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晚點指的是火車開出或者到達晚于規定時間。
火車晚點不分時段,無論客流高峰或者平常時間都有可能出現,火車站工作人員會提前發布火車晚點信息。
火車晚點主要有兩種,一種叫做“初始晚點”,另一種叫“連帶晚點”。
1、初始晚點
初始晚點意思就是一個列車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沒有能夠按照時刻表的時刻出發或到達某車站,因此使計劃時刻與實際運行時刻產生了偏移。
2、連帶晚點
當前一班列車晚點的時候后一班列車也會跟著晚點。
這會影響本來應該按時發車的班次,使第一班初始晚點的列車成為擾亂整條線路的罪魁禍首。
擴展資料:
造成列車晚點的原因有以下幾條:
1、氣候不良,如暴風雨、大霧、風雪等天氣,視線不良,司機看不清信號減速運行,會造成晚點;
2、鐵路線路施工或設備故障,列車慢行,造成晚點;
3、列車超員嚴重,旅客上下人多,原規定的到站停車時間不夠,列車不能正點開出,造成列車晚點;
4、已有列車晚點,調整部分列車運行時間;
5、客車機車操縱欠佳,未嚴格按規定的運轉時分運行,造成列車晚點;
6、列車途中遇到突發情況,如行車事故,或者是鐵路塌方等等會造成晚點。
從法理方面看,乘客購票乘坐列車,即與鐵路運輸企業形成了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
《合同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鐵路主管部門的規章,均沒有關于列車晚點應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的規定。
乘客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再者,火車票上只有開車時間,沒有說明到達時間,列車時刻表又不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按照《合同法》規定,鐵路局只要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就沒有違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袁寶:火車晚點,鐵路豈能“坐視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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