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分析
某省于1998年元旦開通有線電視公共頻道,該有線電視臺為了提高收視率,以吸引更多的廣告客戶,推出了集娛樂,休閑,廣告抽獎為一體的“繽紛時刻”欄目,開展“日日送獎,月月送禮”活動,每天向觀眾出一道簡單的問題,猜對的觀眾通過抽獎即可獲得每日送出的一臺VCD或者一部摩托羅拉手機,每月還送出一個超過10萬元的大獎即一套公寓。此舉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另外,該省還擁有多家電視臺,電視臺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而該有線電視臺開展的有獎競猜活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招攬廣告客戶。
分析:該電視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為了吸引更多廣告客戶(即賺取更多廣告利潤),電視臺需提高節目收視率。為此,該電視臺就運用了答題抽大獎的活動來吸引觀眾的注意和參與行為,“推銷”自己的節目。實質上是有獎銷售的一種特殊形式。
作為一項創利手段,這一行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認的商業道德可以起到活躍市場促進公平競爭的作用。
但是,作為一種以抽獎決定獲獎者的偶然性行為,該電視臺設立的周獎項獎額高達10多萬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額超過5千元。
2.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不正當行為的案例
公用企業及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競爭行為案例:
2001年,某市區內的一家燃氣公司負責為區內用戶提供液化天然氣。該燃氣公司與區內的兩家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分別簽訂保險代理協議,由該燃氣公司下屬各液化氣供應站在區內為用戶申請開戶及換氣時,代辦液化氣罐的保險業務。從1997年至2000年間,該燃氣公司總計向用戶收取保險費70多萬元,獲得代理手續費約19萬元。該市工商局認定,該燃氣公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的公用企業。燃氣公司利用其公用企業的優勢地位,未經投保人同意,也未設專門窗口或由專人受理,未告知投保人,就為燃氣用戶辦理液化天然氣罐保險,明顯違反用戶的意愿,強制代理保險業務。由此,該市工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3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該燃氣公司不服這一行政處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理由之一即為,該公司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的"公用企業",認為按照立法旨意,具有獨占地位是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公用企業或者其他經營者的核心特點。因為無獨占性的公用企業無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商品的能力,也無法實現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權的行為目的。由于在該燃氣公司的經營區域內還有其他六家獲準經營的企業,所以不能認定為具有獨占地位的公用企業。該市的一審法院支持了燃氣公司的觀點,市工商局在一審中敗訴。二審中,該市的工商部門強調,這種認定對"公用企業"的界定過于狹隘。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若干規定》第2條對公用企業的進一步定義,公用企業是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該燃氣公司分明屬于列舉的公用事業的經營者。最終,該市二審法院支持了市工商部門的觀點,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所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有兩種,一種是公用企業,另一種是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對公用企業的進一步認定可以適用《若干規定》。[1]但是,我們發現,對此問題工商部門的權威人士也認為,根據第6條的措詞表明"公用企業首先是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2]可見在這個問題上存在著不同的法律意見。 2.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限制行為。3.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案例:日前,湖北宜昌市工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構成限制競爭行為對湖北省宜昌市鹽業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接群眾舉報,宜昌市工商局查明,宜昌鹽業公司利用其食鹽專營獨占地位,自2009年3月至6月,在宜昌城區范圍內銷售精制碘鹽時,強制食品經營戶按照一定比例購買購買宜昌鹽業公司附帶提供的鈣(鋅、硒)強化營養鹽及低鈉鹽。如不購買,經營戶就不能從鹽業公司處購買普通精制碘鹽。經營戶多有抱怨,但不得不接受。工商局認定,鹽業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湖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相關規定,構成限制競爭行為。為此,宜昌市工商局向宜昌鹽業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宜昌市工商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責令宜昌鹽業公司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8萬元。在聽證會上,宜昌鹽業公司認為宜昌工商局定性不當,適用法律不當,應認定為普通搭售行為,而不是限制競爭行為。而工商部門則認為:食鹽是國家進行專營的管理產品。經營戶從鹽業公司進貨,是進精制碘鹽,還是進多品種鹽,本應由食品經營戶自主選擇。調查中,許多經營戶反映,多品種鹽價格高,不好銷售,容易造成積壓,不愿意購進多品種鹽。而鹽業公司卻利用其食鹽專營的獨占地位,違背食品經營戶的意愿,在食品經營戶購進精制碘鹽時,強制要求經營戶按一定比例購買其提供的多品種鹽。如果不滿足鹽業公司的條件,就不能從鹽業公司處購買普通精制碘鹽。整個過程,不是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礎上交易。工商局認為,鹽業公司的行為限制了食品經營者的自由選擇權,損害被指定購買商品的食品經營戶合法利益;“排擠其它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其行為構成限制競爭行為。鑒于案發后,宜昌鹽業公司予以高度重視,并已有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宜昌市工商局決定對其處罰款10萬元,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3.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典型案件有哪些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典型案件
一、奇安特電器燃具廠仿冒“松下”注冊商標案。2001年5月,兩名浙江人在香港注冊的“香港松下電器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將其“Paretionic”商標和“香港松下電器”文字標記以許可的方式許可廣東順德市容桂區奇安特電器燃具廠使用。
順德奇安特電器燃具廠隨即在其產品及產品包裝箱、說明書上使用“Paretionic”商標和“香港松下電器”文字標記,并冠以香港松下電器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在市場上銷售。2002年3月,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下電器(中國)有限公司投訴后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了專項執法活動,查封了涉嫌侵權產品。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奇安特電器燃具廠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
二、北京盧溝橋酒廠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案。1995年,北京盧溝橋酒廠生產的“古德牌”、“盧溝橋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稱與北京市牛欄山酒廠所生產的“華燈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稱相同,包裝、裝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區工商局根據北京市牛欄山酒廠的投訴,依法對北京盧溝橋酒廠仿冒北京市牛欄山酒廠知名商品“華燈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行為進行了調查,認定北京盧溝橋酒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三、成都市電信局工程總公司收受回扣案。成都市電信局工程總公司自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在購進移動電話的經營活動中,與供貨方私下串通,暗中約定在談妥基本價格之后每臺移動電話再加價1000元至1500元,該工程公司按加價后的價格支付貨款。
供貨方照此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每臺移動電話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給工程公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成都市工商局對該工程公司做出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57.843萬元處罰。
四、天王電子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2001年,天王電子有限公司在產品簡介中對其天王牌手表所獲“金橋獎”的評比、頒獎單位及“全國銷售量第一”的統計單位作了不真實的宣傳。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據查證的事實認定天王電子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天王電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2002年7月,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天王電子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五、金育電器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2001年初,金萊克公司滸關二分廠廠長潘輝跳槽到金育電器有限公司任總經理,組織人員盜用金萊克公司的技術資料,生產與金萊克公司開發的JC302產品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塵器。蘇州市工商局依法認定金育公司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責令金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金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經蘇州市兩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
六、海南新大洲摩托車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1999年2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車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銷活動的實施方案》,主要內容是新大洲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間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銷活動,活動獎項設置為超級大獎——歐洲游40名等。海南省工商局經調查認定新大洲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4.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分析
某省于1998年元旦開通有線電視公共頻道,該有線電視臺為了提高收視率,以吸引更多的廣告客戶,推出了集娛樂,休閑,廣告抽獎為一體的“繽紛時刻”欄目,開展“日日送獎,月月送禮”活動,每天向觀眾出一道簡單的問題,猜對的觀眾通過抽獎即可獲得每日送出的一臺VCD或者一部摩托羅拉手機,每月還送出一個超過10萬元的大獎即一套公寓。
此舉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另外,該省還擁有多家電視臺,電視臺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而該有線電視臺開展的有獎競猜活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招攬廣告客戶。
分析:該電視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為了吸引更多廣告客戶(即賺取更多廣告利潤),電視臺需提高節目收視率。為此,該電視臺就運用了答題抽大獎的活動來吸引觀眾的注意和參與行為,“推銷”自己的節目。
實質上是有獎銷售的一種特殊形式。 作為一項創利手段,這一行為本身是可取的。
若符合公認的商業道德可以起到活躍市場促進公平競爭的作用。 但是,作為一種以抽獎決定獲獎者的偶然性行為,該電視臺設立的周獎項獎額高達10多萬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額超過5千元。
5.急需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
[案件摘要]
2001年2月,根據群眾反映,東海工商局受連云港工商局委托對東海縣郵政局強制收取包裹保價費行為進行了調查。
國家郵政局于2000年出臺并在2001年3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新《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信函、包裹、直遞包裹和特快專遞郵件可以作保價郵件交遞”,即從2001年3月1日起,用戶交遞包裹可以保價也可以不保價。經過對東海縣郵政局2001年3月以后的業務的調查發現,該局及其下屬支局仍然存在用戶交遞包裹必須交納保價費的情況。其具體做法是:用戶在向郵政局交遞包裹時,郵政局工作人員在履行完必要的檢查手續后,讓用戶填寫一份國內包裹詳情多聯單。用戶填寫完收件人、寄件人的情況以及包內裝有的物品及其價值,交給工作人員后,工作人員在未向其進行保價說明和詢問,未征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國內包裹詳情單中的保價金額欄里人工填上數字并在保價費欄里人工填上或用微機打印上如1.00元字樣的費用并予以收取。在用戶不愿填寫保價金額欄進行保價的情況下,郵政局工作人員以“必須填寫,不填寫不辦理交遞手續”為由強行讓用戶交納保價費。
[工商局處理結果]
東海縣郵政局利用其獨占的經營地位,在事先未征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強行向用戶收取保價費,限定用戶購買其提供的保價服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和《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六)項禁止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連云港工商局對東海縣郵政局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000元的處理決定。
[評析]
郵政局屬于提供郵政服務的公用企業。用戶在接受其提供的郵政服務時,有選擇是否接受其提供的保價服務的權利。郵政局利用其獨占地位,在未向用戶明示的情況下,即擅自在保價費用欄中填寫保價費用并收取的行為,限定用戶接受其提供的保價服務,侵害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也排斥了其他經營者提供同類或相競爭業務(如可以選擇包裹投遞保險)的競爭機會,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本案中,東海縣郵政局在2001年3月國家新的《國內郵件處理規則》執行后,仍然我行我素,沿襲以前的做法,使用舊式資費單向用戶提供郵政服務,并強制收取保價服務費的行為主觀故意明顯,且濫用其獨占優勢地位,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以“必須填寫,不填寫不辦理交遞手續”為由中斷服務相脅迫,屬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
6.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典型案件有哪些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典型案件一、奇安特電器燃具廠仿冒“松下”注冊商標案。
2001年5月,兩名浙江人在香港注冊的“香港松下電器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將其“Paretionic”商標和“香港松下電器”文字標記以許可的方式許可廣東順德市容桂區奇安特電器燃具廠使用。順德奇安特電器燃具廠隨即在其產品及產品包裝箱、說明書上使用“Paretionic”商標和“香港松下電器”文字標記,并冠以香港松下電器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在市場上銷售。
2002年3月,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下電器(中國)有限公司投訴后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了專項執法活動,查封了涉嫌侵權產品。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奇安特電器燃具廠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
二、北京盧溝橋酒廠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案。1995年,北京盧溝橋酒廠生產的“古德牌”、“盧溝橋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稱與北京市牛欄山酒廠所生產的“華燈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稱相同,包裝、裝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區工商局根據北京市牛欄山酒廠的投訴,依法對北京盧溝橋酒廠仿冒北京市牛欄山酒廠知名商品“華燈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行為進行了調查,認定北京盧溝橋酒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三、成都市電信局工程總公司收受回扣案。
成都市電信局工程總公司自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在購進移動電話的經營活動中,與供貨方私下串通,暗中約定在談妥基本價格之后每臺移動電話再加價1000元至1500元,該工程公司按加價后的價格支付貨款。供貨方照此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每臺移動電話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給工程公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成都市工商局對該工程公司做出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57.843萬元處罰。四、天王電子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01年,天王電子有限公司在產品簡介中對其天王牌手表所獲“金橋獎”的評比、頒獎單位及“全國銷售量第一”的統計單位作了不真實的宣傳。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據查證的事實認定天王電子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天王電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2002年7月,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天王電子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五、金育電器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2001年初,金萊克公司滸關二分廠廠長潘輝跳槽到金育電器有限公司任總經理,組織人員盜用金萊克公司的技術資料,生產與金萊克公司開發的JC302產品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塵器。
蘇州市工商局依法認定金育公司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責令金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金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蘇州市兩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六、海南新大洲摩托車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1999年2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車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銷活動的實施方案》,主要內容是新大洲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間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銷活動,活動獎項設置為超級大獎——歐洲游40名等。海南省工商局經調查認定新大洲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7.經濟法案例分析 不正當競爭
經濟法案例分析 不正當競爭
1.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損害氣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故乙公司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2.乙公司的行為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假冒、仿冒和降價銷售不正當競爭行為”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所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8.40分尋高手幫忙寫一份競爭法的案例分析,一定要詳細,好的追加到
2006司法考試大綱 經濟法 第一章 競爭法 第一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 市場競爭原則 限制競爭行為(公用 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 招標 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欺騙**易行為 商業賄賂 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報價傾銷行為 不正當 有獎銷售行為 詆毀商譽行為) 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部門 益督檢 查部門的職權)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違反反不正當競 爭法的行為種類及其法律責任)2006司法考試教材 經濟法 第一章 競爭法 第一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于1993年9月2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共五章33條。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正當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誠實信用、遵守公認商業道德以及不得濫用競爭權利等原則。 二、限制競爭行為1、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包括: (一)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是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二)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三)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四)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五)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商品; (六)對不接收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濫收費用; (七)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2、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行為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指的是除**以外的各級行政機構,包括**各部、委及其下屬機構,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構。該類限制競爭行為表現為: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 具體指經營者違背購買者的意愿在銷售商品時要求購買方購買一定數量的其他商品或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4、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串通投標是一種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其表現有:投標者非法串通損害招標者利益;招標者與其投標者串通損害其他損標者利益。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如下特征: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非經營者不是競爭行為主體,所以也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
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非經營者的某些行為也會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競爭行為就是這種類型。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于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
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破壞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如虛假廣告和欺騙性有獎銷售,還可能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有可能給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帶來消極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1、欺騙**易行為 欺騙**易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1)行為要件。
(1)該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2)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如假冒他人企業名稱,仿冒國家名優標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偽造產地名稱。
9.急需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
[案件摘要] 2001年2月,根據群眾反映,東海工商局受連云港工商局委托對東海縣郵政局強制收取包裹保價費行為進行了調查。
國家郵政局于2000年出臺并在2001年3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新《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信函、包裹、直遞包裹和特快專遞郵件可以作保價郵件交遞”,即從2001年3月1日起,用戶交遞包裹可以保價也可以不保價。經過對東海縣郵政局2001年3月以后的業務的調查發現,該局及其下屬支局仍然存在用戶交遞包裹必須交納保價費的情況。
其具體做法是:用戶在向郵政局交遞包裹時,郵政局工作人員在履行完必要的檢查手續后,讓用戶填寫一份國內包裹詳情多聯單。用戶填寫完收件人、寄件人的情況以及包內裝有的物品及其價值,交給工作人員后,工作人員在未向其進行保價說明和詢問,未征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國內包裹詳情單中的保價金額欄里人工填上數字并在保價費欄里人工填上或用微機打印上如1.00元字樣的費用并予以收取。
在用戶不愿填寫保價金額欄進行保價的情況下,郵政局工作人員以“必須填寫,不填寫不辦理交遞手續”為由強行讓用戶交納保價費。 [工商局處理結果] 東海縣郵政局利用其獨占的經營地位,在事先未征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強行向用戶收取保價費,限定用戶購買其提供的保價服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和《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六)項禁止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連云港工商局對東海縣郵政局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000元的處理決定。 [評析] 郵政局屬于提供郵政服務的公用企業。
用戶在接受其提供的郵政服務時,有選擇是否接受其提供的保價服務的權利。郵政局利用其獨占地位,在未向用戶明示的情況下,即擅自在保價費用欄中填寫保價費用并收取的行為,限定用戶接受其提供的保價服務,侵害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也排斥了其他經營者提供同類或相競爭業務(如可以選擇包裹投遞保險)的競爭機會,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本案中,東海縣郵政局在2001年3月國家新的《國內郵件處理規則》執行后,仍然我行我素,沿襲以前的做法,使用舊式資費單向用戶提供郵政服務,并強制收取保價服務費的行為主觀故意明顯,且濫用其獨占優勢地位,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以“必須填寫,不填寫不辦理交遞手續”為由中斷服務相脅迫,屬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
10.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例
1、案情介紹
案號:(2010)天法知民初字第545號,原告北京XX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從事MBA、MPA類考試培訓,在全國擁有40多家分校,在國內培訓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告自2001年開始使用“太奇”商標,并于2002年7月提起商標注冊的申請,2006年取得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的種類為第41類,注冊號為3236053。原告自成立以來為“太奇”商標的推廣投入了大量的廣告宣傳費用,“太奇”已在同行業內成為知名品牌。
被告成立于2010年6月1日,同樣是從事MBA、MPA類考試培訓,完全知曉“太奇”品牌在全國MBA、MPA培訓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但依然注冊了含有原告企業字號及商標的“廣州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對外宣稱上突出使用“廣州太奇”,招生簡章、公司榮譽、名師等均直接引用原告信息,引人誤認為是原告在廣州的分校,在原告一再電話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且發送了律師函的情況下,被告依然我行我素。
被告的行為既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也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并對消費者作出虛假宣傳而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3605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停止在其對外宣傳上使用“太奇”文字;
2、判令被告變更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太奇”文字;
3、判令被告在其網站及《南方都市報》上刊登聲明,并向原告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
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
5、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公證費等合理的訴訟支出人民幣1萬元;
2、法律分析
根據《商標法》及最高法院《關于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被告適用的廣州太奇其關鍵詞集中在太奇字樣,而其使用的范圍又是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范圍,被告的使用非常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已經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被告的行為攀附原告商譽、虛假虛假等不誠信行為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3、判決結果
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標權,停止使用太奇字樣;
二、被告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太奇字樣,并向工商行政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名稱不得含有太奇字樣;
三、被告在《南方都市報》向原告賠禮道歉
四、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元
五、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支出8000元
4、律師建議
企業在宣傳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不要企圖攀附他人商譽和虛假宣傳,同時對于其他企業侵犯自己企業商標權和攀附商譽的行為要積極主動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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