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體育節的由來
在古希臘,游戲、角力、體操等曾被列為教育內容。在17~18世紀中,西方的教育中也加進了打獵、游泳、爬山、賽跑、跳躍等項活動, 只是尚無統一的名稱。18世紀末,德國的J.C.F.古茨穆茨曾把這些活動分類、綜合 ,統稱為“體操”。進入19世紀,一方面是德國形成了新的體操體系,并廣泛傳播于歐美各國;另一方面是相繼出現了多種新的運動項目。在學校也逐漸開展了超出原來體操范圍的更多的運動項目,建立起“體育是以身體活動為手段的教育”這一新概念。于是,在相當的一段時間里,“體操”和“體育”兩個詞并存,相互混用,比較混亂,直到20世紀初才逐漸在世界范圍內統一稱為“體育”。
體育一詞在今天雖然被譯作physical education、sport、sports,但是體育一詞卻不是譯自于英文,而是來自于日文,是直接借用日文中的“體育”一詞。不過,日本在physical education一詞的翻譯上并不是一步到位譯作“體育”的,而是經歷了從譯作“身體(之)教育”、“體教”、“身教”到譯作“體育”的日文化過程,這一過程是在19世紀70年代完成的。
2. 體育節的由來
1942年,在抗日戰爭的艱苦時期,南京國民政府設置了全國性的體育節。
在中國歷史上,體育活動的開展堪稱久遠。到了近代,特別是進入民國以后至抗日戰爭爆發前,隨著經濟的緩慢發展和西方體育活動方式和理論的逐步傳入,中國的體育活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各級學校中較普遍地開設了體育課,培養了一批師資和專門人才,民間曾建立了一批社團,組織過一些體育活動等,一度呈現出一派興旺景象。
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曾頒布《國民體育法》,但從未認真實行。 抗日戰爭開始后,南京國民政府很快嘗到了體育落后的苦果。
當時急需擴充軍隊,但由于以往不重視體育,廣大民眾更因生計艱難而無從鍛煉身體,從而極大地妨礙了國民體質的提高,使得南京國民政府難以征募到合格的兵員———應征的“壯丁”不壯,多為“瘦丁”。據軍政部1937年的一份報告稱,該年數次降低入伍的身體標準,但不及格者仍占五分之三以上;隨后考選空軍時,體格合格者尚不到百分之一,從而引起了各方面的震動。
在一屆國民參政會上,不少代表呼吁開展國民體育活動,以增強人民體質,國民政府亦不得不采取臨時抱佛腳的方法,急抓體育。1940年10月10日,教育部在陪都重慶召開了全國國民體育會議第二次大會,”會議提出并通過了修正1929年頒布的《國民體育法》的議案,經過努力,1941年9月9日,國民政府公布了修訂后的《國民體育法》,其中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均有受體育訓練的義務,由此以改造國民的體魄,增進民族健康,還規定教育部為主管全國國民體育的行政機關。
1942年初,教育部呈文行政院稱:“為利用重九習俗(指民間重陽節登高的風俗)推行國家大法(即《國民體育法》),并為實施國民體育,紀念國父首次起義(即孫中山擬于1895年10月26日重陽節發動的廣州起義)起見,特規定九月九日為體育節,并擬定《體育節舉行要點》。”此議得到了行政院的批準,頒布全國執行。
這是我國第一個由政府規定的體育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