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法制教育的短小文章
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會陌生,或多或少的對它都有一定的了解。21世紀是一個法制社會,所以我們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了法律我們的生活將無法正常的運行。也許有些人對此會不以為然,認為人應該擁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來決定的。可是大家有沒有想過,在一個有規則、有規矩的社會中生活,你能不顧一切地去追求這樣的自由嗎?當然不能!做為一個社會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為中心,不能隨心所欲、為所欲為。因為在這個社會里,并不是只有你一個人,我們所擁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約束下的自由,如果沒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們也不會擁有自由。法律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我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離不開它的束縛。有了法律,社會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則我們將生活在一個混亂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們就應該要遵守法律,遵守規則。
我想通過這么一說,大家都了解了守法的重要性了,那接下來就應該要學法了。
我們中國有句古話叫“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就是告訴我們凡事要講道理,如果我們人人不講理,那我們的國家將是怎樣一副場面,這個國家怎能還稱其為一個國家呢?所以我們一定要培養法律意識,提高我們的法律素質,這是非常有必要的。這就需要我們不但要好好學習它,還要合理的運用,才能更好的遵紀守法,維護自身的利益。
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朝著建設民主法治國家的方向在努力。國家一直在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努力地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教育公民自覺守法,并且學會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對于執法機關,普法的意義則在于能促使執法者更公平、更公正、更合法的行使自己的工作職能,懲治違法犯罪份子,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多年來,我們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就好像電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樣,有很多原來對法律一無所知的人,如今都能運用法律來尋求一個說法。隨著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在全國范圍內深入的開展,使得人民群眾逐漸接受了法律意識的培養,并自覺自愿地運用法律。我作為一名社區工作者,并且從事著基層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我沒有什么更好的心得,我想普法宣傳教育之所以取得這樣的成效,總結其中的一條經驗,那就是大家都懂得了“學法用法,從我做起。”
應該會有很多人同意我的這個看法吧?有句古話說:“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點滴小事,積累成山。別看這“學法用法,從我做起”,說著容易,可要真正做到,還是得有很強的法律意識和覺悟的。養成遵紀守法的好習慣,要從身邊一點一滴的小事做起。不要小看一件小事情,它正是你素質修養的體現,或許在不經意間你就做了一個好公民,也或許在不經意間你就違反了規章制度。舉個再簡單不過的例子,當你在過馬路的時候,你有沒有嚴格按照交通規則呢?“紅燈停、綠燈行、黃燈等一等”的規定你有沒有銘記在心呢?這雖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體現公民的素質和修養。
我想如果人人都能從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學法用法,遵守法律,進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會形成大家都來學法用法,大家都遵紀守法的大好局面,這樣我們的社會就會有越來越好的治安環境和社會秩序,違法犯罪活動就會大大減少,人民群眾就能過上安居樂業的美好生活,我們的國家就會逐步成為健康、文明、法治的國家,這不正是我們普法的目的所在嗎?
同志們,為了我們的國家,為了我們的社會,為了我們自己,請記住“學法用法,從我做起”!
2.有關法制教育的短小文章
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會陌生,或多或少的對它都有一定的了解。
21世紀是一個法制社會,所以我們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了法律我們的生活將無法正常的運行。
也許有些人對此會不以為然,認為人應該擁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來決定的。可是大家有沒有想過,在一個有規則、有規矩的社會中生活,你能不顧一切地去追求這樣的自由嗎?當然不能!做為一個社會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為中心,不能隨心所欲、為所欲為。
因為在這個社會里,并不是只有你一個人,我們所擁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約束下的自由,如果沒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們也不會擁有自由。法律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我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離不開它的束縛。
有了法律,社會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則我們將生活在一個混亂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們就應該要遵守法律,遵守規則。 我想通過這么一說,大家都了解了守法的重要性了,那接下來就應該要學法了。
我們中國有句古話叫“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就是告訴我們凡事要講道理,如果我們人人不講理,那我們的國家將是怎樣一副場面,這個國家怎能還稱其為一個國家呢?所以我們一定要培養法律意識,提高我們的法律素質,這是非常有必要的。這就需要我們不但要好好學習它,還要合理的運用,才能更好的遵紀守法,維護自身的利益。
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朝著建設民主法治國家的方向在努力。國家一直在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努力地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教育公民自覺守法,并且學會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
而對于執法機關,普法的意義則在于能促使執法者更公平、更公正、更合法的行使自己的工作職能,懲治違法犯罪份子,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多年來,我們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就好像電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樣,有很多原來對法律一無所知的人,如今都能運用法律來尋求一個說法。
隨著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在全國范圍內深入的開展,使得人民群眾逐漸接受了法律意識的培養,并自覺自愿地運用法律。我作為一名社區工作者,并且從事著基層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我沒有什么更好的心得,我想普法宣傳教育之所以取得這樣的成效,總結其中的一條經驗,那就是大家都懂得了“學法用法,從我做起。”
應該會有很多人同意我的這個看法吧?有句古話說:“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點滴小事,積累成山。
別看這“學法用法,從我做起”,說著容易,可要真正做到,還是得有很強的法律意識和覺悟的。養成遵紀守法的好習慣,要從身邊一點一滴的小事做起。
不要小看一件小事情,它正是你素質修養的體現,或許在不經意間你就做了一個好公民,也或許在不經意間你就違反了規章制度。舉個再簡單不過的例子,當你在過馬路的時候,你有沒有嚴格按照交通規則呢?“紅燈停、綠燈行、黃燈等一等”的規定你有沒有銘記在心呢?這雖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體現公民的素質和修養。
我想如果人人都能從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學法用法,遵守法律,進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會形成大家都來學法用法,大家都遵紀守法的大好局面,這樣我們的社會就會有越來越好的治安環境和社會秩序,違法犯罪活動就會大大減少,人民群眾就能過上安居樂業的美好生活,我們的國家就會逐步成為健康、文明、法治的國家,這不正是我們普法的目的所在嗎? 同志們,為了我們的國家,為了我們的社會,為了我們自己,請記住“學法用法,從我做起”。
3.關于法制的文章
主題是《打擊侵害校園犯罪,加強自我防衛能力》。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接班人。教育和培養好青少年,是我們中華民族永葆生機和活力的根本大計,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基礎工程,是全黨全社會共同的社會責任。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青少年的培養教育,為青少年成長提供了良好的條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長。但是,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近幾年來,侵害校園的案件以及學生犯罪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學校正常的學習、教學秩序。
我們一方面對侵害校園的犯罪要進行嚴厲的打擊,另一方面,也要加強校園治安環境的整治工作,提高自我防衛能力。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從主體因素上看,一是自我控制能力脆弱;二是頭腦簡單,解決問題的方法偏激粗暴:三是貪圖享受。
從客觀因素上看,一是家庭教育的誤區;二是學校教育的失當;三是社會文化氛圍消極方面的誤導;四足缺乏社會救濟措施;五是法制教育相對滯后:六是受社會經濟負面效應的影響。 對學生來說,讓犯罪遠離校園,應從自身做起,加強思想道德修養,從而鏟除校園犯罪滋生的土壤。
許多案例表明,校園犯罪事件的發生有一定的條件,一定的氣候,越是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學生紀律差的學校,發生的事件越多。學校犯罪事件又是一種見不得人的、偷偷摸摸的勾當,因此它只能在黑暗中進行。
如果我們讓陽光普照校園,那么參與犯罪者就不敢出現。陽光是什么,陽光就是學校的正氣,就是全校同學的正氣,這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
我們在打擊侵害校園犯罪的同時,還應加強自我防衛能力: 1、提高法律意識,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們要多學點法律知識,弄明白什么是違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違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違法犯罪的事,同時也有可能制止他人違法犯罪。
2、增強同犯罪分子作斗爭的勇氣。為什么侵害校園犯罪屢禁不絕,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同學們沒有團結起來,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爭的勇氣。
面對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脅,竟然會束手無策,讓他們得逞,原因是他們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衛方法。
一是要看好自家門,宿舍門要隨時關好,錢財要妥善保管;二是外出要請假,夜行要結伴,讓同學老師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問題有個照應,防止犯罪分子襲擊;二是同學們應該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青少年在哪些方面應受到保護。在受人欺侮,遇到危險或可能發生危險時,要主動、及時地與老師、家長、公安人員取得聯系,積極爭取學校、社會和家庭的保護和幫助。
發生事情后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要大膽揭發壞人壞事,不要姑息養奸。 總之,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國民素質的提高,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民主與法制的推進,這都寄希望于廣大的青少年。
為推進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深入開展,全社會都應當行動起來,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陽。
4.關于法律的文章
別讓鮮花早枯萎
學生是祖國的希望與未來。然而,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環境,一些搶劫、盜竊等案件在少數在校生的身上發生,應當引起社會的關注。
某市兩個區偵辦的刑事案件統計表明,1 9 9 5 年至今年7 月,兩個區查辦的犯罪嫌疑人中學生達9 5 人。目睹本該成材的學生帶上手銬,教師與家長的心情無疑是沉重的。
在校學生的犯罪是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預防在校學生的犯罪,應從家庭教育入手,從學校教學做起,杜絕社會不良風氣和丑惡現象污染孩子的心靈。
學生如同蓓蕾初放的鮮花,他們需要一道道堅不可摧的防線。
夠簡短了吧
5.誰有關于法律的短小文章
正確了解《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2008年8月29日 作者: 勞動法律專家網 編 輯:nelson 出處: 本文已被瀏覽 200 次 正確了解《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正確理解和適用《勞動合同法》,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的基本前提。
作為用人單位,除清楚本單位與勞動者的用工關系是否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外,更重要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選擇有利的用工方式和避免使用童工。一,非全日制用工,用工方式靈活,終止用工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是減輕用工成本的一種用工方式,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崗位可考慮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二,業務量淡旺季明顯的用人單位,生產旺季可考慮使用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者,也是減輕用工成本的一種用工方式;三,如果有業務外包的單位,應選擇有經營資格的單位承包業務,而不使用個人承包,以免負連帶賠償責任;四, 避免使用童工(未滿16周歲的人),因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罰5000元,勞動保障部門責令不改的,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罰10000元。
如何處理解除勞動合同的培訓費用問題 2006年6月15日 作者:佚名 勞動法律專家網 編 輯:zhangyingxue 出處: 本文已被瀏覽 3119 次 勞動者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經常會因為培訓費用賠償問題發生爭議。目前,確有某些企業存在一些不夠規范和不盡合理的做法。
例如,有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規定,只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調離原單位,不論單位是否出資培訓過,均須交納一定數額的培訓費;有的企業在解除合同時,不顧勞動者在本企業工作時間長短,對其出資培訓過的職工一律要求全額賠償等等。 事實上,這些做法不符合我國有關勞動政策法規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企業職工培訓規定》,職工培訓問題作為勞動權利義務關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應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明確有關培訓事宜及違約賠償責任;或者企業與職工也可以簽訂專項培訓合同,對某項具體培訓項目的有關問題(包括違約賠償責任)做出具體規定。勞動合同和培訓合同的這些約定,是處理有關培訓爭議的重要依據,但約定規定勞動者違約時應負擔的培訓費用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得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因費用問題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對培訓費賠償問題具體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如果企業確實對職工出資培訓,并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用,這是前提條件。 二、一般而言,只有職工單方面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企業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一般不得要求其賠償已出資的培訓費。
除非職工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而被企業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則有權要求其賠償有關培訓費用。 三、勞動者在符合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系,企業不得要求其賠償培訓費;除非職工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
在適用期內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在合同期內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 四、關于具體如何賠償的問題,可按培訓勞動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
但培訓合同與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賠償的約定,不得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約定,否則無效。因培訓費賠償問題而發生爭議的,可由有關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處理。
五、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的具體支付辦法是:如約定服務期的,則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北京通州一員工在食堂吃飯摔傷單位賠錢 2008年11月5日 作者: 勞動法律專家網 編 輯:liangxy 出處: 本文已被瀏覽 11 次 在單位食堂吃早點時,張華(化名)因地面濕滑摔傷。
記者今天獲悉,通州法院判決認定在單位食堂吃飯屬于“為工作做準備”,是從事雇傭活動的一部分,故判令單位賠償員工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9776元。 2007年12月10日,張華在單位食堂吃早飯時,因地面濕滑摔倒致傷。
經醫院診斷,確認為第11胸椎壓縮骨折,后單位支付了張華的醫療費用。 張華認為,在單位食堂就餐行為,應視為工作的延續,單位應當為自己提供相應的保護措施,因此其應對損傷后果承擔責任,故訴至法院索賠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1900元。
法庭上,北京某公司辯稱:該公司的早餐僅為外地員工提供,而張華屬于北京本地員工。當時張華摔傷后,單位沒有聽說其胸椎骨折,只是聽說是腰部扭傷。
因此,該公司認為張華的傷情與單位無關,單位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張華在單位食堂吃早餐時因地面濕滑摔倒致傷,應理解為其在為工作做準備時所致,因此應視為“在為被告從事雇傭。
6.寫一篇關于法律的文章
用思考,良心和勇氣去追求正義 前段時間,最能反映我們現行司法體制的弊端消息莫過于下面這一則: 一場審判中的所有人———辯方律師、公訴人、審判長、主審方法院院長都持無罪意見,但受審者周澄最終獲刑5年。
在周澄刑滿出獄之后,完全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與案件 審判有關的案卷副本。這套案卷副本顯示:當年決定他命運的那場審判竟是“上面要判幾年就是幾年”。
(12月7日《中國青年報》) 這則消息一出來,評論如潮,人們紛紛對現行的司法體制進行反思。是的,法官除了法律無上司,但今天我們的法院卻是人、財、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而司法改革討論了多年,并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
問題是,即使在這樣的司法體制下,法官就有權作出違背法律的判決嗎?法官能用這樣一條理由來為自己開脫責任嗎?因此,對于這一問題,我們還必須進行更深層次的思考。 從社會學意義上講,人雖然是一個個社會組織的成員,但仍然沒有擺脫我們首先是一個人,一個應當具有良心和道德、正義感的人這一事實本身。
同樣,作為一個政府公務員、司法者,首先是一個社會意義上的人,然后才是國家機器中的一份子。作為公務員、司法者,是否僅僅按照指令行事,還是通過獨立的思考作出符合法律意志的結論,并拒絕執行公然違背法律意志的命令,這深刻地考驗著每個公務員與司法者的思考能力、良心與勇氣。
在周澄挪用公款案中,原本溪市平山區檢察院起訴科科長滕儉秋對此案提起了公訴,今天周澄案的申訴狀也出自她的手。她解釋道:“不是說我不在位了,我就說周澄無罪,即便是當時,我也明白無誤地持無罪的觀點。
但是上面定了調子,說只要證據搞好就行,我們也只好盡量往有罪上*。”同樣,在審判中,據知情人士講,上面非要判,而司法機關則認為無罪,但頂不住上面的壓力。
知情人士講,這些討論已全部記錄在案。所以,因為上面要定周的罪,滕儉秋就往有罪上*提起了公訴,而法院從院長到審判員也就以有罪進行判決,盡管他們都認為周無罪。
由此可以看出這是什么樣的邏輯。 有鑒于公務員服從法律而不是上司命令的重要性,《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特別作出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顯然,僅僅《公務員法》這一條規定并不能保證公務員、司法者在執行公務與司法活動中可以免除職務變動與失去職位之憂,司法體制的改革必須提上議事日程。 早在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諄諄告誡我們“為權利而斗爭”!權利不是一天能得到的,每個人的正義行動會將涓涓細流匯成奔騰的大江,因此,每個人必須牢記,沒有經過思考的生活不值得過,司法者、公務員必須用思考、良心與勇氣來追求正義。
7.需要簡潔的關于法制教育的短文~出黑板報用的~
社會是一個團體,紀律則就是連接這個團體的紐帶,每個人的一言一行都是受紀律約束的,假若沒 有了紀律的約束,那么,人們就會毫無章法地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那時,人們就不會團結一致,而殺人放火的事也會屢屢發生,最后這個社會就會停止發展,甚至滅亡,學校也是如此。因此,我們每個中學生都應當遵紀守法。
在遵紀守法方面,我自認為做得還可以:在學校,我嚴格遵守學校的紀律,上課能認真聽講,積極發言;學校規定中學生不能進“三室一廳”,我就堅決不進那些地方。此外我還能積極保護公共財物,決不在課桌椅上亂寫亂畫,弄臟門、墻,弄壞公共財物……在社會上,我能遵守社會秩序。在馬路上,我能遵守交通法規,不違章騎車,過馬路走人行橫道,乘公共車能主動購票;堅決不做違法的事;能愛護公用設施、文物古跡。愛惜莊稼、花草、樹木,保護有益動物和生態環境;觀看演出和出賽時,能做一個文明觀眾,不起哄滋擾,結束時能鼓掌致意……當然,我還有許多不足之處,比如說吧:學校規定要講普通話,使用禮貌用語,我卻很少講普通話,很少用禮貌用語;對朋友有時不夠真誠,發生矛盾總是想著別人如何如何不對;有時上課會遲到等。這些不足之處,如果不改正,會造成許多嚴重后果。比如對朋友不夠真誠,就會失去許多知心朋友,俗話說:“在家靠父母,在外靠朋友”,若失去了朋友,自己做任何事都不會得到幫助與支持,做錯了事,也不會有朋友隨時提醒自己,那時,自己每做一件事,都會感到困難重重。上課遲到則會漏聽老師講的一些自己不會的內容,這樣對提高自己學習成績不利……
在今后的學習中,我決定改正自己的不足之處,保持自己做得好的地方,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帶頭人。
8.關于法制教育的文章
談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會陌生,或多或少的對它都有一定的了解。
21世紀是一個法制社會,所以我們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了法律我們的生活將無法正常的運行。
也許有些人對此會不以為然,認為人應該擁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來決定的。可是大家有沒有想過,在一個有規則、有規矩的社會中生活,你能不顧一切地去追求這樣的自由嗎?當然不能!做為一個社會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為中心,不能隨心所欲、為所欲為。
因為在這個社會里,并不是只有你一個人,我們所擁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約束下的自由,如果沒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們也不會擁有自由。法律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我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離不開它的束縛。
有了法律,社會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則我們將生活在一個混亂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們就應該要遵守法律,遵守規則。我想通過這么一說,大家都了解了守法的重要性了,那接下來就應該要學法了。
我們中國有句古話叫“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就是告訴我們凡事要講道理,如果我們人人不講理,那我們的國家將是怎樣一副場面,這個國家怎能還稱其為一個國家呢?所以我們一定要培養法律意識,提高我們的法律素質,這是非常有必要的。這就需要我們不但要好好學習它,還要合理的運用,才能更好的遵紀守法,維護自身的利益。
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朝著建設民主法治國家的方向在努力。國家一直在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努力地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教育公民自覺守法,并且學會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
而對于執法機關,普法的意義則在于能促使執法者更公平、更公正、更合法的行使自己的工作職能,懲治違法犯罪份子,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多年來,我們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就好像電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樣,有很多原來對法律一無所知的人,如今都能運用法律來尋求一個說法。
隨著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在全國范圍內深入的開展,使得人民群眾逐漸接受了法律意識的培養,并自覺自愿地運用法律。我作為一名社區工作者,并且從事著基層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我沒有什么更好的心得,我想普法宣傳教育之所以取得這樣的成效,總結其中的一條經驗,那就是大家都懂得了“學法用法,從我做起。”
應該會有很多人同意我的這個看法吧?有句古話說:“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點滴小事,積累成山。
別看這“學法用法,從我做起”,說著容易,可要真正做到,還是得有很強的法律意識和覺悟的。養成遵紀守法的好習慣,要從身邊一點一滴的小事做起。
不要小看一件小事情,它正是你素質修養的體現,或許在不經意間你就做了一個好公民,也或許在不經意間你就違反了規章制度。舉個再簡單不過的例子,當你在過馬路的時候,你有沒有嚴格按照交通規則呢?“紅燈停、綠燈行、黃燈等一等”的規定你有沒有銘記在心呢?這雖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體現公民的素質和修養。
我想如果人人都能從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學法用法,遵守法律,進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會形成大家都來學法用法,大家都遵紀守法的大好局面,這樣我們的社會就會有越來越好的治安環境和社會秩序,違法犯罪活動就會大大減少,人民群眾就能過上安居樂業的美好生活,我們的國家就會逐步成為健康、文明、法治的國家,這不正是我們普法的目的所在嗎?同志們,為了我們的國家,為了我們的社會,為了我們自己,請記住“學法用法,從我做起”。
9.關于法制教育的短小故事
今年的3月1日,正巧也是我爸爸40歲的生日。正因為這是一個大生日,所以,媽媽、爺爺、奶奶便決定給爸爸辦得隆重一點,宴請了許多的親戚朋友以及爸爸的同事、同學們。在他們當中,有很多人是家中有車的,但那一天卻為了防止酒后駕車而沒有開車來。
而開車來的有八位左右,他們都自覺地在自己的杯中倒滿了飲料,沒有一個人倒酒,因為大家都應該知道,喝過酒的人是不能開車的。根據交通法規定:酒后駕車最輕被處以罰款200元,重則被扣分甚至處以刑事拘留。雖然有些司機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內心存在著僥幸心理。可是他們卻不是這樣,因此,不管別人怎么勸,他們都堅決不喝,一個勁的和勸他喝酒的人打圓場,最終真的是滴酒未沾,我也真的打心眼里佩服他們——這是對自己、對家人、也是對他人負責的一種積極的表現,可見這些叔叔們肯定是無論做啥事都會很認真很負責的!我為爸爸有這樣的親戚、朋友而感到自豪!
一天,學生小麗放學以后,正在校門口等她媽媽來接她回家。這時,一名陌生男子騎著自行車到小麗身邊,說:“你在等媽媽接你回家是嗎?”小麗點點頭。那名男子接著說:“你媽媽在單位里正開會,讓我接你回家。”小麗聽這人說得有板有眼的,沒有半點猶豫,就跨上了自行車。但是,當車子騎出去不遠,小麗發現不對了——回家可不是這條路!啊!她知道上當了,大聲地哭道:“放我下車,我要回家!”喊聲驚動了行人。行人圍攏過來,問明了情況,將騎車人扭送到派出所。原來,此人是專門拐賣兒童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