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肖像權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侵害肖像權的免責事由有如下七種:(1)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為正當使用,可以免除其使用人的責任。(2)為了新聞和輿論監督的需要而確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當使用,不構成侵害肖像權。(3)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為正當肖像使用行為。(4)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而確有必要強制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當使用。(5)為了本人的利益而確有必要使用其肖像。(6)持有公眾人物肖像。(7)其他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而確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的,如公眾人物肖像的使用,也是正當使用。
2.侵害肖像權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為保護公民的肖像權益,行為人未經本人同 意,擅自占有、使用、再現他人肖像的,都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但是,有時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雖然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 人肖像的,不認為構成侵犯肖像權。這種例外情況一般有以下幾 種: 1。
使用有新聞價值的人物的肖像。比如,新聞媒體、網絡傳 媒為了報道新聞事件、先進事跡、主要活動,而在報紙雜志或網絡 上刊登轉載黨和國家領導人、外國政要、學者、被公開審判的犯罪 人等照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2。使用參加具有新聞價值的集會、游覽活動的人的肖像。
比 如,在全國各大公園免費開放的首日,很多電視臺拍攝公園游人如 織的場景時,必然會攝錄、使用到很多游人的肖像,此時,不能認定電視臺侵犯肖像權。 3。
使用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他人肖像。比如,當前流行的 網絡拍客。
一中年男子騎自行車帶著空花盆來到綠化帶,將路邊 裝點節日慶典用的花束挖出來栽到自己的花盆里,帶回家中。 一 拍客用手機將該行為的全過程拍攝下來,放到網上,不能認為其構 成侵犯肖像權。
4。為特定目的而使用肖像。
比如,為尋找下落不明的公民, 在報紙、網絡、小區、街道等粘貼附有照片的尋人啟事,為通緝罪犯 而在各種公共場所張貼通緝照片,在訴訟過程中,作為證據使用的 照片,都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
3.法律問題 肖像權
肖像權的內容:(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制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你說的這個情況屬于著作權,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4.肖像權的侵權民事責任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的原則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
按照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 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里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
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里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
3、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有因果關系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系。
在攝影活動中情形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中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
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中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
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
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 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于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
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
至于制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并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
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為什么?原因很多,但歸結 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并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 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
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于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5.侵犯肖像權和誹謗他人要負什么法律責任
一、問: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關于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應如何進行審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關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對缺乏侵權事實不符合起訴條件而堅持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問: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三、問: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應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因受到侮辱、誹謗提起刑事訴訟的,應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結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案件的審理;對于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
四、問: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答: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五、問:死者名譽受到損害,哪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答: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六、問: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答: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
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斜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八,問: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九,問:因文學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被告知明顯屬于侵害他人名譽權后,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
十、問: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
十一、問:侵權人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應如何處理? 答: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估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及有關情況公布于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