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②
(1)不需要征得乙公司同意,只需通知乙公司。依據是合同法第80條;
(2)稱為“債務轉移”。甲的轉讓行為須經過丙的同意。依據是合同法第84條;
(3)丁的債務應當向甲公司和C公司主張連帶清償最為有利,因為C是從甲公司分立出來的新公司,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兩個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當然有利于丁。依據合同法第90條;
(4)對丁沒有約束力。甲和C的約定未經丁認可只能約束他們雙方,不能約束丁,依據是合同相對性理論。
2.簡單之債 選擇之債,有啥區別啊,能否舉個通俗的例子啊
簡單之債又稱“單純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就該種標的履行的債。由于簡單之債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機會,因而又稱為不可選擇之債。簡單之債的當事人只能就某一標的履行債務,否則將構成債的不履行。在簡單之債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簡單,一般不容易發生爭議。
舉個例子,比如你向他人借款2萬元。合同上寫的就是到期還款,沒有別的履行方式。無可選擇。即為簡單之債。
選擇之債是相對于不可選擇之債而言的,是指債的標的為兩項以上,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其一來履行的債。
至于選擇之債,也舉幾個簡單的例子。
比如還是借錢。甲向你借了2萬元,簽訂合同的時候寫明了,如果xx時間不能換錢,就拿甲的一個古董抵債。這就是選擇之債。
又或者你買了一個商品,當出售的商品質量不合格時,你與出賣人之間就發生選擇之債,你可以選擇修理、更換、退貨其中一種履行。凡物或者行為、特定物與不特定物以及債務履行期限、時間、地點、標的物的數量等,在選擇之債中均可用于選擇。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你坐公交車,買票乘車,你買票這個行為視為于公交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公交公司負有將你安全運送到目的地的【債務】。公交車有很多站,這多個站即是標的,你選擇在哪一站下,是你在行使選擇權。這就是選擇之債。
3.求8條簡短法律案例
一、2002年2月,建材公司與建筑隊訂立鋼材購銷合同,約定于 5月30日前在建筑隊施工工地交貨。
三天后建材公司又與軋鋼廠訂立合同,由軋鋼廠向建材公司提供一批鋼材,5月30日前送至建筑隊施工工地。5月30日建筑隊未收到鋼材,即向建材公司催貨,建材公司立即催促軋鋼廠,軋鋼廠提出因原材料和燃料問題,本廠鋼材產量下降,要求推遲一個月供貨。
當時市場上鋼材緊缺,建材公司一時難以組織貨源,建筑隊因而停工待料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建筑隊要求建材公司賠償損失,建材公司認為責任在軋鋼廠,要求建筑隊直接向軋鋼廠索賠。
請問:1、建筑隊能否直接向軋鋼廠索賠?為什么?2、本案中包含哪幾個合同關系?二、大名農場向多家果品加工企業寄送了水果品種簡介及價目表。甲企業收到后,立即回電表示希望按照價目表所列價格購買蘋果100噸,并要求一周內運至指定地點。
農場收到電報后立即裝車發貨。第五天,大名農場將蘋果運至指定地點。
此時,當地水果已經大幅度降價,甲企業遂要求農場按市場價銷售。遭到拒絕后,甲企業拒不收貨,并表示自己不收貨因雙方合同不成立。
大名農場則認為合同已經成立,便訴至法院,要求甲企業履行合同。請問:1、大名農場向果品加工企業發出價目表的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為什么?2、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三、服裝廠與紡織廠簽訂了一份布料購銷合同,約定紡織廠向服裝廠提供10000m米高檔布料,分兩次在3個月供貨,服裝廠收到全部貨物后向紡織廠支付 100萬元價款。
紡織廠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發現,服裝廠資產狀況嚴重惡化,涉及大量訴訟案件,已均系敗訴方,已無能力履行100萬元給付義務。而且,還發現服裝廠在不斷以低價向外轉移財產。
紡織廠便決定停止向服裝廠供貨,并要求其提供擔保。服裝廠則認為紡織廠的行為構成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1、紡織廠是否違約?2、紡織廠行使的是何種權利,該權利應依照何種程序行使?四、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50萬元,雙方約定1999年12月31日還清該欠款(甲公司現有資金為20萬)。甲公司還擁有對丙公司的40萬元債權,1999年11月20日到期,但丙公司沒有按約定還款,甲公司也對其提起要求。
1999年12月10日甲公司宣布,鑒于丙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難以還債。故減免其50%的債務。
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沒有還款能力為由,未向乙公司還債。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甲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
請問:1、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債的保全部包括哪些方式?2、乙公司應當怎樣行使權利以保全自己的債權?五、紅星小學與甲企業于2001年5月簽訂了一份校服加工合同。合同約定,2個月后甲企業交付1000套校服,紅星小學支付價款。
由于甲企業業務量大,未能在約定的交貨期限內交付貨物,致使紅星小學多次臨時租借服裝參加活動,造成較大的損失。紅星小學認為甲企業已經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甲企業則辯稱,自己沒有按期交貨是因訂單太多,工作量過大,并非故意拖延,因而認為主觀上不具有故意,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請問:1、簡述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并分析甲企業是否構成違約?2、如果甲企業違約,則其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六、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優質大米100噸,甲公司送貨上門;乙公司收貨后3個月內付清貨款。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運輸,丙公司因業務繁忙,僅將其中80噸按期運至指定地點。另20噸逾期運達且因在運輸中遭雨淋而變質。
請問::1、甲公司是否對乙公司構成違約?為什么? 2、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 為什么?ch2 合同法 一、1、本案中軋鋼廠與建材公司約定在建筑對施工工地交貨,是向第三人履行交貨義務,但這并不能使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即軋鋼廠只向建材公司承擔責任,而不需向第三人建筑隊承擔責任。
因此,建筑隊無權直接向軋鋼廠索賠。2、本案中包含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建材公司和建筑隊之間的購銷合同,另一個是軋鋼廠和建材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
二、1、大名農場向果品加工企業寄送價目表的行為屬于要約邀請,即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2、本案中,甲企業向大名農場發出的回電,內容清楚、具體,屬于要約,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大名農場接電后立即裝車發貨。
并在約定時間運至指定地點,是以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進行了承諾(我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除外)。
因此,雙方的合同已經成立,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甲企業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1、紡織廠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服裝廠喪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其行為不構成違約。2、紡織廠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即紡織廠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的償債能降低,才能通知對方暫時中止履行;中止合同后,可要求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擔保。如果對方仍未恢復履。
4.合同、法的兩個案例
1、(1)能要求大興公司支付貨款。因為大興公司與全宇公司構成委托代理關系,是間接代理。間接代理是指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其效果間接或直接歸屬于委托人的代理。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第二款規定,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大興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購500臺彩電,全宇公司以自己名義采購500臺彩電后交付給大興公司完成了其代理行為,其代理行為的民事責任由大興公司承擔,固天鵝公司有權要求大興公司支付貨款。
(2)合同中的定金條款不具法律效力。《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標的額為130萬元,定金為30萬元,定金約為主合同標的額的23%,超過了擔保法規定的20%,所以不具法律效力。
(3)大興公司應當將5臺電視機返還給天鵝公司。大興公司多收的5臺電視機是由于天鵝公司員工工作失誤所致,并不是合同約定的,基于此,大興公司多收的5臺電視機構成不當得利。《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因此,大興公司應當將5臺電視機返還給天鵝公司。
(4)應由天鵝公司承擔損失。《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本案中合同約定由天鵝公司采取送貨方式,20臺電視機是在送貨途中造成損壞的,因而20臺電視機的損失由天鵝公司承擔。
5.而在合同之債中,由于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常常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兩個樓上的舉例都不對 并沒有理解合同之債的本質
兩個樓上的舉例是有甲乙在兩個不同的合同中分別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 跟合同之債互為債權債務人壓根就不是一回事兒
合同之債就是指在同一合同中 雙方互有給付的義務 于是都構成了對方的債權人和債務人 都用不著找極端的例子 隨便找個簡單的買賣合同 甲購買乙的貨物 甲有向乙支付貨款的義務 在這個層面上 甲是債務人 乙是債權人 同時 乙有向甲交付貨物的義務 在這個層面上 乙是債務人 甲是債權人 這里的關鍵是要理解民法上“債”的概念 民法通則規定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所以只要合同雙方互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就同時是對方的債權人和債務人 而合同關系中互相的權利義務的情況是絕大多數 所以說這種情況是“常常”
6.債法合同意向書案例
一、毛紡廠與制衣廠肯定成立債的關系。即使認為《意向書》不算正式合同,那么制衣廠也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一種法定之債。因此,二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肯定是存在的。至于究竟是合同之債(意定之債)還是法定之債(締約過失責任),就要看究竟怎么認識這個《意向書》。由于不知簽訂的具體過程,不了 解是先提議訂立《意向書》的一方發出的究竟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所以這個問題不太好判斷。但由于《意向書》中只有貨物數量和履行方式比較確定,而價款、履行期限等則不確定,傾向于認為《意向書》不是正式合同,而是一個預備合同,違背該預備合同一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
二、如果認為 尚未簽訂正式合同,那么毛紡廠送貨不能算是履行合同的行為。而且《意向書》約定的是制衣廠自提,因此從方式上看也不象在履行合同。
三、由于制衣廠并未接受貨物,雙方的協議內容是制衣廠提供倉庫供毛紡廠暫存貨物,所以該貨物所有權未轉移。制衣廠的行為,屬于侵犯財產所有有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四、本案屬于債法調整范圍,包括了締約過失之債、侵權之債。只不過其中侵犯所有權行為也可以由《物權法》調整。但由于羊毛已經用于制衣,所以制衣廠不大可能做到返還原物,只能賠償損失,因此由《侵權責任》法調整更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