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3條第1款: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公司法第33條第2款: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財務會計報告,但只“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股東有權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并不必然表示可以查閱財務賬簿和會計憑證,或者查閱財務賬簿就當然將原始會計憑證涵蓋在內。
原因在于財務會計報告與會計賬簿及會計憑證是不同的概念范疇,財務帳簿查閱權以及原始憑證查閱權的行使則對其他股東和公司影響甚巨,涉及諸多商業秘密。
《會計法》第14條明確,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第15條規定,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
第20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的】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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