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幾個保險案例的分析,很簡單~急用
第一個問題;熊某敗訴,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法規定,因為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而隱瞞的事實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是由于是業務員陳某的違規操作,未能按照正常手續辦理保險業務,陳某需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個:鄉政府勝訴,既然雙方已經約定保費到11月份繳清,而保險公司也已經簽發了保險單了,就要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了。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在7月份,并未超過約定的繳費期限,所以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理由拒賠。
第三個:范先生和李女士平分保險金。無論范小姐的本意如何,但是在填寫投保單的受益人時,她填寫了法定,保險金就變成了范小姐的遺產了。那么范先生和李女士作為范小姐的父母,是絕對的法定繼承人。所以他們都有權利繼承范小姐遺產。所以就由他們倆來均分這筆保險金了。
2.常見保險問題及典型案例
價錢糾紛問題,理賠問題,續保問題,退保問題,承保問題,
案例: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輕物資供應公司經理林澤炎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買了5萬元的重大疾病險,年繳費900元,限定交費期限為20年。并立即支付轉賬支票。8月31日,款項轉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戶頭上,此時林澤炎還未通過體檢。9月1日下午6點半,林澤炎在游泳時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屬將情況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調查,此時核保尚未通過,保單未發出。最后,平安公司按國際慣例,向林的家人賠付了5萬元的全數賠償。這一賠保案創下當時國內兩項第一,即投保時間最短,和沒有保單的情況下全額賠保。
分析:1、我想這份保單被保險人雖然沒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簽字過了。所以認定為這份保險單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國際慣例說一下。只要被保險人簽字了,而且錢交過了。那么這份保單不管到沒到被保險人手里就已經生效了;一般是錢到的日期算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沒有任何錯誤的和失職的。
2、案例中說的核保沒有完成,是因為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還沒有出來。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認為體檢結果沒有出來,這份保險單就不生效?錯了。保險單生效的日期其實應該按照雙方簽定的日期。而且關鍵是在本案中被保險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沒有任何關系。
3、還有一句話我很有興趣。就是“經理林澤炎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證明這個業務員的水平不怎么樣呵呵。
4、從平安保險公司方面考慮一下。他們會認為這個賠償也可以,不賠償也可以。只是不賠償可能會有一點麻煩。
而被保險人的保額很低,只有五萬元,那不如就拿這個案例為自己做廣告了,可能還會有更多的收入呢。這就是舍不得孩子套不著狼。這會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這可比什么TV的廣告費少多了。所以一舉兩得。所以就出現了這個案例。
我寫不了那么多,你具體再自己想一下吧。
3.求一個經典的保險案例
有一承租人向房東租借房屋,租期9個月。租房合同中寫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內應對房屋損壞負責,承租人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災保險一年。租期滿后,租戶按時退房。退房后一個月,房屋毀于火災。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時,將保單轉讓給房東,房東是否能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賠?為什么?
首先,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承租人對該房屋已經沒有保險利益。
同時,房東不能以被保險人的身份索賠。因為保單轉讓沒有經過保險人辦理批單手續,房東與保險人沒有保險關系。
(喵喵保)
4.求一道關于保險利益的案例題
問:王某陪其姐到醫院檢查身體,得知其姐已懷孕。王某感到非常高興,于是想自己花錢為其姐購買一份“母嬰安康保險”以示慶祝。問保險公司是否承保?為什么?
答:保險公司不予承保。保險法明確規定必須要有保險利益。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以保險法為準。
參考:
5.誰能給我提供一些保險行業的重大理賠案例及分析
我給你補充一個吧,這個案例對保險公司的承保流程影響深遠,由于涉及到一些公司,我就不說名字了。
某公司代理人找到一個很有錢的客戶,最后該客戶投保300萬的人身險。為了防止客戶“夜長夢多”,所以代理人提前收取了保費,并且安排了體檢,在體檢結束后當天,該客戶因為意外原因身故,第二日,體檢結果出來,該客戶是次標準體,需要加費,當代理人通知客戶加費時,發現客戶已經意外身故。
保險公司以需要加費且沒有正式承保為由,拒絕賠付,僅答應退還保費,投保人家屬不同意要求打官司,后保險公司擔心法官以“收取保險費便是事實承保”為由判定保險公司敗訴,并且影響該保險公司聲譽,所以賠付300萬。此案例后,各保險公司均對于大額保單采取“最后收費”的原則。
6.一個關于保險方面的案例,請看一下
王某的2個兄弟有權領取。王妻之母無權領取。
孩子投保的是學平險,學平險的受益人是法定,也就是說王某和妻子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領取一半,雖然其中一方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但還有王某做為唯一受益人,王某雖然殺害妻子和孩子,但并非出于主觀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礙使其完全喪失理智,并不屬于《新保險法》規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從法律角度說,他還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王妻應得的保險金是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的,保險公司是按照保險法向王某給付保險金。所以從這方面說保險金不是遺產,和王妻之母沒有任何關系。
另外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想適應的民事活動……”王某現在的法定監護是他的2個兄弟,而不是王妻之母,所以領取保險金的行為由其兄代為行使。拿分走人。
7.保險的案例分析
根據你所述情況,保險公司應對張華的損失承擔保險賠付義務,其拒賠無依據,理由如下:
1、張華轉讓房屋以及房屋使用性質的變化,已經系對原保險合同的變更,而保險公司批單的行為已經表明其同意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即,愿意承保變更后的保險標的。因此,房屋失火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予賠付;
2、房屋轉讓、使用性質的變化固然會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的增加,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提高保險費率或拒絕承保,但張華已根據《保險法》第37條的規定,履行了向保險公司通知的義務,而保險公司批單的行為已經表明其接受變更的事實并同意繼續對保險標的承保。因此,其拒賠是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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