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8條簡短法律案例
民商法案例 2008年10月3日,鄱陽縣35歲的職工劉封平與同事李濤相約到自己家中飲酒,平時酒量還行的李濤喝了幾杯啤酒后就覺得有點不舒服,但其認為自己酒量還行接著陪劉封平喝到晚上9時。
后來劉封平將李濤送到離其家不遠的路邊,李濤自行回家。第二天劉封平才知道李濤因頭部受傷,正在醫院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
公安局對李濤受傷一事進行了調查,但最終沒有結果,也沒有列犯罪嫌疑人。 刑法案例 2008年3月28日3時許,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預謀盜竊后來到某市一超市準備實施盜竊。
楚某一人先從超市后窗戶進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內的業主劉某發現,楚某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威脅劉某,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見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內看時便喊:“進來,快點。”
于某、高某就用石頭將超市前門玻璃砸碎進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頭擊打劉某,將劉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將收款臺內的人民幣49.50元以及香煙十條(價值人民幣1 036元)搶走。 行政法案例 村民甲和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申請鎮政府處理。
村民甲不服鎮政府的土地處理決定,向縣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維持了該處理決定。
在起訴期限內,鎮政府認為該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有誤,于是撤銷了該處理決定。村民乙不服,對鎮政府的撤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鎮政府不能撤銷經過上級政府復議維持的處理決定。
2008年3月1日,A稅務局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繳各種稅款53000萬元,遂作出處理決定:限甲公司十日繳清露繳各項稅款及滯納金89000元,逾期不繳的,將采取強制措施并處以罰款。后甲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稅款,A稅務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甲公司處于漏繳稅款2倍的罰款。
甲公司收到處理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并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提起行政訴訟。為此,A稅務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稅務行政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經濟法案例 1995年12月C公司向A銀行某辦事處申請貸款130萬元,某投資公司(簡稱B公司)存入A銀行辦事處150萬元,辦成一年定期,以此為C公司提供擔保。之后,C公司與A銀行辦事處簽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個月,B公司工作人員孫某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并蓋章。
后經查明,擔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孫某偽造,孫某與C公司的總經理武某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年后,B公司向A銀行辦事處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訴訟。
程序法案例 張某與李某原系一對夫妻,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婚生兒子張某某(8周歲)由父親張某獨立撫養至成年,對李某行使探望權的次數、方式作出如下約定:如張某某在當地讀書、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則不予探望。不久,張某到外地務工并將張某某一起帶往該地,在該地就讀、生活。
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兒子,張某以兒子在外地為由拒絕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探望其兒子。 仲裁案例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礦,并依法取得了經營權。
期后,確定被申請人為該煤礦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退出合伙。
承包滿一年,被申請人與煤礦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簽訂了“一攬子協議書”,終止了承包經營。煤礦所有者同意支付給合伙人2800萬元人民幣,作為他們在煤礦經營期間的投入及解除承包關系的補償。
在協議生效后,煤礦所有者償付了1600萬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結算、分配問題產生分歧,申請人遂依協議及法律規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請。本委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 1982年,實行林業生產責任制時,政府劃給原告張某二塊荒山進行經營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頒發給張某社員自留山使用證。張某在自留山上種植了林木。
2007年5月,黃某(村小組會計)通知村民討論收回張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戶村民中有11戶(每戶由一人代表)參加會議,一致決定將張某經營管理的自留山收歸集體所有并出賣山上部分林木。
此后,黃某向相關單位申報辦理采伐手續,以村小組的名義將原告自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價格賣給他人。3200元由黃某保管。
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村小組賠償3200元。
2.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寫
撰寫法律案件分析報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首先應當介紹案件情況,其次可以對案件進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據專門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對法律依據第一二三進行引用。
最后是總結性的判決結果,并可以對判決結果進行小結。在辦案中會出現很多有爭議的案件,法官與檢察官、律師對案件有著不同的認識、處理方式也相差甚遠。
甚至學術界與實務界對此類案件都存在著不同認識,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撰寫這類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過討論,形成共識,更好地處理這類案件。
因此,撰寫此類案件首先應當起一個能夠概括爭議問題的題目。題目應當簡短明確,直接點出案例分析的實質問題。
切忌題目過長或者不明確,使人讀后不知所云。第二,寫出要旨。
要旨應當是對最后的結論總結性的歸納。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簡潔的語言,明確的觀點概括出規則意義的結論。
第三,敘述案件事實。在正文中應當將有爭議問題的事實完整敘述清楚,特別是有關決定案件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的細節事實問題敘述清楚,以免讓讀者讀后生產誤解或者被誤導。
第四,對不同觀點及理由進行全面介紹。這里的不同觀點一般是指主流觀點,而不是將所有的不同觀點一一列上。
在介紹不同觀點時,一定要與提出此觀點的文章或者書籍進行核對,不要斷章取義,更不應歪曲他人的觀點。此外還應標出出處,以便編輯或者讀者查找、核對原文。
第五,論證。一是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文的含義,若對法律條文理解上存在分歧的,運用解釋法律的基本方法,如文義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和體系解釋等方法,來確定適用相關法律條文的含義、適用范圍適用及條件;二是,結合不同觀點從學理上分析的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條文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補等等;三是,涉及其他法律的,還應論述清楚該法律條文與其他法律條文的關系(包括是否存在沖突等問題);四是,涉及到歷史、文化、經濟、風俗傳統等問題的,亦要從這些角度并根據當時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例如,涉及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的確權案件,就應根據當時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分析;五是不同處理方式的社會效果等等。若在認定事實和證據上存在分歧的,還要從有關證據規則的原理分析庭審調查中,對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效力,根據有效證據,按照認定證據的規則確認案件事實。
例如,在撰寫《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的能否認定為工傷——于保柱訴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工傷認定申訴案評析》中從《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訴訟中的舉證范圍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從而得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的結論。在法理論述中,不少同志喜歡用比較法分析論證。
比較有三種比較方式:一是用外國的法律與中國的法律進行比較,解決法律漏洞問題。此種方法對拓寬思路,找到更好的處理路徑是很有幫助的。
但是,每個國家的國情不同,法律體系不同,因此在介紹外國法律時,一定要介紹清楚制定相關規定時的社會背景,該規定的含義、適用范圍及條件,適用的社會效果等背景情況。否則,難以進行比較,難以預料將外國的法律規定移植到中國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問題。
二是用國外發生的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與該爭議案件進行比較。使用此種方法時,一定要將外國的類似案件的案情介紹清楚,是否真的與爭議案件相類似,此外,還應將該國的國情及風俗習慣等問題介紹清楚,因國情不同,風俗習慣等不同,國外的處理方法就很難借鑒。
三是用國內其他法院類似的案件處理情況的利弊進行比較,從中找出對爭議案件處理的最佳方式。在這里需要注意,中國幅員遼闊,各地方的經濟、文化、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等多有不同,分析時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則南橘北枳。
對爭議案件一般應當提出自己的結論性意見,不能沒有結論或結論含糊不清。實在難以得出肯定性結論意見的,也應提出傾向性意見。
3.法律 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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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國北京駕車撞傷Y。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假設1:X為法國人,Y為中國人,Y在中國法院對X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問:中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解決該糾紛?為什么??
假設2:X與Y均為法國人,Y在中國法院對X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問:中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解決該糾紛?為什么?
假設3:X為法國人,Y為中國人,X在撞傷Y的同時,還使法國人Z受傷。Z在有管轄權的同一中國法院對X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問:中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確定X對Y、Z的損害賠償責任?請你對以下三種主張分別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并說明理由。? ①一概適用中國法。?②一概適用法國法。?
③X對Y的損害賠償責任適用中國法,對Z的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國法。
(1)假設1:中國法院應適用中國法解決該糾紛。?
因為按《民法通則》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一般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即中國法。 (2)假設2:中國法院既可以適用中國法,也可以適用法國法,由法官自由裁量。?
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一般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但當事人具有共同本國法時,也可以適用當事人的共同本國法。?
(3)假設3:肯定①,即主張一概適用中國法。理由是:根據中國法規定,侵權行為一般適用侵權行為地法,該侵權行為既然發生在中國,當然應適用中國法。? 否定②,即主張不能一概適用法國法。理由是:這種主張無法律根據。?
肯定③,即主張對中國受害人適用中國法,對法國受害人適用法國法。理由是:該受到損害的中國人無法律上的根據主張適用法國法,而只能適用侵權行為地法;而法國人卻可適用法國法,因根據中國法規定,如加害人與受害人均具有法國的國籍,便可以適用他們的共同本國法。?
2. 一中國公民在法國定居,回國探親時突發疾病,未留遺囑而死,死后在法國留有動產若干,在國內留有不動產一處,其國內親屬與其在法國的親屬因遺產繼承在中國法院涉訴。
問:我國法院在該案中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為什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繼承準據法的規定,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所以在該案中,在法國留有的動產應當根據法國法加以處理,不動產應該適用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3. 假設在我國某外資企業工作的甲國公民A和乙國公民B簽訂了一項贈與合同,合同規定
A贈送給B價值200萬元人民幣的鉆石戒指一只,但條件是B必須和A共同在該外資企業工作10年,并且在10內B不得與他人結婚,否則A可收回贈送的鉆石戒指。雙方明示選擇甲國法作為該贈與合同的準據法,而依甲國法該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有效的。三年后B與他人結婚,A欲討回石戒指不成,訴至中國法院。?? (1)中國法院對該合同糾紛是否有管轄權?為什么??
(2)當事人是否可以對該合同的法律適用作出約定?為什么?? (3)該合同當事人約定適用甲國法是否有效?為什么??
(1)有管轄權。我國民訴法規定,對于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中國法院有管轄權。?
(2)可以約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
? (3)無效。我國法律規定,適用外國法不能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甲國法允許贈與合同附加不得與他人結婚的條件違背了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4.法律問題,分析案例,如下
1,公司B,當然有權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
(虧損這里肯定不是指貨物滅失,丟失,“B公司認為,7月間,該公司沒有履行合同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在虧損的情況下,中指指甲延遲在履行向B公司造成的損失,由于B公司的貨物尚未交付,那么損失的貨物沒有造成損失的B公司,B公司,如何要求賠償損失?樓上說的,這兩個語句,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在這里損失的指甲的公司是原本應履行的合同在7月,A公司違反合同不履行的,它必須投降8月20日要求,直到8月的敦促下,公司B,公司A貨。
一個延遲的合同違約中的表現是很清楚,有沒有合法的防御當然,與B公司A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因延遲履行造成的損失,本公司B. /> 2,B公司認為,合同已經終止是錯誤的。 延遲的性能,是違反了合同,A公司和B公司都有權終止或終止B公司造成的遲延履行的合同(如果不能達到目的的合同,A公司構成根本違反合同),當然也有權利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的(有利),如果繼續執行B公司在這個階段,選擇繼續履行根據“合同法”,要求公司A和公司B,B公司不再有或終止合同的權利。
(B無法繼續履行的要求,A公司保留單方面的權,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原則的)目前的情況下,風險的貨物須承擔B.本公司房地產的交付和轉移的風險,這個問題的焦點是什么地方對貨物的交付。因為,如果雙方約定的地點交付是未知的,無法確定根據“合同法”第61條,交貨地點在按照第141條的解決方案。
由于貨物后交付第一承運人的損失,所以兩者不能應用到61個,但僅適用于第141條(2),因此,A公司自交付第一承運人的風險轉移到B公司法律依據:第61條合同生效,各方的質量,價格或報酬,履行地點,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有關規定的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適用下列規定: BR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銷售者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合約的買方和賣方都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交付的標的物的地方,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賣方應收縮業務,以交付標的物。
5.4個法律案例分析
一、項鏈應當返還萬雄夫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之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據題干的意思,萬琪在執行贈與行為時并未滿18周歲,故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萬琪不具備贈與該項鏈的資格,她的贈與行為無效。故該項鏈應當返還萬雄夫婦。
二、該獎應由曲某獲得。案例中劉某建議買四張彩票,一人一張,其余三人也表示同意。因此買回的彩票為個體所有。曲某中獎后,獎金也應歸其個人所有。
三、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之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案例中甲和男友僅是同居關系,并未確立夫妻關系,因此,甲不可以告男友重婚。
四、1、應以實際死亡時間為準。
2、有效。劉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趙玉芬等作為劉季南的妻子和子女,擁有法定的繼承權,因此該繼承行為有效。
3、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劉季南作為適格的民事主體,其民事行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后依然存在。因此,該遺囑有效。
4、如遺囑所說,由4人均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在劉季南被宣告死亡后,他與趙玉芬的夫妻關系自行解除,但趙玉芬仍然擁有繼承權。之后劉季南與胡柔結婚,雖未辦理結婚手續,但夫妻事實清楚,而且生有一子劉冬冬。所以,胡柔,趙玉芬,劉裕,劉冬冬四人均為劉季南的合法繼承人。所以該遺囑有效,應按遺囑執行。
6.關于法律基礎的案例分析題
首先,法院的做法應該時不正確的。因為:
1、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開庭前人民法院對于案件的審查,主要審查起訴書中是否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而不是進行實質的調查。“審判員到發案地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錯誤地行使了偵查機關的職能。
2、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而不能“將此結果告之檢察院”(如果是法庭調查的證據應該在開庭時出示,不能私下告訴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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