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的事例
南方網訊 運尸工不請自來,高喊著老王(化名)的名字要運尸,結果殯儀館被老王告上法庭。前日(10日),武漢市江漢區法院對這起罕見的侵權糾紛案一審宣判:判處漢口殯儀館向老王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老王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前年6月的一天,老王遭此“黑色幽默”后方搞清楚,原來是有人搞惡作劇,給殯儀館打電話說老王已死,請來運尸。老王后將漢口殯儀館告上法庭,索賠誤工費、交通費共計1500元,同時還索賠精神撫慰金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從主觀上講,漢口殯儀館根據電話要求,為老王提供殯儀服務是被動的,其無故意侵害老王的意思。但從客觀上看,在沒有核實老王是否死亡的情況下,殯儀館便來運尸,顯然這一做法不妥,給健在的老王造成了精神傷害,侵犯和損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權、人格權。
2002年6月5日,張家川縣公安局抓獲了涉嫌銷售贓車的犯罪嫌疑人孫某等人,據孫某交代,自己將贓物銷售給了幾位內蒙古阿拉善左旗人。張家川公安局經請示天水市公安局后,在平涼設伏抓捕購買贓車的嫌疑人。8日凌晨1時許,張家川縣公安局偵查員張某受命與其他公安干警在平涼市拘捕銷贓車案件中的嫌疑人時,為防止嫌疑人駕車逃跑,張某在開槍射擊車輛輪胎時,一槍射進車內,致使駕駛該車的陳某中彈,經搶救無效死亡。
2003年9月25日,張家川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張某使用槍支不當,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02年6月25日,張家川縣公安局與陳某的親屬簽訂了《喪葬前期費用處理協議》,由張家川縣公安局一次性支付前期喪葬費用3萬元。
2004年7月,陳某親屬因張家川縣公安局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槍支致陳某死亡,分別向天水市公安局和張家川縣公安局提出賠償申請,但逾期未予答復。2004年賠償請求人向甘肅省公安廳提出復議申請逾期仍未答復。賠償請求人就申請甘肅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要求天水市公安局和張家川縣公安局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21.74萬元,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9.34萬元,以及其他費用1萬元。
家屬獲賠299700元
甘肅高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陳某之死,確系張家川縣公安局偵查員張某在執行公務時,違法使用武器所致。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陳某親屬應予賠償。天水市公安局作為張家川縣公安局的上級領導機關,由其布置設伏抓捕涉嫌銷贓的嫌疑人,應負主要責任,承擔賠償金總額的三分之二。近日,甘肅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天水市公安局和張家川縣公安局共同賠償請求人賠償金總額299700元。天水市公安局承擔199800元;張家川縣公安局承擔99900元。
據了解,此案是自1995年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我省審結的國家賠償案件中侵犯生命健康權賠償金數額最高的案件。
2.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案例
[案情]被告人舟某,男,24歲,某縣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舟某了解到與自己妻子婚前有過兩性關系的某鑄造廠工人洪某有賭博行為時,在未受任何領導指派的情況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時許,將洪傳喚到自己房間里對洪有否有賭博行為進行訊問,在洪矢口否認的情況下,舟將洪的雙手反鎊在床腳上,對洪拳打腳踢,并用電警棍觸擊洪的身體,洪忍受不住,大聲叫喊,舟便用數張廁所內粘有糞便的手紙賭洪的嘴。在堵嘴時,洪提出要解大便,舟將洪的褲子、鞋全部**,拿過一個腳盆讓洪大解,洪感到不適提出不便。舟見狀惱羞成怒,又用電警棍觸洪的**,并問洪“**了幾個婦女”,洪當即否認。下午7時,舟將洪從自己房間拖到辦公室,將其雙手反鍺在長椅上,令洪光著下身跪在地上繼續訊問,并對洪拳打腳踢,電警棍打頭,洪被打的遍體鱗傷,最后,洪被迫承認曾參與過兩次賭博,被罰款200元后,在深夜12時方讓回家。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林業局第四小學二年級教師張某,為懲罰考試不合格學生董靜,將董靜叫到臺前當眾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讓董靜自己數著。董靜疼痛難忍,把手收了回來,張某一氣朝董靜的后腦打一教鞭,董靜的腦袋立即耷拉下來,這時又打一鞭,董靜的嘴里、鼻孔里冒血,瞳孔擴散,失去了知覺,生命垂危。送到齊齊哈爾醫院治療已脫險。董靜的父母為了給孩子治病,花費了人民幣8萬多元,誤工半年之久。
案例一:武昌岳家嘴夜市旁,一男子偷盜電線敗露后,被人戴白帽示眾。律師稱,涉嫌偷盜人員被抓后,不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權利。
記者趕到現場看到,一名中年男子頭上戴著用報紙折成的白色帽子,站在人群中。該男子左眼角有血傷,脖上有血痕,身上灰撲撲的。圍觀市民正對其詢問。
據了解,前晚,當地供電線路被剪斷盜走,部分家用電器受損。昨日中午,當地居民發現一名小偷后將其抓獲,其另外兩名同伙趁機逃跑。因懷疑前晚電線被盜與該小偷有關,居民讓他戴上白帽,站在路邊示眾,并要求供出其同伙。
正當市民繼續詢問該男子時,一名身穿黑色皮夾克的男子走進人群,態度嚴肅,命令戴白帽男子隨其離開。據目擊居民稱,就是“黑夾克”當場抓住正在偷盜電線的小偷。之后,“黑夾克”強行從人群中帶走小偷。目前,警方已展開調查。
3.侵犯青少年生命健康權案例
侵犯青少年生命健康權案例如下: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是公民首要的權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的基礎。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害。
4.今年侵犯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的案例有哪些
南方網訊 運尸工不請自來,高喊著老王(化名)的名字要運尸,結果殯儀館被老王告上法庭。
前日(10日),武漢市江漢區法院對這起罕見的侵權糾紛案一審宣判:判處漢口殯儀館向老王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老王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前年6月的一天,老王遭此“黑色幽默”后方搞清楚,原來是有人搞惡作劇,給殯儀館打電話說老王已死,請來運尸。
老王后將漢口殯儀館告上法庭,索賠誤工費、交通費共計1500元,同時還索賠精神撫慰金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從主觀上講,漢口殯儀館根據電話要求,為老王提供殯儀服務是被動的,其無故意侵害老王的意思。
但從客觀上看,在沒有核實老王是否死亡的情況下,殯儀館便來運尸,顯然這一做法不妥,給健在的老王造成了精神傷害,侵犯和損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權、人格權。 2002年6月5日,張家川縣公安局抓獲了涉嫌銷售贓車的犯罪嫌疑人孫某等人,據孫某交代,自己將贓物銷售給了幾位內蒙古阿拉善左旗人。
張家川公安局經請示天水市公安局后,在平涼設伏抓捕購買贓車的嫌疑人。8日凌晨1時許,張家川縣公安局偵查員張某受命與其他公安干警在平涼市拘捕銷贓車案件中的嫌疑人時,為防止嫌疑人駕車逃跑,張某在開槍射擊車輛輪胎時,一槍射進車內,致使駕駛該車的陳某中彈,經搶救無效死亡。
2003年9月25日,張家川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張某使用槍支不當,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02年6月25日,張家川縣公安局與陳某的親屬簽訂了《喪葬前期費用處理協議》,由張家川縣公安局一次性支付前期喪葬費用3萬元。
2004年7月,陳某親屬因張家川縣公安局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槍支致陳某死亡,分別向天水市公安局和張家川縣公安局提出賠償申請,但逾期未予答復。2004年賠償請求人向甘肅省公安廳提出復議申請逾期仍未答復。
賠償請求人就申請甘肅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要求天水市公安局和張家川縣公安局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21.74萬元,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9.34萬元,以及其他費用1萬元。
家屬獲賠299700元 甘肅高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陳某之死,確系張家川縣公安局偵查員張某在執行公務時,違法使用武器所致。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陳某親屬應予賠償。
天水市公安局作為張家川縣公安局的上級領導機關,由其布置設伏抓捕涉嫌銷贓的嫌疑人,應負主要責任,承擔賠償金總額的三分之二。近日,甘肅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天水市公安局和張家川縣公安局共同賠償請求人賠償金總額299700元。
天水市公安局承擔199800元;張家川縣公安局承擔99900元。 據了解,此案是自1995年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我省審結的國家賠償案件中侵犯生命健康權賠償金數額最高的案件。
5.求侵犯未成年生命健康權的案例,急
生命健康權案例 - 生命健康權的案例:生命健康權價值幾何?
原告 許諾,男,9歲,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第一小學學生。其法定代理人許雙林(父),孫樹芝(母)。
被告 北京市城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其法定代表人院長王新杰。
案由 損害賠償
原告訴稱,1996年12月6日中午,其放學回家路上,因玩具落到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變電室旁的庫房上,在其到該房上撿玩具時,由于被告單位未在該十千伏的高壓室外電纜頭上設置防護設施及明顯的警告標志,致其被高壓電纜頭吸附、燒傷造成雙臂高位截肢,留下終生殘疾。為此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及假肢費用共計295萬元。
被告辯稱,擊傷原告許諾的高壓線電纜頭應由北京市供電局維護,北京市供電局應對其主觀過失及客觀不作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且許諾是經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第四分公司的違章建筑爬上該單位配電室房頂的,因而該市政四公司亦應對許諾的致殘負有監護責任。故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對許諾觸電致傷既無主觀過錯,又無違法行為,不同意原告許諾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12月6日中午,許諾放學途經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變電室附近。因許諾與其同學到該變電室房頂上撿玩具,許諾被屋頂裸露的十千伏高壓線電纜頭吸附擊傷。經北京市積水潭醫院救治,診斷為“雙上肢電燒傷15%Ⅲ°—Ⅳ°,行雙上臂中段截肢術”。1996年4月經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為:“許諾之損失為雙上肢電燒傷。目前遺有上肢上臂中段以下缺失,致其今后的生活、學習及工作嚴重受限。被鑒定人許諾的勞動能力完全喪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現已交付醫藥費2.24萬元,其父許雙林誤工損失3488.43元,鑒定費300元。經北京市假肢廠證明,許諾在18歲前每年均需更換一次假肢,18歲至73歲之間3年需更換一次假肢,更換一次假肢需8萬元。假肢更換費共計336萬。現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已支付許諾之法定代理人1.2萬元生活費。
另查,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系擊傷許諾的高壓電纜頭產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電力部法規司函復法院,供電設備上發生的民事責任,由該供電設備的產權人承擔,且供電設備的安全距離低于標準規定的要求,應裝設固定遮攔。電力部(85)水電規字第61號《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規定,屋外配電裝置的安全凈距,帶電部分與建筑、構筑物的邊沿之間不應小于2.2米。經實測,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負責維護的高壓線纜之裸露點距變電室邊緣距離為1.2米。該十千伏高壓線電纜頭未裝設固定遮攔。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醫院診斷證明,原告的醫藥費單據、法醫鑒定結論、電力工業部法規司的復函在案佐證。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同時也享有要求侵害人賠償的權力。判斷一方當事人是否由于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致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而帶來的財產損失,應當以損害事實是否存在,作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以引起原告許諾觸電的高壓電纜頭及附屬設施是供電部門安裝,且此后電纜頭的更換等電器工程,均經過北京市供電監察部門驗收,通電23年來供電監察部門從未對被告提出過異議為由,認為應由北京市供電局供電監察部門承擔責任。供電監察部門對用電單位用電情況的監察,是對高壓電用戶的一種檢查活動,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地方,通知產權單位依法改進,法規及規章均未要求用電監察部門代替高壓設施產權單位實際履行相關行為的義務。對此電力部明確規定,在供電設備或線路上發生民事責任,是按供電設備或路線的產權歸屬原則確定的。既供電設備或線路產權屬于誰,誰應承擔該設備或線路上發生的相關責任。而導致許諾觸電的高壓電纜頭屬于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供電線路受電端引入部分,也是用戶高壓受電裝置的一部分,其產權屬于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應當指出,對于由歷史原因形成的用電設施安全距離明顯低于標準規定的,應按照國家《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要求,由用電單位裝設固定遮攔及警示標志以策安全。但是被告對其職責未認真落實,對應當預見的危險情況未加注意,最終導致發生許諾觸電致殘的結果,本案的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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