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是詩句嗎
不是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是在《秦香蓮》等包公戲曲里經常可以聽見的臺詞,聽起來耳熟能詳,是一條民間廣為流傳的俗諺。
而且這條俗諺很有一點今天所強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味,直到當代仍然時常被引用。 于法無據的俗諺 不過這句俗諺卻和我們從中國法制史上得到的普遍印象相抵觸。
因為古代法律里意思相反的條文真可謂是不勝枚舉,古代史書中與此相反的例證也可以說是俯拾皆是。 從法律上來講,據說西周時法律就有“八辟”的制度,有八種人犯了死罪是不可按照法律處罰的,而應該由朝廷最高級大臣討論后再上報國王定奪。
這八種人里第一種就是國王的親戚。而且據說西周法律有一條“刑不上大夫”的原則,貴族大臣犯罪是不受刑罰處罰的。
這樣的制度是儒家最高的政治理想之一。因此據說當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子產向全體平民公布了法律后,晉國的大夫叔向就寫信去批評他,說他這樣做會使國家滅亡,會使自己斷子絕孫。
可是到了公元前513年,就連晉國本身也公布貴族平民統一適用的法律,據說孔夫子為此嘆息晉國失去了尊重貴族的“度”,“貴賤無序”,以后看來只能是亡國了。 戰國時興起的法家思想強調“刑無等級”,要求取消貴族的特權。
商鞅提倡“自卿相以至大夫庶人”,犯罪都同樣處罰。不過在他主持秦國變法時,太子犯法,他下令處罰的是太子的老師,一個割鼻,一個毀容。
韓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提出“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但是并沒有說王子也要同樣按法處罰。可見哪怕是最激烈的法家,要求的還只是卿相大臣的“刑無等級”。
因為如果王子犯罪要按法處罰,那么國王本人是否也要受法律的規范和制裁呢?這個問題卻是個討論的禁區,沒有哪個學者、政客敢于拿這個問題去冒犯國王或皇帝的虎威,這或許也可以說是韓非在《說難》里提到的人主那塊不可觸及的“逆鱗”。所以大家都小心翼翼地把“刑無等級”控制在卿相大臣以下。
漢朝開始逐漸明確將改造以后的儒家理論作為政治和法律的指導原則。后代的法律有大量的優待貴族大臣的內容。
比如皇親國戚是由“八辟”轉化而來的“八議”制度的頭號對象,犯一般的罪行直接減輕一等處罰,犯死罪要經過朝廷最高級大臣的討論,經皇帝的批準才可處罰。其他的特權還有“上請”(犯罪應向皇帝請示才可判刑)、“收贖”(犯了罪出錢財抵罪)等等。
一句話,僅就法律而言,古代是從不承認“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 只有造反的王子才會被處罰 當然,如果王子膽敢圖謀造反的話,自然是要和普通百姓一樣嚴懲不貸的。
儒家典范人物之一的周公,輔佐成王統治天下,親兄弟管叔、蔡叔造反,都被周公下令處死。以此為例,凡是被戴上了謀反帽子的王子從來是不得好死的。
歷代法律都規定,如果是謀反大逆、圖謀叛變之類的重罪都不得享受“八議”特權。 而從史籍的記載來看,王子犯普通的罪行和平民同樣按照法律處罰的事例也實在是太少有了。
最著名的莫過于隋文帝楊堅處罰自己兒子楊俊的故事。楊俊是隋文帝的第三個兒子,封為秦王,任命為并州總管。
他在任上大興土木,建造的王府竭盡奢華,超過了法令規定的規格。又放債取息,盤剝百姓。
隋文帝得知后罷了他的官,召還京師居住。大臣們都認為秦王的罪名不過是違反制度,不必如此嚴厲。
隋文帝卻說:“法不可違。我是五個兒子的皇帝還是天下百姓的皇帝?照你們的說法,為什么不另外制定皇帝兒子遵守的法律?周公那樣偉大的人物還殺了造反的兄弟,我比周公差遠了,怎么能夠破壞法律呢。”
結果楊俊郁郁不得志而死。但是對于這件事,史書的評價卻是認為隋文帝對自己的孩子過于刻薄,所以隋朝才兩世而亡。
包公戲劇形象原來是個大偵探 那么難道說這條俗諺是無中生有嗎?當然不會。敢于明顯和法律對著干的俗諺是很少會被記錄在小說、戲曲里的。
如果仔細查閱古代的小說、戲曲材料,就會發現在元明以后的文藝作品中,“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才成為常見的俗諺。 給現代觀眾留下深刻印象的《秦香蓮》、《鍘美案》等包公戲實際上是在將近20世紀時才出現的劇目,里面宣傳的法律觀念實際和故事所描繪的宋代社會差別很大。
元代雜劇里的包公戲,如《遭盆吊沒興小孫屠》、《林招得三負心》、《包龍圖智勘后庭花》、《包待制智勘灰闌記》、《包待制陳州糶米》、《包待制斷叮叮當當盆兒鬼》、《包待制智賺生金閣》、《神奴兒大鬧開封府》等等,大多把包公描繪成一個能夠偵破疑案的大偵探。 關漢卿塑造的包公形象 從流傳至今的元代雜劇劇本來看,是關漢卿首先著重將包公塑造為一個和權貴斗爭、執法如山的法官形象。
在他編寫的《包待制三勘蝴蝶夢》這部以破案為主線的戲劇里,他為劇中受害人的妻子寫了這樣的唱詞:“若是俺到官時,和您去對情詞,使不得國戚皇親、玉葉金枝,便是他龍孫帝子:打殺人要吃官司!”這就很有點“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意思了。 在另一部《包待制智斬魯齋郎》里,“權豪勢要”惡霸魯齋郎公然奪人妻子,包公收留受害人流落的子女,矯詔斬了魯齋郎,自道:“為魯齋郎苦害生民,奪妻女不顧人倫,被老夫設智。
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成語的來歷
出 處1: 《野叟曝言》第六七回:“眾人都道說那里話,王子犯法,庶民同罪,這是因奸殺命的事,既犯到官,還有活命的嗎。”
出 處2:《史記·商君列傳》:
公既用衛鞅,鞅欲變法,恐天下議己。衛鞅曰:「疑行無名,疑事無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見非于世;有獨知之慮者,必見敖于民。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見于未萌。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論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謀于眾。是以圣人茍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茍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孝公曰:「善。」甘龍曰:「不然。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變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勞而成功;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衛鞅曰:「龍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于故俗,學者溺于所聞。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杜摯曰:「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無過,循禮無邪。」衛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
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令行于民朞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于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怯于私斗,鄉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衛鞅曰「此皆亂化之民也」,盡遷之于邊城。其后民莫敢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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