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海仲裁案件經過,簡單詳細
2002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東盟10國(10+1)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并承諾「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爭議復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包括「不在現無人居住的島、礁、灘、沙或其它自然構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動,并以建設性的方式處理它們的分歧」,有關各方愿通過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關問題繼續進行磋商和對話。
2012年中央在南海建「民用」機埸, 黃巖島主權問題激化,菲律賓於9月12日正式將南中國海命名為「西菲律賓海」并提出仲裁。
2013年2月19日,中國退回菲律賓的仲裁通知。
2013年8月27日,仲裁庭在常設仲裁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第一版仲裁規程。
2014年12月7日,中國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
2015年7月7日到13日,仲裁庭在海牙召開聽證會。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做出管轄權裁定,對此案菲律賓提出的7項訴求擁有管轄權,并將對菲律賓其他訴求的管轄權裁定留待審理時作出。
2015年11月24日到30日,仲裁庭要求菲律賓對太平島地位作出解釋,菲律賓宣稱太平島是巖礁而非島嶼。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定,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中國對南海自然資源不享有基於「九段線」的「歷史性權利」,并要求中國政府遵守國際法。
2.勞動仲裁案例
您好,您這種情況建議雙方溝通協商解決,具體需要證據以及流程如下供您參考:
一.工資方面全不合法,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是:1、你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你的工作時間是不是按勞動法規定的8小時,每周5天工作制;3、如果你超出標準工作時間,是否按日常工作加班1.5倍,休息日加班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3倍的標準發放加班工資;4、你的加班工資是否體現在你的工資中。至于您的工資和其他崗位或其他地區不一樣,這個要看公司薪酬制度是怎么規定的,薪酬制度是否經民主程序審核,制度是否有公布或培訓或通知學習等等,如果這些都做了,那就是合法的。還有就是需要看您和公司簽訂合同中工資是否和實發工資吻合。因為《勞動法》對“同工同酬”有明確規定,但對“不同工同酬”沒有硬性規定,畢竟是公司內部協調安排的事情。
二.如果是正式職工,一般是定級的問題,可以找本單位人事或領導提出異議。如果是臨時工,建議找領導反映,但希望不大。畢竟這種單位對于身份看的很重,單位會說臨時工和正式工本就不同工。尤其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解決起來會很困難。
三.以上協商解決方案都不能解決問題的話,建議您搜集證據到當地勞動局尋求幫助,申請勞動仲裁。
希望對您有幫助。
3.仲裁 案例
只能選擇一個,即勞動仲裁,理由如下:
(1)此案例中有兩個仲裁關系,一個是合作項目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另一個是未約定、但法定的勞動仲裁;其中,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只能解決因為履行合同中雙方對項目有關的經濟糾紛;勞動仲裁用于解決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勞動糾紛。
(2)甲摔屬于工傷,只能向乙公司以工傷索賠,如果乙公司已經為甲買了工傷險的,應由工傷保險機構賠償,如果因為工傷申報、工傷賠償產生糾紛,只能適用勞動仲裁、不能適用項目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3)即使甲不以工傷索賠、而是以人身傷害索賠:也不屬于履行合同過程中的經濟糾紛,不能適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
(4)雖然甲與乙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已過2月:但甲仍然繼續為乙公司工作、且乙公司沒有反對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合同的條件繼續履行,所以:甲仍然與乙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甲仍然可以向乙公司或是工傷保險機構索賠。
4.仲裁法案例分析
1.可向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出,法條依據:
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2.不能,本案中南寧市仲裁委是存在的,乙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
法條依據:仲裁回法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答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5.求8條簡短法律案例
民商法案例 2008年10月3日,鄱陽縣35歲的職工劉封平與同事李濤相約到自己家中飲酒,平時酒量還行的李濤喝了幾杯啤酒后就覺得有點不舒服,但其認為自己酒量還行接著陪劉封平喝到晚上9時。
后來劉封平將李濤送到離其家不遠的路邊,李濤自行回家。第二天劉封平才知道李濤因頭部受傷,正在醫院搶救,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
公安局對李濤受傷一事進行了調查,但最終沒有結果,也沒有列犯罪嫌疑人。 刑法案例 2008年3月28日3時許,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預謀盜竊后來到某市一超市準備實施盜竊。
楚某一人先從超市后窗戶進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內的業主劉某發現,楚某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威脅劉某,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見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內看時便喊:“進來,快點。”
于某、高某就用石頭將超市前門玻璃砸碎進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頭擊打劉某,將劉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將收款臺內的人民幣49.50元以及香煙十條(價值人民幣1 036元)搶走。 行政法案例 村民甲和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申請鎮政府處理。
村民甲不服鎮政府的土地處理決定,向縣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維持了該處理決定。
在起訴期限內,鎮政府認為該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有誤,于是撤銷了該處理決定。村民乙不服,對鎮政府的撤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鎮政府不能撤銷經過上級政府復議維持的處理決定。
2008年3月1日,A稅務局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繳各種稅款53000萬元,遂作出處理決定:限甲公司十日繳清露繳各項稅款及滯納金89000元,逾期不繳的,將采取強制措施并處以罰款。后甲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稅款,A稅務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甲公司處于漏繳稅款2倍的罰款。
甲公司收到處理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并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提起行政訴訟。為此,A稅務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稅務行政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經濟法案例 1995年12月C公司向A銀行某辦事處申請貸款130萬元,某投資公司(簡稱B公司)存入A銀行辦事處150萬元,辦成一年定期,以此為C公司提供擔保。之后,C公司與A銀行辦事處簽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個月,B公司工作人員孫某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并蓋章。
后經查明,擔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孫某偽造,孫某與C公司的總經理武某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年后,B公司向A銀行辦事處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訴訟。
程序法案例 張某與李某原系一對夫妻,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婚生兒子張某某(8周歲)由父親張某獨立撫養至成年,對李某行使探望權的次數、方式作出如下約定:如張某某在當地讀書、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則不予探望。不久,張某到外地務工并將張某某一起帶往該地,在該地就讀、生活。
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兒子,張某以兒子在外地為由拒絕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探望其兒子。 仲裁案例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礦,并依法取得了經營權。
期后,確定被申請人為該煤礦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退出合伙。
承包滿一年,被申請人與煤礦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簽訂了“一攬子協議書”,終止了承包經營。煤礦所有者同意支付給合伙人2800萬元人民幣,作為他們在煤礦經營期間的投入及解除承包關系的補償。
在協議生效后,煤礦所有者償付了1600萬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結算、分配問題產生分歧,申請人遂依協議及法律規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請。本委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 1982年,實行林業生產責任制時,政府劃給原告張某二塊荒山進行經營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頒發給張某社員自留山使用證。張某在自留山上種植了林木。
2007年5月,黃某(村小組會計)通知村民討論收回張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戶村民中有11戶(每戶由一人代表)參加會議,一致決定將張某經營管理的自留山收歸集體所有并出賣山上部分林木。
此后,黃某向相關單位申報辦理采伐手續,以村小組的名義將原告自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價格賣給他人。3200元由黃某保管。
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村小組賠償3200元。
6.關于勞動仲裁的案例,請求高人指點、改正
請求事項 :
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賠償金 xxxx元、代通知金--元。(如果未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補繳)
事實與理由:
本人自2008年x月x日進入xx(有-為證),從事xx。期間工資 xxxx元(有-為證),勞動合同簽定期限為:2008年x月x日-2011年x月x日(有-為證)。
2009年 月 日公司無故要求把我從xx崗位調到xx崗位,導致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勞動強度一系列變動,違背了合同約定。我當然拒絕這樣的變動。
2009年 月 日被訴人突然通知我解除勞動合同(有--為證)
被訴人無正當理由強行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申訴人支付賠償金
被訴人也未做到提前三十日通知,故應支付一個月工資-元
注意:如果工資高的話也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為賠償數額不很多。
單位如果沒有書面通知解除的話到時有拒絕承認的可能并指責你曠工。
7.仲裁法案例分析
(1)天南公司的行為正確。因為:一是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依法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二是a銀行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訴辯權。根據《擔保法》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本案中a銀行提供的擔保方式并沒有約定,應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天南公司當然可直接將a銀行列為被申請人。
(2)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訴。因為仲裁法雖規定了“或裁或審”原則,但只是規定法院應不予受理,并沒有剝奪當事人的起訴權。且根據仲裁法第26條的規定,在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也有可能取得管轄權。
(3)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財產所在地或被申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后者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條的規定,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4)天南公司可以根據與海北公司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