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擔保法方面的案例分析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本案中丙在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為76.7萬元遠遠大于主債權56萬元,因此,根據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保證人丙只能在主債權的范圍內對債務人甲、乙行使追償權。
對于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從執行中多獲得的不當得利,丙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回轉。對于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不合理的執法行為,丙可以要求依據國家賠償法進行相應的賠償。
甲乙并未從丙的超額清償中獲取不當利益,而且對于丙的執行損失,甲乙也不存在過錯,因此,不論是司法解釋的規定,還是法理推導,都不能要求甲乙以強制執行單據所顯示數額賠償,只能要求甲乙根據貸款合同實際應承擔的主債務和利息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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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faguixiazai/msf/200311/*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b704937/*
第四十三條 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2.擔保法案例分析
1,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據擔保法規定,不動產的抵押應當登記生效。
2,丙不屬于有效的擔保人。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導致的未登記,丙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過錯責任)。
3,但對于抵押登記的效力,我國學者有兩種觀點,一是主張抵押登記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抵押權必須抵押登記方能成立,不經登記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張抵押登記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抵押登記不是抵押權的必須程序,登記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記與否不影響登記抵押權的成立。但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擔保法案例
1、法院的判決是有問題的,根據《擔保法》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即你與丙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將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期應當承擔的份額。
2、《擔保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有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因此在你承擔了保證責任又無法找到債務人追償的情況下,你是可以要求丙和你平均分擔的。丙過了保證時效是針對甲這個債權人而言的,而不是。
實際上你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取得了對丙的追償權。
4.求2道關于擔保法的案例分析題,附答案的
我想樓上那位沒明白這個問題的意思,這個案例是要考察有擔保的債權和普通債權何者優先受償,以及登記與未登記的抵押何者優先受償的問題。所以即使借5萬和借10萬看起來沒關系,實際上是考誰優先受償的問題。
1、建行優先受償10萬,潘某和趙某以5:4的比例分余下的4萬元。因為可以看出上述款項到期前,物權法尚未實施,所以只能根據擔保法,那么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不登記不生效,所以趙某雖有抵押合同,但合同不生效,就是普通債權,債權都是平等的。
2、抵押合同無效。但是這里我要說的是,這道案例出得真蹩足!出題人的意思我明白,是要考察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物是無效的,但是他有沒有想到,那可是抵押登記,房產證上如果寫的不是李某的名字,而是李某朋友的,房管局在沒有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能給抵押登記?建行能傻到不看產權人是誰就抵押放款?只能說明他比房管局和建行都傻!
3、10萬元直接歸建行。該點有擔保法明文規定,不解釋。
5.【擔保法】案例分析,急求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作出如下解答:
1、趙某于1999年3月1日對母牛享有質權。原因:質權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2、該約定屬于流質條款,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11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3、小牛歸張某所有。原因:質權人雖有權收取孳息,但并不是以所有權的意思收取,只是有權占有孳息,只有在在債權不能實現時,質權人才有權就質物與孳息優先受償。
4、醫藥費有權向張某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趙某對母牛屬于善意占有,張某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5、該損失應由趙某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用,并被您采納,我將不勝榮幸!
6.擔保法案例分析,幫忙分析一下,謝謝
答1:小貨車一輛、自家兩臺彩電作為抵押物符合擔保法規定。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磚廠的土地使用權單獨作為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規定,《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答2:本案抵押擔保的范圍確定方法如下:電視機屬于動產,抵押有效;小貨車屬于登記生效的財產,當事人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磚廠的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法律規定,抵押無效。
答3:本案信用社有權起訴甲,并有權主張對電視機及小貨車的拍賣價款優先受償。《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五十三條規定:“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關于擔保法案例
1、物權法的第一百九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擔保法解釋的第六十五條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此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抵押仍然適用。即使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那也只是在同等條件下,在此題中,王某與信用社合意35萬元,張某只愿意出30萬元,并非同等條件,因此,張某不能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并不能以30萬元購買房子但可主張租賃合同仍然對信用社有效。
2、乙公司行使的是建筑物優先權。但行使優先權的范圍只能是與所欠數額相當。本案中一個是5億元,一個是8000萬元,乙公司有濫用優先權之嫌。應當對甲公司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是以2、3號樓進行拍賣的話,該優先權先于建設銀行的抵押權優先受償。
8.【擔保法】案例分析,急求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作出如下解答:
1、趙某于1999年3月1日對母牛享有質權。原因:質權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2、該約定屬于流質條款,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11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3、小牛歸張某所有。原因:質權人雖有權收取孳息,但并不是以所有權的意思收取,只是有權占有孳息,只有在在債權不能實現時,質權人才有權就質物與孳息優先受償。
4、醫藥費有權向張某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趙某對母牛屬于善意占有,張某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5、該損失應由趙某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用,并被您采納,我將不勝榮幸!
9.擔保法案例
1、法院的判決是有問題的,根據《擔保法》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即你與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將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期應當承擔的份額。
2、《擔保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有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因此在你承擔了保證責任又無法找到債務人追償的情況下,你是可以要求丙和你平均分擔的。丙過了保證時效是針對甲這個債權人而言的,而不是。實際上你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取得了對丙的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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