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師辭職信怎樣寫
尊敬的領導: 您好! 首先向你說聲對不起,我辜負了你對我的期望。
今天寫信是向你提出辭職的。 我來青于藍幼兒園工作雖短,但很榮幸能成為你們的一員。
在工作期間,我學到了很多有用的知識,非常感謝青于藍給予我在這樣的良好的環境中工作和學習的機會。 由于我自身能力的不足和個人原因,近期的工作讓我覺得力不從心。
為此我進行了長時間的思考。為了不因為我個人的因素影響幼兒園的工作安排和發展,經過深思熟慮后我決定辭去教師崗位。
我知道這個過程會給幼兒園帶來一定程度的不便,為此我深感抱歉。 我希望在2011年8月25日之前完成工作交接,請領導安排工作交接人選。
在未離開崗位之前,我一定會站好最后一班崗。我所在崗位的工作請領導盡管分配,我一定會盡好自己的職,做好分內事。
再次感謝所有老師對我的悉心教導。謝謝園長給我這次工作的寶貴經驗。
請與批準。
2.幼師辭職理由怎么寫
幼師辭職理由可以仿照如下格式:
尊敬的園長:
您好,本人在貴幼兒園工作時間已經兩年了,這兩年之中,我學到了很多東西。不管是帶班方面還是教學方面,都有了很大的進步,這一切都是領導的悉心教導和老師們的照顧所得的成果,對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謝。
記得我剛剛來幼兒園的時候,一點經驗和帶班能力都沒有,都是本班老師和園長的耐心教導下,我才會一點一點地在進步。也抄許、我會經歷過很多的困難,但我都會努力克服它。
剛接手新班時,我一開始真的無所適從,小班小朋友都不聽我的話,愛哭鬧,我根本無從下手。多虧了園長的辛勤教導,zhidao讓我從中學到了很多知識、很多道理。這些都是外面學不到的。有時,我也會做錯事,也會受到園長的批評。但是,我從心里感謝你,是你教育了我很多東西,很多道理。
現在,由于合同期已到和我的喉嚨問題幾個月以來一直得不到解決。這讓我下定決心,辭到現在的工作,我必須養好我的喉嚨,然后重新出發,望能諒解,請批準。
謝謝園長,謝謝所有的老師同事,謝謝幼兒園,給我帶來這么多快樂,給我這么好的發展平臺。我相信,不管在哪里,你們都是我最美麗的回憶。
在此,我祝貴幼兒園事事順利、大展宏圖。
至此
敬禮
辭職人:XXX
3.作為一名老師,我為什么要辭職
鬼知道你為什么辭職,你自己都不清楚原因,其他人更不清楚。
推薦我編輯的辭職資料,供你參考: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如果你真想辭職走人,實習期提前3天,非實習期提前30天遞交辭職通知書給用人單位,到時候用人單位批與不批,同意與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后果與你無關。
★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編者令名快速辭職),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編者令名慢速辭職),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編者令名協商辭職),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注:辭職通知書建議最好通過快遞公司或者郵電局掛號信送給用人單位,這是為了保留證據。)
★ 關于工資問題的論述: 員工為公司工作,付出了勞動,公司應該為員工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如不按時足額發放的,屬于拖欠工資行為,是違法的行為,對此可?????????????以舉報。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熱線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3、去當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請支付令。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規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離職或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
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