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于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并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
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絡服務平臺,并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
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臺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鐘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圣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
錢鐘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圣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圣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并賠禮道歉。
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并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托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并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外,對于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
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
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
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
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并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
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于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并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2.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于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并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
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絡服務平臺,并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
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臺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鐘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圣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
錢鐘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圣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圣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并賠禮道歉。
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并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托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并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外,對于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
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
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
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
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并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
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于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并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3.請舉例兩個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
看法條好了,法條說“應該……”或“不得……”等,這些都算。
我給你找了《著作權法》中的2個條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4.求知識產權的案例,要簡短,約200~250字,謝謝了
原告山東魯錦實業有限公司于1999年申請注冊了“魯錦”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帽類。
被告鄄城縣魯錦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濟寧禮之邦家紡有限公司銷售了在顯著位置標有“魯錦”字樣的床上用品。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請判令被告停止生產、銷售帶有“魯錦”字樣的侵權產品,責令被告變更企業名稱并不得使用“魯錦”兩字,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二被告上訴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魯錦”在1999年原告將其注冊為商標之前已是山東民間手工棉紡織品的通用名稱,“魯錦”織造技藝是**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兩被告的使用、銷售行為屬于對商標的正當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5.侵犯知識產權都有哪些案例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的話,并不用承擔責任。股東就更不用了,因為股東與其投資的公司是兩個獨立的主體。當然,如果該股東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并對該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負有責任,則也會受到刑事處罰。
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侵犯知識產權的單位還要承擔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民事責任。
6.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在對于知識產權的維護,以及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上。
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統一審判標準。制定完善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規范司法、行政執法、仲裁、調解等不同渠道的證據標準。
推進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標準協調銜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證據標準,制定證據指引,順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定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司法解釋,著力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探索建立侵權行為公證懸賞取證制度,減輕權利人舉證責任負擔。
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針對新業態新領域發展現狀,研究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的保護。探索建立藥品專利鏈接制度、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
2、研究加強體育賽事轉播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公證電子存證技術推廣應用。研究建立跨境電商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制定電商平臺保護管理標準。
3、編制發布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維權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勵企業加強風險防范機制建設,持續優化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保護環境。研究制定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等領域保護辦法,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辦公廳 **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
7.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以下為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期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幾個典型案例,僅供參考。
評述人:李東濤(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官,案件的審判長) 1. 網絡環境下作者身份的認定: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案(1999) ”3D芝麻街”為一國際互聯網上個人主頁的名稱,版主署名為”無方”。1998年5月10日,一篇題為《戲說MAYA》的文章被上載到該個人主頁上,作者署名亦為”無方”。
1998年10月16日,被告在其主辦的《電腦商情報》上刊登了此文(作者署名為”無方”)。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
原告可修改個人主頁”3D芝麻街”的密碼,并可上載文件、刪除文件。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但認可原告即為”無方”。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分析: 中國法律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為作者。
個人主頁”3D芝麻街”的版主與《戲說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為”無方”。在一般情況下,個人主頁密碼的修改、內容的添加和刪改工作只能由個人主頁的注冊人完成。
原告能夠修改該個人主頁的密碼、上載文件、刪改文件,被告據此已認可其即為”無方”,亦未提出相反的證據證明特殊情況的存在,故原告應為”無方”,《戲說MAYA》一文的著作權歸其所有。 [-------------------------------------------------------------------------------- 2. 網絡環境下的商業信譽保護: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術開發公司訴北京中北高科機電公司案(1999) 原告普天公司與被告中北公司均為生產有源音箱的企業,其產品均在國內市場銷售。
1998年6月,中北公司起訴普天公司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經法院調解, 普天公司承認侵權,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此后,中北公司在其網站的主頁上發布針對普天公司的、含有貶義詞匯的消息;同時中北公司還將該案的起訴書和法院的調解書制作成網頁,與主頁相鏈接,時間共計83天。起訴書中含有未經法院認定的、體現中北公司自身意志的內容, 如"被告(普天公司)公然侵犯了原告(中北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應在其網站主頁上連續83天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致歉。 分析: 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是競爭者獲得市場競爭優勢的基本保證。
被告在其網站的主頁上發布含有針對原告的、帶有貶義詞匯的消息,并在網絡空間傳播前一案的起訴書和調解書。在此過程中,被告雖未改變調解書、起訴書的原本內容,但因起訴書中含有未經法庭認定的、體現其自身意志的內容,缺少必要的證據支持,足以損害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 3. 主頁的獨創性: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案(1999) 原告系中國著名的ISP。 被告亦是一個提供在線服務的小公司(與原告相比)。
1998年年底,原告發現被告網站的主頁與其網站主頁相似(如圖:左,原告的主頁;右,被告的主頁)。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但未舉證證明著作權歸其所有的主頁由其獨立創作完成或已經處于公有領域。 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的主頁上存在鏈接問題。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分析: 原告的主頁雖然所用顏色、文字及部分圖標(比如圖標"new", 在網上圖庫中可以找到)等已處于公有領域,但將該主頁上的顏色、文字、圖標以數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組合,給人以美感,而不是依照客觀規律對客觀事實的簡單排列,應是一種獨特構思的體現,這種構思正是獨創性的核心內容. -------------------------------------------------------------------------------- 4. 網絡環境下的虛假廣告:北京市鶴鳴日新市場拓展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訊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案(1999) 原、被告均為提供網絡信息服務的公司,并都分別在各自的網站上提供介紹中國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信息服務。
原告先于被告提供此項服務。 原告在其網站上發布廣告宣傳其網站是”國際互聯網上第一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紹中國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站點”。
被告亦在其網站上進行了同樣內容的宣傳并同時強調其網站”是目前國內最權威的綜合性法律信息站點”。 原告以被告進行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為由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但未舉證證明有其他網站先于原告提供此類服務。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分析: 禁止虛假廣告不僅是為了保護競爭者的利益,更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在網絡空間亦是如此。被告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在其網頁上使用"第一家"、"最權威"等修飾性廣告用語, 影射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他提供此類服務的網站的服務質量,從而誤導了公眾,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競爭權利。
-------------------------------------------------------------------------------- 5. 網絡環境下的假冒行為:北京金洪恩電腦公司訴北京惠斯特科技開發中心案(2000) 原告與被告均是股市軟件的提供者。 1999年,原告開發完成其主要產品《股神》軟件,主要用于股市管理。
由于產品的高性能,原告亦在國內進行廣告宣傳,很快該產品投入市場后位居銷量排行榜的前10位。 "股神"這兩個中文字亦是原告的注冊商標(第9類),用于計算機硬。
8.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案例
一、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例 1、黃味金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 常春榮、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冊商標 一審案號:(2003)川綿竹刑初字第66號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刑訴(200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文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味金與被告人常榮芳口頭約定由黃味金提供原酒,常榮芳組織包裝材料及商標,以共同生產假冒名酒。之后,常榮芳雇傭被告人文勇從黃味金開設于成都市華豐食品城的興宏酒類批發部將“綿竹大曲”、“江口醇”、“尖莊”、“瀘州”老窖二曲等酒運至常榮芳租賃的成都市中和鎮、雙流縣華陽鎮出租房內,由被告人常榮芳、張會建組織“劍南春”、“全興”、“五糧液”、“瀘州”商標及包裝,并雇傭被告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清洗酒瓶和翻裝酒,共計粘貼“劍南春”商標648份、“全興”商標300份、“瀘州”商標88份、“五糧液”商標96份。
除“五糧液”外,均由被告人常榮芳雇傭被告人文勇將酒運至被告人黃味金開設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興達酒類批發部予以銷售。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使用“劍南春”、“五糧液”、“全興”、“瀘州”老窖特曲的商標及包裝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榮、邱倫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而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行為,其行為均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論處。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倫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常春榮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參與假冒注冊商標時間短,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處罰。
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滿釋放后5年內又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7條第1款、第2款、第64條、第65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黃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榮芳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會建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邱倫富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榮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后,黃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應紅霞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應紅霞、谷琳琳、馮圣偉 案 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一審案號:(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號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杭西檢刑訴(2004)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馮圣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圣偉原為廣州達生整合營銷傳播機構駐杭辦事處工作人員,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間,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明知廣州“陳大偉”、“倪壯”二人向其提供的洗發水為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飄柔、海飛絲、潘婷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先后七次向原廣州寶潔公司駐杭外聘工作人員應紅霞、谷琳琳銷售貨值約150余萬元人民幣的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上述注冊商標洗發水,并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同期,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明知上述洗發水為假冒產品而先后七次共同將之銷售給日化產品經銷商黃某,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從中非法獲利15萬余元人民幣。
案發后,被告人馮圣偉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圣偉、應紅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被告人馮圣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第67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64條、第72條、第73條第2、3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應紅霞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馮圣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王紅星、趙坤侵犯著作權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王紅星、趙坤 案 由:侵犯著作權罪 一審案號:(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號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2003)京海檢經訴字第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紅星、趙坤。
9.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1.實踐中,越來越多的商標權人開始實施一種新的商標保護策略——“商標版權化”保護。
具體而言,就是在援引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2.已經生效的多個判決表明,只要符合作品最低的獨創性要求,商標標識就可以構成作品。
但是,必須指出,即使同為作品,不同作品之間的獨創性仍然有。3.從專利權到版權此類的典型問題是外觀設計圖案如果本身還構成作品,在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其作品是否也同時進入公有領域的問題。
對此,筆者認為。4.持“知識產權選擇原則”論的人擔心,失效外觀設計如未能按期進入公有領域,會使專利法有關外觀設計保護期限的規定形同虛設,同時也使競爭者自由。
5.失效外觀設計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就必須具備構成作品的條件。而要構成作品,必須要滿足獨創性的要求。
首先要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外觀設計所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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