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幫我寫一份模擬法庭的劇本
民事訴訟模擬法庭劇本 模擬法庭劇本 時間:2007年03月20日 地點:衡陽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人物:審判員:司馬燕 書記員:郭風 原告:秦亮,男,1976年2月生,任職于寧安市圖書館,住 寧安苑3區4幢306室 被告:張軍,男,1972年5月生,寧安市天達家私廣場業 主,住寧安市通江路28號 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寧安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人身侵權糾紛 案情梗概:(一、法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一)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并請入席 (二)現在宣布法庭紀律: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一律關閉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不得進入審判區,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后提出。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三)請主審法官入席 (四)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 主審法官:現在開庭,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有無代理人?原告:我叫秦亮,1976年2月生,在本市圖書館工作,住本市寧安苑3區4幢306室。沒有委托代理人。
主審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可有代理人?被告:我叫張軍,1972年5月生,經營本市天達家私廣場,住本市通江路28號203室。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姚海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姚海,男,本市豪威律師事務所律師。主審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寧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告秦亮與被告張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一案。
本案由本院審判員司馬燕獨任審判,本院書記員郭風擔任記錄。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本院已書面告知,不再重復。
下面本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交待回避權。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
現在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原告:不申請。被告:不申請。
(二、法庭調查階段) 主審法官: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先由原告陳述事實。原告:我于2001年10月28日在父親秦國平和女友方露的陪同下在被告處購買木質家具一套(包括:三人沙發一張,單人沙發兩張,大小茶幾各一張)及電視柜一張,總計價金3290元。
購買過程中,我多次向被告詢問該家具的材質,被告均非常肯定的說是紅木的一種“花梨木”,并稱可以開具發票。在此情況下,我相信了被告所稱,認為雖然不是品質很好的紅木,但畢竟是紅木,于是購買了該套家具。
以上事實有所購家具實物、購買發票、證人秦國平、方露的證言等證據證實。使用過程中,發現該套家具之材質實際上是一般木質而非花梨木。
我即向被告提出退貨等請求,并經過安市消費者協會的調解,然被告拒絕。綜上,我認為:被告在銷售家具過程中,沒有履行如實告知原告所購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
而是為了多做生意,借原告缺乏木材方面的辨識能力之機,故意作出虛假答復,誤導、欺騙原告,從而導致原告在違背自己真實意圖的情況下,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購買了被告那套所謂的“花梨木”家具。被告違背了民事活動所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侵犯了原告知悉所購買的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陳述虛假事實,已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我的訴訟請求是:1、判令被告退貨并返還原告家具款3920元;2、增加一倍賠償,即3920元;主審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辯。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陳述的不是事實。2001年10月28日被告確實出售了這套家具給原告,但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是花梨木材質。
被告是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原告進行的買賣。這一點從價格上即可以看出。
這套家具若是真正的“花梨木”則需1萬多元,而不是近4 000元。至于發票上寫的“花梨沙發”是指外觀品質,指外觀上有梨花的圖案。
此名稱本身是從供貨商即江吳縣廠家引用過來的。因此我認為被告不存在欺詐原告的行為,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根據原被告陳述,雙方對2001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3920元的木質家具事實均無異議。當天被告開具給原告的送貨單記載為“花梨沙發”一套、“花梨低柜”一套,雙方對此亦無異議。
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是被告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送貨單上的“花梨”能否認定是指家具的材質。雙方當事人圍繞此焦點提供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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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劇本,你可以參考著修改一下 導讀:模擬法庭劇本.doc(一、法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并請入席 (2)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3)請主審法官入席 (4)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 主審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開審理原告蔣明、張霞與被告上海市星河賓館糾紛一案。
現在開庭。 (首先核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原告,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 原告1:蔣明,男,漢族,中國銀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職工,住廣東省深圳市。 原告2:張霞,女,漢族,深圳市瀚適實業有限公司職工,住廣東省深圳市。
主審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 被告:上海市星河賓館 主審法官:原告已經委托上海市建珍律師事務所建珍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被告已經委托上海市佳藝律師事務所,劉佳、王藝樺為其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原被告雙方對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主審法官:原告蔣明、張霞與被告上海市星河賓館糾紛一案,由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判員彭湃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何潔、審判員雷陽子共同組成合議庭,由本院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本院已書面告知,不再重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當事人如果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
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回避: 原告蔣明、張霞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不申請。 被告上海星河賓館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不申請。
(二、法庭調查階段) 主審法官:下面進行法庭調查,先由原告或其訴訟代理人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 原告代理人:2008年8月23日下午2時40分左右,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4、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主審法官:被告有無收到原告的起訴狀?收到。
有無在法定時間內提交答辯狀?有 下面由被告代理人宣讀答辯狀。 被告代理人: 1、原告請求權利不明…… 2、原告訴被告侵權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可預測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樣化,是賓館不能完全預見得到的 主審法官:根據原告的陳述以及被告的答辯,本庭的調查重點在于被告是否對原告存在侵權行為,雙方當事人有無異議?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主審法官:現在就此重點進行法庭舉證質證。先由原告向本庭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
原告: 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 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被告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違約行為。 我方證據清單中,證據三證明了被告作出了確保人身安全的承諾,而這種承諾是合同中的一種特約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被告沒有履行其承諾,造成了被害人的人身傷亡,違反了信賴利益。
請原告將證據提交法庭 審判長:被告有無收到原告所列證據的復印件?收到 是否需要核對原件?需要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我對這幾份證據的真實性…… 原告的證據七,所提交的經濟損失清單和相關憑證在范圍與計算標準上缺乏依據。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向本庭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
被告:我方的證據清單……. 我方的證據六證明了被害人沒有使用我方提供的安全設施裝置,致使犯罪分子強行入室作案得逞。 審判長:請被告將證據提交法庭 原告有無收到被告所列證據的復印件?收到 是否需要核對原件?需要 審判長:原告對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原告:我對這幾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據三中的證人證言的采信度存在質疑,請求法官傳喚證人。
證人姓名:陸紀新到庭,接受雙方質證。 主審法官:傳證人陸紀新到庭 證人陸紀新,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 證人陸紀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你必須對你所知道的事實情況如實提供證言和回答問題,不得作偽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你聽清楚了么? 現在原告進行發問 被告: 被告代理人對證人有無發問? 可以發問 證人可以退庭 原告還有無問題問被告? 被告還有無問題問原告? 主審法官:原、被告在事實方面有無補充?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主審法官:雙方在事實方面沒有補充,法庭調查結束。根據以上調查,本庭認定原告之女蔣曉雯在被告上海星河賓館內遇害身亡,損害事實可以確定,對此雙方有無異議? (法庭辯論階段) 下面進行法庭辯論。
現在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原告: (一)基本觀點: ……. 主審法官:下面由被告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 ………種說法不符合客觀事實,辨認等,再加上被害人的過失,所以,這種“沒有注意”不能說明我方沒有盡到相當程度的注意義務。 本庭歸納案件爭議焦點如下:1、被告是有無過錯,否存在違法行為。
2、被告的行為與被害人蔣曉雯遇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3、被害人蔣曉雯對自己的遇害是否負有責任。
4、本案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
3.小學生模擬法庭劇本
模擬小法庭劇本--校園偷竊 [書記員]: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請關閉各類通訊工具、不準錄音、錄像、攝影。
2、不準鼓掌、吵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3、未經審判員許可,不準發言,提問; 4、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毆打審判人員等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
請審判長和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審判員依次就座。)
[審判長]:大家請坐。 [書記員]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指示開庭。
審1:黃河路第二小學五六班模擬法庭刑事審判庭現在開庭。傳被告人韓流到庭。
(法警帶被告人韓流到被告席。) 審: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韓流。
97年9月21日 。漢。
廣東深圳。在讀小學六年級。
XX。審:以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 被:沒有。
審:這次何時被刑事拘留?被:十月十日。審:何時被逮捕?被:十月三十日。
審:深圳市羅芳小學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被:收到。審:何時收到?被:十天前。
審:深圳市羅芳小學少年法庭現在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深圳市羅芳小學韓流偷竊一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在庭審中享有以下權利:1.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影響公正的,可以請求換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
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公:(站) 深圳市羅芳小學檢察院起訴書 被告人韓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漢族,在讀深圳市羅芳小學六年級,廣東深圳人。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韓流伙同其他班學生張三(已另案處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時許在羅芳小學快樂園地處,趁原告韓流不注意,將其放在地上的書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鋼筆一支和人民幣現金50元后,將書包扔到三樓廁所內,攜贓物逃離。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韓流處,已追繳現金50元和鋼筆(均暫存本院)。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盜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已構成盜竊罪。
為嚴肅法紀,維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審:本庭現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審:被告人韓流,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明白了沒有?答:聽明白了。 審:是否修改陳述?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么時間到學校快樂園地的?被:放學后,大概4點50分。公:來干什么?被 :玩。
公:到快樂園地后怎么想起來去偷錢?被:因為看到地上的書包旁邊沒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東西,并沒想要偷。公:誰想起去把書包里的錢和鋼筆拿走的?被:我。
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被:沒想好。公:那張三(同伙)呢?被:他在旁邊看著是否有人來。
公:你們偷到了什么?被:現金50元和一支鋼筆。公:誰拿錢物的?被:我。
公:訊問完畢。審: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向被告辯護律師問道。)
辯:有。審:辯護人,你現在可以向被告訊問了。
辨:你是否平時放學后按時回家?被:是的。辨:你以前有沒有私自拿過別人東西的行為?被:從來沒有。
辨:你平時學習成績如何?被:平均成績B+。辨:你經常去網吧玩嗎?被:從來沒有。
辨:訊問完畢。審:原、被告雙方有補充訊問、發問的可以申請。
原、被:沒有。審:下面由公訴人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XXX到庭。審:本庭準許傳證人XXX到庭。
(法警帶證人到證人席。) 審:你叫什么名字?證:XXX。
審:年齡?證:9歲。審:班級?證:四年級三班。
審: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法律責任,證人XXX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證:能。審: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
(陪審員一拿出保證書讓證人簽字。) 審: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你能否把當時的情況再陳述一遍。證:2008年10月8日下午5點20分左右,我在快樂園地玩,看見兩個人身上都背著書包,卻突然從地上抓其另一個書包飛快地跑向教學樓。
我一直跟他們到了三樓廁所,躲在一旁,看見他們把書包里的東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筆和一張錢就跑了。公:你當時看到的兩個人,有沒有在現場?證:有。
就是他。(證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發問完畢。審: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被:沒有。
審:證人XXX退庭。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公:現在宣讀原告證言:(原告宣讀) 證 人 證 言2008年10月8日下午5點左右,我在快樂園地玩,準備離開時,才發現我的書包不見了。我馬上報告了大隊部,經大隊部的搜查,在三樓廁所內發現了散落一地的書,經我一清點,發現丟了一只派克鋼筆和準備叫雜志費的50元錢。
原告人:湯灝2000年11月20日 審:被告人對證人證言有何異議?被:沒有。審: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何異議?辯:沒有.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現在向法庭提交追繳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閉在塑料袋內的派克鋼筆和50元人民幣。) 審:被告人、辯護人對該物證有何異議?被、辯:沒有。
審:公訴人有無其他證。
4.大學生模擬法庭的劇本應該怎么寫
一、法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請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原被告:到庭 書記員:原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原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 書記員:請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關閉尋呼機、手機等通訊工具;2、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像,經允許可以攝影的人員,不得使用閃光燈;3、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4、不得發問、提問、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5、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衛生,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6、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旁聽公民通過旁聽案件的審判,對法庭案件的審判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在閉庭以后,書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規則,旁聽人員必須認真遵守。(三)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審判員依次進入) (四)(走到審判長面前)報告審判長,當事人已到庭,法庭準備工作就緒,現在可以開庭(回到座位) 審判長:謝謝書記員,全體座下。審判長:現在開庭,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張喜壽,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現住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吳家田146號 審判長: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報告你們的姓名,說明你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全權代理 審判長:由被告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區陽邏街工業園,法人代表人:王瑛,該公司董事長 審判長: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別向法庭報告你們的姓名,說明你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紅忠,湖北平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代理 審:原告,你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原告:沒有 審:被告,你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被告:沒有 審判長:經過審查,上述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權限與庭審前辦理的手續一致,當事人之間未提出異議,出庭資格有效,準許參加訴訟,現在開庭。(敲法槌) 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第120條的規定,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張喜壽與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下面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本案由()擔任審判長,(),()擔任審判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審判長:下面告知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以下訴訟權利和義務:1、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的權利;3、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4、雙方當事人必須依法刑事訴訟權利,遵守訴訟規則,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擅自發言;5、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訴處理,被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6、雙方當事人有義務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并按規定繳納訴訟費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46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
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在開庭過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項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審判長:原告,對于本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是否提出回避請求?原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是否申請回避?被告:不申請。二、法庭調查階段 審:庭審分四個階段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宣判。
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應該說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陳述事實、訴訟請求及理由。
原告: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萬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5928萬元、一次性傷殘津貼21.12萬元、一次性輔助器具費42.24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880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950元、勞動能力檢查費228.22元、交通費500元,合計人民幣487056.22元,同時終止勞務關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5.快
模擬法庭劇本--尋釁滋事 審判長:1人 審判員:2人 書記員:1人 公訴人:2人 辯護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賈浩,鎮江市聯想職業高中二年級學生。
被告人:乙然,社會無業青年,曾因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聯想職業高中二年級學生,與賈浩同班同學。
被害人:丁新,本市聯想職業高中一年級學生 法 警:2人 基本案情:賈浩與丁新同為聯想職業高中在校住宿生,一天中午兩人同在學生食堂 排隊時,因丁新插隊,賈浩與其當場吵架,丁新打了賈浩一拳,兩人被在場老師勸阻,賈浩十分氣憤,認為在這么多同學面前被欺負,自己太丟臉了,遂懷恨在心,當晚賈浩在校外的一間游戲室玩時,遇到了自己在游戲室認識的朋友乙然,賈浩向乙然談及中午在校發生的事,并對乙然講想教訓教訓丁新,乙然當場同意,叫賈浩確定時間后和他電話聯絡,賈浩回宿舍后,又請同班同學包志林幫忙,叫包志林和他們一起去教訓丁新,包志林心里雖不怎么愿意,但礙于朋友情面,只好點頭同意。第二天,賈浩糾約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回宿舍途中等候,丁新出現后,三人上前將丁新攔住,對丁新進行毆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隨身攜帶的砍刀向丁新頭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賈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幾腳,丁新大呼“救命”。
三人就立即逃竄至校外,賈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學校保衛科投案自首,乙然于當天被公安機關抓獲。 書:請旁聽人員安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一、不得隨意走動及進入審判區; 二、不得鼓掌、喧嘩、哄鬧; 三、不準吸煙; 四、尋呼機、移動電話一律關閉; 法庭紀律宣布完畢。
下面請: 公訴人、辯護人、被害人入庭。 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長:(敲錘)現在開庭。傳被告人賈浩、乙然、包志林到庭, 第一被告人姓名? 賈:賈浩, 長:性別? 賈:男。
長:出生年月日? 賈:88年5月17日生 長:民族? 賈:漢族 長:文化程度? 賈:高中文化 長:職業? 賈:學生 長:家庭住址? 賈:住本市朝陽區陽光花苑52號。 長:什么時候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 賈:9月14日 長:第二被告人姓名? 乙:乙然 長:性別? 乙:男。
長:出生年月日? 乙:82年8月12日生 長:民族? 乙:漢族 長:文化程度? 乙:初中文化 長:職業? 乙:無業 長:家庭住址? 乙:住本市朝陽區河濱鎮河濱村15號。 長:你以前有沒有受過刑事處罰? 乙:有,2000年曾因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2003年1月9日刑滿釋放。 長:第三被告人姓名? 包:包志林 長:性別? 賈:男。
長:出生年月日? 賈:88年7月8日生 長:民族? 賈:漢族 長:文化程度? 賈:高中文化 長:職業? 賈:學生 長:家庭住址? 賈:住本市朝陽區江南家園28號。 長:什么時候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 包:9月14日 長: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收到沒有?何時收到? 賈浩:收到了。
乙然:收到了。 包志林:收到了。
賈浩:2005年10月28日收到的。 乙然:200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包志林:2005年10月28日收到的。 長:三被告人收到起訴書距今天開庭已超過十天,符合法律規定。
今天朝陽區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審判庭在此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由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賈浩、乙然、包志林尋釁滋事一案,審理本案的和合議庭由審判長陳振霞,審判員梅娟、吳波三人組成,書記員張宇擔任法庭記錄; 受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蔣小蓉、唐碩出庭支持公訴; 依據法律規定,被害人丁新及被告人賈浩、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受被告人賈浩及其家屬的委托,麗人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寧出庭為被告人賈浩辯護; 受被告人包志林及其家屬的委托,長城律師事務所崔志宇出庭為被告人包志林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庭審中享有下列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回避。
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可以請求換人;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請的律師辯護外,還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長:上述權利是否聽清? 丁新:聽清了。
賈浩:聽清了。 乙然:聽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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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學生模擬法庭劇本
有關經濟糾紛的大學生模擬法庭劇本。
模擬法庭(經濟糾紛)主持人:大家好,歡迎大家來到商學院模擬法庭。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錢的的和諧的雇傭關系,卻因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傷,使原告工人張喜壽失去了寶貴的左臂,而張喜壽也就一張訴紙將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獲得被告的賠償,賠償的數額又是幾何?現在歡迎10級工商一班的同學做精彩的表演。
謝謝!一、法庭準備階段書記員:請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原被告是否到庭?原被告:到庭書記員:原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原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書記員:請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關閉尋呼機、手機等通訊工具;2、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像,經允許可以攝影的人員,不得使用閃光燈;3、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4、不得發問、提問、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5、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衛生,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6、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旁聽公民通過旁聽案件的審判,對法庭案件的審判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在閉庭以后,書面想法庭提出。以上法庭規則,旁聽人員必須認真遵守。
(三)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審判長審判員依次進入)(四)(走到審判長面前)報告審判長,當事人已到庭,法庭準備工作就緒,現在可以開庭(回到座位)審判長:謝謝書記員,全體座下。
審判長:現在開庭,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原告:我叫張喜壽,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現住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吳家田146號審判長: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報告你們的姓名,說明你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全權代理審判長:由被告向法庭報告你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區陽邏街工業園,法人代表人:王瑛,該公司董事長審判長: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別向法庭報告你們的姓名,說明你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紅忠,湖北平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代理審:原告,你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原告:沒有審:被告,你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被告:沒有審判長:經過審查,上述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權限與庭審前辦理的手續一致,當事人之間未提出異議,出庭資格有效,準許參加訴訟,現在開庭。
(敲法槌)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第120條的規定,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張喜壽與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下面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本案由()擔任審判長,(),()擔任審判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
審判長:下面告知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以下訴訟權利和義務:1、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的權利;3、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4、雙方當事人必須依法刑事訴訟權利,遵守訴訟規則,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擅自發言;5、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訴處理,被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6、雙方當事人有義務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并按規定繳納訴訟費用。原、被告是否清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46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在開庭過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項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
審判長:原告,對于本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是否提出回避請求?原告:不申請。審判長:被告是否申請回避?被告:不申請。
二、法庭調查階段審:庭審分四個階段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宣判。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應該說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陳述事實、訴訟請求及理由。原告: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萬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5928萬元、一次性傷殘。
7.誰能幫我找一份完整的模擬法庭劇本,有證人的那種,要一審的
時間:2010年7月2日地點:安和辦事處保老維權工作室原被告:原告彭建華、被告胡偉國、于志宏及哈爾濱市鑫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張建民審判長:李思捷審判員:張溦 李劭申書記員:周雨良委托代理人:楊天元 佟俊委托代理人:王延博 楊躍華鑒定人:李雅瀟一、庭前準備階段(一)、書記員檢查庭審設施是否完備,標志牌是否齊全、擺放到位。
(二)、書記員檢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彭建華,委托代理人楊躍華、王延博是否到庭;被告胡偉國、于志宏及哈爾濱市鑫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建民,委托代理人楊天元、佟俊是否到庭;(三)、書記員宣布:請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四)、書記員宣布:請大家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旁聽: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監外服刑的人及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攜帶武器、兇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1、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準鼓掌、喧嘩、吵鬧,不得有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2、旁聽人員不得隨便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
時間:2010年7月2日地點:安和辦事處保老維權工作室原被告:原告彭建華、被告胡偉國、于志宏及哈爾濱市鑫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張建民審判長:李思捷審判員:張溦 李劭申書記員:周雨良委托代理人:楊天元 佟俊委托代理人:王延博 楊躍華鑒定人:李雅瀟一、庭前準備階段(一)、書記員檢查庭審設施是否完備,標志牌是否齊全、擺放到位。(二)、書記員檢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彭建華,委托代理人楊躍華、王延博是否到庭;被告胡偉國、于志宏及哈爾濱市鑫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建民,委托代理人楊天元、佟俊是否到庭;(三)、書記員宣布:請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四)、書記員宣布:請大家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旁聽: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監外服刑的人及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攜帶武器、兇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1、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準鼓掌、喧嘩、吵鬧,不得有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2、旁聽人員不得隨便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3、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發言、提問,發言時應當起立,注意文明禮貌,不得攻擊、辱罵他人;4、未經法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錄音、攝影、錄像;5、不準吸煙和隨地吐痰;6、關閉尋呼機、移動電話和其他通訊設備。對違反法庭紀律的,法庭將給予口頭警告、訓誡,不聽勸告的,經審判長決定,可以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
對于哄鬧、沖擊法庭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書記員宣布:現在請本案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入庭,全體起立。
(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入庭)(六)、審判長:請坐。(七)、書記員向審判長報告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出庭情況。
二、庭審階段(一)、審判長宣布開庭:(敲法槌)我宣布原告彭建華與被告胡偉國、于志宏糾紛一案,現在開庭。(二)、審判長:現在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向法庭陳述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住所地(是訴訟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單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權限。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三)、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原告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被告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四)、當事人均表示無異議后,審判長宣布: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
(五)、審判長:下面我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由審判員李思捷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微、李劭申參加合議,書記員周雨良擔任記錄。
會計師(工程師、翻譯)李雅瀟接受本院委托擔任本案的鑒定人。(六)、審判長:現在告知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當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訴訟權利:1、申請回避的權利。2、提出新的證據的權利。
3、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可以申請重新調查、勘驗和鑒定。4、進行辯論和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
5、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反訴的權利;上訴人有放棄、變更、增加上訴請求的權利,對方當事人有進行答辯反駁的權利。6、陳述最后意見的權利。
當事人在法庭上必須自覺履行下列訴訟義務:1、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2、遵守法庭紀律和訴訟秩序,聽從審判長指揮;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4、如實陳述案。
8.關于交通安全的模擬法庭劇本
一次學法普法活動——模擬法庭的實踐與思考 課題組成員:高二(4)班:汪 芳、王兆武、鮑孝蘭、劉 杰等12人 組 長:汪 芳 課題策劃:程根茍 胡志飛 指導教師: 程 鳴 一、課題提出背景 2004年5月份是普法宣傳月,為了加強我們中小學生的法律和安全意識,為了能夠利用法律手段來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保護自身的生命安全,全國各地都舉辦了各種各樣的活動來宣傳法律法規。
在現實生活中,學生接觸社會的機會少之又少,自然而然對我們國家的法律了解很淺。能夠接觸到的一些律常識也僅僅來源于書本之上,如皮毛一般。
學校師生的安全問題是我國全社會特別是我們學生關心的重大問題。但是事實上每年我們國家死于安全事故的學生卻是數量驚人。
因此,作為一個法制國家的公民,積極主動地去學習法律法規是我們不可推辭的義務,能夠運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也就成為我們應該有的權利。 在這次普法活動中,我們學校積極響應,演出了“模擬法庭”節目,這次演出不僅使我們了解到法庭審判過程,更是提高了我們的法律意識,讓我們懂得了要知法,守法和用法的重要性。
二、課題研究過程 (1)研究時間 : 2004年3月——5月 (2)研究地點 : 歙縣第二中學 (3)研究經過 : 從2004年3月開始,我們通過學法普法活動的親身實踐,所見、所聞、所感很多。為了展示我們的研究性學習成果,我們爭取到了在學校“紅五月”文藝匯報演出“模擬法庭”節目的機會。
①接受任務 “紅五月”文藝匯報演出,“模擬法庭”節目要演出的消息很早就在整個校園里傳開了。這類節目,可以說在二中歷史上是第一次。
我們每個班的同學都不敢有絲毫的怠慢,都是在靜靜地等待佳音,都希望能夠在舞臺上展示出自己的研究成果,更希望自己能夠做一回法官或是律師之類的。也許是我們班的同學比其他班多了一份激情與希望,最終,我們班一舉接下了這個光榮任務。
排演節目自然少不了演員。由于這次節目在我們學校是史無前例的,因此很受大家的歡迎。
同學們都主動報名參加,結果名額爆滿,不得不“擇優錄取”,最終定為12人。 ②案例背景簡介 這次“模擬法庭”演出的是民事訴訟案件:原告母女二人控告王三因交通事故要求賠償一案。
經過如下:2003年3月12日,王三駕駛一輛小型汽車皖P—24567從績溪開往屯溪方向的路上,在超越同方向行駛的一輛大貨車時將路邊騎自行車的李四撞倒,造成李四的當場死亡。為此,原告方母女二人向法庭提出訴訟,請求法庭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對被告方作出判決并要求被告方賠償原告方相關費用。
③分配角色 一個好的演員要想在舞臺上盡情地展現出自己的才華,也必須要有一個適合他自身性格的角色,真可謂萬事具備,只欠東風了,像我們這些小演員,都是大姑娘上轎——頭一回。因此對分配角色的問題也更為關心,生怕不適合自己,幸好由縣司法局的同志幫助我們解決了這一難題。
經過一番反復考慮,精心挑選,最終也就確定了角色。本次出演模擬法庭的共有12個角色,分別是:四法官(一位審判長、二位審判員、一位書記員)、二原告、一被告、三證人以及原被告雙方訴訟代理人(即律師)。
④排練過程: 俗話說得好:“臺上一分鐘,臺下十年功”。幾天排練下來,我們深刻體會到了這句話的道理,我們雖然是高中學生,但是對演節目就如看天書一般。
平時從電視中看到那些演員們演得那么逼真,而我們自己來演似乎就不容易了。不過“初生牛犢不畏虎“,對于我們這些 “小演員”來說,任何事都不會懼怕的。
沒有排演的經驗,有指導老師和司法局同志的親臨指導和幫助;排練時沒有觀眾的觀看,有校領導的關心支持。反復地排練,也就成了我們唯一可行的辦法,自然而然驗證了熟能生巧那句話。
幾經排練,這場演出終于可以拿出臺面了,是學生還是演員似乎已經不知道了。現在回想起來,這場演出也甚為精彩。
排演結束了,我們對法庭審判民事案件的程序也略知一二:宣布開庭——宣讀法庭秩序——雙方陳訴證詞——舉證、質證——雙方律師辯護——審判員和議——宣讀審判書。 ⑤最后的演出 “養兵千日,用兵一時”,經過幾天的艱苦奮戰,終于等到演出的那一刻,面對著一千八百多名觀眾,那種緊張的心情油然而生,嘴上說不緊張,但心里壓力卻很大。
不過,自從上場的那一刻起,緊張被必勝的信念給戰勝了。當時我們十二名演員都很投入。
我們懂得:一名好的演員是能夠與觀眾打成一片的,但對我們這些未曾見過世面的學生來說,能夠最后贏得觀眾的掌聲是我們最大的期望。長達1小時的節目在觀眾的掌聲中結束了。
正如我們所期盼的那樣,掌聲是我們最后的戰利品,旁觀的群眾對我們有一句夸獎:“學生學什么像什么”,這更使我們感到自豪。演出雖然結束了,但我們的心卻永遠都會保留著那一刻。
(演出經過參見附件光盤) 三、課題研究結果 這次匯報演出,給全校老師和學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更給我們自己留下了深刻的思考。 (一) 中學生缺乏實踐,應多接觸社會,參加社會實踐活動 現在的中小學生都如“小皇帝”一般被寵著、慣著,一味地沉靜“世外桃源”,造成與社會脫節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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