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監督是“憲法實施的監督保障制度”的簡稱。
憲法實施的監督保障制度是保證憲法正確實施而對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制度。
它是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內容有:
(1)審查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
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頒布的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循憲法,同憲法的原則精神相符合。
反之,如果聽任這些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同憲法的規定相背離并在國家生活中適用,就必然會損害國家的根本利益,同時也必然要損害到憲法的權威,影響憲法的貫徹實施。
(2)審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為的合憲性。
包括監督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是否根據憲法辦事,是否有嚴重的越權和失職行為,是否有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尤其是監督政府及其所屬行政部門是否嚴格按照憲法行使職權。
另外,憲法規定了各種國家機關的職權,并要求它們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地共同實現國家的職能。
如果國家機關之間由于權限不清而發生爭議,則勢必影響憲法的實施,損害憲法的權威。
(3)審查各政黨、團體、企業事業等組織以及全體公民行為的合憲性。
因為憲法是最高法,除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外,各政黨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全體公民也都必須以憲法為最高的行為準則,并負有遵守憲法的義務。
就我國而言,憲法監督的內容也應包括對執政黨――中國**的政策性文件及其行為的審查在內。
中國**也必須在憲法的范圍內活動,黨的行為也應同憲法確立的原則精神相一致,否則將會損害憲法確立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
(4)對以上三個方面內容的合憲性審查必須以憲法為準繩。
但是憲法條款本身的正確含義在適用時往往由于理解上的不同而產生歧義,從而影響合憲性審查的進行。
因而監督憲法實施雖不包括憲法解釋的內容,但兩者卻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各憲制國家均由憲法授權某一有權威性國家機關進行憲法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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