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有哪些
1988年**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而后,原勞動部于1990年頒布了《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這兩個規定的實施,對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及其后代的健康、提高我國出生人口素質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三條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礦山井下作業;
2.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5.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第四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Ⅱ級(含Ⅱ級)以上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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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有哪些
按照《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勞安字[1990]2號)規定:
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礦山井下作業;
2、森林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3、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的折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的高處架線作業;
4、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5、體力強度超過《標準》IV級的作業。
第四條,女職工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食品冷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第III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第五條、巳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
有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III、IV級的作業;
第六條、懷孕女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作業場所中空氣中鉛及其他化合物,汞及其他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納、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巳丙酰胺、氯化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中有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土石方;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III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規定的高處作業;
第七條、乳母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
1、第6條中第1、第5項的作業;
2、作業場所中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濃度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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