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8條簡短法律案例
民商法案例 2008年10月3日,鄱陽縣35歲的職工劉封平與同事李濤相約到自己家中飲酒,平時酒量還行的李濤喝了幾杯啤酒后就覺得有點不舒服,但其認為自己酒量還行接著陪劉封平喝到晚上9時。
后來劉封平將李濤送到離其家不遠的路邊,李濤自行回家。第二天劉封平才知道李濤因頭部受傷,正在醫院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
公安局對李濤受傷一事進行了調查,但最終沒有結果,也沒有列犯罪嫌疑人。 刑法案例 2008年3月28日3時許,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預謀盜竊后來到某市一超市準備實施盜竊。
楚某一人先從超市后窗戶進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內的業主劉某發現,楚某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威脅劉某,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見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內看時便喊:“進來,快點。”
于某、高某就用石頭將超市前門玻璃砸碎進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頭擊打劉某,將劉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將收款臺內的人民幣49.50元以及香煙十條(價值人民幣1 036元)搶走。 行政法案例 村民甲和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申請鎮政府處理。
村民甲不服鎮政府的土地處理決定,向縣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維持了該處理決定。
在起訴期限內,鎮政府認為該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有誤,于是撤銷了該處理決定。村民乙不服,對鎮政府的撤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鎮政府不能撤銷經過上級政府復議維持的處理決定。
2008年3月1日,A稅務局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繳各種稅款53000萬元,遂作出處理決定:限甲公司十日繳清露繳各項稅款及滯納金89000元,逾期不繳的,將采取強制措施并處以罰款。后甲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稅款,A稅務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甲公司處于漏繳稅款2倍的罰款。
甲公司收到處理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并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提起行政訴訟。為此,A稅務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稅務行政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經濟法案例 1995年12月C公司向A銀行某辦事處申請貸款130萬元,某投資公司(簡稱B公司)存入A銀行辦事處150萬元,辦成一年定期,以此為C公司提供擔保。之后,C公司與A銀行辦事處簽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個月,B公司工作人員孫某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并蓋章。
后經查明,擔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孫某偽造,孫某與C公司的總經理武某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年后,B公司向A銀行辦事處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訴訟。
程序法案例 張某與李某原系一對夫妻,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婚生兒子張某某(8周歲)由父親張某獨立撫養至成年,對李某行使探望權的次數、方式作出如下約定:如張某某在當地讀書、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則不予探望。不久,張某到外地務工并將張某某一起帶往該地,在該地就讀、生活。
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兒子,張某以兒子在外地為由拒絕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探望其兒子。 仲裁案例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礦,并依法取得了經營權。
期后,確定被申請人為該煤礦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退出合伙。
承包滿一年,被申請人與煤礦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簽訂了“一攬子協議書”,終止了承包經營。煤礦所有者同意支付給合伙人2800萬元人民幣,作為他們在煤礦經營期間的投入及解除承包關系的補償。
在協議生效后,煤礦所有者償付了1600萬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結算、分配問題產生分歧,申請人遂依協議及法律規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請。本委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 1982年,實行林業生產責任制時,政府劃給原告張某二塊荒山進行經營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頒發給張某社員自留山使用證。張某在自留山上種植了林木。
2007年5月,黃某(村小組會計)通知村民討論收回張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戶村民中有11戶(每戶由一人代表)參加會議,一致決定將張某經營管理的自留山收歸集體所有并出賣山上部分林木。
此后,黃某向相關單位申報辦理采伐手續,以村小組的名義將原告自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價格賣給他人。3200元由黃某保管。
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村小組賠償3200元。
2.簡短的法律案例
一是某人從他人口袋里盜竊1000元,構成盜竊罪。
二是他在盜竊得手后,被其它人發現,在追捕他的時候,他動手將追他的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原因是因為他抗拒抓捕,行為已轉化為搶劫罪。
三是某人在同學手里以威脅的手段,從其峰上搶走了100元錢,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如果趁其不備從其手里搶走,構成搶奪罪。四是當會計的,從保管的保險箱里,拿走現金1000元,構成盜竊。
五是會計將手里保管的錢財里,擔下5000元現金,給自己買首飾。其行為構成了職務侵占罪。
六是有人向一位高官送錢10萬元,為了自己攬工程,其行為構成了行賄罪。七是這位高官收受10萬元,并為他人的工程招攬行方便,其行為構成了受賄罪。
八是在保管的倉庫里玩火機,造成倉庫失火,并任其發展,其行為構成了失火罪。九是看一個人的行為不喜歡,故意欺負對方,并失手將他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過失)罪。
十是從銀行卡上惡意透支現金50000元,并處處躲避。且過了還款期限。
其行為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不知道是不是您想要的,僅供您參考吧。
3.簡單法律案例
1 、甲與乙簽訂了一份大米買賣合同,甲為賣方,乙為買方。同時約定,甲將大米發貨給丙,因為乙與丙簽訂了一份大米購銷合同,乙為賣方,丙為買方。現甲發給丙的大米存在質量問題,為此,引起糾紛。
解答 丙應向乙追究違約責任
2、某研究所在運輸放射性鉛盒時,路途中一只放射性的鉛盒從車上掉下來,八歲的小明撿到后取出其中的放射性物質玩耍,結果因為吸收放射性物質而得病,吳明的醫療費和其他費用應由誰來承擔!
解答 某研究所承擔責任,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放射性污染物一般人不會認識到它的危險性,叫他們承擔的認識風險能力,不切實際;某研究所既然知道放射性物質的危險性,就更要妥善保護,因過失丟失,就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 、高壓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3、甲乙兩家各有小院,隔墻而居,院墻高兩米,一天,甲家夫婦務農,將兩歲的孩子丙鎖在院子里玩耍。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雞飛院墻,將丙的眼睛琢上,甲家為此出醫療費近萬元。對甲家所受的損失應如何承擔?
動物傷人責任中,我國法律規定采取過錯原則,即誰過錯誰承擔責任,甲家夫婦務農,將兩歲的孩子丙鎖在院子里玩耍,未盡到監護責任,因承擔責任,但乙家的一只公雞飛院墻,將丙的眼睛琢上,乙家也有過錯,但誰要承擔主要責任的話,我和答案有異議,我認為乙承擔主要責任,家承擔次要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5個犯罪案例
犯罪嫌疑人劉某(男,16歲,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時許,伙同夏某、陳某、黃某等人經過事先預謀,由陳某攜帶一把西瓜刀,四人竄至廈門湖里某處的路面,尋找作案目標,準備實施搶劫時,被治安巡邏隊發現,而被抓獲。
犯罪嫌疑人楊某(男,17歲,福建省平和縣人),其在2005年3月,在湖里馬垅某網吧上網時發現該網吧服務器的漏洞,修改網吧電腦網絡服務器系統中上網卡帳戶數據,為其同學徐某、陳某等人在該網吧增加上網帳號上的金額數據,以達到不向該網吧繳費而上網的目的,其至被該網吧發現時先后共盜用網吧上網費計人民幣4373.6元。
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來廈門后,手里沒錢,便萌生搶劫出租車司機的念頭,2005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經過預謀,在仙岳路雇了一部出租車,讓司機開到林后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強行搶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靈通和現金500多元。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后以搶劫罪對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網吧上網,因其盜用他人帳號上網被管理員發現而被趕出網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糾集了兩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該網吧為其被趕出的網吧的事出氣,到網吧后該三人將網吧管理員李某打成輕傷,將另一管理員黃某的手劃傷,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檢察機關經審查以尋釁滋事罪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批準逮捕。
200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廣在通渭縣常河鎮新集學校任教并擔任四年級一班班主任期間,采用暴力、脅迫、誘騙、治病、輔導、批評教育等手段,先后將本校四年級、五年級的23名**,叫到自己的宿舍進行了**。 近日,被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身為通化市某小學教師的栗鋒,利用擔任班主任的便利,從1999年到2002年間,多次對數名女學生實施奸淫和猥褻,手段惡劣、后果嚴重,年初被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栗鋒沒有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以**罪、猥褻兒童罪核準栗鋒死刑,并立即槍決。
在不到兩年半的時間里,“色魔”教師周杰利用小學教師及班主任身份,對所任教班級的15名不滿14歲的女學生實施**三十多次。近日,周杰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一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5.求10個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簡介] 丁某,男,17歲,系某部隊新入伍的戰士。
去年4月30日晚,丁某在本連舉辦的露天舞會上見到隔壁連隊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舞會散場后,丁某便潛伏到徐回宿舍的必經路口。
當徐行至路口時,丁某竄出堵住徐的去路,并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靜處,徐不從,緊緊抓住路旁電線桿呼救。丁卡住徐的脖子并威脅說:“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時因有人路過,丁某松手逃離現場。
徐隨即報案。 [審理結果] 某市基層法院依法判處丁某犯**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3年 [律師點評]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犯罪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導逞。”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已經開始實行刑法規定的某一具具體犯罪的客觀上的行為。沒有得逞是指沒有完成犯罪。
本案,丁某的行為,是已經著手實行**婦女的行為。但是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過而沒有完成其預定的**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為,已構成**罪(未遂)。
未遂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達到既遂,其社會危害性比預備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畢竟沒有達到既遂,所以,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案例分析。
6.求8條簡短法律案例
一、2002年2月,建材公司與建筑隊訂立鋼材購銷合同,約定于 5月30日前在建筑隊施工工地交貨。
三天后建材公司又與軋鋼廠訂立合同,由軋鋼廠向建材公司提供一批鋼材,5月30日前送至建筑隊施工工地。5月30日建筑隊未收到鋼材,即向建材公司催貨,建材公司立即催促軋鋼廠,軋鋼廠提出因原材料和燃料問題,本廠鋼材產量下降,要求推遲一個月供貨。
當時市場上鋼材緊缺,建材公司一時難以組織貨源,建筑隊因而停工待料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建筑隊要求建材公司賠償損失,建材公司認為責任在軋鋼廠,要求建筑隊直接向軋鋼廠索賠。
請問:1、建筑隊能否直接向軋鋼廠索賠?為什么?2、本案中包含哪幾個合同關系?二、大名農場向多家果品加工企業寄送了水果品種簡介及價目表。甲企業收到后,立即回電表示希望按照價目表所列價格購買蘋果100噸,并要求一周內運至指定地點。
農場收到電報后立即裝車發貨。第五天,大名農場將蘋果運至指定地點。
此時,當地水果已經大幅度降價,甲企業遂要求農場按市場價銷售。遭到拒絕后,甲企業拒不收貨,并表示自己不收貨因雙方合同不成立。
大名農場則認為合同已經成立,便訴至法院,要求甲企業履行合同。請問:1、大名農場向果品加工企業發出價目表的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為什么?2、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三、服裝廠與紡織廠簽訂了一份布料購銷合同,約定紡織廠向服裝廠提供10000m米高檔布料,分兩次在3個月供貨,服裝廠收到全部貨物后向紡織廠支付 100萬元價款。
紡織廠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發現,服裝廠資產狀況嚴重惡化,涉及大量訴訟案件,已均系敗訴方,已無能力履行100萬元給付義務。而且,還發現服裝廠在不斷以低價向外轉移財產。
紡織廠便決定停止向服裝廠供貨,并要求其提供擔保。服裝廠則認為紡織廠的行為構成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1、紡織廠是否違約?2、紡織廠行使的是何種權利,該權利應依照何種程序行使?四、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50萬元,雙方約定1999年12月31日還清該欠款(甲公司現有資金為20萬)。甲公司還擁有對丙公司的40萬元債權,1999年11月20日到期,但丙公司沒有按約定還款,甲公司也對其提起要求。
1999年12月10日甲公司宣布,鑒于丙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難以還債。故減免其50%的債務。
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沒有還款能力為由,未向乙公司還債。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甲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
請問:1、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債的保全部包括哪些方式?2、乙公司應當怎樣行使權利以保全自己的債權?五、紅星小學與甲企業于2001年5月簽訂了一份校服加工合同。合同約定,2個月后甲企業交付1000套校服,紅星小學支付價款。
由于甲企業業務量大,未能在約定的交貨期限內交付貨物,致使紅星小學多次臨時租借服裝參加活動,造成較大的損失。紅星小學認為甲企業已經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甲企業則辯稱,自己沒有按期交貨是因訂單太多,工作量過大,并非故意拖延,因而認為主觀上不具有故意,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請問:1、簡述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并分析甲企業是否構成違約?2、如果甲企業違約,則其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六、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優質大米100噸,甲公司送貨上門;乙公司收貨后3個月內付清貨款。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運輸,丙公司因業務繁忙,僅將其中80噸按期運至指定地點。另20噸逾期運達且因在運輸中遭雨淋而變質。
請問::1、甲公司是否對乙公司構成違約?為什么? 2、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 為什么?ch2 合同法 一、1、本案中軋鋼廠與建材公司約定在建筑對施工工地交貨,是向第三人履行交貨義務,但這并不能使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即軋鋼廠只向建材公司承擔責任,而不需向第三人建筑隊承擔責任。
因此,建筑隊無權直接向軋鋼廠索賠。2、本案中包含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建材公司和建筑隊之間的購銷合同,另一個是軋鋼廠和建材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
二、1、大名農場向果品加工企業寄送價目表的行為屬于要約邀請,即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2、本案中,甲企業向大名農場發出的回電,內容清楚、具體,屬于要約,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大名農場接電后立即裝車發貨。
并在約定時間運至指定地點,是以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進行了承諾(我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除外)。
因此,雙方的合同已經成立,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甲企業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1、紡織廠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服裝廠喪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其行為不構成違約。2、紡織廠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即紡織廠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的償債能降低,才能通知對方暫時中止履行;中止合同后,可要求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擔保。如果對方仍未恢復履。
7.求四個刑事犯罪案例,不用分析,謝謝
一、被告人王某自1984年4月以來,與本廠工人趙某的妻子周某勾搭成奸,10月,王某為達到與周某結婚的目的,和周某共同策劃謀殺趙。
王提出具體辦法:由王提供毒藥,周尋機投毒;并商定在10月18日趁趙吃晚飯時,將毒藥放到飯里,將趙毒死。周某當時雖然已同意這個辦法,并已將王提供的毒藥放好備用,但因其3歲的兒子經常與趙一起吃飯,她擔心可能把孩子毒死,加之害怕投毒殺夫國法難容,于是沒有按照商定的辦法實施投毒行為。
后來周某要斷絕與王某的通奸關系,擺脫王某,故將此事揭發。 1、問周某的行為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為什么? 2、問王某的行為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為什么? 二、被告人朱某,某縣公安局干部。
1998年5月18日晚11時4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已經睡下,忽然聽到自家門外有響動,便起身持手槍出門查看,發現對門李家院內大樹下有個人影晃動。朱上前問到:“誰?干什么的?”那人轉身就跑。
朱某認為是有人偷東西,變一面追,一面喊“站住”。當追到鄰居王家房屋后門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隨即在相距100多米遠處朝人影開了一槍,張某(男,19歲)當即中彈倒地,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子彈從后背射進,從前胸穿出)。
被告人向本單位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 問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主觀方面該如何認定?為什么? 三、某二人撬門進入居民家中進行盜竊,但盜竊的金額不大一般會如何處理? 一人17歲,一人19歲,19歲的A是在B的帶領下進行盜竊的。
四、被告人陳美娟與被害人陸蘭英兩家東西相鄰,2002年7月下旬兩人因修路及其他瑣事多次發生口角并互相誤罵,陳美娟遂懷恨在心,決慮報復.2002年7月25日晚9時許,陳美娟從自家水池邊找來一支一次性注射器,再從家中柴房內的甲胺磷農藥瓶中抽取半針筒甲胺磷農藥后,潛行至陸蘭英家院門前絲瓜棚處,將農藥打入瓜藤上所結的多條絲瓜中.次日晚,陸蘭英及其外孫女黃某食用了被注射有甲胺磷農藥的絲瓜后,出現上葉下瀉等中毒癥狀.其中,黃某經搶救后脫險,陸蘭英在被送往醫院搶救后,因甲胺磷農藥中毒后引發糖尿病中毒引發糖尿病高滲性昏迷性低鉀血癥,醫院對此診斷不當,而僅以糖尿病和高血壓進行救治,陸蘭英因搶救無效于次日早晨死亡. 陸蘭英死后,其親屬鄰里在門前瓜棚下為其辦理喪事中,發現未被采摘的絲瓜中有的有小黑斑,遂懷疑他人投毒,故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偵察,陳美娟被抓獲. 1.被告人陳美娟的行為與被害人陸蘭英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2.對被告人陳美娟往被害人戶外種植的絲瓜中注射農藥危及他人生命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f?kz=11774822。
8.簡單法律案例
[案情]: 2008年10月3日,鄱陽縣35歲的職工劉封平與同事李濤相約到自己家中飲酒,平時酒量還行的李濤喝了幾杯啤酒后就覺得有點不舒服,但其認為自己酒量還行接著陪劉封平喝到晚上9時。
后來劉封平將李濤送到離其家不遠的路邊,李濤自行回家。第二天劉封平才知道李濤因頭部受傷,正在醫院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
公安局對李濤受傷一事進行了調查,但最終沒有結果,也沒有列犯罪嫌疑人。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人身損害雖然存在原因尚未確定的問題,然而卻與醉酒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因醉酒與其他原因競合發生損害后果,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李濤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其飲酒行為是完全自愿的,且劉封平并沒有進行勸酒行為,劉封平對李濤的受傷即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首先,李濤在飲酒中無違法行為。朋友、同事、同學之間想要飲酒本屬正常的社會交往,二人飲酒過程中也沒有強迫行為。
其次,請客者酒后并無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定或約定義務。首先劉封平與李濤并沒有酒后相送等約定。
其次劉封平為成年人,應當知道過量飲酒的后果,請客者李濤無對其進行監護的法定義務,且根據劉封平的自述,其當晚飲酒并沒過量。因此,本案也不適用先前行為致人損害的民法原理。
第三,劉封平的傷害與李濤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根據醫療診斷證明,劉封平傷害系外部創傷引起,非飲酒直接引起,且致傷原因不明。
李濤在酒后打了兩次劉封平手機均無人接聽,即去休息,雖有些疏忽大意,但其飲酒后過于自信的行為并不是導致劉封平傷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本案適用一般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上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此無異議。
而一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構成須同時具備違法行為、損害結果、主觀過錯及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四個要件。本案中,李濤主觀上雖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但因不具備其他三個要件,故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最后,《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中“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本案中,鑒于劉封平的致害原因不明,其暫時無法得到救濟,李濤主觀上存在一定過失,雖然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從公平原則的精神出發,可令其給予劉封平適當的經濟補償。 故筆者認為,本案劉封平雖然不存在過錯行為,但根據公平原則劉封平應給予李濤一定得經濟補償。
[案情] 2007年9月21日16時50分左右,孫某在駕駛自有小客車行駛過程中與張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碰撞,致乘坐在孫某車上的原告李某受傷。該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和乘坐在孫某車上的原告李某不負此事故責任。
原告李某與孫某是朋友關系,李某是無償搭乘孫某的車輛。現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孫某賠償其因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護理以及精神損害等損失合計人民幣4萬余元。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孫某是否應當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孫某不應賠償原告李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因為原告李某與孫某系朋友關系,李某搭乘孫某的小客車并沒有支付任何費用,李某與孫某之間并不構成合同關系,發生交通事故雖然孫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因孫某未從中受益,孫某也就不應當賠償原告李某的損失。
另一種觀點認為,孫某應當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評析] 本案中作為直接侵權人的孫某應當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其理由是:雖然李某系無償搭乘孫某的車輛,他們之間并不構成客運合同關系,但是孫某既然同意李某搭乘其所有的車輛,孫某就應當負有善良注意的義務。原告李某在孫某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中受傷,實際上他們之間已經構成了侵權的法律關系,孫某應當賠償李某的損失。
無償乘車人在學理上稱為好意同(搭)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的機動車內的無償乘車人,即所謂的搭便車。有過錯的駕駛員對好意乘車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適用侵權法的相關規定,在符合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時,因車主作為車輛的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應承擔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而言,作為直接肇事人和車主的孫某應對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的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不因原告是無償搭乘而免責。當然,考慮到無償乘車的特殊性和駕車人的無償服務,駕車人承擔責任的賠償范圍應有所限制,要區別于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賠償項目不宜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除精神損害撫慰金外的其他賠償項目在造成損失的情況下駕車人依法應予賠償。
原告林某某訴稱,其報名參加某大學2005年國際經濟法方向博士生入學考試,所報導師為某大學法學院廖益新教授。原告于2005年3月經過初試,成績為國際法73,國際經濟法69,英語78,總分為220,并進入了復試。
經過復試,原告復試成績為70.8,最終成績(初試+復試)在報考廖益新教授的學生中總成績排名第三。2005年5月24日,某大學法學院網站公布了錄取名單,卻無原告的名字,前兩位是總成績排名第。
9.超簡單關于青少年犯罪事例
一次意外,“黑臉娃”飽經苦難11月13日中午,小雨淅瀝。
松滋市一間簡陋的民房內,50歲的張光翠正在和遠在重慶的女兒蕭蕓(化名)通電話。“媽,還有兩年多我就要畢業了,那時我一定要攢好多好多錢,把您帶到最好的醫院去整容。”
聽了這句話,張光翠望了望鏡子中那張再也熟悉不過的臉:大部分都是醬黑色,凹凸不平,令人望而生畏。她搖了搖頭,輕輕地笑了。
事情還得從上世紀50年代說起。1955年,張光翠出生在松滋市老城鎮一個村莊里。
在她兩歲多的一天,父母將她反鎖在家,到田里干活。沒想到,張光翠玩耍中摔倒在火坑上,將面部及兩只小手燒焦。
等父母回來后,見女兒燒成了“黑炭”,急得六神無主,急忙用黑醋洗傷消炎。經過1個多月的土方醫治,張光翠的傷雖然好了,卻落下了大面積的黑疤,成了令人恐怖的“黑臉娃”。
由于面容丑陋,張光翠從小飽受孤獨之苦。9歲才上學讀書,在一些同齡孩子的歧視目光下,勉強讀完小學3年級便輟學回家。
28歲那年,在好心人的撮合下,張光翠和一個大她13歲的刑滿釋放人員結婚了。令張光翠感到欣慰的是,結婚后丈夫對她還算不錯,知冷知熱,什么臟活累活總是搶著干。
特別是丈夫改掉了偷盜的惡習,安分守己地過起小日子。當年8月,她生下一個可愛的女兒,起名蕭蕓。
然而,好日子沒有維持多久,丈夫“舊病”復發。1987年春節過后,丈夫聲稱出門打工,一個多月后就寄回3000元錢。
5月下旬,張光翠收到法院公函:丈夫伙同他人盜竊三峽工地構件,分贓1.3萬元……以盜竊罪被判刑5年。從此,張光翠的頭更加抬不起來。
由于出生于特定的家庭,艱難的生活及父親犯罪的影響,女兒蕭蕓小小年紀就變得十分冷漠和孤僻。1993年,張光翠好不容易盼到丈夫刑滿歸來。
然而,丈夫再次步上犯罪之路。當年12月的一個夜晚,丈夫伙同他人,拉網在私人魚塘偷魚,被看護人員用亂棍打成重傷,十多天后竟不治身亡。
一時沖動,女兒淪為少年犯 丈夫去世后,張光翠將希望全部寄托在女兒蕭蕓身上。然而,對于蕭蕓來說,多次犯罪的父親及面容丑陋的母親,成了她人生道路上的兩道心理障礙。
隨著年齡的增長,蕭蕓的自尊意識越來越強烈,時時擔心母親受到別人歧視。為了減少外界對母親的傷害,蕭蕓要求媽媽盡量不要到學校,或少在一些公共場所露面。
如果要出門,或是學校有特殊的活動非要家長到場不可,張光翠就戴上一個大口罩,頭上包上毛巾來參加。1996年,蕭蕓就讀的初二年級的3個班,共同舉行“學生·家長·教師聯誼會”,每名學生必須有一位家長參加。
學校先后3次派人去請張光翠,張光翠只好戴上頭巾、口罩趕來了。參加如此大規模的聚會,張光翠還是第一次。
進入會場前,她猶豫了好半天。當她摘下頭巾,低著頭走進會場時,與會的學生、家長幾百雙眼睛齊刷刷地向她投來,像看“外星人”一樣。
大家一陣喧嘩,對著張光翠評頭論足。一名女生發出幾聲尖叫:“這人像聊齋里面的青面黑獠牙……”聽到這句話,蕭蕓臉都變青了。
她狠狠地沖過去要打架,立刻被老師拉扯住了。等散會后,蕭蕓抓著那個女生,那女生不但不認錯,還動手打了蕭蕓一拳:“你媽就是丑,比怪物還難看!”對此,蕭蕓氣得渾身發抖,她想都沒有想,操起一把水果刀,對著那女生的**腹部連刺兩下,頓時,那女生重重地倒在地上。
經一周緊急搶救,那女生脫離了生命危險。不久,法院作出判決:因蕭蕓是未成年人,判處勞教3年,賠償受害人醫療費2萬元。
得到這個消息,張光翠精神幾乎崩潰,在床上躺了兩天滴水不沾。“丈夫是勞改犯,女兒如今也成了少年犯,我的命怎么這么苦啊?”想來想去,張光翠總是走不出悲痛的陰影,她從床底下拿出半瓶農藥……正在此時,蕭蕓的班主任楊曉梅老師和一位少管所的女民警及時出現了。
原來,張光翠的鄰居見她兩天沒開門,便跑去找楊曉梅老師來開導。經過近兩小時的促膝談心,張光翠獲得了很大的慰藉。
特別是管教民警告訴她:“蕭蕓從現在起如果表現良好,可以得到立功,提前出來,將來仍然可以讀書、升學、就業。不受任何歧視。”
張光翠看到了一線希望。毋庸置疑,教育人和改造人是一項艱巨而繁重的“靈魂工程”。
對于一個飽經滄桑,又孤苦無助的女人而言,談何容易。還沒等張光翠理出個頭緒,受害方就找上門來,索要2萬元賠付款。
無奈之下,張光翠將3間磚瓦房以5000元的價格賣掉,又將稍微值錢的農具和一頭耕牛賣了3000元。當她將8000元錢支付后,受害方為她的誠信所感動,表示可以慢慢再想辦法。
張光翠賣掉房子后,收拾行李來到市區,租了一間每月50元的房屋住下來,準備打工還債,順便看望女兒。第二天一大早,張光翠就趕到少管所。
蕭蕓聽說媽媽來看她,先是一驚,隨后就跑到一間空房子里藏起來,她認為自己沒有臉面見媽媽,死活不肯見面。一場痛哭,深深打動女兒心 張光翠知道女兒的心思,也沒有強求。
隨后半個多月,她在城區大街小巷四處找工作,可所有人一見她那張恐怖的臉,都擺擺手表示不需要。在經歷種種非議和白眼后,她終于在一家醫院傳染科當上了清潔工。
雖然張光翠能克服常人難以克服的困難,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