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分析《馬關條約》的影響 簡潔的^
1.《馬關條約》對中外歷史產生了重大影響:
(1)從中國方面看,①割地賠款,主權淪喪,便利列強對華大規模輸出資本,掀起瓜分狂潮,標志著列強侵華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大大加深了中國的半殖民地化。中國國際地位急劇下降。②中國人民挽救民族危亡的運動高漲,資產階級掀起了維新變法運動和民主革命運動,中國人民自發反抗侵略的斗爭高漲,如義和團運動。
(2)對日本而言,得到巨額賠款和臺灣等戰略要地,不僅促進了本國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而且便利了日本對遠東地區的進一步侵略。
(3)對遠東局勢來說,加劇了帝國主義列強在遠東的爭奪,三國干涉還遼事件明顯地反映了列強在侵華問題上既相互勾結又相互爭斗。
第一、《南京條約》規定割香港島給英國,而《馬關條約》割遼東半島、臺灣、澎湖列島給日本,而遼東半島是北洋門戶,與山東半島相合環抱渤海,南端是旅順軍港,割讓遼東半島直接威脅了京津地區的安全。臺灣省是中國沿海第一大島,包括本島、澎湖列島及其他大小島嶼七十多個,與福建省隔臺灣海峽遙遙相對,具有極重要的戰略地位和經濟價值。日本占領臺灣,不僅是掠奪了資源的寶庫,而且又是侵略我國東南沿海各省的基地。
第二、《馬關條約》的賠款數額更大,兩億兩白銀,而《南京條約》賠款是2100萬元,巨額賠款嚴重破壞了中國財政,大大加重了中國人民的負擔。清政府當時的財政收入,一年不足九千萬兩。為了償付賠款,除了加緊搜刮人民外,只得大借附有苛刻條件的“洋債”。這筆巨額賠款,相當于日本全年收入的三倍多,其85%被日本政府充作軍費,日本迅速發展成軍事帝國主義,成為侵略中國的主要敵人之一。
第三、《南京條約》開放的五處通商口岸都在東南沿海地區,而《馬關條約》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便利了日本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家掠奪中國最富庶的長江流域特別是江浙兩省的財富。第四、條約規定日本可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便利了帝國主義對中國的資本輸出。從此,帝國列強取得了在中國直接投資開辦工廠的權利,剝削廉價勞力和掠奪原材料,嚴重阻撓了中國初步形成的民族工業的發展。
總之,《馬關條約》的簽定,大大加深了中國社會的半殖民地化。此后,帝國主義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中國的民族危機空前嚴重了。
2.《馬關條約》內容
馬關條約的主要內容:
按:《馬關條約》包括《講和條約》11款,《另約》3款,《議訂專條》3款,以及《停戰展期專條》2款。中文本稱“中國”,日文本稱“清國”。
根據條約規定,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后因三國干涉還遼而未能得逞)、臺灣島及其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中國還增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并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投資辦廠。
擴展資料:
《馬關條約》是繼《南京條約》以來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各帝國主義國家援引片面最惠國待遇,獲得了《馬關條約》中除割地賠款以外中國給予日本的所有特權。它給近代中國社會帶來嚴重危害,大大加速了中國半殖民地化進程,加深民族危機。
臺灣等大片領土的割讓,進一步破壞了中國主權的完整,刺激了列強瓜分中國的野心,民族危機進一步加深。而且還造成了臺灣和大陸難以彌補的隔閡,遺患至今。
巨額賠款,加重了中國人民的負擔。同時,加速了日本軍國主義的發展。清朝因此大借外債,致使列強控制了中國的經濟命脈。通商口岸開放,使帝國主義侵略勢力深入到中國內地。
允許在華投資辦廠,其他列強引用“利益均沾”的條款,爭先恐后地在中國開設工廠,嚴重阻礙了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同時也反映出列強對華經濟侵略由商品輸出到資本輸出的過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馬關條約
3.《馬關條約》
中日馬關條約,原名《馬關新約》,亦稱《春帆按條約》,日本取名《媾和條約》。
該條約于1895年4月17日(清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今下關)春帆樓,由清朝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李鴻章、欽差全權大臣李經方和日本內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簽訂。 該條約共11款,附有《另約》、《議訂專條》各3款。
主要內容;(1)承認朝鮮“獨立自主”,即清朝承認日本對朝鮮的控制權;(2)臺灣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割給日本;(3)賠償日本軍費白銀2億兩;(4)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日本船只可沿內河駛入;(5)允許日本人在中國的通商口岸任便設立領事官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產品與進口貨物同樣免征一切雜稅,并可在內地設棧存放;(6)中國不得逮捕為日本軍隊服務的中國人(漢奸)。 同年11月8日,中日雙方又簽訂了《交收遼南條約》,中國用3000萬兩白銀“贖回遼東半島”。
《馬關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外國侵略者強加給中國的一個最刻毒的不平等條約,嚴重破壞了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使日本得到巨大的利益。條約簽訂后,由于俄、德、法三國的干涉,日本將遼東半島退還給中國,中國付給日本“酬報”銀三千萬兩。
4.《馬關條約》內容
《馬關條約》為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今下關市)簽署的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
《馬關條約》的簽署標志著甲午戰爭的結束。清朝代表為李鴻章和李經芳,日方代表為伊藤博文和陸奧宗光。
該條約是繼《北京條約》以來侵略者強加給中國最刻毒的不平等條約,它使日本得到巨大的利益,也適應了帝國主義各國向中國輸出資本愿望。條約簽訂后,由于俄、德、法三國的干涉,日本將遼東半島退還給中國,中國付給日本“酬報”銀三千萬兩。
『中文條約中稱中國 、日文條約稱清國』 ●中國從朝鮮半島撤軍并承認朝鮮的“自主獨立”;中國不再是朝鮮之宗主國 ; ●中國割讓臺灣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給日本; ●中國賠償日本軍費2億3千萬兩白銀; ●中國開放府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允許日本人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 ●片面最惠國待遇; ●中國不得逮捕為日本軍隊服務的人員; ●臺灣澎湖內中國居民,兩年之內任便變賣產業搬出界外,逾期未遷者,將被視為日本臣民; ●條約批準后兩個月內,兩國派員赴臺辦理移交手續。 ●增辟通商口岸。
5.《馬關條約》的內容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國,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后全行廢決。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并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對象,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以鴨綠江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以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劃成折線以南地方。
所有前開各 城市,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后,及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界。
遼東灣南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亦一并在所讓界內。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三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國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各 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
若遇本國 所約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改。 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 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
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后十二個月內交清。
馀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于兩年內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內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內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內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內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內交清。
其年分均以本約批準互換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后,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
如從條約批準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還清,除將已付息金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于應付本銀扣還外,馀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后,限兩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愿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后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又臺灣一省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后,兩國立即各派大臣至臺灣,限于本約批準后兩個月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決。
中國約俟本約批準之后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交國見行約章為本。
又本國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只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護視,一律無異。 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以兩國全權大臣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后方可照辦。
第一、見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制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 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 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慶府。
(三)江蘇省蘇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于前開各口駐扎。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只駛入 中國內地水路見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物,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旅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制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定進口稅。
日本臣民在中國制造一切貨物, 其于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什派,以及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軍隊見駐中國境內者,應于本約批準互換之后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中國為保證認真實行約內所訂各款,聽允日本軍隊暫占守山東省威海衛。
又于中國將本約所定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亦經批準互換之后,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遣還俘虜,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
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并約此次交仗之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并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系。 第十款 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 自本約奉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及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準之后,定于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臺互換。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押印)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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