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詐騙50字作文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提防和懲治詐騙分子,除需要依靠社會的力量和法治以外,更主要的還是大學生自身的謹慎防范和努力,認清詐騙分子的慣用伎倆,以防止上當受騙。
(一) 高校詐騙案的作案手段
高校校園內發生的各類詐騙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作案手段:1、假冒身份,流竄作案。2、投其所好,引誘上鉤,一些詐騙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急于就業等心理,投其所好、應其所急施展詭計而騙取財物。3、真實身份,虛假合同,一些騙子利用高校學生經驗少、法律意識差、急于賺錢補貼生活的心理,常以公司名義、真實的身份讓學生為其推銷產品,事后卻不兌現諾言和酬金而使學生上當受騙。4、借貸為名,騙錢為實。5、以次充好,惡意行騙,一些騙子利用教師、學生“識貨”經驗少又苛求物美價廉的特點,上門推銷各種產品而使師生上當受騙。6、招聘為名,設置騙局,詐騙分子利用學生急于打工賺錢的心理,用招聘的名義對一些"無知"學生設置騙局,騙取介紹費、押金、報名費等。7、騙取信任,尋機作案。
2.如何防范欺詐騙保行為
誠實守信原則,既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整個民事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道德準則。在一切市場經濟活動中,每一個參與者必須符合誠實信用這一道德準則,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
其目的是在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中,或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實現平衡,并以此維護市場的穩定、可持續性,及公序良俗的道德秩序。本文以保險行業出發,對違背保險市場秩序的騙保行為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探討。
同時站在司法和管理的角度,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并對此類行為的定性、處罰,及行業內如何降低與防范騙保行為的意見進行分類與匯總,以維護保險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構建和諧的保險秩序。
3.反詐騙在行動的觀后感
近年來,一些犯罪分子頻繁利用手機、電話和互聯網實施電信詐騙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給群眾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為了讓我們小孩子也提高一些警惕性,所以學校給我們播放“防止電話詐騙案”的錄像光盤。
這張光碟講述了幾個實際的電話詐騙案件的經過,揭露了幾種常見的犯罪手段。
1、冒充法院及相關執法部門,電話通知市民要出庭應訴。是稱當事人有執行案件在法院,涉嫌經濟犯罪,名下賬戶將被凍結,以此為由進行恐嚇,最后以提供“公共賬戶”為由,要求當事人將名下存款轉入其提供的詐騙賬戶。
2、冒充電信局、公安局工作人員。由一名自稱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員接聽電話,稱當事人名下登記的電話和銀行賬戶涉嫌洗錢、詐騙等犯罪活動,為確保不受損失,需將本人存款轉移至一個“安全賬戶”,并且頻頻催促當事人趕緊通過電話或就近轉賬,不然損失更大。
3、冒充充稅務、財政、車管所工作人員。稱“國家已經下調購房契稅、購車附加稅率,要退還稅金”,讓當事人提供銀行卡號直接通過銀行ATM機轉賬獲取稅款。
4、冒充親朋熟人詐騙。編造其家人或自己遇到車禍摔傷等謊言讓當事人匯錢到指定帳戶。
詐騙方式層出不窮,片中還給我們介紹了辦理貸款詐騙、婚介、招聘詐騙、低價購物詐騙、敲詐信詐騙、釣魚網站詐騙、重金求子等等。
看了這個錄像以后,我覺得這種既令人恐慌,又令人難以置信的事情就發生在我們的身邊,我們的眼前。如果我們放松一丁點兒警惕,就會給予嫌犯多一分的機會來進行犯罪活動。在各種詐騙犯罪中騙子的目的是騙錢,而最終將是通過銀行轉賬、銀行卡轉賬的形式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所以無論犯罪分子如何花言巧語、危言恐嚇,我們只要記住“不聽、不信、不轉賬、不匯款”,不要相信天上會掉餡餅,遇到不明白的事不要急于做決定,要先和家人聯系、溝通,如有疑問直接撥打110進行咨詢或報警,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確保自己的財產安全!
我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是非。更希望我們的犯罪分子能改邪歸正,自食其力,還人們、社會一個安定的生活環境。
4.保險反欺詐的是指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5.如何防范欺詐騙保行為
誠實守信原則,既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整個民事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道德準則。在一切市場經濟活動中,每一個參與者必須符合誠實信用這一道德準則,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
其目的是在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中,或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實現平衡,并以此維護市場的穩定、可持續性,及公序良俗的道德秩序。本文以保險行業出發,對違背保險市場秩序的騙保行為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探討。
同時站在司法和管理的角度,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并對此類行為的定性、處罰,及行業內如何降低與防范騙保行為的意見進行分類與匯總,以維護保險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構建和諧的保險秩序。
6.如何防范保險欺詐
保險行業作為一個朝陽產業正步入蓬勃發展時期。
然而與此同時,頻頻見諸報端的“保險欺詐”現象卻如蛀蟲般悄然與之相生相伴。可以說,保險業的歷史有多長,保險欺詐就有多久。
保險欺詐行為對行業的危害首先表現在損害保險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國際上某些險種因被欺詐而導致的賠款支出最高可達保險費收入的50%,平均保險業務的欺詐損失在10%—30%左右。
保險欺詐的存在,不僅僅影響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將導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獲得保險保障而支付額外的保險費。據估計,在某些保險市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一些保險險種額外支付10%—20%的保險費。
如果有一天,保險欺詐成為一種正常現象存在且具備相當大的規模,保險公司和其保戶之間賴以維系的最大誠信原則將徹底崩潰,保險機制將不復存在。 保險欺詐行為的后果十分嚴重,其表現錯綜復雜。
從發生的主體來看,有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所為;有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等中介組織所為;還有保險從業人員自身的欺詐行為。從操作環節來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劃的,這類情況往往伴隨刑事案件的發生;更多的則是事前沒有主觀蓄謀,而在出險后以偽造事故現場、偽造證明等手段獲得超額或本不該獲得的賠款。
從手段來看,有故意隱瞞標的風險,不如實告知的;有故意制造風險事故損失的;有故意擴大損失程度的;有故意虛構保險標的,謊稱損失的;有偽造、編造保險事故單證,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也要索賠的等等。 資料顯示,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詐騙犯罪中涉及保險欺詐的僅占2%左右;到1994年底,這類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則升至9.1%。
根據多個城市的保守估計,目前約有20%的車險賠款屬于欺詐。北京市各財產保險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間,騙賠造成的保險損失約有13億余元。
保險欺詐產生的根源來自于人們的趨利本性和制度漏洞,美國作為世界保險業最發達的國家同樣無法避免此類問題的出現,其保險市場上的欺詐行為也相當嚴重。根據保險信息協會(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的統計數字,美國每年大約有8%的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保費收入被用來和欺詐行為相周旋,2002年僅來自財產保險欺詐的直接損失就高達320億美元。
來自反保險欺詐聯盟的另一項數據表明,自1996年以來每年約有854億美元的詐賠。面對愈演愈烈的保險欺詐行為,美國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首先,成立由政府機構、保險公司、執法機構、學術機構以及消費者組織等共同組成的反保險欺詐聯盟,全面協調反欺詐工作。該組織通過提供一系列反保險欺詐的立法范式,推動各州的反保險欺詐立法,為反保險欺詐提供法律保證。
其次,美國大多數州建立了反保險欺詐局。反保險欺詐局是州法律執行機構,大多數建立在各州保險監管機構之中。
他們首要的職責是維護、執行、管理保險法律法規;而另一個職能則是通過對保險消費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識,最大程度地事前預防欺詐行為的發生。 再次,及時地將最新技術應用于反保險欺詐行為中。
信息技術在反保險欺詐中運用越來越廣泛。2005年美國遭受“卡特里娜”颶風的重創,臨時成立的專家小組至受災各州,對在颶風中受損保險車輛和船舶進行調查,并創建了一個專門的數據庫。
在事故中受損的機動車輛識別號碼和船殼識別號碼輸人數據庫中供查詢,通過這種方式有力地扼制利用巨災事件進行保險欺詐的傾向。 以上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保險欺詐行為的蔓延,對我國保險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或許有助于反欺詐行為的實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制的角度對保險欺詐行為進行準確界定,有利于依法監管。相對于人為制造保險事故的“硬欺詐”,夸大合法索賠的“軟欺詐”更加難于防范。
我國《刑法》第198條為打擊保險“硬欺詐”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于保險活動的復雜性,保險欺詐活動的手段也不斷翻新,各種保險“軟欺詐”具有難以觀測和界定的特點。建議在對保險法修改中,完善對各種“軟欺詐”的處罰,在條件成熟時再制定專門的反保險欺詐法。
第二、應設立專門的調查管理機構或崗位,統一開展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和監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冊商業咨詢公司的專業調查人員進行疑難案件的調查取證等技術工作,以保險調查工作的技術專業化和職業化來對抗保險欺詐的專業化。同時,在保險公司中也設立專門的調查機構,對于可疑投保和賠案進行先期調查等。
第三、加強保險行業內的信息收集與交流。目前,我國反保險欺詐工作仍然處于單兵作戰狀態,由于業務上的競爭關系,各家保險公司之間沒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臺。
從制度的角度上,這種割據狀態給保險欺詐者以可乘之機。因此,可以考慮由保監會統籌,建立全國保險業信息網絡平臺,實現全國范圍內除商業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作者:劉濤)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