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勞動法》,沒有發現關于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待崗的相關規定。
二、但勞動法卻確立了企業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可以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來作為對企業進行管理的“規矩”,因此“待崗制度”待遇如果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可以被認定為合法。
三、待崗的情況大約有幾種情況:
1、勞動者違反相關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為懲戒該勞動者,根據前述文件的規定或者約定,安排勞動者在一定限期內待崗,待崗期間支付一定的生活費用。
2、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安排職工崗位,暫時性安排職工下崗但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在度過困難時期后再考慮安排職工重新上崗。
待崗期間,職工可以領取一定的生活費,并由企業繼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企業由于改制或者被兼并、收購其他企業或者與其他企業合并的情況下,需要對機構或者崗位進行調整,暫時無法安排勞動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又不能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確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不僅需要支付生活費,還應該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擴展資料:
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
離不開調整勞動關系這一核心內容。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