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級密件,禁止復制、復印、摘抄、匯編。
機密級和秘密機的文件,需復制、復印、摘抄、匯編時,必須經過批準并履行審批手續。
復印、復制本機關單位產生的密件,應經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復印、復制上級機關下發的密件,應經制發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復印、復制。
復印、復制密件,只能在本機關、單位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的定點復制單位進行。
復印、復制密件,不得取消或改變原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復印、復制件應編制序號,控制發放范圍,采取與原件同樣的保密管理措施。
未經批準,不得將密件擅自收入匯編。
匯編的密件,屬于本機關、單位產生的,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屬于上級機關下發或其他單位產生的,須經發文機關、單位的同意。
收入匯編的密件,應分別標明原有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不得擅自改變。
匯編本封面上應按照收入匯編的密件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明。
密件匯編應按照其中最高密級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圍發放,不能擅自擴大范圍;確需擴大發放范圍的,應經密件制發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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