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區矯正制度弟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并出具書面決定: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二)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或者未經批準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2.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的六項內容是什么
一是加強教育培訓。
加強社區矯正工作者和社區工作人員技能培訓,強化矯正執法人員的執法意識和工作責任心,提高執法水平和綜合素質,努力造就一支整體素質高、綜合實力強、業務熟煉、社會責任心強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二是做細銜接和入矯。
加強社區矯正對象的銜接工作,特別是在外縣被判刑人員的銜接工作。加強司法、公安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完善信息共享和通報制度、建立聯合執法制度,杜絕社區服刑人員脫、漏管現象的發生,確保監管到位。
三是規范工作臺賬。統一法律文書,逐人依情況實行“一人一檔”建檔立案,做到條理清晰、內容真實。
通過對相關部門檔案材料的逐一檢查,查看是否存在漏、缺等問題并及時更正,做到“底子清、情況準、去向明”。四是強化監管措施落實。
實行在冊的社區服刑人員按照規定定期開展法制教育、每月匯報思想學習情況,嚴格落實“兩個”八小時和外出請銷假等監管措施。 發現問題和不足認真查找分析,針對問題及時整改,強化監管。
五是積極開展走訪活動。定期走訪檢查社區服刑人員遵守矯正制度情況,聽取監督人對社區服刑人員情況匯報,全面掌握每名社區服刑人員的思想狀況和行為動向,認真做好動態分析,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和對策,增強矯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六是強化考核獎懲。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分批、分類、分層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警示教育,根據矯正對象日常表現,嚴格落實考核獎懲措施。
對表現突出的,及時給予表揚、提請減刑;對不配合管理,違反矯正規定的,給予警告、記過,以維護矯正工作的權威性。 。
3.社區矯正日常性監管措施與制度有哪些
第十五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于八小時。
第十六條 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于八小時。
第十七條 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心理狀態、行為特點等具體情況,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矯正其違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適應社會能力。
4.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違反監督管理的社區矯正人員有哪些處罰措施
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具體處罰措施如下:
第二十二條 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派員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批準、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批準、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和決定機關的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擴展資料
社區矯正人員的以下做法會使其受到處罰:
1、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2、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3、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或者未經批準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5、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6、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5.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違反監督管理的社區矯正人員有哪些處罰措施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違反監督管理的社區矯正人員處罰措施。
第二十二條 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派員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并出具書面決定: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二)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或者未經批準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批準、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批準、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和決定機關的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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