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年糟蹋婦女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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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湖北省某市派出所抓捕到的罪犯張蓋是一個令當地婦女膽寒的色魔,被捕前剛滿20歲,長相也并不象人們所傳的那么兇惡。在三年里他作案九起,他的作案對象全部是中老年婦女,有些是40左右的中年女性,還有些竟是已過半百上了年紀的婦女。他作案的方法主要是,夜里在路上長時間跟蹤選定的目標,一旦時機合適,就將受害人劫持到僻靜無人的地方,既劫色又劫財。張蓋自小無父無母由大伯照看大,17歲那年待業在家的張蓋感到手頭缺錢開始頭一次作案,晚上10點多鐘,39歲的紡織女工岳蘭下夜班回家,因路常走很熟,她未注意后面的情況,來到一處小巷時,張蓋突然從后面沖上前,拿出水果刀對著她索要財物,岳蘭嚇得全身發抖,忙把身上的錢和首飾全部給了他。,張蓋對收獲很滿意正待離去,突然在月光下看清了這位中年女工仍顯得俊秀的面容,張蓋眼中淫光閃露,因家中缺少女性使張蓋對成年女性有異常的陌生感和眷戀感,他改變主意將岳蘭連拖帶搡來到無人走的小巷背后, 張蓋對一些上了年紀的婦女的折磨更加厲害。清明節的夜晚八點多鐘,張蓋在郊外的路上持刀攔住了一名騎自行車進城的婦女,這名婦女姓劉,現年52歲,是某區工會干部,到郊外山頭為過世多年的老伴燒紙才回來,劉大媽的女婿擔心岳母的安全原本要和她同往,可劉大媽覺得女婿大驚小怪,還開玩笑說:
2.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相關案例
收買被拐賣兒童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8月30日公布了一起收買被拐賣兒童案的典型案例,警示“潛在收買者”。
被告人李中梅已生育兩名女孩,得知安廷早(已判刑)系拐賣兒童的人販子,遂請求其幫忙購買男嬰“收養”。2008年1月,經安廷早聯系,李中梅隨其去山西省忻州市,收買被拐賣的男嬰一名,支付36000元。2008年10月,經李中梅介紹,王新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從安廷早、謝長府處收買一名被拐賣的男嬰。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中梅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仍予以收買,并幫助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鑒于李中梅收買兒童系為了私自收養,且歸案后認罪態度好,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數據:前七月過半拐賣案判重刑
2010年1月至7月,全國各級法院受理拐賣婦女、兒童案件已達1233件,審結1060件,同比上升45.23%和32.43%;受理、審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件同比上升46.81%和33.33%。孫軍工透露,1月-7月,對于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法院的重刑率為57.90%。
孫軍工解釋說,重刑在司法中主要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這表明了司法機關對該類型案件的高壓態勢,這種高壓態勢今后將一直持續下去。
我國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發生在農村地區較多,受重男輕女的觀念影響,拐賣者拐賣男嬰較多。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薛淑蘭透露,在福建、山東,有的村子收養男嬰較為普遍。
3.拐賣兒童的真實案例
許多嬰兒是被父母販賣的,因為“超生”要罰款,交不起罰款,賣了還能獲得點錢。
誰在購買孩子?主要是那些不孕不育的患者,在中國,不孕不育的患者超過5000萬人,他們雖然也結婚,但生不出孩子,覺得沒面子,所以要收養孩子,這樣才能夠成為正常的家庭。
為什么他們不從正規渠道收養孩子?因為計劃生育政策,現在一個家庭基本上只有一個或兩個孩子,誰愿意把孩子送給別人收養?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前,還沒有強制計劃生育的年代,很多家庭有四五個孩子,那個時候想收養孩子是很容易的事情,沒有發生大規模的拐賣兒童的犯罪。
經過幾十年的“計劃生育”(實際上是“計劃墮胎”、“計劃結扎”),兒童數量銳減,而不孕不育的患者又大大增加,就導致了大規模的拐賣兒童的犯罪。“計劃生育”政策,是導致中國每年數以萬計的兒童被拐賣的根源。
4.青少年被拐賣的例子
從昆明鐵路公安處乘警支隊獲悉,該支隊乘警在3月3日至18日16天時間內,共破獲8起拐賣人口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4 名,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11名。3月3日,從昆明開往北京西的T62次特快列車運行至湖南省懷化至婁底區間時,京昆五組乘警在進行列車巡查中發現同行一名中年男子及兩名少女形跡異常,遂依法對3人進行盤查。在盤查中,41歲的男子龔占良最終向乘警交代了其以幫找工作為由,準備將15歲的少女李某及14歲少女耿某拐騙到石家莊后再販賣的犯罪事實。
3月9日17時,京昆T62次列車從昆明開出不久,在列車上值乘的京昆二組乘警接到一名姓陳的婦女報案,稱有人要將其拐賣到山東去。接報后,乘警根據報案婦女的陳述,迅速趕到列車的15號車廂,將兩名山東籍犯罪嫌疑人張某(女)、袁某抓獲。經審查,張某及袁某對自己欲將陳某拐至山東販賣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3月14日,T62次旅客列車從宣威站開出后,乘警周俊巡視至列車13號車廂時,發現帶著1名男嬰的3名男女旅客對所帶男嬰的來源說法不一,便決定將 3人帶至餐車盤查,很快便查明來自山東某縣的張美情及其夫吳清亮、其弟張志龍花300元買一嬰兒,準備帶到山東販賣的犯罪事實。次日,列車從貴州六盤水車站開出后不久,乘警發現3名在六盤水上車的婦女各背一名女嬰,形跡非常可疑,遂對3人進行盤查,3人很快便交代出由貴州盤縣的崔某、鄧某負責提供女嬰,再由山東單縣的鄧某聯系買主,并共同將嬰兒帶往山東準備販賣的犯罪事實。
3月18日凌晨3點40分許,T62次列車運行在安順至貴陽區間時,乘警支隊刑偵隊刑警蘇鵬、張立元、張俊偉等在列車乘警的配合下,將涉嫌拐賣一名女嬰并致使該女嬰病亡的犯罪嫌疑人劉東華抓獲。經審查,劉某對其用300元錢在宣威買來女嬰,準備帶到鄭州販賣卻致使女嬰在途中因病死亡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據介紹,被解救的8名嬰兒,除1名女嬰因病死亡外,全部被送往兒童福利院收養,3名婦女也已回到親人身邊。抓獲的14名犯罪嫌疑人也已全部刑事拘留,案件也均在進一步審理中。
5.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相關案例
收買被拐賣兒童被判刑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8月30日公布了一起收買被拐賣兒童案的典型案例,警示“潛在收買者”。
被告人李中梅已生育兩名女孩,得知安廷早(已判刑)系拐賣兒童的人販子,遂請求其幫忙購買男嬰“收養”。2008年1月,經安廷早聯系,李中梅隨其去山西省忻州市,收買被拐賣的男嬰一名,支付36000元。
2008年10月,經李中梅介紹,王新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從安廷早、謝長府處收買一名被拐賣的男嬰。法院認為,被告人李中梅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仍予以收買,并幫助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鑒于李中梅收買兒童系為了私自收養,且歸案后認罪態度好,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數據:前七月過半拐賣案判重刑2010年1月至7月,全國各級法院受理拐賣婦女、兒童案件已達1233件,審結1060件,同比上升45.23%和32.43%;受理、審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件同比上升46.81%和33.33%。
孫軍工透露,1月-7月,對于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法院的重刑率為57.90%。孫軍工解釋說,重刑在司法中主要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這表明了司法機關對該類型案件的高壓態勢,這種高壓態勢今后將一直持續下去。我國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發生在農村地區較多,受重男輕女的觀念影響,拐賣者拐賣男嬰較多。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薛淑蘭透露,在福建、山東,有的村子收養男嬰較為普遍。
6.很真實,被人販子拐賣到山里的女性,為什么逃不出來
人販子把拐來的少女婦女賣到山里,受害者逃不出來有幾個原因:
被拐賣的少女沒有錢,又被看的緊,甚至被關閉密閉室內,沒辦法逃跑;
好多跑過之后,由于迷路或者被發現,被抓回來被折磨挨打受怕;
過度驚嚇和抑郁,精神已經出了問題;
山區人民落后,很多人不懂法律,愚昧無知,導致被拐賣的少女沒有同情,甚至山民助紂為虐,經常通風報信,給被拐賣的少女的逃離增加難度。
堅決與拐賣婦女兒童行為做斗爭,是一個合法公民應該有的義務,拐賣婦女兒童已經違反我國法律,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來在中國大陸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在貧困地區云貴川和流動人口集中的發達地區如東莞深圳福建等地,此類犯罪長期猖獗。
7.甘谷縣最近拐賣兒童案例
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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