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短的法律案例
一是某人從他人口袋里盜竊1000元,構成盜竊罪。
二是他在盜竊得手后,被其它人發現,在追捕他的時候,他動手將追他的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原因是因為他抗拒抓捕,行為已轉化為搶劫罪。
三是某人在同學手里以威脅的手段,從其峰上搶走了100元錢,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如果趁其不備從其手里搶走,構成搶奪罪。四是當會計的,從保管的保險箱里,拿走現金1000元,構成盜竊。
五是會計將手里保管的錢財里,擔下5000元現金,給自己買首飾。其行為構成了職務侵占罪。
六是有人向一位高官送錢10萬元,為了自己攬工程,其行為構成了行賄罪。七是這位高官收受10萬元,并為他人的工程招攬行方便,其行為構成了受賄罪。
八是在保管的倉庫里玩火機,造成倉庫失火,并任其發展,其行為構成了失火罪。九是看一個人的行為不喜歡,故意欺負對方,并失手將他人打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過失)罪。
十是從銀行卡上惡意透支現金50000元,并處處躲避。且過了還款期限。
其行為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不知道是不是您想要的,僅供您參考吧。
2.法律講堂案件
《招財進寶》春節前夕,村民倪大寶承包同村馬曉光家魚池,在清理池塘淤泥時挖出一銅鼎,本想放在家中作為“招財進寶”的吉祥物,但在兒子的催促下到文物部門驗證為國家一級文物后上交國家并獲得4萬元獎金后,先遭到村民馬曉光上門要分得獎金,后又被自稱文物所有者的后代告上法庭討要所有權。通過本案例講解地下埋藏文物的歸屬等法律知識。
《一只小花豬》村民老韓家的豬下了一窩豬崽,在做“去勢”(絕育手術)這天,其中一只小花豬趁主人未注意時跑出門鉆到鄰居老顧家,被剛好買了一只公豬的老顧藏在自家圈中,后被老韓發現上門討要不還,老韓一氣之下告到法院,法院判決老顧歸還小花豬,但老顧因對方沒有支付飼養費而遲遲不愿執行從而遭到法庭強制執行。后來老韓家小花豬懷孕生仔,老顧又上門討要小豬,認為花豬是在他家飼養期間由他家公豬配種而致,但遭到老韓反對,二人又打到法院,法院判決老顧敗訴。通過本案例講解天然孳息等法律知識。
《我的男友是大廚》為了讓全家人在家里吃上一頓豐盛的年夜飯,又不用自己家人動手,女青年安靜出點子在大年三十請了一位五星飯店的廚師趙航到家里做年夜飯,出人意料的是,這個廚師卻是安靜的男友,當她趁機把趙航介紹給家人時卻遭到了父母的反對,因為趙航沒有滿足他們的標準。兩個年輕戀人并不氣餒,但第二次登門時卻發生意外,趙航不小心碰翻油鍋被嚴重燙傷,治療期間他情緒發生嚴重波折,女友忍無可忍提出分手后他一怒之下將安家告上法庭索要賠償。但是在贏下官司以后他并沒有索要賠償,而是重新登門卻又贏得了愛情。通過本案例講解幫工關系等法律知識。
《分家的團圓飯》王大爺有一兒兩女,但嚴重重男輕女,理由是兒子考上了大學找到了好工作為家里光宗耀祖了,所以遺囑中將自己全部財產留給兒子。這件事引起了兩個女兒的強烈不滿,尤其大女兒,離婚以后一直留在父親身邊照顧他,一氣之下出走,臨走前將老爺子送到兒子家,但終因與兒子兒媳諸多不和又返回老家,此時他才如夢初醒,又在春節年夜飯重分財產。但是老爺子去世后又因拆遷補償等問題產生糾紛,最終大家各退一步實現調解。通過本案例講解錄音遺囑和遺產分割協議等法律知識。
《無愛的婚姻》一個在城市打工大齡男青年為了應付父母“催婚”,春節期間回鄉時租了個女友回家過年,巧合的是,他租的女友是個獨身主義者,每逢年關也面臨同樣的壓力。為了長時間解決問題,二人協議領證結婚,實為形式婚姻。但是后來男青年最終找到了真正的女友,有了真正的愛情,當他提出結束名存實亡的婚姻時卻遭遇麻煩,不得不走上法庭。通過本案例講解無效婚姻等法律知識。
《隱婚風波》 高大帥氣的男青年王宇為了是自己在社會上做事時多一些機會,與妻子商量好隱瞞自己的婚姻,再加上他工作認真、勤懇、忠誠,結果招致公司女老板陳菲的青睞和好感,并在與丈夫離婚后打算一身相許。后來王宇妻子發現苗頭不對,逼著丈夫公開婚姻時,卻意外導致陳菲流產,從而導致一場法律糾紛。通過本案例講解勞動者的告知義務和侵權責任等法律知識。
《戴鉆戒的裸婚》一個離婚的男和一個帶著一個女兒的離婚女人組成了一個三口家庭,巧合的是,不久女兒帶回自己的男友卻是繼父的兒子,兩人的婚姻遭到了母親的強烈反對,原因是兩個年輕人打算“裸婚”。幾經波折,繼母提出房、車可以不要,但必須給女兒買個大戒指。父親為了成全兒子好事,無奈之下偷拿了繼母的5萬元給兒子買戒指,但不久被發現,從而導致一場家庭內部的法律糾紛。結果因為女兒的堅持,繼子的真誠、母親的回心轉意使姻緣終成。通過本案例講解附義務的贈與等法律知識。
《惹禍的禮物》男青年王占林為了滿足女友提出的條件,通過女友的考驗,千方百計終于找錢為女友買了個一萬多元的新年禮物:訂婚戒指。但是不久女友發現自己放在家中的銀行卡中兩萬元前神秘消失,立即報警,經過調查,發現正是王占林所為,隨后二人感情破裂對簿公堂。通過本案例講解盜竊數額較大,多次盜竊等法律知識。
《失竊的秘密》女孩吳敏研究生畢業時為了得到一份不錯的工作,受誘惑而從導師那里竊取一些科研資料送給應聘公司,結果導致導師正在研究的指紋加密技術泄露,合作單位上門問責并威脅訴諸法律。得知造成嚴重后果的吳敏為了挽救自己的錯誤,給導師一個交代,又潛回公司尋找相關證據,最后幫助合作公司贏下知識產權官司、討回科研技術。通過本案例講解商業秘密等法律知識。
3.求8條簡短法律案例
一、2002年2月,建材公司與建筑隊訂立鋼材購銷合同,約定于 5月30日前在建筑隊施工工地交貨。
三天后建材公司又與軋鋼廠訂立合同,由軋鋼廠向建材公司提供一批鋼材,5月30日前送至建筑隊施工工地。5月30日建筑隊未收到鋼材,即向建材公司催貨,建材公司立即催促軋鋼廠,軋鋼廠提出因原材料和燃料問題,本廠鋼材產量下降,要求推遲一個月供貨。
當時市場上鋼材緊缺,建材公司一時難以組織貨源,建筑隊因而停工待料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建筑隊要求建材公司賠償損失,建材公司認為責任在軋鋼廠,要求建筑隊直接向軋鋼廠索賠。
請問:1、建筑隊能否直接向軋鋼廠索賠?為什么?2、本案中包含哪幾個合同關系?二、大名農場向多家果品加工企業寄送了水果品種簡介及價目表。甲企業收到后,立即回電表示希望按照價目表所列價格購買蘋果100噸,并要求一周內運至指定地點。
農場收到電報后立即裝車發貨。第五天,大名農場將蘋果運至指定地點。
此時,當地水果已經大幅度降價,甲企業遂要求農場按市場價銷售。遭到拒絕后,甲企業拒不收貨,并表示自己不收貨因雙方合同不成立。
大名農場則認為合同已經成立,便訴至法院,要求甲企業履行合同。請問:1、大名農場向果品加工企業發出價目表的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為什么?2、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三、服裝廠與紡織廠簽訂了一份布料購銷合同,約定紡織廠向服裝廠提供10000m米高檔布料,分兩次在3個月供貨,服裝廠收到全部貨物后向紡織廠支付 100萬元價款。
紡織廠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發現,服裝廠資產狀況嚴重惡化,涉及大量訴訟案件,已均系敗訴方,已無能力履行100萬元給付義務。而且,還發現服裝廠在不斷以低價向外轉移財產。
紡織廠便決定停止向服裝廠供貨,并要求其提供擔保。服裝廠則認為紡織廠的行為構成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1、紡織廠是否違約?2、紡織廠行使的是何種權利,該權利應依照何種程序行使?四、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50萬元,雙方約定1999年12月31日還清該欠款(甲公司現有資金為20萬)。甲公司還擁有對丙公司的40萬元債權,1999年11月20日到期,但丙公司沒有按約定還款,甲公司也對其提起要求。
1999年12月10日甲公司宣布,鑒于丙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難以還債。故減免其50%的債務。
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沒有還款能力為由,未向乙公司還債。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甲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
請問:1、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債的保全部包括哪些方式?2、乙公司應當怎樣行使權利以保全自己的債權?五、紅星小學與甲企業于2001年5月簽訂了一份校服加工合同。合同約定,2個月后甲企業交付1000套校服,紅星小學支付價款。
由于甲企業業務量大,未能在約定的交貨期限內交付貨物,致使紅星小學多次臨時租借服裝參加活動,造成較大的損失。紅星小學認為甲企業已經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甲企業則辯稱,自己沒有按期交貨是因訂單太多,工作量過大,并非故意拖延,因而認為主觀上不具有故意,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請問:1、簡述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并分析甲企業是否構成違約?2、如果甲企業違約,則其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六、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優質大米100噸,甲公司送貨上門;乙公司收貨后3個月內付清貨款。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運輸,丙公司因業務繁忙,僅將其中80噸按期運至指定地點。另20噸逾期運達且因在運輸中遭雨淋而變質。
請問::1、甲公司是否對乙公司構成違約?為什么? 2、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 為什么?ch2 合同法 一、1、本案中軋鋼廠與建材公司約定在建筑對施工工地交貨,是向第三人履行交貨義務,但這并不能使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即軋鋼廠只向建材公司承擔責任,而不需向第三人建筑隊承擔責任。
因此,建筑隊無權直接向軋鋼廠索賠。2、本案中包含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建材公司和建筑隊之間的購銷合同,另一個是軋鋼廠和建材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
二、1、大名農場向果品加工企業寄送價目表的行為屬于要約邀請,即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2、本案中,甲企業向大名農場發出的回電,內容清楚、具體,屬于要約,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大名農場接電后立即裝車發貨。
并在約定時間運至指定地點,是以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進行了承諾(我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除外)。
因此,雙方的合同已經成立,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甲企業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1、紡織廠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服裝廠喪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其行為不構成違約。2、紡織廠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即紡織廠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的償債能降低,才能通知對方暫時中止履行;中止合同后,可要求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擔保。如果對方仍未恢復履。
4.求10篇簡短的法律小故事,要接近民意的,簡短的,像電視里的講法律
在講這個故事之前,先問問大家,如果你是一個村子的村民,有一座橋擋住了你們的出行的道路,你們聯合拆掉它,違法嗎?請大家從橋的年份、質量、歸屬權多方面想一下,在得出結論。(找1-2個同學)
讓我們看看下面這個故事。
文物保護遇挑戰 目光短淺拆古橋
2003的某一天,在浙江某村村民為了出行的方便,擅自拆掉了清朝嘉慶年間建造的古石橋,該橋已在2001年被確認為市文物保護點,為什么村民非拆掉它不可呢,原來該橋已經嚴重影響村民的車輛通行,在旁邊另修一座水泥橋則費用很大,而該村經濟基礎薄弱,于是大家決定把古橋石以12萬元的代價賣給桐鄉烏鎮某單位,用這筆資金在原址上造一座可通汽車的水泥橋,后來當地鎮政府向區委反映,區委命令鎮政府把古橋石追了回來,但石橋已無法恢復,實在太可惜啦。
村民們這樣做既不符合自己的長期利益,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也規定:“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看來對農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科學發展觀教育很有必要。
既然橋不能隨便拆,那么自家的房子呢?當然,大家也請從多方面考慮。(1-2)
動手重建自家墻 破壞文物要受罰
湖南南部有一個叫張谷英村的地方,在2001年6月,張谷英村就作為典型的古民居建筑,以其嚴格按照封建倫理觀念修建的整體建筑風格,被列為國家重點保護文物,令村民們難以置信的是,自己世代居住的房子一夜之間變成了國寶,村民們的生活也隨之發生了變化,無論做什么都開始小心翼翼怕一不留神就毀壞了文物,張谷英村成了省內外著名的旅游區,2002年僅接待外來游客的門票收入就有30萬元。有一個叫張再發的村民,發現自己家的墻需要維修,向村委會要求補貼一些維修費用,但是村委會以從沒有設立過維修款為由一直沒有給張再發補貼。終于有一天發現自己家的山墻快要倒了,然后他就自己動手將自家的舊墻扒了重建,結果重建墻以后,他就被當地的派出所拘留了,這事一下子成了村民們議論的焦點,張再發只是將自家的舊墻扒了重建怎么會犯法呢?公安機關認為張再發的行為置張谷英古建筑群保護于不顧,私自進行拆建,違反了國家的《文物保護法》,侵犯了國家文物保護的正常管理活動。
《文物保護法》規定:“在修建時必須在文物部門的指導下,依照維持原貌的原則,保持整體的建筑風格。涉及到文物的維修必須向主管文物部門申報。”
張再發違法修墻被拘留,不僅讓村委會完善了對張谷英村的保護制度,也讓村民們的思想發生了很大變化。他們懂得了以后修房子都要通過國家文物部門的批準。
體育課大部分同學都喜歡上,但是也有喜歡逃課的。大家想想,逃課有什么危險發生呢?(1-3)
學生上課出意外 責任就在不聽勸
某市農村中學初二男生張某生性好動,十分喜歡上體育課,但學校每年的學生體檢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臟病,多次勸家長對起進行治療,并決定免其上體育課。他家長都在省外辦廠,而且見其身體很正常,學校老師和校長多次打電話要求家長配合,均不予理睬。還說出了事我們自己負責,還要求學校讓張某上體育課。學校為慎重起見,上體育課時讓他在教室內休息,并要求其在室內文明休息,經過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級里其他同學在室外上體育課,教室里只剩下張某,張某覺得無聊,在教室做跳躍伸手拍日光燈,結果燈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頭上,既造成外傷,又引發心臟病,幸虧老師及時發現,將其送入縣人民醫院急救,終于脫險,花去了人民幣12000元。不久家長來學校論理索賠,說學校如果讓其上體育課就不會發生此事。
那么學校的做法對嗎?應該是對的,因為學校是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所以后來家長不再提出索賠要求了。
5.寫出十個關于法律的小故事 最好簡短點的 謝謝啦
誤會: 早年在美國阿拉斯加地方,有一對年輕人結婚,婚后生育,他的太太因難產而死,遺下一孩子。
他忙生活,又忙于看家,因沒有人幫忙看孩子,就訓練一只狗,那狗聰明聽話,能照顧小孩,咬著奶瓶喂奶給孩子喝,撫養孩子。有一天,主人出門去了,叫它照顧孩子。
他到了別的鄉村,因遇大雪,當日不能回來。第二天才趕回家,狗立即聞聲出來迎接主人。
他把房門開一看,到處是血,抬頭一望,床上也是血,孩子不見了,狗在身邊,滿口也是血,主人發現這種情形,以為狗性發作,把孩子吃掉了,大怒之下,拿起刀來向著狗頭一劈,把狗殺死了。之后,忽然聽到孩子的聲音,又見他從床下爬了出來,于是抱起孩子;雖然身上有血,但并未受傷。
他很奇怪,不知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再看看狗身,腿上的肉沒有了,旁邊有一只狼,口里還咬著狗的肉;狗救了小主人,卻被主人誤殺了,這真是天下最令人驚奇的誤會。 注:誤會的事,是人往往在不了解、無理智、無耐心、缺少思考、未能多方體諒對方,反省自己,感情極為沖動的情況之下所發生。
誤會一開始,即一直只想到對方的千錯萬錯;因此,會使誤會越陷越深,弄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人對無知的動物小狗發生誤會,尚且會有如此可怕嚴重的后果,這樣人與人之間的誤會,則其后果更是難以想象。 釘子: 有一個男孩有著很壞的脾氣,于是他的父親就給了他一袋釘子;并且告訴他,每當他發脾氣的時候就釘一根釘子在后院的圍籬上。
第一天,這個男孩釘下了37根釘子。慢慢地每天釘下的數量減少了。
他發現控制自己的脾氣要比釘下那些釘子來得容易些。 終于有一天這個男孩再也不會失去耐性亂發脾氣,他告訴他的父親這件事,父親告訴他,現在開始每當他能控制自己的脾氣的時候,就拔出一根釘子。
一天天地過去了,最后男孩告訴他的父親,他終于把所有釘子都拔出來了。 父親握著他的手來到后院說:你做得很好,我的好孩子。
但是看看那些圍籬上的洞,這些圍籬將永遠不能回復成從前。你生氣的時候說的話將像這些釘子一樣留下疤痕。
如果你拿刀子捅別人一刀,不管你說了多少次對不起,那個傷口將永遠存在。話語的傷痛就像真實的傷痛一樣令人無法承受。
注:人與人之間常常因為一些彼此無法釋懷的堅持,而造成永遠的傷害。如果我們都能從自己做起,開始寬容地看待他人,相信你(你)一定能收到許多意想不到的結果。
.幫別人開啟一扇窗,也就是讓自己看到更完整的天空。. 三思后行: 大多數的同仁都很興奮,因為單位里調來一位新主管,據說是個能人,專門被派來整頓業務;可是日一天天過去,新主管卻毫無作為,每天彬彬有禮進辦公室,便躲在里面難得出門,那些本來緊張得要死的壞份子,現在反而更猖獗了。
他那里是個能人嘛!根本是個老好人,比以前的主管更容易唬! 四個月過去,就在真正努力為新主管感到失望時,新主管卻發威了--壞份子一律開革,能人則獲得晉升。下手之快,斷事之準,與四月表現保守的他,簡直像是全然換個人。
年終聚餐時,新主管在酒過三巡之后致詞:「相信大家對我新到任期間的表現,和后來的大刀闊斧,一定感到不解,現在聽我說個故事,各位就明白了:「我有位朋友,買了棟帶著大院的房子,他一搬進去,就將那院子全面整頓,雜草樹一律清除,改種自己新買的花卉,某日原先的屋主往訪,進門大吃一驚的問:『那最名貴的牡丹哪里去了?』我這位朋友才發現,他竟然把牡丹當草給鏟了。 后來他又買了一棟房子,雖然院子更是雜亂,他卻是按兵不動,果然冬天以為是雜樹的植物,春天里開了繁花;春天以為是野草的,夏天里成了錦蔟;半年都沒有動靜的小樹,秋天居然紅了葉。
直到暮秋,它才真正認清哪些是無用的植物,而大力鏟除,并使所有珍貴的草木得以保存。」說到這兒,主管舉起杯來:「讓我敬在座的每一位,因為如果這辦公室是個花園,你們就都是其間的珍木,珍木不可能一年到頭開花結果,只有經過長期的觀察才認得出啊! 寬大: 這是一個來自越戰歸來的士兵的故事。
他從舊金山打電話給他的父母,告訴他們:「爸媽,我回來了,可是我有個不情之請。我想帶一個朋友同我一起回家。
」「當然好啊!」他們回答「我們會很高興見到的。」 不過兒子又繼續下去「可是有件事我想先告訴你們,他在越戰里受了重傷,少了一條胳臂和一只腳,他現在走投無路,我想請他回來和我們一起生活。
」 「兒子,我很遺撼,不過或許我們可以幫他找個安身之處。」父親又接著說「兒子,你不知道自己在說些什么。
像他這樣殘障的人會對我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負擔。我們還有自己的生活要過,不能就讓他這樣破壞了。
我建議你先回家然后忘了他,他會找到自己的一片天空的。」就在此時兒子掛上了電話,他的父母再也沒有他的消息了。
幾天后,這對父母接到了來自舊金山警局的電話,告訴他們親愛的兒子已經墜樓身亡了。警方相信這只是單純的自殺案件。
于是他們傷心欲絕地飛往舊金山,并在警方帶領之下到停尸間去辨認兒子的遺體。 那的確是他們的兒子沒錯,但驚訝的是兒子居然,只有一條胳臂和一條腿。
故事中的父母。
6.簡單法律案例
[案情]: 2008年10月3日,鄱陽縣35歲的職工劉封平與同事李濤相約到自己家中飲酒,平時酒量還行的李濤喝了幾杯啤酒后就覺得有點不舒服,但其認為自己酒量還行接著陪劉封平喝到晚上9時。
后來劉封平將李濤送到離其家不遠的路邊,李濤自行回家。第二天劉封平才知道李濤因頭部受傷,正在醫院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
公安局對李濤受傷一事進行了調查,但最終沒有結果,也沒有列犯罪嫌疑人。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人身損害雖然存在原因尚未確定的問題,然而卻與醉酒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因醉酒與其他原因競合發生損害后果,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李濤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其飲酒行為是完全自愿的,且劉封平并沒有進行勸酒行為,劉封平對李濤的受傷即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首先,李濤在飲酒中無違法行為。朋友、同事、同學之間想要飲酒本屬正常的社會交往,二人飲酒過程中也沒有強迫行為。
其次,請客者酒后并無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定或約定義務。首先劉封平與李濤并沒有酒后相送等約定。
其次劉封平為成年人,應當知道過量飲酒的后果,請客者李濤無對其進行監護的法定義務,且根據劉封平的自述,其當晚飲酒并沒過量。因此,本案也不適用先前行為致人損害的民法原理。
第三,劉封平的傷害與李濤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根據醫療診斷證明,劉封平傷害系外部創傷引起,非飲酒直接引起,且致傷原因不明。
李濤在酒后打了兩次劉封平手機均無人接聽,即去休息,雖有些疏忽大意,但其飲酒后過于自信的行為并不是導致劉封平傷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本案適用一般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上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此無異議。
而一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構成須同時具備違法行為、損害結果、主觀過錯及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四個要件。本案中,李濤主觀上雖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但因不具備其他三個要件,故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最后,《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中“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本案中,鑒于劉封平的致害原因不明,其暫時無法得到救濟,李濤主觀上存在一定過失,雖然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從公平原則的精神出發,可令其給予劉封平適當的經濟補償。 故筆者認為,本案劉封平雖然不存在過錯行為,但根據公平原則劉封平應給予李濤一定得經濟補償。
[案情] 2007年9月21日16時50分左右,孫某在駕駛自有小客車行駛過程中與張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碰撞,致乘坐在孫某車上的原告李某受傷。該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和乘坐在孫某車上的原告李某不負此事故責任。
原告李某與孫某是朋友關系,李某是無償搭乘孫某的車輛。現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孫某賠償其因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護理以及精神損害等損失合計人民幣4萬余元。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孫某是否應當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孫某不應賠償原告李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因為原告李某與孫某系朋友關系,李某搭乘孫某的小客車并沒有支付任何費用,李某與孫某之間并不構成合同關系,發生交通事故雖然孫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因孫某未從中受益,孫某也就不應當賠償原告李某的損失。
另一種觀點認為,孫某應當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評析] 本案中作為直接侵權人的孫某應當賠償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其理由是:雖然李某系無償搭乘孫某的車輛,他們之間并不構成客運合同關系,但是孫某既然同意李某搭乘其所有的車輛,孫某就應當負有善良注意的義務。原告李某在孫某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中受傷,實際上他們之間已經構成了侵權的法律關系,孫某應當賠償李某的損失。
無償乘車人在學理上稱為好意同(搭)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的機動車內的無償乘車人,即所謂的搭便車。有過錯的駕駛員對好意乘車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適用侵權法的相關規定,在符合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時,因車主作為車輛的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應承擔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而言,作為直接肇事人和車主的孫某應對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的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不因原告是無償搭乘而免責。當然,考慮到無償乘車的特殊性和駕車人的無償服務,駕車人承擔責任的賠償范圍應有所限制,要區別于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賠償項目不宜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除精神損害撫慰金外的其他賠償項目在造成損失的情況下駕車人依法應予賠償。
原告林某某訴稱,其報名參加某大學2005年國際經濟法方向博士生入學考試,所報導師為某大學法學院廖益新教授。原告于2005年3月經過初試,成績為國際法73,國際經濟法69,英語78,總分為220,并進入了復試。
經過復試,原告復試成績為70.8,最終成績(初試+復試)在報考廖益新教授的學生中總成績排名第三。2005年5月24日,某大學法學院網站公布了錄取名單,卻無原告的名字,前兩位是總成績排名第。
7.法律講堂心得體會300字要簡略請求幫助謝謝
《今日說法》中有形形色色的案例,我從中選了三個案例:
一個內容為:93歲養母含淚離世,生前將養子告上法庭索要贍養費,養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養母收養兒子24年,換不回一聲“媽”。
我為文中的母親感到痛心,養這樣一個兒子,24年的心血不等于白費了嗎?
李阿婆收養成阿福時,阿福還不到一歲,對于這樣一個小生命來說,事實是殘酷的,而他是幸運的。現實將這個小生命從他生母那帶走,卻又給了他一個同樣愛他甚至更愛他的養母。
李阿婆夫妻省吃儉用,把兒子養得白白胖胖。24年之后,兒子成人了,結婚了,李阿婆把最珍貴的金戒指給了他……沒想到,最后養子卻因為一句謠言,拋下自己,直到死去。
這是多么讓人痛心啊!難道母親把兒子健健康康地撫養成人也有罪嗎?24年的苦心就因為一句話拋到了九霄云外?可憐天下父母心,一個男人怎么可以做出這樣絕情的事,他對得起他的養母嗎?
愛自己的父母吧!
另一個是:女子深夜遭遇梁上君子,金項鏈及4300元現金被盜。租住的賓館拒絕賠償:房客未關窗睡覺,未妥善保管貴重物品。
據了解,被偷人梅虹的損失近萬元,這不僅使人一驚。可是在這之前此人的電動車電池曾被偷過,她為什么還要這樣疏忽自己的財產?雖然最終她會得到一些賠償,可是她也要反思一下了。
生活中的小偷讓我們防不勝防,家里、大街上,偷你東西你連試都試不到,有時一塊手機,有時一個錢包,而被偷的人,卻只能自認倒霉。
或許這些事不是我們可以消滅的,但我們應該盡量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不要像“梅虹”那樣疏忽大意。否則,當遇到“梅虹”一樣的遭遇時,你會追悔莫及。
最后一個是:“火車算個啥東西”講的是一名鐵路女職工下班途中被火車撞死,勞動部門認定不是工傷,而唯一的問題卻出在“火車是不是機動車”上。
年邁的老人不辭辛苦為死去的女兒打了六年的官司,這讓人心酸,讓人感動。令人欣慰的是,最后老人終于幫女兒計回了公道。可是交通安全的隱患卻不得不讓人擔憂。
每一年,世界上有成千上萬的人死于車禍,往往不是“有意”,而是“不經意”,有些人是為了早上班,早回家,所以把車開快了一點,或闖了幾秒鐘的紅燈;有些是為了方便,橫穿火車道……而正是這些行為,造成一個又一個的悲劇。
記得聽人說過:一個小女孩在上學的途中為了做上早一班的公交車,不停地追著那輛公交車,可是司機師傅并沒有看見,在一個拐角處,她失去了自己的生命。
或許她完全可以去等下一班車的,不是嗎?每一個人,總是在道路上吝嗇那一分一秒的時間,卻把生命置之于外,這便是悲劇發生的原因,如果知道是這樣,他們為什么不早走幾分鐘呢?
生命有無或許只是一念這差,我們不應該跟“車”“開玩笑”,畢竟生命不是游戲。
讓我們從《今日說法》案例中吸取教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