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華社規定的禁用詞是什么
據悉,(新華社,以下照此省略)總編室組織國內部、國際部、對外部、新聞研究所搜集整理了近年來各編輯部規定的禁用詞。
第一批禁用詞已公布,供各編輯部、國內外各分社在報道中掌握。 今后,總編室將結合我社采編體例的編制,繼續組織搜集整理禁用詞以及慎用詞,陸續公布。
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第一批) 一、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 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等詞語。 2. 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3. 醫藥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語。 4. 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 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道,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6. 作為國家通訊社,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臟話、黑話等。
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注,表明其內涵。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臟語進行縮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
二、法律類的禁用詞 7. 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屬;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婦女和兒童; (4)采用人工受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 (5)嚴重傳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 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9.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
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0. 不得使用“決定給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1. 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2. “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村干部不要稱作“村官”。
13. 在案件報道中指稱“小偷”“**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作前綴。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
14. **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15. 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三、民族宗教類的禁用詞 16. 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
也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哈薩克族”不能簡稱為“哈薩”等。 17. 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18. 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 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后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 “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
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報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
21. 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道,不要提“豬肉”等。 22. 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說“宰”,不能寫作“殺”。
四、涉及我領土、主權和港澳臺的禁用詞 23. 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特別注意不要將其稱作“國家”。
尤其是多個國家和地區名稱連用時,應格外注意不要漏寫“(國家)和地區”字樣。 24. 對臺灣當局“政權”系統和其他機構的名稱,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如臺灣“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選委會”“行政院主計處”等。
不得出現“中央”“國立”“中華臺北”等字樣,如不得不出現時應加引號,如臺灣“中央銀行”等。臺灣“行政院長”“立法委員”等均應加引號表述。
臺灣“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也應加引號。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臺灣地區領導人,即使加注引號也不得使用。
25. 對臺灣地區施行的所謂“法律”,應表述為“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涉及對臺法律事務。
二、新華社規定翻譯禁用詞,你都知道哪些
社會生活類◆禁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等詞語。
◆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醫藥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語。
◆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道,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作為國家通訊社,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臟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注,表明其內涵。
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臟語進行縮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法律類?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屬;(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婦女和兒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5)嚴重傳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
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
村干部不要稱作“村官”。?在案件報道中指稱“小偷”、“**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作前綴。
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民族宗教類的禁用詞▼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
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哈薩克族”不能簡稱為“哈薩”等。
▼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
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族”等。▼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后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
報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道,不要提“豬肉”。
▼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說“宰”,不能寫作“殺”。涉及我領土、主權和港澳臺的禁用詞●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
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特別注意不要將其稱作“國家”。尤其是多個國家和地區名稱連用時,應格外注意不要漏寫“(國家)和地區”字樣。
●對臺灣當局“政權”系統和其他機構的名稱,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如臺灣“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選委會”、“行政院主計處”等。不得出現“中央”、“國立”、“中華臺北”等字樣,如不得不出現時應加引號,如臺灣“中央銀行”等。
臺灣“行政院長”、“立法委員”等均應加引號表述。臺灣“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也應加引號。
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臺灣地區領導人,即使加注引號也不得使用。●對臺灣地區施行的所謂“法律”,應表述為“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
涉及對臺法律事務,一律不使用“文書驗證”、“司法協助”、“引渡”等國際法上的用語。●不得將海峽兩岸和香港并稱為“兩岸三地”。
●不得說“港澳臺游客來華旅游”,而應稱“港澳臺游客來大陸(或:內地)旅游”。●“臺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
三、新華社20日公布的新版新聞禁用詞與慎用詞是哪些新華社2017年7 愛問
一、時政和社會生活類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 ”“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或“智障者”等詞匯。
2、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進”等具有極端評價色彩的詞匯。 3、醫藥產品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治愈率”等詞匯,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 “最高技術” “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匯。
4、通稿報道中,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詞匯,可使用“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5、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道,慎用“親自”等詞。
除了****召開的重要會議外,一般性會議不用“隆重召開”字眼。 6、對國內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使用“老板”。
7、報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類型群體或某一種身份。如災禍報道中,不使用“死難者中有一名北大學生,其余為普通群眾”的類似提法。
8、不使用“踐行‘八榮八恥’”的提法,應使用“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 9、報道中禁止使用“哇噻”“媽的”等臟話、黑話等。
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各種詞語進行縮略后新造的“PK”“TMD”等(新媒體可用“PK”一詞),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近年來“追星”活動中不按漢語規則而生造出的“玉米”“綱絲”“涼粉”等特殊詞匯,我社報道中只能使用其本義,不能使用為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義。
如果報道中因引用需要,無法回避這類詞匯時,均應使用引號,并以括號加注,表明其實際內涵。10、新聞媒體和網站應當禁用的38個不文明用語:裝逼、草泥馬、特么的、撕逼、瑪拉戈壁、**、JB、呆逼、本屌、齊B短裙、法克魷、丟你老母、達菲雞、裝13、逼格、蛋疼、傻逼、綠茶婊、你媽的、表砸、屌爆了、買了個婊、已擼、吉跋貓、媽蛋、逗比、我靠、碧蓮、碧池、然并卵、日了狗、屁民、吃翔、XX狗、淫家、你妹、浮尸國、滾粗。
2二、法律法規類11、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姓名:犯罪嫌疑人家屬;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采用人工授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嚴重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艾滋病患者;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
不宜使用化名。12、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 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4、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15、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
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16、囯務院所屬研究機構、直屬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稱謂要寫全,不得簡稱為“**”。
17、“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大學生村干部可稱作“大學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稱作“村官”。
18、在案件報道中指稱“小偷”“**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或者籍貫作標簽式前綴。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農民歹徒”一類的寫法。
19、**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20、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21、不宜稱“中共XX省省委書記”“XX市市委書記”,應稱“中共XX省委書記”“XX市委書記”。 22、一般不再公開使用“非黨人士”的提法。
在特定場合,如需強調民主黨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黨外人士”主要強調中共黨內與黨外的區別,已經約定俗成,可繼續使用。
23、除對過去特定歷史時期的表述外,不再繼續使用“少數民族上層人士”的稱謂。 3三、民族宗教類24、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
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朝鮮族”不能簡稱為“鮮族”等。
25、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26、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27、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后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
四、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有哪些
根據新華社發布的《新華社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第一批)》規定,媒體報道中的禁用詞主要涉及了五方面內容,分別是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法律類的禁用詞,民族宗教類的禁用詞,涉及我領土、主權和港澳臺的禁用詞以及國際關系類的禁用詞。
其中,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中提到與文藝有關的規定如下: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以下是新華社規定的第一批禁用詞: 一、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等詞語。
2.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3.醫藥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語。
4.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道,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6.作為國家通訊社,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臟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注,表明其內涵。
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臟語進行縮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 二、法律類的禁用詞 7.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屬;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婦女和兒童; (4)采用人工受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 (5)嚴重傳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1.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
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
村干部不要稱作“村官”。 13.在案件報道中指稱“小偷”、“**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作前綴。
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 14.**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15.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三、民族宗教類的禁用詞 16.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
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哈薩克族”不能簡稱為“哈薩”等。
17.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
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后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
報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道,不要提“豬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說“宰”,不能寫作“殺”。 四、涉及我領土、主權和港澳臺的禁用詞 23.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
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特別注意不要將其稱作“國家”。尤其是多個國家和地區名稱連用時,應格外注意不要漏寫“(國家)和地區”字樣。
24.對臺灣當局“政權”系統和其他機構的名稱,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如臺灣“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選委會”、“行政院主計處”等。不得出現“中央”、“國立”、“中華臺北”等字樣,如不得不出現時應加引號,如臺灣“中央。
五、以新華社禁用詞匯為話題作文
具體的策略根據具體的目的會有所變動,但是大體的是不變的。
下面是我個人的經驗,供參考。我是上海市重點的學生,英語成績也是好算算的,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1、興趣肯定是首要的,如果沒有,可以培養。
現下最好的方法就是看電影和 聽音樂。于電影,有些原聲的發音和吐字未必清晰標準,但是推薦disney的動畫電影,它的優點有:吐字發音清晰標準;用語淺顯生動易懂;內容也很好接受,比較輕松。
于音樂,推薦韋伯的音樂劇中插曲,優點:歌詞比較易懂規范、文學性較強、文采優美;發音相對飽滿標準;穿插在故事中,有故事性、趣味,最重要,很好聽!若有興趣,也可以閱讀泰戈爾的詩集,或者其他英文詩歌,英語的美麗在其中淋漓盡致。 2、上述方法也是培養語感的重要方法,語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了。
另外,作為高中生,對于平時的英語練習和作業,最好也抱有一些興趣吧。其實有些閱讀和完形的文章都是不錯的東西,全部是完善語感,提高英語的材料呀。
與其在課外另外花時間,認真對待課內的東西肯定有好處。 3、這是很重要的一點:用英語思考。
學語言最忌諱的,就是在頭腦里做翻譯。這要建立在有一定英語實力的基礎上,但也要靠自己不斷提醒,以免養成翻譯的習慣,否則很容易學成中式英語。
要做到這樣,可以每天留五分鐘出來自言自語一下,其實很有趣,也花不了多少時間。 可能您的目標還是鎖定在應試更多一些吧。
但是站得高才能看得遠,培養英語的能力絕對是值得的投資。解決應試問題要站在更高的高度,才會有更全面,更理想的進步。
祝你學習好英語,感受語言的魅力! 下面是其他一些同仁的學習經驗: 按下面的步驟來 Step 1:打通耳朵 完全聽清 第一、選擇1盤(再次強調是1盤而非1套)適合自身英語水平的磁帶。 第二、每天集中精力把A面和B面連續聽兩遍。
第三、要堅持天天聽,但每隔6天要休息1天。 第四、直到聽清磁帶中的所有內容。
Step 2:聽讀并舉 掌握語法 第一、把已經能完全聽清的磁帶中的第1盤磁帶再找出來。 第二、聽寫這盤磁帶的內容。
第三、做聽寫練習時,一句一句地聽。即:聽完一句后,先按暫停,把剛才聽到的寫下來,反復聽,直到完全聽清這句為止。
不會的單詞根據發音大致拼寫出來即可。 第四、聽寫完整盤磁帶的所有內容后,用英英詞典確認不會的單詞的拼寫是否正確(知道其意當然好,不知道也不要緊)。
第五、按這種方法聽寫完整盤磁帶的內容后,盡量模仿磁帶的發音和語調,從頭到尾大聲朗讀(不滿意的部分要再聽一遍磁帶重新朗讀)。 第六、感覺到所有的句子都已經能朗朗上口以后,便結束這一階段。
第七、整個過程中,每個星期要有一天與英語完全隔絕。 Step 3:躍躍欲說 出口成章 第一、用英英詞典查以前做聽寫練習時不懂的單詞。
第二、把單詞的解釋和例句記下來,若這其中還有不懂的單詞的話,繼續查字典。 第三、查詞典要堅持查到沒有不懂的單詞為止。
第四、大約查一個小時以后,暫停查字典,并大聲朗讀通過查詞典整理出來的內容。 第五、朗讀約1個小時后結束。
第六、查在原文和單詞解釋中出現的所有不懂的單詞,并一直朗讀到完全吃透解釋和例句為止。 Step 4:自我領悟 無典自通 第一、準備1盤錄像帶。
第二、帶上耳機,每天看1遍。 第三、能夠完全聽清之后,便開始聽寫、朗讀。
第四、將不清楚的單詞,利用英英詞典查找并朗讀。 Step 5:文化融通 漸入佳境 第一、準備1張最近的英文原版報紙(在美國發行的報紙)。
第二、從社會版面挑選一篇短文章(1-2分鐘就能念完的),然后大聲朗讀。必須堅持到完全消化為止,就好象自己成了新聞主持人一樣。
第三、當確信自己不看原文也可以記住文章內容時,把她像講一個故事一樣繪聲繪色地復述下來。 第四、能夠流利地朗讀時,才選第二篇文章,重復上面所講的方法。
第五、看完一個版面后,就像第三階段那樣處理不認識的單詞。 第六、把報紙上廣告,名人訪談,漫畫等所有的內容,都按上述方法加以學習。
總的來說,忘記語法,培養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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