,張光翠就戴上一個大口罩,頭上包上毛巾來參加。1996年,蕭蕓就讀的初二年級的3個班,共同舉行“學生·家長·教師聯誼會”,每名學生必須有一位家長參加。
學校先后3次派人去請張光翠,張光翠只好戴上頭巾、口罩趕來了。參加如此大規模的聚會,張光翠還是第一次。
進入會場前,她猶豫了好半天。當她摘下頭巾,低著頭走進會場時,與會的學生、家長幾百雙眼睛齊刷刷地向她投來,像看“外星人”一樣。
大家一陣喧嘩,對著張光翠評頭論足。一名女生發出幾聲尖叫:“這人像聊齋里面的青面黑獠牙……”聽到這句話,蕭蕓臉都變青了。
她狠狠地沖過去要打架,立刻被老師拉扯住了。等散會后,蕭蕓抓著那個女生,那女生不但不認錯,還動手打了蕭蕓一拳:“你媽就是丑,比怪物還難看!”對此,蕭蕓氣得渾身發抖,她想都沒有想,操起一把水果刀,對著那女生的**腹部連刺兩下,頓時,那女生重重地倒在地上。
經一周緊急搶救,那女生脫離了生命危險。不久,法院作出判決:因蕭蕓是未成年人,判處勞教3年,賠償受害人醫療費2萬元。
得到這個消息,張光翠精神幾乎崩潰,在床上躺了兩天滴水不沾。“丈夫是勞改犯,女兒如今也成了少年犯,我的命怎么這么苦啊?”想來想去,張光翠總是走不出悲痛的陰影,她從床底下拿出半瓶農藥……正在此時,蕭蕓的班主任楊曉梅老師和一位少管所的女民警及時出現了。
原來,張光翠的鄰居見她兩天沒開門,便跑去找楊曉梅老師來開導。經過近兩小時的促膝談心,張光翠獲得了很大的慰藉。
特別是管教民警告訴她:“蕭蕓從現在起如果表現良好,可以得到立功,提前出來,將來仍然可以讀書、升學、就業。不受任何歧視。”
張光翠看到了一線希望。毋庸置疑,教育人和改造人是一項艱巨而繁重的“靈魂工程”。
對于一個飽經滄桑,又孤苦無助的女人而言,談何容易。還沒等張光翠理出個頭緒,受害方就找上門來,索要2萬元賠付款。
無奈之下,張光翠將3間磚瓦房以5000元的價格賣掉,又將稍微值錢的農具和一頭耕牛賣了3000元。當她將8000元錢支付后,受害方為她的誠信所感動,表示可以慢慢再想辦法。
張光翠賣掉房子后,收拾行李來到市區,租了一間每月50元的房屋住下來,準備打工還債,順便看望女兒。第二天一大早,張光翠就趕到少管所。
蕭蕓聽說媽媽來看她,先是一驚,隨后就跑到一間空房子里藏起來,她認為自己沒有臉面見媽媽,死活不肯見面。一場痛哭,深深打動女兒心 張光翠知道女兒的心思,也沒有強求。
隨后半個多月,她在城區大街小巷四處找工作,可所有人一見她那張恐怖的臉,都擺擺手表示不需要。在經歷種種非議和白眼后,她終于在一家醫院傳染科當上了清潔工。
雖然張光翠能克服常人難以克服的困難,可。
5.求8條簡短法律案例
民商法案例 2008年10月3日,鄱陽縣35歲的職工劉封平與同事李濤相約到自己家中飲酒,平時酒量還行的李濤喝了幾杯啤酒后就覺得有點不舒服,但其認為自己酒量還行接著陪劉封平喝到晚上9時。
后來劉封平將李濤送到離其家不遠的路邊,李濤自行回家。第二天劉封平才知道李濤因頭部受傷,正在醫院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
公安局對李濤受傷一事進行了調查,但最終沒有結果,也沒有列犯罪嫌疑人。 刑法案例 2008年3月28日3時許,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預謀盜竊后來到某市一超市準備實施盜竊。
楚某一人先從超市后窗戶進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內的業主劉某發現,楚某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威脅劉某,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見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內看時便喊:“進來,快點。”
于某、高某就用石頭將超市前門玻璃砸碎進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頭擊打劉某,將劉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將收款臺內的人民幣49.50元以及香煙十條(價值人民幣1 036元)搶走。 行政法案例 村民甲和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申請鎮政府處理。
村民甲不服鎮政府的土地處理決定,向縣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維持了該處理決定。
在起訴期限內,鎮政府認為該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有誤,于是撤銷了該處理決定。村民乙不服,對鎮政府的撤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鎮政府不能撤銷經過上級政府復議維持的處理決定。
2008年3月1日,A稅務局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繳各種稅款53000萬元,遂作出處理決定:限甲公司十日繳清露繳各項稅款及滯納金89000元,逾期不繳的,將采取強制措施并處以罰款。后甲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稅款,A稅務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甲公司處于漏繳稅款2倍的罰款。
甲公司收到處理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并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提起行政訴訟。為此,A稅務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稅務行政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經濟法案例 1995年12月C公司向A銀行某辦事處申請貸款130萬元,某投資公司(簡稱B公司)存入A銀行辦事處150萬元,辦成一年定期,以此為C公司提供擔保。之后,C公司與A銀行辦事處簽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個月,B公司工作人員孫某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并蓋章。
后經查明,擔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孫某偽造,孫某與C公司的總經理武某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年后,B公司向A銀行辦事處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訴訟。
程序法案例 張某與李某原系一對夫妻,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婚生兒子張某某(8周歲)由父親張某獨立撫養至成年,對李某行使探望權的次數、方式作出如下約定:如張某某在當地讀書、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則不予探望。不久,張某到外地務工并將張某某一起帶往該地,在該地就讀、生活。
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兒子,張某以兒子在外地為由拒絕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探望其兒子。 仲裁案例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礦,并依法取得了經營權。
期后,確定被申請人為該煤礦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退出合伙。
承包滿一年,被申請人與煤礦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簽訂了“一攬子協議書”,終止了承包經營。煤礦所有者同意支付給合伙人2800萬元人民幣,作為他們在煤礦經營期間的投入及解除承包關系的補償。
在協議生效后,煤礦所有者償付了1600萬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結算、分配問題產生分歧,申請人遂依協議及法律規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請。本委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 1982年,實行林業生產責任制時,政府劃給原告張某二塊荒山進行經營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頒發給張某社員自留山使用證。張某在自留山上種植了林木。
2007年5月,黃某(村小組會計)通知村民討論收回張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戶村民中有11戶(每戶由一人代表)參加會議,一致決定將張某經營管理的自留山收歸集體所有并出賣山上部分林木。
此后,黃某向相關單位申報辦理采伐手續,以村小組的名義將原告自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價格賣給他人。3200元由黃某保管。
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村小組賠償3200元。
6.簡短的法律案例
用潘家園市場買來的新仿工藝品冒充古董高價出賣,騙取李先生15萬元。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帥嶺、郭清亮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分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30歲的劉帥嶺和42歲的郭清亮均來自河南,二人平時在朝陽區潘家園市場擺攤賣工藝品為生。
2010年4月,該二人經預謀,在潘家園市場購入十余件新工藝品后,在海淀區藍靛廠昆玉河邊,對被害人李先生謊稱上述工藝品為郭清亮從古墓中盜挖的古董,將上述工藝品賣給李先生,騙取李先生人民幣15萬元。事后二人平分了上述贓款。
經鑒定,上述新工藝品僅價值人民幣16630元。 李先生發現被騙后,于2010年5月初再次聯系被告人劉帥嶺、郭清亮購買古董,欲借機將二人抓獲。
后劉帥嶺、郭清亮從潘家園市場再次購入大量新工藝品,并于當月31日到本市海淀區昆運之家酒店621房間,準備以人民幣40萬元的價格與李先生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帥嶺、郭清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鑒于被告人劉帥嶺、郭清亮的家屬已經退賠了部分贓款,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損失,且認罪態度較好,法院對二被告人均給予了從輕處罰。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為讓對方出具見義勇為證明,曹某將某派出所告上法庭。本網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曹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2009年9月11日15時許,張某在北京市一加油站門外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準備逃跑時,曹某挺身而出,上前攔截,張某用拳頭對曹某毆打,致曹輕傷。后曹某報警,張某被抓獲。
此后不久,曹某為申報見義勇為,要求派出所出具制止張某涉嫌犯罪情況的證明。派出所口頭答復,不能為其個人出具證明,其應到民政部門申請確認見義勇為,派出所可以給民政部門出具見義勇為證明。
曹某不服,起訴到一審法院,請求判決派出所履行開具證明的法定職責。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曹某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向曹某出具見義勇行為證明材料并非某派出所的職責范圍。某派出所對曹某要求出具見義勇為證明的申請,已經答復曹某應到民政部門申請確認見義勇為,某派出所可以給民政部門出具見義勇為證明。
該答復行為并未影響曹某向民政部門申請確認見義勇為,并未損害曹某的合法權益,答復內容也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子生下孩子不到一年,丈夫卻以性格不合起訴離婚。
1月10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對這一起離婚糾紛案作出裁定,駁回男方廖小勇的起訴。 原告廖小勇系新干縣金川鎮人,2009年5月與同縣城的李麗在上海打工時相識, 2009年10月1日二人登記結婚,2010年7月被告生下一女孩。
因為兩人一起時間較短,婚后雙方經常為一些家庭瑣事爭吵。2010年11月,廖小勇以與李麗性格不合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男方廖小勇起訴離婚,系在女方李麗分娩后一年之內提出,而《婚姻法》明確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故法院依此駁回原告起訴。
在學校午間自由活動期間,小學生擅自爬上學校商店的屋頂撿籃球,卻不慎跌落受傷,導致六級傷殘。近日,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由某學校承擔小峰因傷造成損失的40%,其余損失由小峰自行承擔。
2010年6月21日中午,年滿12周歲的某學校小學生小峰在學校吃完午飯后,順著學校商店旁邊的鐵門爬到屋頂上撿球。正要將球扔下的時候,小峰腳底一滑,不慎從屋面跌落受傷,導致其“脾破裂、多處骨折”。
經過湘陰縣人民醫院和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治療,共用去醫療費用26046元。經鑒定,小峰的傷構成六級傷殘。
原告父母在與學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后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某小學賠償小峰因傷造成的全部損失200235.39元。 湘陰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峰雖然為未成年人,但已年滿12歲,應當可以預見其爬上屋頂撿球行為的危險性。
因此,其自身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損害后果的主要責任。而學生在校園內實施危險行為時,校方未進行有效地監管和制止,存在管理疏漏的過錯。
故學校也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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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跪求一篇青少年知法犯法的真實事例
一.2002年3月7日傍晚5點多鐘,南京市**村中學門前。
初三某班的學生和往常一樣說說笑笑地走出校門。4名男生突然被人從身后分別架住雙臂,強行帶到龍蟠路邊的花卉廣場。
到此之后,并不知道發生了什么事情的4名學生大吃一驚,身邊“護駕”的人由原先不到10人,一下激增近50人。對方簡短地幾句謾罵之后,這伙人毫不顧忌廣場上眾多市民在場,蜂擁而上輪番對他們狂毆暴打。
隨著施暴程度的不斷升級,4名無辜學生被這伙人從花卉廣場一直拖打進情侶園的樹林中。面對40多名輪番上陣的施暴者,4名學生在書包、木棒及拳腳的蹂躪下,相繼被打倒在地。
其中一名姓徐的男生,被打得渾身是血蜷縮在地上后,仍未被這伙喪心病狂的惡徒放過。施暴者瘋狂地將其當作足球,輪流助跑后“發射”這個“點球”。
另一名身材較胖的男生,遭重創的頭部腫得像只皮球。當施暴者散去后,2名傷勢較輕的男生,將昏死過去的徐某扶起后送回家。
后經醫院診斷,徐某的左腎破裂需手術摘除。 警方查明參與施暴的40多名暴徒和幫手,都是在校的中學生,分別來自南京市第**中學、**湖職業中學、**橋中學。
3月12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將19名涉案嫌疑人擒獲。 引發這場聚眾斗毆的事由,竟是兩名學生在網上的對罵。
春節前,南京市第**中學高一的一名學生上網聊天,與一網友發生“口水戰”。對罵中,他了解到對方是**村中學的學生。
“口水戰”中敗北的他,回校后便將此“不幸屈辱”向同年級的司某和張某傾訴。在校內混得有點名氣的司某和張某聽后大怒,同時表示幫其擺平對方。
3月7日,司、張兩人通過各自的初中同學等關系,從三所中學糾集近50名幫手,殺氣騰騰來到**村中學附近設伏。至于被打4人中,哪一個是和第**中學高一某學生網上“對罵”的學生,他們對罵了些什么,參加這起群毆的大多數學生都不知道。
3月15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宣布,對參與這起群毆行兇的11名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警方向11名涉案學生家長宣布決定時,當場就有3位家長昏倒在地。
二.發生在南京的一起學生長期結伙盜竊案件。6名團伙成員在案發時平均年齡不到18歲,他們同校同班同宿舍,最令人吃驚的是他們所學專業竟然是保安。
在南京公安機關的預審室里,17歲嫌疑人小力供述他們的違法犯罪事實:兩年前我帶著錄取通知書來到學校報到,同宿舍6個同齡的同學成為好朋友,好“哥們兒”。不久,我們耐不住學校嚴格管理的業余寂寞,大家一商量就決定溜出去“熱鬧熱鬧”。
從此,我們經常是集體**頭出去喝酒抽煙。 日久天長老是喝酒抽煙,大家都有點煩,再說家里給的錢老是這樣花也不太夠。
一天晚上,幾個哥們在外面喝啤酒,也點不起什么菜,都覺得很無聊。當時有人說,老是這樣不好玩,咱們不如順便去“拿”點東西。
借著酒勁大家都很贊成。 從那以后,他們時常夜里酒足飯飽后,就一塊到附近一些中小學校行竊。
由于學習的是保安專業,對刑法、公安業務、保安管理知識等有很多的了解,起初,他們盜竊也還算有點節制,只是“拿”些鉛筆、橡皮擦、牙刷、毛巾和書本等,不“拿”太值錢的東西。當然,因為懂專業知識也使他們作案比較謹慎,相當注意不留痕跡等反偵察的問題。
后來,經常作案膽子就大了,把學習的法律知識都拋到腦后,什么值錢就“拿”什么,幾個哥們兒有福同享,作案時互相提醒,每次都很順利,對僅僅到中小學“拿”點東西不感興趣了。最后一次大家商量,快畢業了,今后要分配到不同單位,6個人沒機會一起“拿”了,決定干點大的,就去了那家手機店。
因為他們幾個是“鐵哥們兒”心齊,有事經常能互相“打掩護”,先后盜竊的財物達到將近1萬元,學校和家長都沒能發現。 6名學法不守法的少年,最終得到的不是畢業證書而是法院的判決書。
發生在江蘇的一個系列少年盜竊串案,警方最終破案查獲。9個月來30多起竊案的26名涉案人員,都是在校中小學生和流失生,他們很多人都有“不到刑事責任年齡抓緊偷竊”的犯罪心理。
三.2001年,江蘇蘇州市吳中區木瀆鎮,一度發生多起撬盜案件,到2002年底,失竊案件多達幾十起,財產損失幾萬元,面對如此瘋狂的連續作案,警方感到莫名的壓力。2002年元旦前后,警方悉數將作案的26人捉拿歸案,查明這伙人自2001年3月至12月間作案30余起,案值人民幣10萬元。
更令警方吃驚的是,作案者竟然都是在校中小學生和流失生,年齡最小的僅11歲,其中女性一名。面對一張張稚氣未脫的臉蛋,辦案干警沒有像往常破案后的欣喜,心情反而變得沉重起來。
警方查明,26個孩子中有些人已經不是第一次同警察打交道,按盜竊作案的次數和案值,足以判處徒刑,但由于年齡的關系,往往只能教育后予以釋放。于是他們作案后受法律懲罰的犯罪恐懼心理一次次減弱,認為自己人小法律管不了,漸漸從一個月一次小偷小摸,發展到每月偷幾次,有的幾乎天天作案。
有些14歲的少年曾公開宣稱:“我還能偷2年”,13歲的少年不甘示弱:“我還能偷3年,比你多一年”。 這群孩子因為自己未滿14周歲,抓緊時間進行“無罪偷竊”,既令人們大跌眼鏡,更令人感到陣陣心悸。
希望對你有幫助,。
8.大家快給我一些犯罪的案例啊
案例1:
犯罪嫌疑人劉某(男,16歲,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時許,伙同夏某、陳某、黃某等人經過事先預謀,由陳某攜帶一把西瓜刀,四人竄至廈門湖里某處的路面,尋找作案目標,準備實施搶劫時,被治安巡邏隊發現,而被抓獲。
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后,認為劉某伙同他預謀搶劫,并準備了作案工具,著手尋找作案目標,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具體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22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搶劫罪(預備),考慮其作案時屬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對其以無逮捕必要,作出不捕決定,并聯合相關單位及劉某家屬對劉某實施幫教。
案例2
青少年犯罪案例
——摘自:公民與法治網
北京一少年為偷錢上網 將奶奶砍死爺爺砍成重傷
17歲少年小新(化名)為了偷錢上網,竟然將奶奶當場砍死,將爺爺砍成重傷。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兩年前,小新開始沉浸在網絡里,學習成績陡然下降。初中還沒有畢業便輟學。
因擔心兒子整天沉迷于網吧,小新的媽媽讓他照看家里的臺球桌。小新把看臺球桌掙的錢拿去上網。后來家里不再提供上網的錢,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網吧呆了一個星期。父親的一頓打罵對小新來說已經起不到任何作用。僅僅幾天后,上網的欲望又像蟲子一樣噬咬著他的心。此時,爸爸月初給奶奶生活費時說的一番話浮現出來。“爸爸說爺爺那兒有4000多塊錢,當時聽了也沒太注意,后來就想去偷爺爺的錢。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爺爺家,晚上,看爺爺奶奶都已經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傷了再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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