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費用 廣告費 業務宣傳費
根據2006年10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作為期間費用歸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舊制度在“營業費用”科目中核算),在稅前全部列支,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方,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額。
2、新準則指南中取消了“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兩個科目,對于廣告費用不得預提和待攤。
3、廣告創造的品牌,相當于企業自創的商輿,類似于企業的無形資產。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十二條明文規定:“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二)自創商譽……”。但為了體現收入配比原則,稅法上允許在以后年度攤銷。則對于超過比例的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就是本文重點分析的財稅差異。
4、以上財稅差異,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暫時性差異,所得稅會計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并采用了一些的新的會計科目——“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交稅費”代替“應交稅金”、“所得稅費用”代替“所得稅”。
5. 廣告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指不超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部分可以扣除,超過部分可轉入以后年度繼續扣除。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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