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
(1)汽車買賣合同有效。因為雙方主體資格有效,訂立合同的程序、標的物均合法。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承擔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本題卡車尚未交付,受損的風險應由工廠承擔。
(3)甲有權要求退車,因為根據《合同法》111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4)甲不能既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因為根據《合同法》116條的規定,不能同時選擇兩種罰則。
(5)甲可以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這兩種違約金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情形,對應于兩種不同的違約行為。
2.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③
(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于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由于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
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該花瓶買賣合同,并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退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款退還給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與該花瓶價值相當的價款,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不用撤銷該合同,由李某補齊余下的價款即可。
3.簡單的合同法案例分析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歡迎大家指教: 本案應該屬于合同簽訂過程中需要謹慎防范的“成約定金”合同。
否則很容易引發不必要的復雜糾紛,處理起來非常棘手。 請看:雙方在合同中這樣約定:總價款為40.75萬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給養蛇場貨款總值的30%【雙方約定的定金過高應屬無效,應該不超過總價款的20%,超過的10%無效】作為定金;養蛇場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內到深圳北站交貨,運費自理;【也就是說,收到定金之日起10日內才進行交貨這一主要合同義務,不收到定金則不用交貨,這點上可能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
這只是我的個人理解】 所謂成約定金,是指作為主合同成立要件而約定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取決于定金是否交付。
交付了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則養殖場就不能主張海化公司的違約責任。
【從這點上來看,對蛇類養殖場非常不利,但本人認為應該還不至于徹底悲觀】 ‘ 因為: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時,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與否作為成立或者生效的標志,即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再有權宣稱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
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義務,如買賣合同中的供貨義務,而不是合同的次要義務、附隨義務,如通知義務、說明義務等等【而蛇類養殖場確已完成備貨并準備交付的主要合同義務】。基于上述分析的情況下,我個人的意見是應當認定雙方約定的定金合同無效,但主合同有效,蛇類養殖場有權主張違約責任。
考慮到繼續履行會導致雙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應該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想找合同無效或撒銷合同的案例
無效合同案例: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與被告孫某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孫某將其在同年獲得的一套5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賣給林某。協議約定:房屋價格為15萬元;由買方在簽訂協議之日支付13萬元,余款在過戶時一次性付清;賣方在2008年9月30日前協助買方辦理相關的產權過戶手續,同年10月底賣方交付房屋給買方。該協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協議簽訂后,買方依約于協議訂立的當日向賣方支付了購房款13萬元。但直到2009年3月底賣方孫某仍然不交付房屋,也不同意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林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認定雙方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并判令被告履行協議。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協議無效并判決駁回了原告林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關鍵是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要認定協議的有效,除了協議簽訂的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之外,還要看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等。本案中作為買賣標的的房屋屬于經濟適用住房,并且賣方取得該房屋還不到一年的時間。根據2007年建設部等國家七部委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購房人對經濟適用住房只擁有有限產權,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劃撥土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當事人在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這就是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在5年之內對該住房并沒有完全的產權,是和國家共有的房屋,即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在購得房屋5年內只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作為共有人之一的人在沒有取得另一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處分共有的房屋,這顯然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
另外,也完全可以認為,如果獲得經濟適用住房的當事人可以任意買賣這種房屋的話,國家對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措施將會落空,這也是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因此,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本案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法院的認定和判決是正確的。
5.無效合同案例如何分析
現在我們要討論這樣一個題目,是不是違背了所有的強制性規范都要導致合同無效?從我們國家實際情況來看,政府治理很多經濟事務,現在我們政府的行政權力非常強盛,治理的事務非常多,而且非常詳細,所以有關經濟治理方面的強制性規范非常多。
但是,法院在審理有關合同糾紛的時候,是不是說凡是只要是違背了這些規則都要導致合同無效?我們覺得這確實是個需要討論的題目。 假如把任何違背強制性規范的合同都當作無效合同處理,那么,無效合同的范圍也仍舊長短常寬泛的。
所以,我們建議這個題目要進一步探討,對強制性規范也有必要作進一步的分類,可以考慮把這個強制性規范進一步的區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的強制性規范;另一類就是禁止性的規范(我們稱為效力性的規范)。 對于一般的強制性規范來說,違背了這些規則,行政機關有權進行行政處罰。
好比行政法規里面劃定,在建筑工程承包里禁止承包人貸資建房、禁止營業執照的轉借等等。但是違背這些強制性劃定不一定都有必要宣告建筑工程合同無效。
毫無疑問違背這些劃定,政府有權處罰當事人,這是沒有題目的。 由于它已經違背了政府治理的規則,已經侵害了行政治理的秩序,所以政府當然有必要進行處罰,但是這并不一定要使得交易本身要被宣告無效。
我們有必要考慮,強制性規范里面有大量的規則,但不一定都是和合同的效定聯系在一起的。法律設立這些強制性規則的目的并不是主要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主要是為了維護當事人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假如當事人雙方都不愿意繼承來使這個合同有效,并繼承履行這個合同的話,也沒有必要一定要宣告合同無效。
好比說法律劃定的售房必需要經由銷售許可才能售房,這個規則主要是為了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利益,防止欺詐,但是假如交易當事人事后愿意解除合同,而且也可以補辦登記的話,那么也沒有必要一定要宣告合同無效。所以我們對一般的強制性規范,是不是一定要宣告無效這個還要詳細分析,樞紐要看這個規則設立的目的是不是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要考慮違背了這個規則是不是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假如不一定宣告合同無效。但是另外一種就是我們說的效力性的規范,違背了效力性的規范,那么要直接導致合同無效。
哪一些是效力性規范呢?效力性規范首先時強行性規范,其次,依據法律、法規的劃定,這些規范和合同效力是聯系在一起的,不符合這些規則的將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的,那么這些規范就是我們所說的效力規范。 同時還有一些規范盡管在法律法規里面沒有明確劃定說違背了它就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這些規則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那么我們也可以把它歸入到效力性規范里面去。
所以我們的看法就是說對于強制性規則也有必要對它進行進一步的分類,僅以效力規范作為判定無效的依據,目的主要是為了進一步縮小無效合同的范圍,盡可能的鼓勵交易。 好比說貸資興建,我們說貸資興建,違背這個規則的話,當然可以對承包人進行行政處罰,這是沒有任何題目的,但是不一定就是說這樣就使建設工程合同就宣告無效。
它是一個強制性規范,但不一定宣告無效。這個合同可以繼承有效,貸資興建可以轉化為借貸或者借款關系。
營業執照的轉借也不一定就要宣告無效,轉借營業執照以后可能轉化為一個代辦代理關系。所以我們一定要仔細、進一步的研究強制性規范的性質,來進一步的確定是不是有必要宣告合同無效。
其次,按照合同法52條的劃定必需是違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劃定。 法律的劃定,在民法上可以分為任意性和強制性的劃定。
所謂任意性的劃定就是指法律的劃定可以由當事人通過商定來加以改變。對于任意性性的劃定來說,當事人不僅可以通過商定改變這些劃定,而且當事人的商定還要優先于法律的劃定來合用。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商定即使改變法律的劃定也是正當的,所以不能以為違背劃定就導致合同無效。 我們的合同法主要都是任意性的劃定,例如合同法劃定交付標的物是所有權移轉的一個尺度,對于這個規則,當事人可以通過特別商定來改變。
例如,不實際交付,標的物還仍舊放在出賣人那個地方,但是也可以發生所有權改變。假如當事人有這個特別商定,法律也尊重這個劃定。
對于任意性規范,法律完全答應當事人加以改變。那么法律劃定方面還有另外一種類型,就是強制性規范。
強制性規范這是當事人不能改變的,違背強制性規范就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這些強制性規范大都主要是體現在有關的行政法規里面,特別是體現在有關的政府涉及到對各種經濟流動的治理以及審批等要求方面,這些規則大量的都是些強制性的規范。
違背這些劃定都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判定合同無效的尺度首先必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規。
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能用來判定合同無效。法官在宣告一個合同無效的時候,只能在判決書里援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劃定,而不能直接援引規章包括地方性法規作為判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說人民法院在宣告合同無效的時候,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6.關于合同無效之后的爭議具體解決辦法,具體案例
1、雖然合同因寫有“出租營業執照”而無效,但只是使你們的合同關系消滅,你們雙方在此過程中雙方都存在過錯,因為“出租營業執照”違反了國家的法律規定,所以合同無效。
2、像這種情況,甲方租用你的工廠是事實,你取得相應的出租收益也是于法有據。因此,你們互相結清出租期內的租金即可。
如有多收,退還即可。如甲方有所不滿,訴諸法院,亦可以“雙方均有過錯”抗辯,如果乙方不存在其他欺詐、惡意等情形下。
3、至于判令乙方折價購買甲方機器一說,實在不太合理,法官應該也不會徑直做出這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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