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事情可能會有些糾纏不清。
因為你個那員工屬于原告,嫌疑人屬于被告,關于三年前那事,嫌疑人看來已經和那員工達成協議,但不知協議內容,是否6000元也把你的傷包含在內也不得而知。
但是你根本沒得到那錢,嫌疑人又給了錢,員工得到錢但是說你們的事和他無關,他只得的自己的應該得的賠償。
撤消案件是完全可以的,或公安機關以取保方式放人就是了,再說,人家都達成協議了,如果受害人不配合公安機關取材料,說自己摔受傷的,公安機關還有亂關人的風險呢。
不過你仍然可以去找公安機關,因為嫌疑人涉黑的話,犯的事可能還多呢,你去可以幫他加一罪名。
還有,我們所謂的輕傷和法律上的定意完全不一樣,我們可能覺得流鼻血就輕傷了,可在法醫學里鼻骨線性骨折并明顯移位都才算輕傷。
所以,你的輕傷是否法醫鑒定的輕傷?如果不是,三年前那事就別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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