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見的虛假宣傳都有哪些呢
首先,比如說廣告語的規劃: 戶型不好的會被稱為個性化設計,稀缺絕版戶型;? 加個圓頂就變成了巴洛克風情; 搞個樓尖又是高大上的哥特式風格; 前后樓快挨上了會說鄰里親近,和諧溫馨;? 門口有保安就是所謂的私人管家,尊貴生活。
另外還有廣告語里提到的配套: 挨著臭水溝會說絕版水岸風光; ? 挖了小池塘就是臨湖而居,演繹浪漫風情; ? 周圍荒草地即所謂的超大綠化,無限綠意; ? 旁邊小土包,也會被說成依山而居,享受山里人的清新; ? 有五平方米超市就是便利生活,觸手可及了。 最可笑的是虛假宣傳里提到的地段這部分: 地段偏僻他會告訴你,告別鬧市喧囂,獨享靜謐人生? 周邊嘈雜那么就是,坐擁城市繁華,感受摩登時代? 荒山禿嶺即與大自然親密接觸? 剛有規劃便會告訴你軌道交通在即? 零星班車就是無縫接駁CBD。
2.新廣告法出來了,有哪些詞不能用呀
根據廣告法,極限用語不得出現在商品列表頁丶商品的標題丶副標題丶主圖丶詳情頁,以及商品包裝等位置。
使用極限詞語的違規商家,將被扣分,并遭到二十萬元以上丶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將被直接封店;顧客投訴極限用語并維權成功后,賠付金額將由商家全部承擔。 據悉,極限用語包括如下詞匯:國家級丶世界級丶最高級丶最佳丶最大丶第一丶唯一丶首個丶首選丶最好丶最大丶精確丶頂級丶最高丶最低丶最丶最具丶最便宜丶最新丶最先進丶最大程度丶最新技術丶最先進科學丶國家級產品丶填補國內空白丶絕對丶獨家丶首家丶最新丶最先進丶第一品牌丶金牌丶名牌丶優秀丶最先丶頂級丶獨家丶全網銷量第一丶全球首發丶全國首家丶全網首發丶世界領先丶頂級工藝丶最新科學丶最新技術丶最先進加工工藝丶最時尚丶極品丶頂級丶頂尖丶終極丶最受歡迎丶王牌丶銷量冠軍丶第一(NO.1\Top1)丶極致丶永久丶王牌丶掌門人丶領袖品牌丶獨一無二丶獨家丶絕無僅有丶前無古人丶史無前例丶萬能等。
3.虛假廣告和引人誤解的宣傳的區別
虛假廣告是廣告中的“那個東西”,不是廣告“所說”的那個東西。被“廣告”的那個東西應該是不存在的,是虛的、是假的。
“引人誤解的宣傳”,有一個東西,它是存在的,“含蓄、閃爍”的宣傳詞句、或者是“氣氛”給需求者“暗示”了對它性能和公用的更多的“幻想”。
虛假廣告“是低層次”造假行為,應該是觸犯了法律的。
“引人誤解的宣傳”那是“釣魚的姜太公”,應該受道德的譴責。他可以打“嘴皮官司”,即就是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危害,取證也很難。
4.廣告違法行為的常見形式有那些
廣告違法行為的種類及行政處罰 (一)非法經營廣告 非法經營廣告是指違反《廣告法》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證照,擅自承辦廣告業務或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廣告經營活動。
非法經營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1.無證經營廣告,即沒有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無論是從事常年性的廣告經營活動,還是從事臨時性廣告經營活動,都屬于違法行為。 2.超出經營權限范圍經營廣告。
《廣告經營許可證》對廣告經營的范圍有明確的界定。凡超出經營范圍的廣告經營活動,均屬非法經營。
3.新聞單位內部非廣告經營部門從事廣告經營活動,以及新聞工作者借采訪名義招攬廣告等。 4.外國企業或組織、外籍人員未經中國的具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廣告經營單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國境內承攬廣告。
5.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承辦經營性印刷品廣告、贊助廣告、大量發行郵寄廣告等。 對于非法經營廣告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無證照或超越經營范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發布虛假廣告 虛假廣告,是指以欺騙方式進行不真實的廣告宣傳。 發布虛假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1.廣告主介紹的商品、服務本身即是虛假的。
(1)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性能、功效等的說明,不符合商品的實際質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變食品、藥品、農藥等特殊商品的《廣告審批表》批準宣傳的內容,進行虛假、夸大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3)利用虛假廣告招生辦學、培訓技術。 (4)發布虛假的“致富信息、實用技術”廣告騙取錢財。
(5)無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郵購為名騙取購物款,非法牟利。 2.廣告主自我介紹的內容與實際不符。
(1)謊稱自己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商品注冊證;謊稱產品質量已達到規定標準、認證合格,并獲得專利等;謊稱產品獲獎、獲優質產品稱號等。 (2)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義為自己的企業或產品作廣告宣傳。
3.對產品、服務的部分承諾是虛假的,不能兌現的且帶有欺騙性的。 根據《廣告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布違禁廣告 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違反《廣告法》的規定,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作廣告,即構成發布違禁廣告的違法行為。
對發布違禁廣告的行為,《廣告法》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布超越經營范圍或國家許可范圍的廣告 超越經營范圍,是指廣告經營者和廣告客戶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營業證照所明確規定的營業范圍而經營廣告業務的行為。《廣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不得刊播、設置、張貼;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志、國歌音響的;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弄虛作假的,貶低同類產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準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時按照申請者的營業能力規定了營業范圍。
每個廣告經營者都必須嚴格按被規定的營業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無證照或超越經營范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條例》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對廣告經營者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廣告客戶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廣告費兩倍以下罰款。" (五)發布有產品獲獎內容,但不標明產品獲獎級別、時間、頒獎部門的廣告 《廣告管理條例》所指的獲獎產品包括兩類。
一類是指獲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授予各類獎的產品和獲得國際組織授獎的產品。另一類是指獲得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各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國優、部優、省優質產品獎的產品。
《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屆、本年度或者數屆、數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書,并在廣告中注明獲獎級別和頒獎部門。”第三款規定:“標明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并在廣告中標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
《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廣告客戶違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偽造、涂改、盜用或者非法復制廣告證明的。
5.新廣告法極限用語有哪些
極限用語: 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最便 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發、世 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終極、頂尖、最受歡迎、王牌、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 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于極限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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