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 為什么不能隨意支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職工,可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在職去世,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的;
(十二)職工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為什么不能隨便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當專款專用。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為什么職工不能隨便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分為單位繳存與個人繳存兩部分,其中單位繳存加重財政負擔,增加企業和單位的成本,而個人繳存部分則通過減免個人所得稅(減少了國家稅收)強制性的來為職工提高購房支付能力。既然國家為職工的利益做出了這種讓利行為,也相應的要求職工暫時讓渡住房公積金的自由使用權。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超出這些規定的都屬于違規支取行為。因此住房公積金在未被提取前,職工并不能實際占有,而由所在單位繳存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設立的專戶內統一管理,住房公積金應當專項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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