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
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趙頊即位。
神宗立志革新,熙寧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王安石建立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后,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
呂惠卿、曾布等人參與草擬新法。
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限制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
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后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借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
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稍稍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
在開封設置市易務。
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
后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
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
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系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
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
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
收成后,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谷物或現錢。
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
募役法
熙寧四年頒布實施。
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
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
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頒行。
方田均稅法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丈量土地,檢驗土地肥瘠,分為五等,規定稅額。
丈量后,到次年三月分發土地帳帖,作為“地符”。
分家析產、典賣割移,都以現在丈量的田畝為準,由官府登記,發給契書。
以限制官僚地主兼并土地,隱瞞田產和人口。
農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頒布。
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
在王安石的倡導下,一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
北方在治理黃、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了良田。
穩定封建秩序
鞏固封建統治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將兵法
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并軍營,另一方面實行將兵法。
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挑選武藝較高、作戰經驗較多的武官專掌訓練。
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斗力。
保甲法
熙寧三年頒行。
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后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
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
農閑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
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封建秩序。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變法派還改革了科舉制,整頓了各級學校,為社會培養需要的人才。
變法的影響
王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從新法實施,到守舊派廢罷新法,前后將近15年時間。
在此期間,每項新法在推行后,基本上收到了預期的效果,使豪強兼并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級官員、皇室減少了一些特權,而鄉村上戶地主和下戶自耕農則減輕了部分差役和賦稅負擔,封建國家也加強了對直接生產者的統治,增加了財政收入。
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最終被罷廢。
宋代改革家、思想家和文學家。
字介甫,號半山。
江西臨川(今江西撫州)人,世稱臨川先生。
慶歷二年(1042)進士第四名及第。
任地方官多年。
王安石認為宋代社會貧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
因此,在嘉佑三年(1058)上宋仁宗趙禎的萬言書中,要求對宋初以來的法度進行全盤改革,扭轉積貧積弱的局勢,立即實現對法度的變革。
封建士大夫也把致國太平的厚望寄托于王安石,期待他能早日登臺執政。
由于深得神宗賞識,熙寧二年(1069),王安石出任參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開始大力推行改革,進行變法。
王安石明確提出理財是宰相要抓的頭等大事,闡釋了政事和理財的關系,并認為,只有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才能解決好國家財政問題。
執政以后,王安石繼續發揮了他的這一見解。
在改革中,他把發展生產作為當務之急而擺在頭等重要的位置上。
王安石雖然強調了國家政權在改革中的領導作用,但他并不贊成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生產和經濟生活,反對搞過多的專利征榷,提出和堅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張和做法。
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導下,變法派制訂和實施了一系列新法,從農業到手工業、商業,從鄉村到城市,展開了廣泛的社會改革。
與此同時,王安石為首的變法派改革軍事制度,以提高軍隊的素質和戰斗力,強化對廣大農村的控制;為培養更多的社會需要的人才,對科舉、學校教育制度也進行了改革。
變法觸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兩宮太后、皇親國戚和保守派士大夫結合起來,共同反對變法。
因此,王安石在熙寧七年第一次罷相。
次年復拜相。
王安石復相后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繼續推行下去,于熙寧九年第二次辭去宰相職務,從此閑居江寧府。
宋哲宗元佑元年(1086),保守派得勢,此前的新法都被廢除。
王安石不久便郁然病逝。
王安石在哲學思想方面,繼承和發揚了老子的一些思想,是傳統的樸素的辯證法思想,《洪范傳》、《老子注》是他在這方面的主要著作,后者已經散佚。
他的文章以論說見長,列于唐宋八大家。
在詩歌方面,早年寫了不少反映社會現實的詩篇。
有集本傳世,一是《臨川先生文集》本,一是《王文公文集》本,兩本都摻有他人的著作。
王安石曾封于舒、荊,死后又謚為文,故也稱為王荊公或王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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