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攝影店未經客人同意把客人照片發到朋友圈違法嗎?未拍攝完成的
婚紗攝影店未經客人同意把客人照片發到朋友圈屬于侵犯客人肖像權行為,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第一百五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應適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擴展資料: 婚紗攝影店侵犯肖像權的責任認定 婚紗攝影店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他人婚紗照做店面形象牌和宣傳欄,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作為個體工商戶的婚紗攝影店店主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 同時,應綜合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手段、方式、場合、持續時間、侵權人的賠償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確定賠償侵犯肖像權的損失,即肖像權使用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對于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賠禮道歉訴訟請求,應考慮到侵權人已賠禮道歉、特定方式的賠禮道歉將給第三人合法權利帶來的不利影響等情況進行裁判。 2012年1月,被告唐某未經原告陳某、夏某同意,使用二原告4張婚紗照,用于江蘇省泗洪縣孫園鎮婚紗攝影店宣傳廣告,其中門頭形象牌3張,宣傳欄1張,后被二原告發現。
2012年5月中旬,被告唐某將該婚紗攝影店注銷工商登記,店面轉讓給他人經營。2012年5底,被告唐某拆下婚紗攝影店形象牌和宣傳欄。
2012年6月初,被告唐某和現在的委托代理人楊某攜帶一些禮品,到二原告處道歉。 二原告認為,被告唐某在經營期間未經二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二原告的婚紗照作為門面廣告長達數月之久,嚴重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權,并在二原告的親戚朋友中引發了一些貶低性評價,給二原告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
因雙方就侵權損害賠償協商未果,二原告訴訟來院,請求判令被告唐某賠償肖像權使用費2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請求判令被告唐某在原掛置二原告婚紗照處公開張貼道歉信一年。判決結果一、被告唐某賠償原告陳某、夏某肖像權使用費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合計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陳某、夏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唐某負擔。一審判決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息訴服判,均未提出上訴請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唐某未經二原告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二原告婚紗照做婚紗攝影店形象牌和宣傳欄,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
原告請求的20000元肖像權使用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明顯過高,結合被告唐某的侵權行為手段、方式、場合、持續時間、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酌定被告唐某賠償二原告的肖像權使用費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 對于原告的“被告唐某應當在原掛置二原告婚紗照處公開張貼道歉信一年”訴訟請求,泗洪法院認為,被告唐某原婚紗攝影店已注銷工商登記。
店面轉讓給他人經營,其本人已不再經營,在“原掛置二原告婚紗照處公開張貼道歉信一年”顯然給他人合法權利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且被告唐某已進行了道歉,故其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據此作出判決。
參考資料:法院網-婚紗攝影店侵犯肖像權的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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