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虎門條約>>的主要內容
《虎門條約》雙方將海關稅則以兩國協定的方式規定下來,清朝政府也就從此承擔了相應的條約義務,從而在實際上喪失了單獨改變稅率的權力。
條約規定,遇有交涉詞訟,由英領事與中國官員會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處置,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領事官照辦。這就將在華英人完全置于中國法律體系之外,置于中國司法審判權之外了。
《虎門條約》的簽訂,使中國的主權遭到極為嚴重的破壞,進一步損害了中國的權益,給中國的社會與經濟發展帶來了災難性的影響。
背景
1840年6月,英國侵略者為保護所謂的鴉片貿易,英國國會在同年4月對這場戰爭撥款經費進行表決,結果以二七一票對二六二票,僅僅九票之差通過了款項,促成了這場戰爭,史稱鴉片戰爭。依仗其船堅炮利,發動了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
英軍先后攻陷舟山、虎門、廈門、寧波、吳淞、鎮江等地,并霸占香港島.1842年7月,英艦百余艘,官兵約九千人,自吳淞口溯長江西上。進攻長江與京杭大運河交叉點的鎮江。意圖截斷南北交通,阻止漕運。
駐守鎮江的1500名八旗兵與英軍展開激烈巷戰,死傷慘重,全城遭受焚掠,一片廢墟。對岸的揚州紳商,惶恐萬狀,給了英軍五十萬元,作為不占領的交換條件。
1840年至1842年英國發動的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以清朝政府被迫簽訂《南京條約》而告結束。
戰后,英方利用清朝政府對國際慣例和己方利益的無知,引誘清方就通商口岸的各項制度在南京和廣東繼續談判。
擴展資料:
1840年至1842年英國發動的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以清朝政府被迫簽訂《南京條約》而告結束。戰后,英方利用清朝政府對國際慣例和己方利益的無知,引誘清方就通商口岸的各項制度在南京和廣東繼續談判。
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雙方達成海關稅則,22日,英方在香港首先公布了《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10月8日,清朝欽差大臣耆英、英國駐華全權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兩國政府在廣東虎門簽訂《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條款》,又稱《虎門條約》。
先前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作為《虎門條約》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2.虎門條約具體內容
1840年至1842年英國發動的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以清朝政府被迫簽訂《南京條約》而告結束。
戰后,英方利用清朝政府對國際慣例和己方利益的無知,引誘清方就通商口岸的各項制度在南京和廣東繼續談判。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雙方達成海關稅則,22日,英方在香港首先公布了《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10月8日,清朝欽差大臣耆英、英國駐華全權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兩國政府在廣東虎門簽訂《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條款》,又稱《虎門條約》。
先前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作為《虎門條約》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中英《虎門條約》共16條,另附“小船定例”3條;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共15款,另將兩國貿易中的26類貨物的關稅作了具體的規定。
這使得中國的主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中國喪失了下列重要權利:1.關稅自主權。
雙方將海關稅則以兩國協定的方式規定下來,清朝政府也就從此承擔了相應的條約義務,從而在實際上喪失了單獨改變稅率的權力。2.對英人的司法審判權。
條約規定,遇有交涉詞訟,由英領事與中國官員會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處置,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領事官照辦。這就將在華英人完全置于中國法律體系之外,置于中國司法審判權之外了。
3.片面最惠國待遇。條約規定“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說,英人可以享有今后清朝與其他國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的一切權利。
4.英艦進泊通商口岸。條約規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國官船一只在彼灣泊,以便將貨船上水手嚴行約束,該管事官(即英國領事)亦即借以約束英商及屬國商人。”
由此,在“約束”僑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為英艦自由往來的碼頭,在此后的中外戰爭中,各通商口岸成為清朝無法設防的城市。此外,條約對中國的引水權、海關驗貨權等多有破壞,而條約中關于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規定,后又被英方曲解為設置“租界”的法律依據。
《虎門條約》的簽訂,使中國的主權遭到極為嚴重的破壞,進一步損害了中國的權益,給中國的社會與經濟發展帶來了災難性的影響。
3.虎門條約的內容意義影響
1.片面最惠國待遇,中國“有新恩施及各國,應準英人一體 2.準許英人在五口租地造屋,永久居住。
后來英國據此加以典解,于1845年在上海強迫清政府劃定“租界”,各國相繼效法,紛紛在通商口岸建立侵略據點。 同一天英國又強迫清政府在虎門正式訂立了已先于7月22日公布實施的《五口通商章程》,作為《虎門條約》的一部分。
其主要內容是: 1.明文規定了統一的五分稅率,即肯定了無論何種貨物,一律值百抽五。 2.領事裁判權規定“英人華民交涉詞訟,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
中國獨立自主的司法主權受到嚴重損害。
4.虎門條約具體內容
一八四三年十月八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虎門。
按照前在江南省城經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大英欽奉全權公使大臣議結兩國萬年和好,繕寫成冊,于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英國干華麗士船上書名畫押;旋將和約二冊分送兩國君上御覽,既奉恩準鈐蓋御寶,批準施行,嗣于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兩國大臣在香港以和約敬謹互換,永遠遵守;其和約所載各事宜內,有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準英船赴彼通商,須議定進、出口貨物稅餉則例一款,業經會議條例,通行遵照;又和約議定后另有緊要數款,必須議明酌定,以為萬年和好之確據,茲欽差大臣、公使大臣商議悉臻妥協,彼此所見皆同,為此謹立條款,作為善后事宜附粘和約一冊,凡此條款實與原繕萬年和約無異,兩國均須專一奉行,切不可稍有乖違,致背成約。 計開: 一、所有欽差大臣、公使大臣畫押鈐印進、出口貨物稅則例附粘之冊,嗣后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為式。
一、所有欽差大臣、公使大臣畫押鈐印新定貿易章程附粘之件,嗣后五港口均奉以為式。 一、新定貿易章程第三條貨船進口報送一款內所言罰銀若干員及貨物查抄入官等語,此銀連貨皆歸中華國帑,以充公項。
一、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開辟之后,其英商貿易處所只準在五港口,不準赴他處港口,亦不許華民在他處港口串同私相貿易。將來英國公使有諭 示明不許他往,而英商如或背約不服禁令,及將公使告示置若罔聞,擅往他處港口游奕販賣,任憑中國員弁連船連貨一并抄取入官,英官不得爭論;倘華民在他處港口與英商私串貿易,則國法俱在,應照例辦理。
一、前在江南業經議定,以后商欠斷不可官為保交,又新定貿易章程第四條英商與華商交易一款內,復將不能報洋行代賠之舊例呈請著賠切實聲明在案,嗣后不拘華商欠英商及英商欠華商之債,如果帳據確鑿,人在產存,均應由華、英該管官一體從公處結,以昭平允,仍照原約,彼此代為著追,均不代為保償。 一、廣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時來往,均不可妄到鄉間任意游行,更不可遠入內地貿易,中華地方官應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勢,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候管事官與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約之后,方準上岸。倘有英人違背此條禁約,擅到內地遠游者,不論系何品級,即聽該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國管事官依情處罪,但該民人等不得擅自毆打傷害,致傷和好。
一、在萬年和約內言明,允準英人攜眷赴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居住,不相欺侮,不加拘制。但中華地方官必須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議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準英人租賃;其租價必照五港口之現在所值高低為準,務求平允,華民不許勒索,英商不許強租。
英國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間,或租屋若干所,通報地方官,轉報立案;惟房屋之增減,視乎商人之多寡,而商人之多寡視乎貿易之衰旺,難以預定額數。 一、向來各外國商人止準在廣州一港口貿易,上年在江南曾經議明,如蒙大皇帝恩準西洋各外國商人一體赴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四港口貿易,英國毫無靳惜,但各國既與英人無異,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國均不得藉有此條,任意妄有請求,以昭信守。
一、倘有不法華民,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住英國官船、貨船避匿者,一經英官查出,即應交與華官按法處治;倘華官或探聞在先,或查出形跡可疑,而英官尚未查出,則華官當為照會英官,以便訪查嚴拿,若已經罪人供認,或查有證據知其人實系犯罪逃匿者,英官必即交出,斷無異言。其英國水手、兵丁或別項英人,不論本國、屬國,黑、白之類,無論何故,倘有逃至中國地方藏匿者,華官亦必嚴行捉拿監禁,交給近地英官收辦,均不可庇護隱匿,有乖和好。
一、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國官船一只在彼灣泊,以便將各貨船上水手嚴行約束,該管事官亦即藉以約束英商及屬國商人。其官船之水手人等悉聽駐船英官約束,所有議定不許進內地遠游之章程,官船水手及貨船水手一體奉行。
其官船將去之時,必另有一只接代,該港口之管事官或領事官必先具報中國地方官,以免生疑;凡有此等接代官船到中國時,中國兵船不得攔阻,至于英國官船既不載貨,又不貿易,自可免納船鈔,前已于貿易章程第十四條內議明在案。 一、萬年和約內言明,俟將議定之銀數交清,其定海、古浪嶼駐守英兵必即退出,以地退回中國,為此預行議明,于退地之后,凡有英官居住房屋及所用之棧房、兵房等,無論系英人造建或曾經修整,均不得拆毀,即交還華官,轉交各業戶管理,亦不請追修造價值,庶免致遲延不退,以及口角爭論之事,以敦和好。
一、則例船鈔各費既議定平允數目,所有向來英商串合華商偷漏稅餉與海關衙役私自庇護分肥諸弊,俱可剔除,英國公使曾有告示發出,嚴禁英商,不許稍有偷漏,并嚴飭所屬管事官等,將凡系英國在各港口來往貿易之商人,加意約束,四面。
5.虎門條約的條約簡介
中英《虎門條約》共16條,另附“小船定例”3條;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共15款,另將兩國貿易中的26類貨物的關稅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使得中國的主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中國喪失了下列重要權利:
1.關稅自主權。雙方將海關稅則以兩國協定的方式規定下來,清朝政府也就從此承擔了相應的條約義務,從而在實際上喪失了單獨改變稅率的權力。
2.對英人的司法審判權。條約規定,遇有交涉詞訟,由英領事與中國官員會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處置,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領事官照辦。這就將在華英人完全置于中國法律體系之外,置于中國司法審判權之外了。
3.片面最惠國待遇。條約規定“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說,英人可以享有今后清朝與其他國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的一切權利。
4.英艦進泊通商口岸。條約規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國官船一只在彼灣泊,以便將貨船上水手嚴行約束,該管事官(即英國領事)亦即借以約束英商及屬國商人。”
由此,在“約束”僑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為英艦自由往來的碼頭,在此后的中外戰爭中,各通商口岸成為清朝無法設防的城市。此外,條約對中國的引水權、海關驗貨權等多有破壞,而條約中關于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規定,后又被英方曲解為設置“租界”的法律依據。
《虎門條約》的簽訂,使中國的主權遭到極為嚴重的破壞,進一步損害了中國的權益,給中國的社會與經濟發展帶來了災難性的影響。
6.虎門條約的內容意義影響
(一)內容:1、片面最惠國待遇,中國“有新恩施及各國,應準英人一體均沾”。
2、準許英人在五口租地造屋,永久居住。后來英國據此加以典解,于1845年在上海強迫清政府劃定“租界”,各國相繼效法,紛紛在通商口岸建立侵略據點。
同一天英國又強迫清政府在虎門正式訂立了已先于7月22日公布實施的《五口通商章程》,作為《虎門條約》的一部分。其主要內容是:1、明文規定了統一的五分稅率,即肯定了無論何種貨物,一律值百抽五。
2、領事裁判權規定“英人華民交涉詞訟,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中國獨立自主的司法主權受到嚴重損害。
(二)意義影響:《虎門條約》的簽訂,使中國的主權遭到極為嚴重的破壞,進一步損害了中國的權益,給中國的社會與經濟發展帶來了災難性的影響。1、喪失關稅自主權。
雙方將海關稅則以兩國協定的方式規定下來,清朝政府也就從此承擔了相應的條約義務,從而在實際上喪失了單獨改變稅率的權力。2、喪失對英人的司法審判權條約規定,遇有交涉詞訟,由英領事與中國官員會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處置,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領事官照辦。
這就將在華英人完全置于中國法律體系之外,置于中國司法審判權之外了。3、片面最惠國待遇。
條約規定“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說,英人可以享有今后清朝與其他國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的一切權利。4、英艦進泊通商口岸。
條約規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國官船一只在彼灣泊,以便將貨船上水手嚴行約束,該管事官(即英國領事)亦即借以約束英商及屬國商人。”擴展資料:簽約背景:介紹鴉片戰爭前,中國是一個獨立自主的封建國家。
由于中國的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在中英正當貿易中,中國處于出超地位。英國為了改變貿易入超的狀況,向中國偷運鴉片。
鴉片的輸入給中華民族帶來了深重的災難。人民群眾強烈要求禁煙。
林則徐領導的禁煙運動,給英國侵略者以沉重的打擊。1840年6月,英國侵略者為保護所謂的鴉片貿易,英國國會在同年4月對這場戰爭撥款經費進行表決,結果以二七一票對二六二票,僅僅九票之差通過了款項,促成了這場戰爭,史稱鴉片戰爭。
依仗其船堅炮利,發動了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英軍先后攻陷舟山、虎門、廈門、寧波、吳淞、鎮江等地,并霸占香港島.1842年7月,英艦百余艘,官兵約九千人,自吳淞口溯長江西上。
進攻長江與京杭大運河交叉點的鎮江。意圖截斷南北交通,阻止漕運。
駐守鎮江的1500名八旗兵與英軍展開激烈巷戰,死傷慘重,全城遭受焚掠,一片廢墟。對岸的揚州紳商,惶恐萬狀,給了英軍五十萬元,作為不占領的交換條件。
1840年至1842年英國發動的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以清朝政府被迫簽訂《南京條約》而告結束。戰后,英方利用清朝政府對國際慣例和己方利益的無知,引誘清方就通商口岸的各項制度在南京和廣東繼續談判。
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雙方達成海關稅則,22日,英方在香港首先公布了《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10月8日,清朝欽差大臣耆英。英國駐華全權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兩國政府在廣東虎門簽訂《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條款》,又稱《虎門條約》。
先前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作為《虎門條約》的附件,也正式成立。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虎門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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