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保險學的案例分析題
第一題:分析如下:
若按保險責任,正常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會向陳某家屬給付保險金的賠償,因為陳某購買的是意外傷害保險,在保險理賠原則里對出險是要追究其引起事故發生的“近因”的,所以“近因”就是指引發事故的最直接最原始的因素。本案導致中陳某死亡的“近因”是陳某的“肥胖”所導致的,并不是穿襪子時的意外。所以保險公司按照正常的理賠程序是無需向陳某家屬給付賠償金的,除非保險公司進行“通融賠付”,也就是說本來不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的但保險公司由于某種原因而進行賠償。
第二題:
人身保險的索賠期限并非兩年,而是五年,在出險后五年內索賠仍然可以獲得賠償金。但本案的焦點并非是索賠時效的問題,而是趙某的父母有沒索賠權的問題,趙某在保單中明確了受益人的情況,且有受益金額的明確分配,然而其中之一的受益人趙某的兒子已經先于趙某而死亡,而趙某在其兒子死亡后又并未更改或從新指定受益人,所以本案中本因由趙某兒子繼承的部分保險賠償金額3萬元就只能作為趙某的遺產按法定受益人順序進行分配,趙某的妻子和趙某的父母都可獲得此3萬元賠償中的部分賠款。而趙某妻子并不會因為其后來改嫁就喪失了受益權,仍然可以獲得5萬元保險賠償金。
第三題:
保險公司無需賠償,原因如下:
1、單從合同法上來說,合同都需要有邀約和承諾才行,本案中化工廠只是提出了邀約,保險公司還并未做出承保或不承保、或按什么樣的條件承保的承諾,因此在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并不成立,當然保險公司無需賠償了。
2、化工廠在投保單上并未填寫“建筑情形及周圍情況”、“是否有警報系統或安全保衛系統”、“費率”、“保險費”等,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影響了保險公司是否決定承保,或按什么條件承保,因此即使保險合同成立了保險公司也有權拒賠。
3、保險公司最終做出承保承諾的保險期限是7月10日零時,保險法規定保險的起期只能是投保之日起的第二天的零時或中午12時,或約定的投保日之后的其他日期的零時或中午12時,并不能是投保當天就生效。
4、化工廠在8月18日才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對保費到帳之前所發生的事故不負賠償責任,保險自保費到帳之日起正式生效。
2.關于幾個保險案例的分析,很簡單~急用
第一個案例我認為三方都也責任,首先是保險代理人的責任你代表公司和客戶直接接觸,投保時需要客戶親筆簽字,客戶身體健康不健康一眼就能看出來。
再就是客戶的責任明知道已經患重大疾病了還投保險明擺著想騙保。保險公司也有責任年齡大了投保之前是要體檢的。
根據保險法規定如果有意騙保經調查屬實保費是不退的,如果是過失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可以退保險費。在就是保險公司不讓客戶體檢也有責任,根據責任的大小可協議解決。
第二個案例既然給人家出了正式合同就應該按合同執行,沒有繳清保費出險就不理賠合同上又沒有載明,可以理賠后把未繳的保費補上。第三個案例雖說范小姐多年沒有和母親聯系,但她畢竟和母親有血緣關系,按法律規定母親就應該得到一半的保險金,除非她母親書面簽字放棄保險金。
3.保險學案例分析
結果應該是這樣的:保險金應該支付給王某的妻子。
分析如下:首先,王某在合同中只指定王妹為受益人,但是很不幸,王妹比王某先去世半個月,而且王某并沒有再指定其他受益人,那么根據《保險法》第42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這顯然符合第二項規定,也就是說王某的保險金作為其遺產有他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
然后,繼承法規定了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那么在案例中,王某并沒有和妻子離婚,所以從法律意義來說他們還是夫妻關系,王某父母雙亡,那么這里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就是王妻和王某的兒子,而王某的兒子由王妻監護,所以這筆保險金應該有王妻取得。
有點啰嗦,希望對你有幫助。↖(^ω^)↗。
4.保險學案例分析
結果應該是這樣的:保險金應該支付給王某的妻子。
分析如下:
首先,王某在合同中只指定王妹為受益人,但是很不幸,王妹比王某先去世半個月,而且王某并沒有再指定其他受益人,那么根據《保險法》第42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這顯然符合第二項規定,也就是說王某的保險金作為其遺產有他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
然后,繼承法規定了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那么在案例中,王某并沒有和妻子離婚,所以從法律意義來說他們還是夫妻關系,王某父母雙亡,那么這里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就是王妻和王某的兒子,而王某的兒子由王妻監護,所以這筆保險金應該有王妻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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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險學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
1、保險公司推定該車全損,給予車主張某全額賠償,已取得殘車的實際所有權。因此,原車主張某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而轉讓殘車是非法的。
2、保險公司對車主張某進行了全額賠償,而張某又通過轉讓殘車獲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獲總收入大于總損失,顯然不符合財產保險中的損失賠償原則,因此保險公司可追回張某所得額外收入4000元。
3、王某獲得的是張某非法轉讓的殘車,但由于他是受張某之托打撈殘車及現金,付出了勞動,且獲得該車是有償的,可視為善意取得,保險公司不得請求其歸還殘車。
【啟示】
《保險法》第44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相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因此,在保險標的推定全損以后,標的的殘值應屬保險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