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一個商業秘密侵權的案例
1995年10月6日,龍口銀海公司與中國科學院感光研究所簽訂技術轉讓合同,約定由中科院感光研究所向銀海公司轉讓機動車輛車廂板反光涂料生產工藝技術。合同簽訂后,中科院感光研究所將技術資料交付銀海公司,并派技術人員到銀海公司進行技術培訓和指導。銀海公司開始用該技術生產反光涂料,并制定了保密措施。1996年8月銀海公司向山東省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進行查新咨詢,檢索結論為國內未見基料中含銀粉,且采用礦物質提煉的玻璃微珠生產回歸反光涂料的報道。1996年9月銀海公司通過山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技術鑒定,并制定了企業標準。1996年3月銀海公司與龍口上海春源化妝品廠一分廠簽訂合同,委托該廠將反光涂料進行罐裝及包裝,1997年1月22日雙方解除合同。1996年10月25日,上海春源化妝品廠一分廠的負責人等三人合伙成立了龍口市明珠反光材料廠(以下簡稱明珠廠),并使用了與銀海公司相同的技術生產反光涂料。王某、張某原為銀海公司職工,掌握反光涂料生產技術,分別于1997年1月3日、1996年11月28日離開銀海公司。1997年,王某和張某曾為明珠廠銷售反光涂料。1998年,銀海公司以明珠廠和王某、張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稱明珠廠利誘王某、張某跳槽,取得并使用了其反光涂料生產技術,侵犯了其商業秘密,要求三被告停止使用其技術,并賠償經濟損失。訴訟期間,明珠廠提供了公安部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出具的試驗報告,鑒定材料為反光涂料,生產單位為明珠廠,送檢日期為1996年12月10日,以證明其在1996年12月10日前就掌握反光涂料的生產技術。銀海公司稱明珠廠送檢的樣品并不是明珠廠生產的,而是銀海公司的,但沒有提供證據。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銀海公司掌握的生產反光涂料的技術為其商業秘密,應受法律的保護。王某和張某掌握該商業秘密。二人曾為明珠廠工作過,明珠廠生產的產品與銀光公司生產的產品相同,而明珠廠不能證明其技術來源的合法性。明珠廠、王某、張某的行為侵犯了銀海公司的商業秘密,構成侵權行為,應賠償經濟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判決:一、明珠廠立即停止利用銀海公司的技術生產和銷售反光涂料;二、明珠廠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銀海公司經濟損失669012.61元;三、王某、張某對以上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明珠廠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銀海公司的反光涂料生產技術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主張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時,應證明他人從事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銀海公司主張明珠廠通過吸納王某、張某使用了二人掌握的商業秘密,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明珠廠于1996年12月10日就將反光涂料送交公安部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鑒定,雖然銀海公司主張該產品并非明珠廠所生產,但并未提供證據,且該主張也不符合一般的商業習慣,其主張不能成立。因此,應認定明珠廠于1996年12月10日前掌握了生產反光涂料的技術。銀海公司應舉證證明在1996年12月10日前明珠廠通過王某、張某獲得了銀光公司的反光涂料生產技術,而銀海公司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王某、張某在1996年12月10日以后銷售明珠廠的產品,與明珠廠掌握反光涂料技術沒有必然的聯系,且1996年12月10日王某尚未離開銀光公司。銀海公司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明珠廠通過利誘王某、張某取得反光涂料生產技術。明珠廠主張在上海春源化妝品廠一分廠與銀海公司合作期間,雙方共同開發了該產品,明珠廠的有關人員掌握了該技術,這一主張并非沒有可信性。綜合比較銀海公司提供的證據和明珠廠的上述主張,難以讓人確信明珠廠通過利誘王某、張某獲得反光涂料的生產技術。總之,銀海公司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改判如下: 一、撤銷原審判決;二、駁回銀海公司的訴訟請求。
2.商業秘密求商業密秘案例
「案情」 被告人李某大學畢業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貨商業廣場有限公司,任資訊部副課長。
1997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對資訊部有“不準泄露公司內部任何商業機密信息,不準私自使用FTP上傳或下載信息”規定的情況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將公司的供貨商名稱地址、商品購銷價格、公司經營業績及會員客戶通訊錄等資料,從公司電腦中心服務器上下載到自己使用的終端機,秘密復制軟盤,到其它商業機構兜售。 W有限公司與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資料打印樣本后,于1997年8月13日以2萬元現金交易成功。
李的“兜售”行為持續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發。 據某資產評估事務所估評證明:好又多百貨商業廣場有限公司自1997年9月初業績開始下跌,月銷售收入較8月份下跌15。
63%,669萬元。 「審判」 本案李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評析」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所謂技術信息指的是技術配方、技術決竅、技術流程等。 所謂經營信息應包括與經營有關的重大決策,與自己有往來的客戶情況、經營方式、經營目標、經營策略等。
本案李某所盜賣的好又多公司所聯絡的供貨廠商、供應品種、供貨價格、供應數量及商場的銷售價格、營業利潤、經營業績和商場所聯系的相對固定的常年顧客等資料,在公司內部有保密規定且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設置FTP程式),不為外人所知悉。 因此,李某所盜賣的“好又多”商業信息,屬于商業秘密。
我國法律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四、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 本案中,李某身為電腦資訊部的副課長,明知公司規定不得私自拷貝、復印商業秘密,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仍然秘密竊取了“好又多”商業秘密,并出售給好又多公司的同行業競爭者W有限公司。
李的行為符合刑法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李某的行為已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 根據刑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于所采取的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是否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這里所指的損失并不單指經濟損失,而且還指競爭優勢的喪失或者弱化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認定是否是“重大損失”,一般情況下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考慮:第一,權利人的經濟損失特別巨大甚至無法彌補或者導致破產;第二,侵犯的商業秘密涉及國計民生的;第三,造成惡劣的國內、國際影響無法挽回的。
本案好又多公司的商業秘密是權利人好又多公司花費巨大資金,投入許多人力、物力,在較長時間里逐步開發和建立起來的。李的盜賣行為使該公司經營業績大幅下降,導致競爭優勢喪失或弱化。
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尚未就侵犯商業秘密所造成的損失如何評估作出規定,本案中介紹的這種評估方式是否科學、合理有待進一步探討,但至少可以證明李某的行為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應受刑罰處罰。 。
3.法律題,商業機密的案例分析
侵犯商業機密糾紛案例 【案情】 原告:天津努德萊斯巴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李紹昌,天津發士德食品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1989年2月至1991年11月,李紹昌受聘于食品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總經理助理。
1990年6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食品有限公司得悉李紹昌將離職后又于1991年11月18日與李紹昌簽訂了保密協議,并經天津市公證處公證。
協議的主要條款為:"李紹昌在食品有限公司任職期間不得泄露公司機密,并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在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競爭產品的單位工作"。同年11月28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食品有限公司付給李紹昌工資2580元。
1991年12月,李紹昌到天津發士德食品有限公司出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1992年4月,天津發士德食品有限公司推出包裝外觀造型及內容質量與食品有限公司"高樂高"飲品相近似的"發士德"巧克力飲品。
食品有限公司在市場上發現此種產品后,遂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被告在其公司任職期間負責公司生產工作,并管理"高樂高"巧克力飲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及配方,為此,雙方簽訂有保密協議。現被告違約,在現供職公司生產與其相類似的產品,嚴重侵犯其專有技術秘密權,請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判令被告履行保密協議,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答辯稱:在食品有限公司任職期間,其從未管理過"高樂高"飲品的技術資料及配方。現所在公司生產的"發士德"產品與原告生產的"高樂高"配方不同,分別屬于麥乳精類與巧克力類飲品,非屬類似產品及競爭產品。
保密協議的主要條款,剝奪其勞動就業權利,違背我國憲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河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資企業,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于1990年6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1991年11月18日又續簽保密協議。
協議約定被告不得泄露原告的機密,并在離開食品有限公司兩年內不能在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競爭產品的單位工作。協議約定雇員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是原告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正當手段。
協議中約定的被告"在離開公司兩年內不能在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競爭產品的單位工作"的條款,僅在兩年期限內限制了被告的就業范圍,并未剝奪被告的就業權利,且被告不能證實簽約之行為非屬其真實意思。因此,原、被告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應予以確認。
被告應信守本人在協議中作出的承諾。協議中涉及的兩年期限現已屆滿,被告不再負有履行此項義務之必要。
由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供"高樂高"飲品技術資料和配方,因此,本院不能認定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職期間確曾管理過"高樂高"技術資料和配方,不能認定"發士德"飲品與"高樂高"飲品具有相似性,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于1994年2月5日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原告承擔。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上訴。
【評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原告擁有的"高樂高"巧克力飲品的技術資料和配方,是否能作為商業秘密,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案原告擁有的"高樂高"巧克力飲品的技術資料和配方,具有上述特征。首先,這種飲品的技術資料和配方是一種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獨家擁有的技術秘密,在技術領域即是一種技術信息,因而,它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范圍內的具體對象;其次,它具有生產該種飲品和區別于其它飲品的實用性,能為權利人原告帶來獨家擁有所能創造的市場占有量及銷售經濟利益;最后,權利人對此采取有保密措施,在本案這種具體情況下,權利人采取了和知密人訂立保密協議這樣一種保密措施。
因此,本案原告擁有的"高樂高"巧克力飲品的技術資料和配方,是一種商業秘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由于商業秘密對權利人的極其重要性,因此,權利人特別注意其保密,盡量縮小知密人的范圍,對于必須知道此種商業秘密的人,如果這種人是權利人(公司)的雇員,則肯定會與其簽訂保密協議,用合同的方式來約束知密人。
這種保密協議的內容,除了約定知密人在公司任職期間不得泄密,負有嚴格保守秘密的義務外,還往往根據這種秘密對權利人的重要程度,約定知密人在離職(離開本公司)后的一定時間內不得在生產類似產品的公司求職。這正是保密合同法律關系所具有的顯著法律特征。
由于這種保密合同法律關系一般是由勞動法律關系所產生的一種附帶關系,故一般由勞動法或雇傭法所調整,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雇傭者和受雇者)在保密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法原則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這就是處理勞動合同。
4.未簽訂保密協議泄露商業秘密的案例分析
甲公司控告趙某侵犯其商業秘密,必須證明其自行研究的軟件技術屬于商業秘密,即證明軟件技術具有"秘密性"、"經濟性"、"實用性"、"保護性"。因為軟件技術是甲公司自行研究的,要證明其具有"秘密性"、"經濟性"、"實用性"并不難,關鍵是要證明其“保護性”。甲公司雖然與趙某沒有簽訂保密協議,但只要能夠證明已經采取了有效的保護商業秘密措施,例如:公司有完善的保密制度、在崗位職責中有保密條款、項目任務書中有保密條款、對開發的軟件技術有商業秘密屬性標記和訪問控制要求、有保密意識和要求培訓記錄等,即可證明甲公司對軟件技術采取了商業秘密保護措施,軟件技術具有“保護性”,從而證明開放的軟件技術屬于商業秘密。
公司與雇傭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不是商業秘密保護的必要條件,只要公司采取了有效的保護措施,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即便沒有保密協議,無論是在職或離職,員工也必須承擔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否則就是違法侵權。
5.誰能幫我舉出 員工偷竊公司財產 或泄露商業秘密給公司帶來損失的例
一、2003 年至2005年,孫某在任安徽廣信農化集團有限公司駐蘇州辦事處銷售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香港某化學有限公司給予的賄賂共計17萬余元。孫某在任職期間,掌握了廣信農化集團的銷售策略和銷售價格等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業秘密。2005年12月,孫某擅自離開廣信農化集團,在同類企業寧夏某公司提出給其優厚待遇后,孫某即向該公司透露了廣信農化集團的商業秘密,致使廣信農化集團主要客戶銷售量明顯下降,產品價格不正常下降,造成該公司經濟損失達2828萬元。
二、2001年,成都某公司花費巨資聘請他人開發變頻調速器應用軟件中的矢量控制程序,并指派該公司技術人員胡某、鄧某協助開發。矢量控制技術研制出來后,由胡某保管。為保護商業秘密,該公司與胡某、鄧某簽訂了保密合同。2004年上半年,一姓羅的人得知該技術后,找到該公司技術部負責人胡某,以給股份為誘餌,準備參照該公司變頻器相關技術生產變頻器。胡答應了此事,又向該公司軟件工作人員鄧某許諾給予鄧一定股份,誘使鄧和他共同為羅某提供變頻調速器技術。隨后,胡、鄧二人向羅某提供了該公司變頻器的電氣原理圖、控制板圖及變頻器軟件中的核心矢量程序,并協助羅開發變頻器。羅某在明知且應知由胡、鄧二人提供的技術屬于他人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仍然應用于生產,3被告人的行為造成商業秘密權利人受損高達1100多萬元。
僅供參考
6.求商業竊密經典案例若干求商業竊密案例,要成功案例不要被抓到判刑
全球十大商業經典間諜案 《世界商業評論》ICXO。
COM ( 日期:2005-06-21 15:29) -------------------------------------------------------------------------------- 【 編者按】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中,情報已然成為獲取核心機密和知己知彼戰術的延伸,驚人的利益誘惑讓員工和雇主們屢屢鋌而走險 盡管信息仍未明朗,但可以肯定的是,臺灣陶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驚爆的前經理涉嫌“商業間諜”案僅僅是商業競爭中的一個注腳。 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中,情報已然成為獲取核心機密和知己知彼戰術的延伸,驚人的利益誘惑讓員工和雇主們屢屢鋌而走險。
而這其間表現的,已不僅僅是情報,還有戰略和策略的思考——商業間諜戰和反商業間諜戰亦包含了企業戰略戰術的需要。上海僑報排行榜團隊,希望透過十大商業間諜案的回顧,和讀者一起謹記這些沒有硝煙的商業戰爭。
1 FBI參與的日美商業間諜案 商業間諜方:日立制作所和三菱電機 反商業間諜方:IBM公司 案例看點:IBM一戰成名 1982年6月23日早7時,6名日本人被FBI警員押解。被逮捕的是日本日立制作所和三菱電機兩家著名電氣公司的6名雇員,另有12名雇員被美方發出了逮捕令,理由是“非法獲取有關世界頭號計算機生產商IBM的基本軟件(OS操作系統)和硬件的最新技術情報,并偷運至美國境外”。
1983年2月,日立三菱公司在承認雇員有罪的前提下與原告方達成和解。經此一役,IBM的OS操作系統的著作權在世界主要工業國家得到了全面的承認。
2 杜邦公司訴克里斯托夫商業秘密侵權案 商業間諜方:克氏兄弟 反商業間諜方:杜邦公司 案例看點:商業機密至上 杜邦公司在德克薩斯的比爾蒙特開設了一家工廠,計劃生產甲醇。 由于工廠還在建設之中,廠房尚未加頂。
1969年3月19日,受身份不明的第三人的雇傭,比爾蒙特的攝影師克里斯托夫兄弟駕駛飛機,在空中對杜邦公司的新建廠房進行了拍攝。沖洗后交給了身份不明的第三人。
杜邦公司就對克氏兄弟進行起訴其商業機密。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正在建設的廠房屬于商業秘密,克氏兄弟以不正當手段竊取信息,屬于侵犯杜邦公司的商業秘密,同時要按照杜邦的要求披露其雇傭者。
3 寶潔聯合利華商業間諜案商業間諜 商業間諜方:寶潔(P&G)公司 反商業間諜方:聯合利華(Unilever) 案例看點:垃圾竊密 2001年初,寶潔(P&&G)公司和聯合利華(Unilever)公司之間爆發了情報糾紛事件。 2001年4月,面對主要競爭對手聯合利華的強烈質疑,寶潔公司公開承認,該公司員工通過一些不太光明正大的途徑獲取了聯合利華的產品資料,而這80多份重要的機密文件中居然有相當比例是寶潔的情報人員從聯合利華扔出的“垃圾”里找到的。
后來,寶潔公司歸還了那些文件,并保證不會使用得來的情報,沸沸揚揚的“間諜案”就此不了了之。 4 通用大眾商業間諜案&G)公司 商業間諜方:通用 反商業間諜方:大眾 案例看點:兩巨頭相爭,難言誰獲利 2002年5月,通用汽車公司的一名前主管被起訴。
據調查,他在1996年攜帶著通用的一些重要文件,包括新車型計劃、供貨價格和即將投產的一條新車型生產線的詳細方案加入德國大眾公司。 有關方面認定,該名主管所帶走的那些資料對大眾有著重要的情報價值。
最終,作為了結,大眾公司向通用公司賠償了1億美元。 5 Oracle派私人偵探調查微軟 商業間諜方:Oracle 反商業間諜方:媒體 案例看點:為達目的,無所不為 2002年,Oracle的CEO拉里·埃里森面對外界的追問承認,Oracle一直在雇用私人偵探調查微軟的違法行為,比如派私人偵探去翻競爭技術協會的垃圾桶,試圖找到微軟公司向這個組織行賄以便影響其反托拉斯案審理的證據。
埃里森的做法暴露了企業競爭潛規則,在大多數情況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來盡可能多的獲取外界的信息也是每家公司每天都必須要做和正在做的事情。 ? 6。
威盛涉嫌商業間諜間諜案 商業間諜方:威盛 反商業間諜方:友訊 案例看點:主角夫婦齊步登場 2003年12月5初,威盛董事長王雪紅、總經理陳文琦被起訴,涉嫌派遣商業間諜盜取同業研發的電腦程序著作。 檢方認定,王、陳二與張至皓均為共犯,已涉嫌背信、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嫌,將王雪紅、陳文琦夫婦起訴,并各要求判刑4年,涉嫌擔任商業間諜的張至皓則被要求判刑3年。
據傳,此事后由威盛花費17億新臺幣擺平。 7。
日本醫學家竊密案 商業間諜方:高島 反商業間諜方:美國檢察部門 案件看點:商業間諜上升到國家政治 2001年5月,美國檢察部門以陰謀罪、經濟間諜罪和跨州運送盜竊財物罪等起訴高島,并向日本方面提出了引渡高島的要求。 美方認為,日本醫學家高島岡在離開美國時,從實驗室帶走了一些高尖端生物基因材料,并將這些材料交給他在日本東京任職的物理化學研究所,并且破壞了實驗室里的一些生物材料,使該實驗室兩年來的研究全部化成灰燼。
不過,日方并未按照美方要求同意引渡。 首名“電腦商業間諜”被囚 商業間諜方:仲量聯行龔杏明 反商業間諜方:某物業代理公司 案件看點:香港首宗 2002年11月,香港首宗被成功定罪的“電腦商業間諜案”中,31歲的女被告承認20項非法入侵電腦罪名。
女。
7.未簽訂保密協議泄露商業秘密的案例分析
甲公司控告趙某侵犯其商業秘密,必須證明其自行研究的軟件技術屬于商業秘密,即證明軟件技術具有"秘密性"、"經濟性"、"實用性"、"保護性"。
因為軟件技術是甲公司自行研究的,要證明其具有"秘密性"、"經濟性"、"實用性"并不難,關鍵是要證明其“保護性”。甲公司雖然與趙某沒有簽訂保密協議,但只要能夠證明已經采取了有效的保護商業秘密措施,例如:公司有完善的保密制度、在崗位職責中有保密條款、項目任務書中有保密條款、對開發的軟件技術有商業秘密屬性標記和訪問控制要求、有保密意識和要求培訓記錄等,即可證明甲公司對軟件技術采取了商業秘密保護措施,軟件技術具有“保護性”,從而證明開放的軟件技術屬于商業秘密。
公司與雇傭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不是商業秘密保護的必要條件,只要公司采取了有效的保護措施,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即便沒有保密協議,無論是在職或離職,員工也必須承擔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否則就是違法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