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職感謝領導簡短
其實就是真心的表達下感謝,謝謝領導的用心栽培,感謝同事的真心幫助,因為他們的真心相待,自己學到了很多東西,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很遺憾因為自己的原因和現實需要要離開了,以后望有機會再合作。
離職員工給領導和同事的感謝信(可以借鑒)
尊敬的領導、同事:
大家好!今天我懷著依依不舍的情緒寫下這封信,俗話說:人生沒有不散的宴席。這天選取離開這個我生活與工作了九年的地方,并不是正因公司給予我的太少,也不是薪酬待遇問題。回顧九年,公司給予我的實在是太多太多,自我在公司也盡了自我微薄的力量。
首先十分感謝公司給了我一個很好的工作平臺,以及在職的九年里對我的栽培和關懷,讓我在任何時候內心都洋溢著感激之情,我從2002年來到中航物業長沙分公司,作為中航物業長沙分公司、岳陽分公司發展壯大的證明人,內心無比的驕傲,一路走來,收獲了太多太多,都是中航物業給我的,但是由于個人原因,不能為公司輝煌的明天繼續貢獻自我微薄的力量,為此感到深深的歉意。
感恩中航物業,感謝中航物業所有領導(劉文波、張力、朱堅、許志平、夏欣剛、馮忠良、潘世強、沈軍琥、王伯華、劉輝),感謝所有幫忙與支持過我的同事和兄弟姐妹。
在中航物業的日子是充實而且愉悅的,與優秀的中航物業人成為同事,一齊共事,讓我受益匪淺,并且也將深深的影響我,我誠摯的感謝大家,正因你們讓我成長,成熟,在朝夕相處的時刻里建立的深深的友誼,是我一輩子的財富。
總之,要感謝的話太多,在我以后的人生路上,我會時刻以我在中航物業工作過為榮。感謝大家,期望大家事事順利,身體健康。
此致
敬禮
感恩人:xxx
二0xx年x月x日
2.離職對上司及同事的告別用語
寫告別詞最好結合你們的真實經歷,這樣才會很真誠感動。不要說你度過了多少美好時光,因為實際上并沒有多少好玩的。
正文:
您好!
首先感謝公司對我的培養,長期以來對我的關心和照顧,使我得到了家庭般的溫暖。和大家在一起的日子里,讓我學到了很多知識,學會了很多為人處事的原則。
現由于個人原因(家庭原因/身體原因等等)不能在公司繼續工作了,決定在X年X月X日辭職,特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 希望你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選接任我的工作!
3.幫人家做事辭職感謝詞
推薦我編輯國內辭職資料,供參考: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勞動者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許可。 如果你真想辭職走人,實習期提前3天,非實習期提前30天遞交辭職通知書給用人單位,到時候用人單位批與不批,同意與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后果與你無關。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編者令名快速辭職),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編者令名慢速辭職),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編者令名協商辭職),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注:辭職通知書建議最好通過快遞公司或者郵電局掛號信送給用人單位,這是為了保留證據;辭職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辭職公司前 ,員工為公司工作,付出了勞動,公司應該為員工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所欠工資應該補發。
如不發放,屬于拖欠工資行為,是違法的行為,你可?????????????以舉報。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熱線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3、去當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請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規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離職或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