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上的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不可抗力主要規定在民商事法律中,即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
分為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如天災、戰爭、動亂等等。
以合同詐騙罪為例,合同詐騙中的合同須體現的是一種社會經濟秩序,與一般的民事合同區分開來。只有以這種合同的標的物為詐騙對象的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不可抗力按同樣的理解,就是它的“力”要能影響到一定的社會秩序。如果一個看似不能履行前種合同義務的行為,是由于戰爭導致或是標的物被政府合法征用了,那么當然屬于不可抗力,不可能成立合同詐騙罪。否則,就有可能屬于意外事件或者成立主觀罪過了。
再如,一般的動物自發侵襲,可能是意外事件,甚至可以成立緊急避險。但如果動物侵襲的事態被極端地放大到蝗災、鼠災的程度,而導致了一系列刑法禁止的行為,那么就是不可抗力了。
我所謂的社會秩序就是一種能為常理所能接受的事件,超出了常理范疇就是不可抗力了。再補充幾個例子,林防人員發現失火了。這個“不報告”的原因是由于那個森林所處的位置極度偏僻或在一個原始森林,假設消息到外界至少要三天,待林防員發出消息等救援到來之后,森林火災已經蔓延到無法控制的地步,肯定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因為建立森林防火體系不是當事人的職責,是國家的職責,是防火體系不完善導致了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情況發生,當然為社會常理不容納。 但是如果是在相對開放的森林發生火災,而不報的原因是由于突發的通信故障或是由于林防人員心臟病突發,導致火勢蔓延,那肯定是意外事件了。因為這類的突發狀況在社會中實在是太顯而易見了!
2.高分求解不可抗力案例求解
對方要求不合理。
理由如下:
首先,對方是違約,所以可以要求索賠。
其次,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失或故意,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據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推遲履行合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災、旱災、暴風雪、地震等;另一種是社會原因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但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國際上并無統一的明確的解釋。哪些意外事故應視作不可抗力,可由買賣雙方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中約定。
可見雖然這個情況確實屬于不可抗力,但是在這之后還是有15天時間備貨。但是賣方以此為理由拒交貨,是沒有道理也是不合理的。
對此,可以認為對方根本性違約。可以要求索賠賠償。追究對方合同責任。
3.情勢變遷導致不可抗力的案例.
你瘋了,提問分類該是法學,大姐。我服了你。幸好哥哥我是學法的。
而且,還有一點我沒搞懂。應該是不可抗力導致情勢變更啊。
這個案例你看看可以不。這個是國內法的,如果你說的是國際公法上的,那我就不知道了。
案例1:
某年年初,張某與蔬果批發公司簽訂了草莓購銷合同,雙方約定于4月中旬草莓大批量成熟時,由張某供應給蔬果批發公司草莓5000公斤,價格為每公斤6元。不料當年天氣熱得較往年早,草莓的成熟期也相應提前。3月下旬,張某的草莓便不得不進行采摘,由于草莓對儲存要求比較高,而張某又不具備相應的儲存條件,因此,張某通知蔬果批發公司提前供貨。但蔬果批發公司回復說,由于自己倉儲量有限,現在沒有地方儲存,因此拒絕了張某提前供貨的要求。張某還不死心,便雇傭一輛貨車將草莓拉至蔬果批發公司,希望看在多年合作的面子上將草莓收下。蔬果批發公司表示對張某的情況非常同情,但由于確實沒條件儲存,因此沒辦法接收這批草莓。由于沒有適當的儲存條件,張某的草莓大量腐爛,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張某認為,自己的損失同蔬果批發公司不肯提前接收草莓有關,因此要求蔬果批發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經協商不成,成訟。
請問: 1.本案該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2.如果4月中旬過后,蔬果批發公司以張某未能依約按時提供草莓為由,要求張某承擔違約責任,能成立嗎?說明理由。
“天氣熱的較往年早”就是情勢變更的事實,而這一點又是當事人雙方所不能預料的,也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如果仍按原先的合同執行對張某顯失公平。在張某與批發公司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這樣一來第二個問題也就隨之解決了,張某是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的因為不能如期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可歸責于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